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货物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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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货物运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有权可能会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在本文中,将探讨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几种方式,包括移交、转让和补充协议等。

一、移交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通过实际的物理移交进行。

在货物运输中,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运输公司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这可以通过交付单、提货单或其他相关文件来证明。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接收货物并签收相关文件,确认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移交方式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一种简单且常见的方式。

它通过实际的物品所有权转移来确保双方之间的交易得以执行。

二、转让方式除了物理移交,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进行。

货物的转让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来进行。

在货物运输中,当卖方与买方达成协议,同意将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时,转让方式可以被采用。

转让方式要求双方签署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来记录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货物描述、转让价格和交付日期等信息。

转让方式在商业交易中很常见,尤其是大宗货物的买卖。

三、补充协议方式补充协议是指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进行调整或补充的协议。

在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需要通过补充协议来明确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补充协议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

无论是哪种形式,双方都必须明确表达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样可以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能够得到正确处理。

综上所述,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包括移交、转让和补充协议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双方都应当明确约定,并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记录。

货物所有权的正确转移对于货物运输中的各方都至关重要,只有确保所有权的正确转移,才能保证交易的有效进行,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华山对峙,黄河之滨,风险无处不在,谨慎亦勇。

为了更好地保护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各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在商业交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这些概念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并分析其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的所有人对其货物享有的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通常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形:1. 即时转移所有权:双方在交易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立即转移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立即行使所有权,并对货物负有责任。

例如,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一旦付款,货物所有权立即转移到买方。

2. 条件转移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买方。

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到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在此之前,卖方仍然是货物的所有者。

3. 保留所有权:卖方在交易中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满足特定条件。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使用,但卖方保留所有权。

直到买方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如支付全部款项,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到买方名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买卖双方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买方来说,转移所有权意味着他们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对卖方来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他们可以减少与货物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二、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交易中,当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谁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

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类似,风险转移往往依据合同的规定和适用的法律。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转移情形:1. 交付时风险转移: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风险会同时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有责任在接收货物时检查其完整性和质量。

如果货物在交付后损坏或丢失,买方将承担风险和损失。

2. 保留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在交货之前仍然承担风险。

例如,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将继续承担风险直到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3. 合理的风险分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风险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转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转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转移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所有权和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转移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货物所有权和转移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货物运输中的具体应用。

一、货物所有权的含义和建立方式货物所有权是指对货物的所有权归属,即拥有货物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所有权的建立存在多种方式:1. 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可以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所有权,直到货物交付给买方。

2. 赠与:货物所有权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建立。

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将货物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3. 继承或遗赠:货物所有权还可以通过继承或遗赠的方式进行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由法律或遗嘱的规定确定。

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涉及到货物的交付及相应的法律约束。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1. 实际交付: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条件时,货物的所有权将在实际交付时转移。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卖方,直到货物真正到达买方手中。

2. 虚拟交付:在某些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在虚拟交付时转移。

虚拟交付是指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买方,而不是货物的实际交付。

这通常发生在电子商务等无法进行实际交付的情况下。

3. 合同约定的转移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还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

合同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条件、时间和方式,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

三、货物所有权和转移在货物运输中的应用货物所有权和转移的规定在货物运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几个与货物所有权和转移相关的实际应用场景:1. 运输风险承担: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决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责任。

例如,当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买方通常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2. 请求提货和承运记录:货物的所有权可以通过提货要求或承运记录来证明。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贸易这个广阔而复杂的领域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还对贸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分担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要理解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得明确所有权的概念。

货物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和商业习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则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有多种。

其中,合同约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例如,双方可能约定在货物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或者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转移。

这种方式给予了双方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意愿来确定。

另外,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也会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比如,在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术语下,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所有权通常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而在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但所有权的转移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通常更注重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习惯。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德国,法律可能会对所有权转移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法国,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取决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在德国,所有权的转移可能与交付和物权行为相关。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卖方而言,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他们需要承担货物的风险,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

一旦所有权转移,这些风险通常就由买方承担。

同时,卖方也希望尽快实现所有权转移,以确保能够及时收回货款。

对于买方来说,获得货物所有权意味着他们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和使用,并且在出现问题时能够主张相应的权利。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探讨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探讨

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探讨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货物的运输是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运输过程中,涉及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风险的转移问题,这两个方面对于参与运输的各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问题,并对其可能引发的法律和商业影响进行讨论。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1 物权与所有权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是指对特定客体所享有的权益,其中包括对于该客体的占有、使用、获取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而所有权是指对一切他人不得干涉的权利,也是最充分、最充分、最具体的权利。

1.2 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依法转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在运输中,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货物购销合同进行所有权的转移。

一旦合同当事人达成意向并签署了购销合同,货物所有权一般会根据约定的交付方式和时间进行转移。

1.3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关键影响是确定风险的转移时机。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转移时根据以下几个要素来确定:物权转移、通知、承运方式和承运期限。

二、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与货物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风险的转移。

不同的运输方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在选择运输方式时考虑风险问题。

例如,海上运输可能面临海盗袭击和海难等风险,而空运则可能面临货物损坏或丢失等风险。

2.2 运输保险的重要性为了减轻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运输保险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

运输保险可以为货物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因此在货物运输中经常被使用。

合理选择适当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可以有效地保障货物的安全并减少商业风险。

2.3 风险转移的时间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一般会在所有权转移之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常见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指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的瞬间。

一旦货物交付给承运人,风险通常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三、法律和商业影响3.1 法律影响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涉及到国内外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这个广阔且复杂的领域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理解和明确这两个方面的规则,对于贸易各方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潜在的纠纷和损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简单来说,就是指货物从卖方手中转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这一过程并非简单的物品交接,而是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和商业规则的约束。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存在着差异。

有些国家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节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以货物交付的时间来确定。

以合同成立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意味着一旦买卖双方达成有效的合同协议,货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买方较早的所有权保障,但也可能给卖方带来一些风险。

例如,如果在合同成立后但交付前,买方出现财务问题或违约,卖方可能会面临难以追回货物或获得赔偿的困境。

相比之下,以货物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实际的货物控制和占有。

只有当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这种规定对于卖方来说,在交付前仍对货物拥有较大的控制权,风险相对较小。

但对于买方而言,可能需要在等待交付的过程中承担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贸易术语也会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比如,在 FOB(Free on Board)术语下,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所有权通常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而在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术语中,虽然卖方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但货物的所有权往往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才转移。

除了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也是国际贸易中一个关键的问题。

风险,通常指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灭失的可能性。

风险转移的规则决定了在货物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由哪一方承担这些潜在的损失。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也存在多种规定和约定。

有些情况下,风险在合同成立时转移;而在更多的情况下,风险是随着货物的交付或者特定的事件发生而转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涉及到货物的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权益关系,而保险责任则关乎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保障。

本文将就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进行详细探讨。

一、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转移指的是货物从货主手中转移到承运人手中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在国际商务领域,常用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包括交付、清点、签收等。

1. 交付方式交付是一种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

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承运人。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应确保货物的交付符合交货条件的要求,并保证货物在交付时处于完好无损的状态。

2. 清点方式清点方式通常用于货物无法直接交付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货物太大或太重,无法被手动搬运。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与承运人可以共同进行货物清点,并在清点后确认货物的数量、质量等信息。

这样一来,货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承运人。

3. 签收方式签收方式适用于货物通过快递、邮政等渠道进行运输的情况。

当货物送达时,收货人需要在运输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接收货物。

一旦货物被签收,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收货人手中。

二、保险责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货主和承运人通常会购买货物保险,以分担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1. 承运人保险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

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坏、丢失等问题,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主保险责任货主通常也需要购买货物保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货主的保险责任通常涵盖货物在运输中的损失、损坏、丢失等风险。

通过购买货物保险,货主可以在货物遭受损失时得到相应的赔偿。

三、运输合同中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和保险责任通常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简介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的转移和保护。

准确理解和处理好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相关问题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货物所有权的定义和含义货物所有权是指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通过交付货物来实现的,而不仅仅是通过合同的签署或付款的方式。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可以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即期交货:即卖方在交付货物的,将货物的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立即获得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2. 托运交货: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并委托托运人将货物送达给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在货物发出之前仍归卖方所有,直到货物送达并买方接收货物后,货物的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

3. 装运交货:即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向买方提供装运凭证,如提单或舱单。

在货物发出和装运之后的某个特定时点,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4. 仓单交易:即卖方将货物存放在指定的仓库中,然后向买方发放仓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买方支付货款后,买方可以凭借仓单领取货物,并获得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作用和意义货物所有权转移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它可以带来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和意义:1. 风险分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使买方在货物发出后承担货物的风险。

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或灭失,责任将由买方承担。

2. 货权质押: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可以将货物作为质押物用于融资目的。

3. 拥有控制权:货物所有权转移后,买方获得对货物的控制权,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货物。

4. 法律保护:货物所有权转移使买卖双方在交易纠纷发生时可以依法维权。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和商业性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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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货物所有权转移[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因而所有权何时转移就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

目前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立法差异很大,相关国际规范对此问题避而不谈。

对比分析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探索出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统一性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保留条款提单的交付CISG是不同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国家之间,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达成调和与妥协的产物, 在国际贸易领域是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统一实体法。

然而,尽管它在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上实现了统一,CISG 对于货物所有权问题, 除规定出卖人有义务把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之外, 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公约第4条明确地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排除其适用范围。

CISG之所以规定不涉及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因为这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和条件,而所涉及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恰恰是在各国法律的规定中大相径庭的法律制度。

对此,各国法律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立法的体例。

一、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即“合同成立主义”,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支付, 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意大利民法典》几乎逐字逐句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的规定, 其第1448 条规定:“当事人间买卖契约无瑕疵, 所有权当然同时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相关标的物与价金获得应当一致,物之交付与价金之支付尚未进行者亦同。

”此外, 比利时、埃及、保加利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等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体例。

合同成立主义倾向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助于督促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某一程度上来说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但是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 在充分保护了买方利益的同时, 对卖方的利益保护显得不足。

对于卖方而言, 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货物的流通速度, 减少了货物的流通机遇和增值保值能力。

其次, 与实际的货物买卖相脱离。

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 很多情况下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将来之物”, 即标的物并不必在合同订立时现实存在, 就难以界定所有权转移。

最后, 当作为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货物是种类物时, 在没有被确定在该合同项下时, 所有权转移更无从谈起,因为在合同成立时尚不清楚那些货物是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二、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即“交付主义”,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此种规定。

由于对交付性质的不同认识, 又存在两种学说, 即物权行为说和债权行为说。

物权行为说认为, 所有权移转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而买卖合同属于债权法的范畴。

买卖合同只是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而本身并不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所有权的移转属于物权上的行为, 是在买卖合同之外独立存在的物权合同生效的结果。

换句话说, 对于货物买卖而言, 所有权的转移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除订立买卖合同外, 还须就货物所有权移转问题达成合意; 二是出卖人将货物交付于买受人。

《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代表, 该法典第929 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 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

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 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采纳这种观点。

债权行为说认为, 货物所有权的移转是卖方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的结果。

货物所有权自卖方交付货物时移转, 而无须另外就此达成合意。

此种立法例为瑞士、奥地利、韩国和北欧各国所接受。

我国现行相关民事立法也采了此种观点。

如《民法通则》第72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定者除外。

”《合同法》第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把货物交付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优点十分明显。

第一, 交付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为, 可以说是一种客观的标准, 确定性强; 第二, 交付本身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货物为动产, 所有权随交付而移转, 显然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 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标的物的确定是交付的前提, 货物一旦要交付, 必然是确定的, 因而也不会出现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中所存在的矛盾。

但是相对于合同成立主义来说,交付主义对买方的保护力度也相对较低。

对特定物买卖而言, 买方总是希望卖方作实际履行,要求卖方把特定物转移给他。

但是, 如果把交付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卖方在约定交付的时间就可拒不交付, 只作金钱赔偿。

特别是在卖方见利忘义、高价另售的情况下, 法院对此也没有理由判决卖方作实际履行, 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卖方把不属于买方的东西交给买方, 而卖方则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得失, 有权选择不交付, 而只作损害赔偿。

由此可以说, 在某些情况下, 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降低了合同的履行可能, 破坏了合同的严肃性。

又如卖方破产, 但货物尚未交付, 买方的利益往往受到损害。

三、凭当事人意图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意图主义。

《英国货物卖买法》是饯行此种方式的代表。

该法第17 条规定:“(1) 一份买卖特定或者确定货物的合同中, 货物的财产所有权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时, 转移给买方。

(2) 为确定当事人的意图, 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案件的有关情况。

”从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意图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起决定性作用。

对当事人意图推定不明的情况下, 该法的18 条又规定了除非有相反的意图, 确定双方当事人卖方在什么时间将货物转移给买方的意图所适用的一系列原则。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售卖条例》就采取了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相同的规定。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在确定当事人意图时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案件的有关情况。

这似乎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也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但是“意图”毕竟只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 尽管法律为之确立了一系列的认知规则, 但依然具有许多不确定性。

而且实践当中,“法官似乎总是围绕‘当事人的意图’等字眼做文字游戏。

由于当事人往往没有清晰地表达这方面的意图, 因此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权转移时间, 与其说是当事人的意图, 不如说是法官在综合考虑了该案中各种因素后做出的一个合理的风险分担”。

所以,当事人的意图及和合同条款本身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素。

1976 年Aluminium Vasen BV 诉Romalpa Aluminium 案中,一个荷兰公司出售一批铝片给英国公司,卖方知道买方将转售其中一部分铝箔,将其中一部分加工成制成品出售。

英国公司收货后未付清全部价款,后来英国公司资不抵债,指定专人进行破产还债,当时英国公司还占有部分未经加工的铝箔,同时也出售了部分铝片。

荷兰公司主张优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清偿权。

理由是英荷两家公司所订合同中有这样一个条款,该条款中第一部分规定:未经加工的铝箔所有权仍归卖方,直到买方付清所有货款;第二部分针对经过加工的铝箔,规定荷公司对铝箔的所有权从铝箔转移到加工品,直到买方付清所有铝箔的价金。

该款授权英公司出售铝箔制成品,条件是如经卖方请求,买方将销售利润转移给卖方。

上诉法院认定荷兰公司胜诉,未经加工又未售出的铝箔仍归荷兰公司所有,因财产权是当事人意图其转让时转移;任何未售出的经加工的铝箔归荷公司所有,同时荷公司有权接受英公司的销售利润。

荷公司对英公司其他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由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出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运用。

国际货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所有权保留条款则会对这一问题产生重要影响。

决定着拿本案当中买方来说,即使他已经取得货物,但货款未付清,因此对侵权人追究责任时仍存在着法律障碍,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所谓所有权保留条款,实际上是保护卖方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对于某些设计较严密的此类条款中,往往还含有关于卖方的追偿权、卖方对与买卖货物相关权益享有优先权等细致规定。

所谓追偿权,即对买方收受货物用于生产的相关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对买方收受货物进行转卖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

所谓优先权,就是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为,当买方一旦资不低债、破产清算,若卖方能够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则可以减少将受到的损失。

鉴于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站在买方的立场上考虑,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中,则要尽力避免此类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并入,以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规定美国在采用《统一商法典》以前, 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同英国法基本是一致的。

当时, 美国法也同英国法一样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因此把风险的转移、保险利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可享有的救济方法等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搅在一起。

但是后来美国许多法学界人士认识到, 这样规定并不符合当代商业的发展要求。

因此, 美国在制定商法典时就抛弃了这种陈旧过时的观念, 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单独作出规定, 而不再以所有权的转移作为决定风险与救济方法的关键因素。

商法典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三个特点:(1) 仍然确定了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这一基本原则。

这一点与英国《货物买卖法》同出一辙。

(2)为买方设置了一项“特别财产权( specialproperty) ”即在货物确定后尚未交付前,买方取得的一项权利。

在买卖合同成立, 标的物确定之后,买方尚未支付价金之前, 买方所得到的仅仅是货物的特别财产权, 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 卖方可以拒绝交付, 而一旦买方按时交款了, 卖方就必须交付标的物。

这就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合同利益。

它实际上为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前设定了一个“安全阀”。

(3) 在货物确定才可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 规定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就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地点, 即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付主义。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的确有其独到之处, 概括起来: 以货物确定为前提, 以特别财产权为过渡, 以交付主义为原则的一种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它比较好地解决了上文中提到的三种规定方式的不足, 很值得我们借鉴。

六、国际惯例的做法《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其规则体现在第6 条、第20 条第2 款中, 具体有:(1) 卖方依据法律对所售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时, 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 在其他情况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给买方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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