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照射的辐射防护管理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卫生院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院放射防护管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卫生院的所有放射科室和相关人员,包括医师、技师、护士等,并要求全体相关人员严格遵守。
第三条卫生院放射科室是进行医疗放射诊疗的地方,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利,保证放射防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卫生院应当加强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定期进行设备检测校准,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卫生院应当开展放射防护培训和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卫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做好放射事故的突发处理和救援工作。
第八条卫生院应当定期开展放射防护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放射设备、放射工作场所、医务人员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卫生院对放射工作中的优秀人员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放射防护规定的人员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处理。
第十条卫生院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放射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卫生院放射科室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出厂前必须配备放射防护设备,保证医疗放射诊疗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卫生院应当严格按照放射设备的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医务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操作放射设备。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操作放射设备时必须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和手套,确保人员的放射防护。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定期进行,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院放射科室应当配备放射监测设备,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人员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简述医疗照射中的辐射防护三原则

简述医疗照射中的辐射防护三原则辐射防护是医疗照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免受辐射的伤害。
在医疗照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来进行辐射防护,分别是时间、距离和屏蔽。
下面将具体介绍这三个原则。
首先是时间,即尽量缩短照射时间。
辐射的伤害与接触辐射源的时间成正比,因此,减少接触时间可以有效降低辐射伤害的发生。
在医疗照射中,医务人员需要尽快完成照射操作,减少患者暴露在辐射源下的时间。
同时,医务人员也应该尽可能减少自身与辐射源的接触时间,如使用遥控器或遥控器延长线来遥控操作照射设备。
通过控制照射时间,可以有效降低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风险。
其次是距离,即尽量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
辐射的强度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迅速减弱,因此,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可以有效降低辐射伤害的程度。
在医疗照射中,医务人员应该尽量保持与辐射源的安全距离,同时,也要引导患者与辐射源保持一定距离。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屏蔽物的厚度来降低辐射强度,进一步减少辐射对人体的伤害。
通过控制距离,可以有效降低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风险。
最后是屏蔽,即使用屏蔽物来阻挡辐射。
屏蔽物可以有效减少辐射的穿透,降低辐射伤害的程度。
在医疗照射中,常用的屏蔽物包括铅门、铅墙、铅衣等。
医务人员应该在进行照射操作时,合理使用屏蔽物来阻挡辐射。
同时,在选择屏蔽物时,还要注意其厚度和性能,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降低辐射强度。
通过使用屏蔽物,可以有效降低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风险。
医疗照射中的辐射防护三原则是时间、距离和屏蔽。
通过控制照射时间、增加与辐射源的距离和使用屏蔽物,可以有效降低辐射对人体的伤害风险。
在医疗照射中,医务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这三个原则,保护患者和自身免受辐射的伤害。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辐射防护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辐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医疗照射工作的安全进行。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为提高我院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辐射事故的损害,保护环境,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二、本预案适应范围凡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人员超剂量照射等所致辐射事故均适用本应急预案。
三、辐射事故的预防辐射事故多数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严格放射防护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是防止辐射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一)健全放射防护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放射源使用和保管落实到人,纪律要严肃,奖惩要分明.(二)组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不准无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三)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四、组织机构及职能1、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放射科,办公室主任由宋莹兼任。
2、技术专家组组长:组员:3、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应急办公室(设在放射科)的职责(1)按照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理的各项日常工作;(2)组织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培训;(3)负责与技术专家组、现场处置组的联络工作;(4)负责与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络、报告应急处理工作;(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6)完成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应急值班电话:五、辐射事故的报告发生或者发现辐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放射科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X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科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科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放射科.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人员协助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3、X线检查设备必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5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操作规程1.定期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2.工作中尽量使用各种防护设施和辅助防护用品,最大限度的减少投照剂量.3.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4.在进行X线检查时,除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留在机房内.如果确实需要在机房内携扶病人也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5.移动或携带式X线摄影时,X现工作者必须X线管2米以上,并注意周围人员和自身的防护.6.放射粒子插植过程中,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杜绝粒子散落或丢失,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岗位职责1.机房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负有对机器使用、保管、清洁维护之责任.凡参与使用的其他人员同样负有责任.2.机房内保持清洁整齐、严禁会客.非本科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进修实习人员经考核证明其已了解机器操作规程后方可参与操作.严格遵守投照技术操作规程,使用中要密切注意仪表指示和机械功能状态,遇有异常是立即停机并报告机修人员.使用者应参与检修,只有在机修人员认可已恢复正常时才能投入使用.3.对病员接诊应热情、耐心、及时、尽量缩短候诊时间,摆位准确、标准.注意对病人的必要防护,对危重病人或行动不便者应及时检查并观片后才可嘱患者离开,以避免因重拍而致病人往返不变.4.投照前应仔细审阅申请单,核对姓名、病历号、X线号、投影部位和位置,插片前特别注意左、右号是否正确.技术条件选定、胶片规格使用等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投照条件记录完整并签名,与DR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及时了解X线片情况,随时调整条件,保证摄片质量.5.在使用碘对比剂时,工作结束后再观察15分钟,及时发现迟反应.6.每日对机器使用及工作状态,使用者等项目进行质控记录,使用后及时关机.下班时关闭电源.安全保卫制度1.各种电器必须在下班前关闭,机房内禁止易燃、爆物品存放,禁止吸烟,对室内电源电器应定期检查防患于未然.工作人员必须学习使用消防器材,各种消防器材需定期检查更新.2.科室所有门窗均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保险柜由专人管理,大门、机房门钥匙由专人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防盗防破坏教育.3.辐射装置机房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水源.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一、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3.剂量监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4.每日对CT进行一次水膜检查.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1.每日开机后线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2.对于X线机和CT开机前必须先WARMUP后才能工作.每日共组完后,必须清洗机器上的赃物和血迹等.人员培训制度1.定期组织辐射工作相关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相关文件.2.按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与学习.台帐制度管理1.科室对铅衣、铅橡皮等防护用具进行登记,分别放置于各检查室固定位置,并且加强放射粒子的管理,保险柜以及放射粒子要双人负责,注意合理交接.2.白班、夜班工作人员对辐射防护门、窗及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交接班.3.如果发现辐射防护门、窗及防护用具有使用异常或损坏情况,应立即报告科室射线防护小组,并进行记录.检测方案1.成立科室射线防护小组负责射线装置的检测工作.2.每两年检测一次,请环保或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射线装置实验室周围辐射水平进行检测,照射量率无固定人员者不大于10R/h,有固定人员停留者不大于2R/h,保证射线装置辐射安全.3.工作人员照射剂量每季度监测一次,剂量限值:有效剂量为20mSv/年,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能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一半.。
放射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检者的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应按照《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购置合格的医用防护用品。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科室防护用品使用培训,合规后方可上岗,科室建立培训考核记录,工作期间正确使用放射防护用品。
三、对受检者和陪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严格执行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四、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
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五、射防护用品使用中避免与尖锐物体接触以免造成划伤而影响防护效果。
放射防护用品使用后禁止折叠,以免导致内部铅胶皮折断,减弱射线防护效果。
六、科室应设专人管理放射防护用品,发现不合格的放射防护用品通知科室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科室及时提出申请更换。
xxxxx镇卫生院
2023年3月6日。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
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
”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__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____物给药和____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____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洁、维护负责,机房内保持清洁,不堆放杂物,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机器。
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一、放射科防护管理制度(一)放射科工作制度1. 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放射诊疗活动,不得违反操作规程,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查、诊断报告。
3. 加强安全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确保放射诊疗人员和受检者的医疗照射剂量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5. 对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
6. 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原则,对有诊断参考价值的X射线胸透检查应当尽量采用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二)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制度1. 放射科安装、维修或更新X线机、CT、DR设备,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2. 定期进行放射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的防护检测和检查。
3. 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技术和放射防护知识。
4.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5. 配备受检者防护用品,对不遵守防护规定者,不得进行放射检查。
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并按时送检。
7.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放射科设备维护保养制度1. 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每日工作前检查设备的电源、电压是否正常,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无损。
3.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4. 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放射科岗位职责(一)放射科主任职责1. 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及行政管理工作。
2. 制定本科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 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进行科学分工,保证对患者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制定本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加强对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监管,确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规程,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并且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区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医疗辐射防护区域,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辐射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辐射防护培训,掌握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辐射防护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购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的确保其质量和技术性能。
第十五条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的巡检制度,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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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第一节
放射防护管理机构
1.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2.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测 3.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 查予以配合 4.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应保守被查单位的 技术和业务秘密 5.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第二节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5.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 即时受理,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放《放射 诊疗许可证》。 6.医疗机构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 登记手续。 7.《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同时校验,校验时提交相关报告。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四) 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 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 线影像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各自需求配备和使 用相应的设备。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 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 器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场所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控制区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8. 下列情况应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 存档,予以公告。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 (2)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 (3)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 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 (4)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 (5)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 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二)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的人员要求 1.放射治疗工作 放射肿瘤医师、病理学及医学影像学专业技 术人员、医学物理人员、放射治疗技师和维 修人员。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2.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环境 放射性污染的,还应当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 部门。
3.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接到严重事故 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 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公安部。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二)事故应急处理
1.受到超剂量事故时,应立即安排受照人员 接受医学检查,同时处理放射源。 2.工作场所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事 故单位应 (1)撤离人员,封锁现场。 (2)隔离、处理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彻底清 除污染。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二、放射工作单位必备的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 所和配套设施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 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 仪器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要对设备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 估
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要妥善处理设备的终止和变更 6. 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及Ⅴ类旧放射源处 理与储存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7.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 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 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4.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 列资科,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l)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 件)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一、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1.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提出申请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 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 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2.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申请进行建设 项目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 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 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3.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需经检测, 取得《检测报告单》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4.放射防护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不合格者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三、防护知识培训
(一)防护培训的目的
提高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对放射安全重要性 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技术,最大 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避免事故发生,保 障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 安全,确保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获取最佳效益。
(一)事故分析与报告
1.放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 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 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放射线污染后果,或 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 (含3人)急性死亡。 (2) 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2人以上(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 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三)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 1.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 护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参加工作。 2.医学院校学生进入与放射工作有关的专业 实习前,应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 3.各类医学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定期接 受再培训。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四)防护培训内容 1.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 确定。 2.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和最优化分析为防护培训的重要内容。 3.内照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知识。 4.X射线诊断、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质量保证。
注:在以上这些设备和场所处设置电离辐射警 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及使用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应对其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 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 3.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要进行 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 案和职业键康监护档案。
1.对放射事故,应当立案调查。 2.一般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3.严重、重大放射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4.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的立案调查机构。 5.放射事故调查结束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后结案。 6.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半年内未追回或查明下落的,由 公安机关做阶段性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五)防护培训方式 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 性质采取相应方式,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 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 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
第三节
(六)考核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1.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为放射工作人员考核 的内容。 2.新参加医学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过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 3.每三年左右应对医学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 放射防护知识与技能的考核。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3.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进 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卫生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节
放射性工作申请许可制度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3) 较大放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 以上(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 一般放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四、职业健康管理
1.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标准的方可 上岗。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检查或者救治受到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并 进行随访。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5.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批准。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时、客观出具职业 健康检查报告,并对其负责。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二)防护培训的基本要求 1.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
2.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 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3.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所受照射剂 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 的正确使用方法。
4.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放射工作人员具 有放射性损害,及时通知其本人及其所在 单位。
第三节
放射防护管理内容
8.妥善安置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工作人员。 9.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职业辐射防护。 10.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 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