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校舍维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校舍维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校舍维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我校校舍设施逐渐老化,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对校舍进行维修和改造。

为此,我们提出了校舍维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校舍的安全性和舒适度,为师生创造更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二、项目目标。

1. 提升校舍的安全性和耐久性,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改善校舍的功能性和舒适度,提升教学和学习效果。

3. 优化校舍的能源利用,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项目内容。

1. 校舍结构加固,对老化严重的校舍结构进行加固处理,确保其抗震抗风能力达标。

2. 设施更新改造,对老旧的水电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系统、电气线路等,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环境改善,对校舍内外的环境进行改善,包括绿化、照明、通风等,提升校舍的舒适度和美观度。

4. 能源节约,引入节能设施,如太阳能热水器、LED照明等,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运行成本。

5. 安全设施增设,增加校舍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紧急疏散通道等,提升校舍的安全性。

四、项目实施步骤。

1. 确定项目需求,根据校舍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改造的具体需求和范围。

2. 编制实施方案,由专业团队编制校舍维修改造的实施方案,包括施工方案、材料选用、工期安排等。

3. 筹集资金,通过校内外募捐、政府拨款等方式筹集维修改造资金。

4. 开展招投标,根据实施方案,开展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工作,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

5. 实施工程,按照实施方案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校舍维修改造工程。

6. 完成验收,在工程完工后,进行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五、项目效益。

1. 提升校舍的安全性和耐久性,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改善校舍的功能性和舒适度,提升教学和学习效果,提高师生的满意度。

3. 降低校舍的运行成本,实现节能减排,为学校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六、项目保障。

校园校舍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校园校舍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校园校舍维修工程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区公立学校幼儿园校舍维修加固和零星修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全区学校幼儿园维修工程,不论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或学校幼儿园自筹、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均需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股申报维修工程计划,并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各校园组织实施;未经审批而自拆自建,一律视为违纪违规建筑,由决定者承担经济、安全和违纪违规等责任;二、各维修工程,必须符合区教育局批准的学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其维修加固方案投资造价预算,必须报局计划财务股审核,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后,进入施工图设计;三、凡估价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须由项目单位向区教育局计财股提交书面报告由计财股派人到现场提出维修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实施;四、工程投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维修加固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有设计经验的工程师本着科学、安全可靠、经济效能的原则进行设计,由计划财务股审查,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项目工程管理程序实施;有资质的监理公司承担建设监理;五、各维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制度;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按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学校幼儿园应成立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维修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和20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实行邀请招标,由区教育局分管领导、计划财务股、学校幼儿园维修工程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方案报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股备案;六、严禁先建后报批,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决不允许盲目、擅自在校园内乱搭乱建,否则,将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决策者的经济和纪律责任;七、各维修工程必须推行“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并向教代会或工会通报,接受民主监督;八、拆除旧校舍,必须按程序向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股,经分管领导审批,并下达旧房拆除通知后执行,旧校舍立即在校舍档案注销;拆除通知应存入校舍档案,作为校舍校产变化的依据;拆除旧房变卖款,属固定资产残值回收,只能用于校舍修建、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幼儿园动用此款时,必须按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使用计划报告,按新建、维修类别,报送计划财务股,经区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九、旧房拆除工程,学校选定三家以上的拆除单位,从质量、安全、工期、价格合理等方面比较,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区教育局计划财务股负责对拆除单位的报价进行审查,并监督执行;十、各维修工程,实行投资包干合同制;按“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动工、拨款;十一、各维修工程竣工后,由学校和计划财务股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单上须经参与人员认定是否“合格”,参与人员签字,单位盖章后方可有效,学校将竣工验收资料存入校舍维修建设档案;十二、在维修加固工程竣工验收认定“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及时组织有计划财务股、施工单位到现场对工程量进行收方核定;并及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及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及施工中所有增加更改的文字资料进行决算,将决算结果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承包合同”付款;十三、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做好校舍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学校幼儿园应于每年年底对校舍档案进行一次自查,凡不符合校舍现状,应及时补充变化情况,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和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批准变化的文件;计划财务股要对学校幼儿园的校舍档案进行检查;校舍管理工作要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十四、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对校舍进行不必要的维修、装饰,未经区教育局审批的维修、装饰工程,所用资金一律不予报销,并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十五、区教育局、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公司及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打招呼,介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承建单位接受施工单位或对设计文件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指定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在招标工程承包过程中,凡投标人与招标单位有亲朋关系的,均采取回避制度,也不能向负责招标其他工作人员打招呼;对利用工程承包和分管工程之机行贿、受贿、贪污、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一经举报查实,要严肃依法查处;。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

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

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治制度.pdf

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管治制度.pdf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城学校)的校园、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小学生均4.5,初中6)、使用年限(30年)、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所需资金并补助50%;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校舍维修资金;三是县级财政按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安排的校舍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分项目进行结算和支付。

县财政局根据县教育局项目核查后下达的项目计划、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五条中小学校每年月编制下一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计划,报县教育局审核汇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学校部门预算。

省级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批复的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及管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各学校根据批复的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申报立项,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工程造价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严格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学校新建校舍和大型基建维修项目必须聘请地质部门勘察,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施工图,请有资质的监理部门到现场监理,并派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对于设计的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必须将变动方案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学校校园校舍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工程决算审计。

中小学校舍维修_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舍维修_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中小学校舍的安全、美观、适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维修范围及原则1. 维修范围:(1)校舍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加固、改造;(2)校园内道路、绿化、照明、排水等设施的维修、改造;(3)校园内水电、暖通、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4)学校标志性建筑、景观设施等的维修、改造。

2. 维修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校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2)实用美观,提高学校整体形象;(3)节约高效,合理利用资金,提高维修效益;(4)定期检查,预防为主,及时修复。

三、维修流程1. 维修申请:(1)学校各部门、班级发现校舍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报告;(2)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维修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维修项目后,填写《中小学校舍维修申请表》。

2. 维修审批:(1)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将《中小学校舍维修申请表》提交给学校分管领导审批;(2)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工作。

3. 维修实施:(1)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根据维修项目,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2)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3)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

4. 维修档案:(1)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建立维修档案,记录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信息;(2)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为五年。

四、维修资金管理1. 维修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2)学校自筹资金;(3)社会捐赠。

2. 维修资金使用:(1)严格按照维修项目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2)定期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透明。

五、监督检查1. 学校成立维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维修工作的实施;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校舍维修经费制度

学校校舍维修经费制度

一、制度背景学校校舍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场所,其安全性和舒适性直接影响着师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

为了保障学校校舍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国制定了学校校舍维修经费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校舍维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度内容1. 经费来源学校校舍维修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1)各级财政拨款:国家和地方政府按照学校规模、学生人数等因素,对学校校舍维修经费进行拨款。

(2)学校自筹资金:学校通过校产经营、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校舍维修经费。

(3)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对学校校舍维修的捐助。

2. 经费使用范围学校校舍维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校舍加固、改造、扩建等工程费用;(2)校舍设备更新、维护费用;(3)校舍安全设施建设费用;(4)校舍环境美化、绿化费用;(5)校舍修缮、维修、养护费用。

3. 经费管理(1)学校设立校舍维修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2)学校建立健全校舍维修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流程、审批权限、监督检查等。

(3)学校定期对校舍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校舍维修经费的监督检查。

4. 经费监督(1)学校成立校舍维修经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校舍维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2)监督小组定期对校舍维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3)学校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对校舍维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制度实施1.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舍维修经费使用计划,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2. 学校严格执行校舍维修经费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 学校加强校舍维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4. 学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校舍维修经费使用情况。

四、制度总结学校校舍维修经费制度是保障学校校舍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规范经费来源、使用范围、管理和监督,确保校舍维修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校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学校校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校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高效和安全性,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校舍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安全加固、基础设施完善等项目。

第三条学校校舍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效益优先原则;(四)责任到人原则。

二、资金来源与分配第四条学校校舍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上级财政拨款;(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三)学校自筹资金;(四)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条学校校舍专项资金分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校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二)根据项目性质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三)将分配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四)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校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校舍维修改造;(二)设备购置;(三)安全加固;(四)基础设施完善;(五)其他与校舍相关项目。

第七条学校校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执行;(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不得挪用、挤占;(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四)加强合同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接受审计监督。

四、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对校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一)违规使用资金;(二)擅自变更资金使用计划;(三)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四)未按期完成项目实施;(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6]3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号)》、《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教字[2007]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

主要任务是全面消除现有D级危房,及时改造新增D级危房,加强B、C级危房的维修改造和校舍的日常维护,严格禁止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或挪作他用。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但不包括小修工程(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

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

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

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

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低于5万元的小修工程支出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

县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发改、人事、编制、国土、建设、公安、计划生育等部门,制定中小学校总体布局规划。

规划应根据覆盖人口数、服务半径、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和教育中长期发展需求及农村城镇化建设规划,周密测算。

不在布局规划内的危房坚决拆除。

坚持先规划后投入,没有规划坚决不投入。

应当按照国家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规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宝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

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五条区教育局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结合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全区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区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区财政局、教育局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

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区财政局、
教育局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

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

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财政、教育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区教育局。

区教育、财政局要掌握全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九条区教育局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