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2006-2020年)》、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通道。
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条件和增值服务的机构。
要大力提高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孵化条件和技术转移能力,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开拓、法律财税等专业服务能力,重点改善园区金融投资的环境与能力,拓展大学科技园的融资服务渠道。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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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第四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平台之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以及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支撑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支撑体系建设、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创业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制度(5篇)

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制度大学科技园是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是高校院所创新成果孵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大学科技园内,并在园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纳税,无环境污染或经处理后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外企业或机构:1.符合条件的高校学生创业企业。
2.高校教职员工、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创办或领办的科技型企业。
3.研发的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和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企业。
4.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各类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
5.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
6.为园区项目提供投资、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
7.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二、优惠政策(一)基本建设政策1.大学科技园用地采用挂牌出让方式,科研、工业用地及配套用地面积比例为3:1。
园区内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在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情况下,可分割转让。
2.大学科技园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水、电、气、暖、路、通信等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所在城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安排。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大学科技园所在辖区政府负责完成大学科技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
3.大学科技园的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积极申请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大学科技园在建期间,除应当上缴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市、区两级收取的予以免征,对免征程序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财税政策5.市财政设立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____万元,支持园区内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
6.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金,每年出资____万元用于扶持园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
7.对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入园企业或机构,优先推荐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支持。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0.10.15
•【文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施行日期】2010.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0〕6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4月3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和军民融合发展。
第六条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一、背景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在国家大学间的合作,以及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发展,特制定此《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管理试行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加强园区和学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本办法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公平公正、透明高效、合理可行。
所有决策必须由各方独立作出,不得寻求用户协助。
三、管理机构1. 规划和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主要责任由各国家大学承担。
每所国家大学都应设立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2. 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引资、园区规划、项目管理、资源协调、创新创业培训等。
四、合作与交流1.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大学和各类创新创业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的发展。
2. 合作与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流动、科研项目合作、资源共享、技术转移等。
五、激励政策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奖励创新成果、提供创业基金、提供科研设备和场地等。
六、监督与评估1. 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应受到相应的监督,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运营。
2. 将定期对科技创新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园区的运营状况、创新创业成果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2. 如有必要,国家大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八、结束语本办法的出台旨在搭建国家大学科技创新园的管理框架,为促进科技创新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引导。
各国家大学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和运营,提升科技创新园的质量和影响力。
感谢您的阅读!。
大学科技园项目入园条件及优惠政策摘编(精)

大学科技园项目入园条件及优惠政策摘编为了加快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现将各级政府以及我校关于大学科技园入园项目的基本条件和相关扶持政策摘编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进园条件在徐政发[2005]117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徐州科技创业园进园项目的扶持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进园企业的条件:1. 企业有明确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并以自主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前景好。
2. 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在我市主城区各区及徐州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自负盈亏、产权明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3. 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业务,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4. 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具备项目所需要的一定资金。
5. 企业在科技创业园有常驻研发、经营或办公地点。
6. 企业所开发的产品生产工艺先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7. 科技创业园鼓励发展电子与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工程及医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技术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创业孵化。
同时,在省、市和学校对我校科技园的办园定位中明确提出:打造五大主导产业(汉文化创意产业、激光技术、氢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生物医药),形成文化创意和高新技术两大特色,建成区域性的新兴战略产业孵化与发展基地。
二、各级政府的扶持政策1.进园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给予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相应的奖励;之后2年,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
(三免两减半)3.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的进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注册归属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
4.优先推荐进园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
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的申报条件可降至500万元。
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制度

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制度一、概述大学科技园是国家级、省级或地市级的创新创业基地,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之一。
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创建优秀的大学科技园,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认定标准大学科技园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高校要有完善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和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2.科技园应有较强的产业支撑和智力资源优势,拥有一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潜力的企业。
3.科技园内科技成果应具有市场竞争力并能有效地得到应用和推广,有较高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4.大学科技园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规范,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管理制度1.大学科技园设机构管理大学科技园的运营需要设立管理机构,由高校科技处或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招商引资、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人才引进和管理等工作都要由专业团队进行管理。
2.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是大学科技园的核心工作。
高校科技处和科技园要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流程,规范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程序,注重科技成果的实用性和市场价值。
3.加强科技服务和技术支持大学科技园还应建立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前沿的技术支持,解决企业在技术上遇到的难题。
同时,科技园应邀请政府相关机构和专家组织培训和讲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普及。
4.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大学科技园要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理和监督机制,对各类风险进行及时跟踪和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影响。
同时,要设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科技园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违规和不规范的行为。
四、总结大学科技园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其认定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优秀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促进经济发展。
希望各高校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建设,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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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作者:添加时间:2015-01-13 17:37:37 浏览次数:9 【大中小】
发文文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日期:2010年10月15日
主题词: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和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
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一流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五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通道。
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
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4.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固定区域不超过3个、面积达15000平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及以上。
5.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6.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技术转移和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园区内有风险投资、金融机构进驻,园区筹措设立的种子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至少有
3个以上投资案例。
9.园区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为大学生创业实习提供场地、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10.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11.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60个月)。
5.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中扣除“知识产权”
出资后,现金部分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现金部分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7.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8.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留学生、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一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指定的机构,并同时抄报所在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条件
的,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不再列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待具备条件时,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三条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继续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扶持等政策。
第十四条科技部、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组织制定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和教育发展计划。
根据建设发展绩效,对成绩突出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科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贯彻执行支持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将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及其在孵、在园企业。
第十六条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与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
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推动建立大学科技园信息平台,鼓励组建大学科技园协会组织或区域性战略联盟,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大学科技园事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