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建协字[2000]第17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是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并的精神,以《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的。
在草拟和讨论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为了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评选办法》全面了解,便于“鲁班奖”申报、推荐工作,避免对《评选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产生误解,提高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我们编写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作为《评选办法》的附件,供各地区、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鲁班奖”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参照。
第一章总则一、“鲁班奖”是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耀奖,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二、“鲁班奖”的评选原则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应当从本地区、本部门竣工使用的工程中选拨出质量水平最高的工程,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评选。
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承办者,要严格把关,将其真正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工程推荐上来,保证获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每一年,同一地区(部门)申报的工程,质量水平应该比前一所有所提高,选评的工程更应具代表性。
三、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建设规模、施工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的状况,力求做到使申报、获奖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材料等方面体现出一流的水平,并保证其在同类工程中处于领先地位。
因此,每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能过多。
四、《评选办法》规定,“鲁班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相应地,各地区、各部门的“鲁班奖”申报、评选和推荐工作,应由地区(部门)的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尚未成立协会的地区(部门),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七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一)住宅工程;(二)公共建筑工程;(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
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
鲁班奖评审办法

鲁班奖评审办法建协字[2000]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
依据建设部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两奖合并的决定,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也是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的获奖对象为中国建筑企业,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鲁班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第三条获得"鲁班奖" 的工程,是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70-80 个。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评选"鲁班奖" 的工程,必须是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通过正式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组用。
(二)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大型水利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容积1亿立方米(含)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鲁班奖评奖办法.doc

中国建筑业协会文件建协[2008]17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创优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建议,结合近几年鲁班奖评选工作的实际,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此页无正文)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副部长、三总师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厅),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本会会长、副会长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字[2000]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
依据建设部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两奖合并的决定,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也是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的获奖对象为中国建筑企业,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鲁班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获得“鲁班奖”的工程,是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70-80个。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通过正式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区组团和高层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组用。
(二)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大型水利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容积1亿立方米(含)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第六条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评选方法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评比方法“鲁班奖”有严格的评比方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涉评比工作。
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域的专家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建设工程鲁班奖的评审工作,在初始阶段就拟订了严格的方法。
从1987 年鲁班奖出生拟订评比方法,到现在已先后于1994 年、 1997 年、1999 年和 2000 年订正了 4 次。
鲁班奖的评比活动向来是严格依照《评选方法》推行,鲁班奖评比活动的历史也是《评比方法》逐渐完美的过程。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荣誉奖。
鲁班奖的评比对象为我国建筑业公司在境内承包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种新建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鲁班奖工程区分为 4 类,分别是: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住所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
鲁班奖的评比工作,一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申报工程规定了严格的评比条件。
申报工程在达到规定规模的前提下,一定是列入各地域或部门建设计划、严格执行了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已形成生产水平或使用功能,工程完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查验,并按规定达成了全面查收的新建工程。
工程施工质量除了要切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外,还一定达到全国同类工程的水平,是省、部范围评出的质量工程。
工程设计不只要切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还要达到省、部范围内“先进、合理”的水平。
鲁班奖的评比工作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美的做法。
评比过程分为申报、初审、复查和评审 4 个阶段。
在申报阶段,各地方、部门协会对当地域、本系统切合条件的工程推行挑选,依照建议介绍名额择优介绍,将申报资料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
在初审阶段,中国建筑业协会依照《评比方法》中规定的评比条件对全部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实行审查,对切合要求的列入复查计划,不切合要求的则退出评比程序。
鲁班奖简介

鲁班奖简介“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
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
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属性及奖励“鲁班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
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限为每年100个。
截止到2011年,共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产业部门的1614项工程获此殊荣。
评选“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评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
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评选政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
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工作细则(试行)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工作,促进创优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评选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鲁班奖的评选活动,旨在通过鲁班奖的示引领作用,加快我国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推动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实行工程现场复查与专家评审分离。
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申报鲁班奖的企业,应立足于提高整体素质、创优目标明确,精心策划、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
第二章工程评价准则第五条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领先水平。
对工程的整体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整体工程必须安全、适用、美观1.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在全寿命周期安全稳定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2.凡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的质量技术指标均符合或严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3.工程防水、防渗、防火、抗震等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和规规定;无使用功能缺陷。
4.装饰工艺细腻,观感质量上乘,做法精细,工艺考究。
5.设备安装规,管线布置合理美观,系统运转平稳、安全可靠。
6.工程质量容完整规,真实有效,编目清楚。
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1.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成效显著,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创新并达到国先进水平。
2.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省、部级以上工法,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三、积极推动四节一环保1.在节地、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方面有较突出成效。
2.现场文明施工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文明施工表彰或奖励。
3.工程专项(节能、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全部合格。
四、坚持科学管理1.工程实行目标管理,开工前确立了创建鲁班奖工程的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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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字[2000]第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在全行业开展工程创优评奖活动。
依据建设部关于“国家优质工程”和“建筑工程鲁班奖”两奖合并的决定,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
第二条“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也是国家优质工程奖。
“鲁班奖”的获奖对象为中国建筑企业,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鲁班奖”的具体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获得“鲁班奖”的工程,是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70~80个。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第五条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计划,通过正式立项、报建,并已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
主要包括:一、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住宅工程分为小区住宅和高层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小区住宅。
(二)非住宅小区内的单体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大型水利工程评选工程的规模为容积1亿立方米(含)以上水库的主体工程。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我国企业施工的境外工程。
(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对已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工程。
(五)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房屋建筑)的工程。
(七)纪念性工程。
(八)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设计(工业工程主要是指生产工艺的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并为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了质量评定。
(四)按规定已经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五)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六)工程质量系省、部工程范围内的最佳水平。
(七)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八)住宅小区组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已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2、所在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3、组团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4、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2个。
第八条申报“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过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二)企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九条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
第十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
第十一条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2个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 的主要分包单位。
主要分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与总包企业(或与业主)签订了分包合同;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上;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2位;4、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二条“鲁班奖”的申报程序:一、地方建筑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部门主管建设的司(局)申报。
二、申报“鲁班奖”主要分包单位的企业,应向主承建企业提出作为该工程主要分包单位的书面申请。
主承建企业在审查其符合条件后,将其填入《“鲁班奖”申报表》内一同申报。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省级建筑协会意见;地方建筑企业申报专业性工程的,应征求当地省级有关部门和协会(包括市政)的意见。
四、各地区、各部门建筑业协会应对所申报“鲁班奖”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分包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推荐两项(含)以上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被推荐工程质量水平次序的意见。
五、对于地方与部门须要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方应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意见。
六、工程的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材料。
没有成立协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由其相关的司(局)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对推荐的“鲁班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有关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五)证明工程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材料一式两份。
(七)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门范围内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八)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九)工程全面竣工验收的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的复印件一份。
(十一)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20张。
(十三)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一份。
(十四)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一)《“鲁班奖”申报表》1、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仅写上“同意申报”。
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将被视为质量水平不是一流。
2、申报“鲁班奖”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发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
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划、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
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
(四)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包括:工程简介,工程各主要土建部分和设备安装部分的质量水平介绍,主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
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五章工程复查第十五条工程复查是“鲁班奖”评选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中国建筑协会要组织复查小组对列入复查计划的工程进行复查。
复查小组由熟悉工程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共4~5人组成,被查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1人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一)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
重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
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企业的有关人员应该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内业资料是指:1、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
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提供的资料应是原件。
2、工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六章工程评审第十七条“鲁班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18人。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由地区和部门的建筑业协会根据规定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确认。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实行“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严格、认真、负责、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
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奖励第二十一条国家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承建企业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分包单位颁发奖状,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主承建企业应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
否则,将被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把“鲁班奖”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的光荣史册。
第八章纪律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
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教育,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建设项目“鲁班奖”评选规模(略)附件2:交通工程“鲁班奖”评选规模一、港口:年吞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沿海港口;年吞吐量在20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