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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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 (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三)、禁止有罪类推和类推解释; (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五)、明确性; (六)、严格解释原则; (七)、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上中的体现 刑法第3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学者将该条的前半部分成为积极的罪刑法定, 后半部分成为消极的罪刑法定。 (一)、消极的罪行法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 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或者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法 律; 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5、禁止不定期性; 6、明确性。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背景:1 背景:1)在封建社会,刑罚残忍; 2) 大肆结 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原则。提出, 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标准,构建一个罪刑 阶梯。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和规 劝他人重蹈覆辙。指出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必然 性上,而不是残酷性。
2、边沁提倡的罪刑相当原则 用刑罚惩罚犯罪是以恶制恶;边沁将刑罚预 防犯罪的必要限度作为确定罪刑均衡的标准。 3、康德和黑格尔:报应主义刑罚观 康德提倡等量报应;黑格尔提倡等价报应。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实证学派否定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提出 刑罚惩罚的是犯罪人,因此应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 提倡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加罗法洛;菲利等)。 2、在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罪刑相适应原则逐渐地 同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出现了刑罚公正原则。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这一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法》第二章

《刑法》第二章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 没有刑罚。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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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含义 • 1、历史沿革。最早发端于1215年的《英国 大宪章》,其后为美国、法国等国的宪法 文件吸收,演化出两种模式:英美法系的 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模式,
2、基本含义 •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罪刑法定原则经 典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后,又衍生出一些派 生原则。
• 四、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我国刑法对西方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了 一定的发展,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因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积极方面,一是消极方面。
第二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 并不排除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与功能 • 1、理论基础: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 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心理强制说 和自然法思想,但这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 义,现在,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 础时,往往以民主、自由思想和可预知的 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 2、功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善 良公民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 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另一方面是保 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罪 刑法定原则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三节、罪刑均衡原则
• 价值蕴涵:公正 • 基本含义: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 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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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 (1)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习惯法和判例法。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 注意:空白罪状并不排斥行政法规。 2、禁止事后(重)法 3、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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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 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 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 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 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 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正确答案:C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⑵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 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 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 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 应对其负责。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⑶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 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 ⑷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 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原则
一、罪责自负原则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
• 罪责自负原则的含义是: • “一人犯罪一人当”,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 事责任; • “刑罚止于一身”,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那 些与犯罪分子仅有家庭、亲戚、朋友、邻居等关 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
罪责自负原则的立法体现
• ⑴ 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原则 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为保证无罪者不受刑事追 究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主体范 围,更有利于直接防止株连无辜。 • ⑵ 明确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原则,对于主 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应当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 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来确定其刑事责任。对于没有共同犯 罪故意或者根本未参与任何犯罪活动的人,不能以共同犯 罪论处。 • ⑶ 明确规定了各种刑法的适用对象,从根本上排除株连 无辜的可能。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一,定罪上一律平等。 •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 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 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 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 罪。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二,量刑上一律平等。 •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虽 然触犯相同的罪名,但犯罪情节不同,比如有的具有法定 从重处罚的情节,有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情节,从而同罪不同罚,这是合理的、正常的,并不违 背量刑平等原则,因为对任何人犯罪来说,都有这样一个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的问题。 但如考虑某人权势大、地位高或财大气粗而导致同罪异罚, 则是违背量刑平等原则的,因为这等于承认某人享有超越 法律的特权。
需要注意的问题
• ⒈ 适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 ⒉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司 法上的人人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人人平等。 • ⒊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全过程 性,不仅体现在定罪、量刑上一律平等,而且在行刑上也 一律平等。 • 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的差别 (如刑罚个别化问题),问题在于导致差异的原因是否合 理合法。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 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 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 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 构成要件要素 • 正确答案:C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⑵修订的《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 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 彻的重要前提。 • ⑶修订的《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关 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⑷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 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 的129个增加到412个。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通过后, 又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和七部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修订 的《刑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刑法》分则条文达到367 条、罪名达到445个。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所谓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彻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 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 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 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 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只有符合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原则 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 •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 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 明文规定的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 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⑴对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都必须深入实际 调查研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各种 证据材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错捕、错 判无辜。对于审判前发现错误的,要立即放人;对于审判 后发现错误的,要立即纠正,宣告无罪,予以释放。司法 机关应尽一切可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保障无罪 者不受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 ⑸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 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增加了法条 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 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 情节的具体化。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 第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 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 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对各种犯 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 • 第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 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 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 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相关原则或者说具体 内容与要求体现在两方面:形式的侧面与 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
• ⑴禁止类推解释 • ⑵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 • ⑶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 主义 • ⑷禁止事后法即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 上实行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 第三,行刑上一律平等。 •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 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 富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 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标准也应体现平等,谁 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搞亲 疏贵贱。当然,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表现 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题中的应有之意,比如教 育改造工作中的评分制、累进制,都体现了相同情况相同 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司法公正精神,这不仅不违反 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
实质的侧面
• ⑴明确性原则,即要求罪刑规范必须清楚明确,使人确切 了解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排斥含混模糊的规范。 • ⑵合理性,即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 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 形式的侧面体现形式法治的观点,旨在限 制司法权。 • 实质的侧面是实质法治的表现,旨在限制 立法权。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这就使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结合 刑法的特殊内容,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这样一 项刑法基本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 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 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 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第五节 刑法的其他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 性、根本性的问题。 • 《刑法》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 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 则。 • 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第4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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