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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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就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家庭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

第二章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第四条家庭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家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应提前将家庭集体聚餐日期、规模、地点、主要聚餐食谱及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社区)登记,村委会(社区)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家庭集体聚餐报告后,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下的应指派乡镇或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干提前一天进行现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制作现场指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指派乡镇食品安全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数800人以上(含800人)的应及时上报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卫生指导。

第六条流动餐馆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是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资格证明。

流动餐馆负责人及临时聘请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临时参加餐饮制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流动餐馆负责人不得聘请未经体检、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流动餐馆服务工作。

第七条村(社区)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社区)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安办。

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XX县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XX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为确保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我县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时,在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兼)职炊事人员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乡镇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和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实行乡镇办、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作。

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上岗。

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乱、变质等不洁食品。

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五)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1.引言1.1 概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相关部门实施备案管理的一项制度。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在农村地区越来越常见。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一些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存在卫生安全隐患、无序竞争以及食品荒唐浪费等问题,给农村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高乡村餐饮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主办方在举办集体聚餐前需提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准备和管理。

通过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监管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保证食品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深入探讨,以及该制度实施后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

同时,还将总结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展望未来该制度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旨在为提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阐述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相关内容:首先,引言部分将简要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以及本文的整体结构。

其次,正文部分将从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实施与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在第2.1节中,将对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介绍,探讨其出台的原因和目标。

随后,第2.2节将重点分析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包括在保障食品安全、改善农民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最后,结论部分将总结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的优势和不足,并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在第3.1节中,将综合分析该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探讨该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集体聚餐备案工作制度汇编

集体聚餐备案工作制度汇编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所有集体聚餐活动,包括农村集体聚餐、单位聚餐、学校聚餐、社区聚餐等。

第三条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聚餐食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培训、指导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集体聚餐备案第五条凡一次性聚餐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并填写《集体聚餐备案表》。

第六条村(居)委会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报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集体聚餐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聚餐人数、厨师备案情况、聚餐场所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指导。

第八条一次性聚餐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集体聚餐,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九条一次性聚餐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的集体聚餐,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条集体聚餐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举办人、聚餐时间、地点、人数、菜品及厨师等相关信息。

三、厨师和帮厨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厨师和帮厨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厨师和帮厨人员应当在聚餐前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厨师和帮厨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加工、运输、储存、分发等环节的安全。

第十四条厨师和帮厨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离岗,并报告所在地卫生部门。

四、食品加工操作要求第十五条食品加工操作应当在卫生条件良好的场所进行,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

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1. 申报登记:在农村自办宴席举办前,举办人需要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举办地点、举办天数(餐数)、预计聚餐人次、厨师来源、主管厨师姓名以及专业厨师服务队伍是否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备案登记和有无健康证等。

2. 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在完成申报登记后,举办人需要填写申报登记表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承诺书应包括保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信息等内容。

3. 申报报送:申报登记情况需要每半年向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送一次,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年年底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监督部门报送一次。

4. 责任落实: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因事请假或不在岗时,由村(社区)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申报登记工作。

村(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5. 备案管理:申报登记完成后,举办人需要将申报登记表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提交给上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对申报登记表和承诺书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现场检查:在备案管理完成后,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对农村自办宴席的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举办人限期整改。

7. 食品留样:农村自办宴席应当设置食品留样区,对每餐次的食品进行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留样的食品应当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并标注留样日期、餐次等信息。

8. 厨师管理:农村自办宴席的厨师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过专业培训。

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对厨师进行登记备案,并定期对厨师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9. 宣传教育:村(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0.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备案管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农村自办宴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xx])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

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

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农村家宴活动,提高农村家宴的品质和安全水平,保障农村家宴的食品安全和卫生,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便于管理,统一规范,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促进农村家宴的发展,制定《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家宴是指在农村地区举办的规模适中、形式多样、符合农村风俗习惯的餐饮活动。

第三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举办农村家宴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农村家宴的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件。

第五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选派专人负责农村家宴的准备工作和现场管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保证所举办的农村家宴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安全合格,场地卫生整洁。

第七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在农村家宴活动前对食品原料进行核查,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对场地、厨房、餐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八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为参加农村家宴的客人购买足够的食品原料,并保证食品的品质。

第九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为农村家宴的客人提供清洁卫生的用餐环境,确保客人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根据客人的需要提供饮料、餐具等用具,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应当在农村家宴活动结束后对场地、厨房等进行清洁消毒,并认真填写相关资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农村家宴举办单位,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农村家宴申报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农村家宴举办单位能够按照本制度规定开展农村家宴活动,确保农村家宴的品质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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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
为确保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我县农村办理婚、丧、嫁、娶等各种红白喜事时,在非经营性场所开展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以下简称集体聚餐)。

二、责任体系:集体聚餐承办人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专(兼)职炊事人员是食品安全的质量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是辖区内食品安全总责任人,乡镇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员和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是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监管人员。

三、管理原则:实行乡镇办、村委会和监管部门指导与集体聚餐承办人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工作管理制度。

四、炊事人员的条件:从事集体聚餐的炊事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身体健康,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炊事工
作。

其中从事收费性服务的专职炊事人员应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放的《培训合格证》和《健康证》持证上岗。

五、集体聚餐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加工、就餐场所应干净、整洁、卫生。

(二)饮用水应符合饮用要求。

(三)食物原料应符合食用要求,禁止使用霉乱、变质等不洁食品。

原材料应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对方销售凭据,以便备查。

(四)食品制作与储存: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制作凉菜应专人负责、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食用餐具、饮具应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六、申报备案程序:集体聚餐50人以上(含50人)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婚嫁等红事,聚餐承办人提前3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丧事,聚餐承办人在事发当天向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备案。

村委会接到申报后与承办人签订《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填写《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同时,村委会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
在聚餐前一天或聚餐当天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督促整改。

村委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若发现聚餐承办点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乡镇办报告,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聚餐完毕,村委会10日内将《XX县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及聚餐情况报乡镇办,乡镇办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每季度用电子文本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

七、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理:如遇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承办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报告,同时,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救治中毒人员。

乡镇办接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做好救治和维护秩序等工作,并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集体聚餐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九、集体聚餐承办人应做好聚餐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燃放、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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