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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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

农聚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村聚餐活动,维护农村社会秩序,提高农村文明素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聚餐指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在特定时期、场所聚集吃饭、聊天、娱乐等活动。

农村聚餐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文明、健康、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聚餐的监管,保障农村聚餐的安全、卫生和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村聚餐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农村聚餐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自觉。

第五条农村聚餐应当遵循预约、集中用餐、定额收费、无烟环境等原则,切实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聚餐管理工作机制,为农村聚餐提供服务支持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农村聚餐活动。

第八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组织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组织举办农村聚餐活动的,应当提前向当地政府备案,并明确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等事项。

第十条组织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责任意识,确保农村聚餐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组织者要求参与者在报名参加农村聚餐活动时提供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保证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组织者应当根据农村聚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用餐时间、菜品种类、餐标等事项,并向参与者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农村聚餐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保持卫生整洁,避免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组织者对参与者的安全和人身权益负有保护责任,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应当及时处置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组织者应当合理规划经费,保障农村聚餐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私吞公款或滥用聚餐经费。

第十六条组织者应当严格监督用餐过程,注意食品安全和用餐卫生,做到无烟、无酗酒等。

第十七条组织者应当做好活动的后勤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参与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组织者应当完善农村聚餐活动的制度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组织者应当定期总结农村聚餐活动,及时整改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

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文农村集体聚餐规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维护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集体聚餐的个人和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举办的集体性餐饮活动,包括庆祝活动、节假日聚会、合作社经营者年会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共资源要公平分配,组织要公正公开进行。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聚餐活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和协调集体聚餐活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聚餐活动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应当遵循健康、安全、文明的原则,确保参与者的身体健康和精神愉悦。

第二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组织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提前进行计划,包括确定活动时间、地点、形式、人数、预算等。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应当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组织农村集体聚餐应当充分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包括活动内容、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聚餐活动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详细的聚餐活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项管理事项和流程。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参与者应当按照组织要求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如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严格的餐品采购和供应制度,确保食材的新鲜、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餐厅、食堂等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卫生、消防等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配置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区)医生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加工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规范,保持加工场所卫生,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严禁加工制作禁止食用的食品。

第十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储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妥善保存低温冷藏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方应当加强对厨师等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村民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村举办的各类宴席,包括婚礼、丧葬、庆典、节日聚餐等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条 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x村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宴席举办者、承办者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章宴席举办者和承办者职责第五条宴席举办者应对宴席食品安全负责,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宴席承办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条件,负责宴席食品的采购、加工、供应和餐饮服务。

第七条宴席承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管理。

第八条宴席承办者应做好食品采购记录、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工作,确保食材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九条宴席承办者应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做好食品储存、加工、运输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条宴席承办者应加强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管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第十一条宴席承办者应在宴席现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食品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宴席承办者应对宴席食品进行留样,保留不低于72小时的样品,以备查验。

第三章相关监管部门职责第十三条 x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宴席承办者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x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宴席承办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x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宴席食品进行抽检,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 x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x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处相应的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2. 农村群宴组织者、承办者及参与群宴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农村群宴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群宴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小组应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计划,包括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1. 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索取相关合格证明。

2. 验收食品时,应检查食品外观、包装、标识及有效期限,确保食品新鲜、无污染。

四、食品储存1. 食品原料和成品应分类、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五、食品加工1. 加工食品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2.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六、餐具与设备1. 餐具和食品加工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2.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和消毒剂。

七、供餐管理1. 供餐时应确保食品烧熟煮透,避免使用高风险食品。

2. 应提供清洁的餐具和餐饮环境。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患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九、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群宴组织者、承办者及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监督检查1. 定期对农村群宴的食品安全进行自检和互检,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接受并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群宴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农村地区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婚宴、庆典、节日聚会等。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

2. 管理小组应由村委会成员、卫生监督部门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三、食品安全责任1. 聚餐举办者负责确保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2. 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培训证书。

四、食品采购与储存1. 采购食品原料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新鲜、无毒无害。

2. 食品储存应符合卫生要求,防止食品变质和交叉污染。

五、食品加工与制作1. 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污染。

2.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六、餐具清洗消毒1. 聚餐使用的餐具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2. 清洗消毒工作应由专人负责,确保餐具卫生安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可疑食品,并及时报告管理小组和卫生监督部门。

2. 管理小组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参与聚餐活动的厨师和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 加强对村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管理小组应定期对聚餐活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管理小组讨论通过,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执行。

陇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陇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陇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陇南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丧嫁娶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属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原则,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

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积极参加甘肃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报告与登记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

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

第六条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发放《甘肃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见附件2),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第七条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以上(不含500人)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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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

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
席。

第三十一条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

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
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

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

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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