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合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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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NY

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2010 版)

申请人: 开证行:

M

宁■银行

BANK OF NINGXIA

特别提7K

本合同系签约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签约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开证行特提请申请人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休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开证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电话:

负责人: 经办人:

申请人:

住所(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申请人、开证行经平等协商,就开证行向申请人开立国内信用证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

在本合同项下开立信用证,须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已生效;

2、向开证行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3、开立开证行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项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4、办妥叙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开证行要求提交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5、保证金已交纳或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已生效;

6、开证行认为申请人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开立信用证的内容

2.1开证金额

本合同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申请人同意开证行按照上述《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该信用的不

2.2 信用证其他内容见编号为的《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第三条信用证的开立

3.1申请人同意开证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

下简称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义务和责任。

3.2 如开证行接受申请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

《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最终内容以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

为准。

3.3 开证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 不得解释为开证行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4 开立国内信用证,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条信用证的修改

4.1 申请人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开证行提交一份《信用证修

改申请书》(使用开证行向申请人提供的格式)。

4.2

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申请人产生约束力。

4.3 开证行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开证行有权拒绝接受申请人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

4.4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开证行认为加重

保证人义务的,开证行有权要求申请人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申请人获得保证人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否则开证行有权拒绝接受申请人的修改申请。

4.5国内信用证修改,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4.6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申请人在本合同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开证费用

5.1申请人应按时向开证行支付因叙作本申请书项下业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的计收依据、标准和方式等按开证行有关规定执行。

5.2申请人授权开证行直接从申请人在开证行的账户人民币/外币账

户(账号:

)中扣收。

5.3 对于提交此申请书时不能预见、在信用证开出后发生的应由申请人承担的费用(包括受益人拒绝承担的银行费用),申请人将以与上述相同的方式向开证行支付。

第六条备付款项

6.1申请人应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或开证行要求的其他日期前将

备付款项足额存入其在开证行开立的账户(账号:

),用于本合同信用证项下的备付款项。

6.1.1 开立信用证为即期的,在开证行发出《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前 个银行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以备开证行对外付款;

6.1.2 开立信用证为远期的,在承兑或承诺到期日前 日内,申

请人应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上述指定的账户, 对外付款;

收。

第七条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7.1 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开证行来单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中 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开证行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申请人对单据无拒付 意见,同意开证行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申请人在单到通知书中 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开证行接受单据,且开证行同意申请人的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申请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足额 存入备付款项;如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接受单据,但开证行不同意申请人的 单据处理意见,开证行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 果申请人同意向开证行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保证,开证行有权视情 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力。

7.2 如果申请人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 间内向开证行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 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开证行对 于申请人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申请人对单据提出的全

个银行工作

以备开证行

6.2 申请人授权开证行直接从申请人的上述人民币 /外币账户中扣

部不符点。如果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

如果开证行根据信用证结算办法审核认为申请人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开证行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以申请人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履行付款义务, 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7.3如因申请人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开证行对外垫付应付款项。

款项一经支付,即构成申请人对开证行在本合同下的债务,申请人应及时清偿。垫款所产生的利息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核算。

第八条垫款利率和计息

8.1垫款利率的确定

双方同意以以下第种利率的水平核算开证行对申请人垫款的利

息:

(1) 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利率%

年/月/日利率

8.2 计息方式

利息自垫款之日起算,按实际垫款金额和垫款天数计算,日利率二年利

率/360。

8.3结息方式

对于上述垫款,开证行有权:

(1)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按季结息;

(2)对于申请人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第九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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