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基础知识

合集下载

股权质押 英语

股权质押 英语

股权质押英语【实用版】目录1.股权质押的定义与概念2.股权质押的作用与意义3.股权质押的基本流程4.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注意事项5.股权质押的案例分析正文一、股权质押的定义与概念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将股权的所有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股权质押过程中,股东仍保持对股权的所有权,但债权人获得了股权的担保权益,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约定将股权变现以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的作用与意义1.融资功能: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获得资金,以满足其经营或投资需求。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股权质押,企业或个人可以充分利用其持有的股权,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风险管理: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分散风险,降低因债务违约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优化资本结构: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调整其资本结构,降低负债比例,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

三、股权质押的基本流程1.质押双方协商:股权质押双方就质押事宜进行协商,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利率等。

2.签订合同: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4.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质押情况登记在工商部门,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5.放款:债权人根据约定向债务人发放款项。

6.质押到期:债务人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解除股权质押。

四、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注意事项1.信用风险:股权质押涉及到的债务人信用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无法按约定实现质押权益。

2.市场风险:股权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发生变化,影响债权人的权益。

3.法律风险:股权质押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如合同法、公司法等,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

4.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应充分了解质押双方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质押比例和期限,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以降低风险。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

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广泛应用于金融法领域。

它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周转、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本文将介绍金融法中的股权质押的定义、作用、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和作用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以借贷或担保的方式获取资金。

在金融法中,股权质押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资金周转:股权质押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快速获取到所需的资金。

2. 风险管理:通过股权质押,企业或个人可以将风险分散给金融机构,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3. 企业扩大规模: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资本扩张、企业发展等方面。

二、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协商约定:股东与债权人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具体条款,包括质押比例、质押期限、质押物处置等。

2. 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的股权进行登记,包括登记机构的选择、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费用等。

3. 资金拨付:债权人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在一定条件下向股东提供相应的资金。

4. 监管管理:质押登记机构和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质押解除: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达到协商约定的解押条件后,质权人将股权质押解除,股东重新取得对股权的处置权。

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法中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对其持有股权的质押、出售等行为的规范,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证券法:证券法涉及到股权的交易、登记以及质押等方面的问题,对股权质押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3.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4. 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对股权质押进行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质押过程中,各方需慎重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权益和风险控制。

股权质押知识

股权质押知识

在公司的业务研讨会上,同事们谈及了一些关于股权质押的问题,关于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可操作性问题上做了一些探讨。

在日常的业务中,我们也时常遇见一些客户提出用股权作质押借款的要求。

下面,我想就该问题,谈一谈我的想法。

典当行在探讨业务可行性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抵押物价值确定;2、客户的还款能力;3、抵押、质押物处置周期及处置风险。

就这些方面,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方式,存在着不同于其他借款方式的特点及风险。

(一)抵押物价值确定:股东在公司内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可以通过到有关工商部门查询公司章程及查询公司的股东名册确认。

在价值确定上,还应对借款公司的净资产,对外负债情况做调查,防止股权质押权纸上谈兵。

(二)客户的还款能力:与其他借款方式一样,通过与企业的沟通,“一听二看三分析”。

再通过市场上对该公司的评价,综合性的把握。

(三)股权质押的处置周期及处置风险:个人认为,股权质押在处置上存在以下风险:1.寻找买家难。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很高的人合性。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的话,股权的拍卖转让都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的股东之间一般都是基于相互的信任才一起创办公司,这就使得待处置的股权很难在市场上交易。

这也跟我们典当行业的要求及时高效的处理绝当品背道而驰。

2.借款人的资产流失,使质押权难以实现。

公司法股权质押

公司法股权质押

公司法股权质押1. 引言公司法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债权人,以此获得债务融资的方式。

公司法股权质押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本文将对公司法股权质押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定义、法律规定、操作流程以及风险分析等方面。

2. 定义公司法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以此作为担保物用于债务融资。

质押人将其股权控制权暂时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以该股权收回债权。

3.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权质押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

质押的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质押的期限、质押的股权数量以及质押的目的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法股权质押需要经过书面形式的担保合同确认。

合同中需明确质权人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权利,以及质押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可以恢复的股权。

4. 操作流程公司法股权质押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协商沟通质权人与质押人在进行公司法股权质押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

双方需要商讨质权的范围、质权的期限以及质权的性质等等,并最终达成一致。

4.2 公司董事会批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质押人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质押申请,并获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董事会在审核质押申请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等因素。

4.3 担保合同签署经过董事会批准后,质权人与质押人需要签署担保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规定质权的范围、期限、权利义务等,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和终止质权的条件。

4.4 注册备案经过担保合同签署后,质押人需要将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注册备案。

注册备案是确保质权的有效性和公示的重要环节。

5. 风险分析公司法股权质押虽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是质权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

股权质押相关说明一、股权质押的概念和意义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得债务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以此来满足融资方的需求,同时股东仍然享有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股权质押在实际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促进企业的融资业务、扩大融资渠道和优化资本结构具有积极作用。

二、股权质押的原理和流程1. 股权质押的原理:股权质押的原理是通过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权人获得债务融资的担保。

在股权质押中,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成为相应股份的持有人,从而可以对这些股权进行处置和行使股权的收益权和表决权。

2. 股权质押的流程:(1)缔结协议:股东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

(2)质押登记:股东将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并向证券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

(3)监管保管:股权质押后,质押物的持有人即债权人有权行使股权的收益权,但股权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归属于股东。

(4)风险控制: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协议约定采取措施,如披露、变动等,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解除质押:当股东偿还债务或满足一定条件时,股权质押可以解除。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和优势1. 风险:(1)隐含风险:股东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股价下跌、公司经营不力等风险,从而导致质押股权价值大幅减少甚至损失。

(2)违约风险:若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可能导致股东失去股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2. 优势:(1)扩大融资渠道: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债务融资,有效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

(2)优化资本结构:股权质押可以通过杠杆融资方式,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3)低成本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股权质押相对成本较低,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对优惠的融资条件。

四、股权质押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1. 应用场景:(1)企业融资:股权质押可以作为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股权质押的模板

股权质押的模板

股权质押的模板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股权质押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介绍股权质押的模板,包括基本结构、注意事项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结构股权质押的基本结构包括质押人、质权人和质押物三个主要角色。

质押人是指股东,质权人是指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质押物则是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质押人通过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以获取资金支持。

股权质押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质押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质押物的描述和评估、质押的期限和利率、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质权人通常要求质押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股权证明,以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质押时,质押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质押人应该选择可靠的质权人,以确保获得合理的融资条件和及时的资金支持。

其次,质押人应该对质押物进行准确的估值,以确定质押的数量和价值。

此外,质押人还应该了解质押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质押人还应该关注质押物的流转情况。

在质押期限内,质押人需要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缴纳股权转让税等。

如果质押人无法履行义务,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三、股权质押的风险控制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质押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风险控制措施。

首先,质押人应该选择合适的质权人,避免与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或非法金融机构合作,以免造成损失。

其次,质押人应该对质押物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了解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流动性。

此外,质押人还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股价下跌、股权变更等因素,可能导致质押物价值下降或质押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风险包括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等问题,质押人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股权质押的前景和挑战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前景和挑战。

从前景来看,股权质押可以提供灵活的融资方式,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有关股权质押合同

有关股权质押合同

有关股权质押合同股票市场一直都是风险和收益兼备的领域。

对于许多股票投资者来说,股权质押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股票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是指拥有股票的持有人将其股份抵押给融资方,以获得融资资金。

在股权质押交易过程中,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有关股权质押合同的一些基本知识和要点。

股权质押合同的定义股权质押合同是指融资方和股票持有人签订的一份协议,其中股票持有人将其股份抵押给融资方,以换取特定的融资额度。

在合同签订之前,融资方会评估股票的市值和风险,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股权质押合同的基本要点1. 抵押物数量和抵押率合同中需要规定抵押物数量和抵押率,即抵押物总价值与融资额度之间的比例。

通常情况下,抵押率约为50%到70%,具体取决于股票的市值和融资方的风险承受能力。

2. 还款方式合同中需要明确还款方式,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有些合同可能会规定提前还款是否存在罚款等额外费用。

3. 利率和费用质押合同中需要明确利率和费用,包括融资利率、存管费用和评估费用等各种费用。

投资者需要仔细审查这些费用,并确保它们是公平的和符合市场标准的。

4. 强制平仓条款质押合同通常会规定如果股票的市值下跌到一定程度,融资方可以强制平仓以保护其资金安全。

这需要投资者充分了解市场状况和股票的走势,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质押合同的风险股权质押虽然是一种快速和简单的融资方式,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1. 质押物价值下跌如果持有股票的价值下跌,抵押物价值也会下跌,导致融资方可能要求投资者追加担保或强制平仓。

2. 强制平仓如果投资者无法按时还款,或者股票下跌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到合同规定的警戒线以下,融资方可以选择强制平仓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甚至全仓爆仓。

3. 合同风险由于股权质押合同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投资者需要仔细审查条款,确保自己理解清楚合同各个方面的细节。

任何合同风险都会导致投资者失去波动范围控制的能力,无法避免并发生损失。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

股权质押的风险与控制的研究分析与实际应用股权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它带来的风险却不容小觑。

许多企业为了获得资金,会将股权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虽然这可以帮助企业在短期内缓解资金压力,但风险往往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风险与控制的角度,探讨股权质押的现状、存在的风险及其有效的控制措施。

一、股权质押的基本概念1.1 股权质押的定义简单来说,股权质押就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这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非常普遍。

尤其是在资金需求大的时候,企业往往选择这种方式来获得流动资金。

股权质押的操作相对简单,程序也不复杂,因此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

1.2 股权质押的现状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质押的规模逐年上升。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常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股权质押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

然而,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股权质押违约的事件,令市场对其安全性产生了疑虑。

整体来看,股权质押的市场仍在扩展,但其背后的风险也逐渐显现。

二、股权质押的风险2.1 价格波动风险股权质押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价格波动。

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股权的价值可能大幅波动。

如果质押的股票价格下跌,借款方可能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企业若无法及时补足资金,就可能导致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种情况对企业和股东都是双重打击。

2.2 违约风险股权质押的另一大风险是违约风险。

企业在融资后,若经营不善,可能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此时,金融机构就会启动质押程序,强制处置质押的股权。

这不仅会让企业失去控制权,还会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发展。

更严重的是,若多个股东同时面临违约,将对企业的股东结构产生严重影响。

2.3 法律风险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也不可忽视。

质押协议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任何不合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质押无效。

如果在质押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到位,甚至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特别注意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

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

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

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

”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

《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

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

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

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犹如灵魂和躯壳。

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

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

)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

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

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

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

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

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

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

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与权。

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

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

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

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

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

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

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

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3)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

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4)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

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

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

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

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

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

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

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

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