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4•【字号】深组通[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组通[2004]15号)各区委组织部,市委各工委,市教育局党委,市各资产经营公司和深业集团党委,各基层党(工)委: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和试行发展党员工作规划计划、集中培训、票决、公示和责任制度,是推进我市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在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同时,认真执行《意见》。
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党(工)委要组织所属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培训,让他们熟悉掌握发展党员工作各项制度的规定和操作程序,保证基层党支部坚持按规定办事,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在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基层党支部是否遵循了各项制度规定,对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坚决不予审批并给予纠正。
各区委、各系统党(工)委要及时掌握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将《意见》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报告市委组织部组织处。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2004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各级党组织在探索发展党员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发展党员规划计划制度1、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形式,定期制定科学的发展党员规划和计划,部署和安排好发展党员工作。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淄经合党字[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淄经合党字[2010]30号)各党支部:现将我局党总支制定的《党员管理制度》和《党员“亲情式”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党员管理制度2、党员“亲情式”管理制度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附件1: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党员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
此外,对其他同志在思想和工作上的问题,也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二、“三会一课”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上党课每半年1次。
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每次活动的记录。
三、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组织)生活会。
要加强组织生活的思想性和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断提高质量。
党员要如实汇报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监督。
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负责地报告上级党组织。
四、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各支部: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和组织力,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共****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是学校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校情况来看,各党支部围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下了很大力气,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少数党支部重视不够、标准不高、工作不实、把关不严等问题。
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力度,严肃查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对此,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党员工作真正放在重要位置来抓,切实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程序,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票决、全程公开、全程纪实、全程审查”制度1.发展党员全程票决制度群团推优、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均须票决(票样见附件1)。
2.发展党员全程公开制度经党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党的支部委员会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公示格式见附件2);经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党的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格式见附件3);经学校党委预审、党员大会票决通过的预备党员(公示格式见附件4);预备期满,经党的支部委员会审查,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格式见附件5)。
以上人员,均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党员、群众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情况等。
各党支部对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未经调查核实或核实确有问题的,不得继续培养、发展程序。
《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公示制暂行办法》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02-07各市、县(区)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要求,积极探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创新,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实施全程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我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扩大民主、接受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提高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目的意义,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对发展党员公示制及责任追究制的执行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各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每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贯彻落实的情况和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2005年1月4日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0.01•【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和根本要求。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坚持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队伍的总体状况是好的。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干部对自身要求不严,思想作风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能力素质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一些干部身上的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有些小事酿成大事。
这不仅不利于干部自身成长,而且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
加强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进一步严格教育干部。
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间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
教育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教育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等各项规定。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党委、党总支: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现将《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2010年1月26日 主题词:发展党员 细则 通知抄送:校党政领导,党委各部门。
长安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0年1月26日印发附件:中共长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党的有关组织发展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一、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和纪律(一)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发展党员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三)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党员发展工作程序办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一)校党委负责全校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指导、监督、审查工作。
(二)校党委授权各学院党委负责审批接收学生党员。
全面指导下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
(三)两级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四)团组织负责向同级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工作。
(五)党支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入党步骤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三、入党步骤与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一)入党步骤1.向党组织提出申请,成为入党申请人,接受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教党[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的通知教党[2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17年2月28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合格、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合格、共产党员行为和作风合格、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合格(以下简称“四个合格”)的目标要求,推进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领导1.领导体制学生党建工作体系健全,责任明晰。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党建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宣传、共青团、党校、教务、人事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负责实施、学生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学生党建工作格局。
学校党委对本校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其他党委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分管部门和联系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院(系)党组织对院(系)学生党建工作负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副书记负直接领导责任。
2.工作机制校、院(系)党组织将学生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南大党字…2007‟96号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党的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各级党组织的经常性的重要的组织工作,对于新时期新形势下把党建设成为优秀人才高度密集的政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使之成为以党建为核心、全面加强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校党委负责党员发展的审批及审批授权工作;各二级党组织(指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及武汉学院党委,下同)负责制定上报学期党员发展计划,指导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按照学校党委授权负责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查(审批)工作;基层党支部负责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对其开展日常教育、培养、考察工作,负责报请确定发展对象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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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厦金圆党委〔2017〕57 号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印发《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的通知信托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为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专此通知。
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201年7 月10 日7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党员发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党委统一领导集团系统发展党员工作,制定规划,加强检查和指导。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要注意吸收生产一线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生产骨干及优秀青年职工入党,努力做到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为党员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党委及所属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第六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党组织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及时让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的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集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与考察第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可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进行,主要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当选送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六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档案报送至集团党委预审。
集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填写审查结果后通知党支部,同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经集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集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由集团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集团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集团党委汇报。
第二十四条集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集团党委召开会议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集团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集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集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六条党组织应及时将集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集团党委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集团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集团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集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发生工作所在单位(居住地)变动,应当及时报告。
所在党支部应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转入的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集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培养及教育考察的材料,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