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新旧对比

《CAS 14—收入》2006 VS 2017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
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
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006版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2006版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字体:大中小】【打印】一、准则概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于1998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新旧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核算中会计科目的变化比如,原来我们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称为“应交税费”。
再比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原来使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新准则下,取消了这个科目,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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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新)新旧差异第一章总则无差异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无差异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新准则不再划分收入类型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 2 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及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准则14号”)是由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审计署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
准则14号规定了企业在确认与计量收入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准则14号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入的定义和确认:准则14号明确了收入的定义,即企业通过其日常经营活动中转让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如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并且将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评估。
2.收入的计量:在确认收入之后,准则14号规定了相应的计量原则。
一般而言,企业应按照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金额。
当无法确保交易价格的可靠性时,可以采用其他可靠的方式计量收入。
3.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准则14号还对一些与收入相关的特殊问题进行了规定。
例如,与收入紧密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应与相关收入同时确认。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与收入相关的退货、保修、折扣和回赠等事项,在确认收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计量和披露。
与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准则14号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变化:1.定义的修改:准则14号对收入的定义进行了调整,将过去的“会计确认收入基本准则”的定义精简为现在的“流入经济利益”的定义。
这样的调整使得定义更加简明,也更加符合国际会计准则。
2.收入的确认时机:准则14号在确认收入的时机上与之前的准则有所不同。
相较于过去的准则,准则14号更加注重了收入与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实际发生时间的关联性。
这样的调整使得财务报告中的收入更加真实、准确。
3.收入的计量方法:准则14号被强调了收入的计量方法应根据交易价格或交易价格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这种调整使得收入的计量更加客观、公平,更加符合市场行为规范。
总体而言,准则14号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中国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学习与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于2024年12月发布实施。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如何确认与计量收入,以及如何确认与计量与收入相关的应收款项和其他交易先于或者后于确认收入的交易。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分别是新准则的学习与理解、新准则的应用和新准则的影响。
其次,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注意准则的具体要求,根据所属行业和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新的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参考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交易,根据交易条件和收入的实现程度,进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收入准则要求按交易价值的可靠度“来确定收入的金额。
对于有折扣、退货等不确定因素的交易,需要进行合理的估计和提前准备。
此外,对于长期合同和服务合同还应注意,根据交易情况按照百分比法或完成法来确认、计量收入。
对于不同情况和行业的企业,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了解适用于自身企业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确保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应用。
最后,新准则的应用将对企业的报告质量和经营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新准则的应用将使企业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更加准确和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准确的财务信息和真实的经营状况将有助于企业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提高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同时,新准则的应用将推动企业对内部管理的改进,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新准则的应用也可能带来一些挑战和困难,如对于新准则的理解和应用需要时间和资源的投入,可能增加企业的成本和压力。
因此,企业应充分准备,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准确和及时地应用新准则。
综上所述,学习与应用新收入准则是企业正确处理收入相关事项的基础。
通过学习与理解新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准则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以确保准确应用。
在实际应用中,企业需要根据准则的具体要求和自身情况进行操作,理解适用于自身企业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CAS14——收入》概述及新旧对

《CAS14——收入》概述及新旧对《CAS14,收入(2024)》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一个会计准则,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如何识别、计量和报告收入。
该准则于2024年生效,替代了旧版的准则IAS18,收入和IAS11,建造合同。
《CAS14》的目标是提供一个单一的框架,在此框架下企业可以准确和一致地报告其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许可权利和提供使用权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该准则也适用于合同外的额外收入,如政府补贴和捐赠收入等。
与旧版的准则相比,《CAS14》引入了一些重要的变化。
下面是新旧准则之间的一些对比:1.收入识别的时间点:旧版的准则要求企业在完成所有履约条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会流向企业时才能确认收入。
而新版的准则则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期间获得掌控权和可预见的经济利益流入时确认收入。
这一变化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其业务活动对收入的影响。
2.合同成本的资本化:旧版的准则要求企业将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资本化,并在履行合同期间摊销。
而新版的准则则要求企业将与合同相关的可资本化成本与已确认的收入进行匹配,以反映合同履行的过程和结果。
3.合同的变更:旧版的准则对合同变更的处理相对简单,通常要求将变更的金额添加到或扣除自合同的初始定价。
而新版的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实质对其进行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来决定是否调整合同的交易价格和计量方法。
总的来说,《CAS14,收入(2024)》是对旧版准则的改进,旨在提供更准确、更一致和更透明的收入报告。
该准则的实施将使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并提高财务报表的比较性和可理解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24年修订)《收入》是财务会计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指导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
本文将对该准则进行解读,详细介绍其背景、主要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
一、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
修订的目标是提高准则的适用性、统一性和标准化水平,促进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
二、主要内容《收入》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收入的确认时间:根据成交控制原则,收入应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客户并且具备实际支配权时确认。
2.收入的计量:收入应以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应扣除任何现金折扣和提供给客户的其他优惠。
3.收入的划分:将收入划分为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两类,根据交易的性质和实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合同:对于涉及合同的收入,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条件和支付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
5.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变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对企业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表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准则强调按照成交控制原则确认收入,使得企业不能仅凭合同签订或发货确认收入,而需要进一步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付和实际支配权。
2.收入计量的规范化: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收入,这需要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合理估计和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四、对企业会计报表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将对企业的会计报表产生以下影响:1.收入确认时间和收入计量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利润表的收入和成本的计算,可能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盈利水平的调整。
2.合同的重要性将导致企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管理和控制,遵循准则的要求进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 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 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 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 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 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 “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 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 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 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 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界定 二、新旧会计准则收入差异的比较分析 三、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界定
(一)收入的概念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五)披露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确认 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 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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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无差异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2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明确合同和客户的定义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收入的确认由所有券商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改为取得控制权。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