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 背景
为了保障小区维修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提高小区居民的居
住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2. 资金来源
小区维修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 小区业主按照按揭、按房屋面积或其他规定缴纳的维修基金;
- 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投入的维修专项资金;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资金。

3. 资金管理机构
小区维修资金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成立专门的
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

4. 资金使用
4.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包括但不
限于:
- 电梯维修和保养;
- 建筑物外墙、屋顶等部位的维修;
- 公共照明设备的维修;
- 道路、绿化和景观的维护等。

4.2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计划和支出情况定期向业主公示;
- 公平合理,根据实际维修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 高效有效,确保资金用于修缮后能够有效改善小区环境。

5. 资金监督
5.1 业主有权对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提出质疑,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监督。

5.2 维修资金的财务情况应每年进行审计,向业主公示审计结果。

5.3 对于滥用或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2 对于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可由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相关规定。

以上为《小区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特此公示。

日期:年月日
管理委员会:。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第一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第一条政府预算:(一)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二)上级政府的专项资金拨款;(三)其他涉及个人和团体利益的政策;第二条社区:(一)本社区在管理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过程中处理得到的罚款收入;(二)住户的维修基金。

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第五条支出的方式:(一)按照已经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集中采购;(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必备品;(三)采取自行购买的方式采购非必备品。

(四)对于资金不足以采用规定的购买方式的,可以采取支付维修费用并到更多财源中规模所需要的全部待修项目的收费方式。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管理第六条存储方式:(一)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开设专用账户,定期进行清算结转;(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批;(三)保管人员应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保管,定期维修公告储的帐目及操作记录;(四)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后方可下拨、使用。

第七条存储的安全:(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骗取、挪用、滥用或者非法占用,为特别重大的公共设施维修,应当使用支票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为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节约、合理、有效、公开的原则,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浪费。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维修方案2. 购买清单3. 收支清单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专款专用:指专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资金,不得“摊销”或“跨专项”使用。

2. 公共设施:指为社区、农村等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或改善城乡环境条件所设置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公厕、公园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利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维修质量和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维修的住宅小区,包括公寓、小区、别墅等住宅形式的建筑物。

三、资金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业主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建筑面积的比例缴纳; 2. 政府拨款; 3. 其他非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

四、资金管理机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由业主委员会或小区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 维修资金的收取、保存和管理; 2. 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 3. 维修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4. 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

五、资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 用于小区维修和设施更新,包括建筑物的修缮、设备的更换等; 2. 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停车场等; 3. 用于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如消防设备、安防设备等; 4. 用于小区环境整治,如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

六、资金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业主代表监督,业主代表有权参与以下事项的决策: 1. 维修项目的确定和审批; 2. 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3. 维修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的,要追回已使用的资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不按规定进行维修资金管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单位的责任。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本办法的解释权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就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希望能够对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保障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发展。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一、维修资金的来源1.1 小区业主维修基金1.2 管理费收入1.3 物业公司委托维修所得1.4 其他收入二、维修资金的使用2.1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修缮和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楼道、绿化、照明系统等设施的维修2.2 维修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私人用途2.3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物业管理处审核,并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三、维修资金管理机构3.1 物业管理处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收入的统计、支出的审核等工作3.2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3.3 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四、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4.1 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项目、预算金额等内容,并提交给物业管理处审批4.2 物业管理处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规定和合理合法4.3 经审核通过后,物业管理处发放维修资金给指定的维修公司或单位4.4 维修公司或单位进行维修材料采购、人员安排和现场施工等工作4.5 维修完成后,将维修情况和支出情况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处,由业主委员会验收,并进行维修资金的结算五、维修资金的监督和检查5.1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对维修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5.2 物业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5.3 业主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或追究责任六、维修资金的结余处理6.1 维修资金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维修资金使用6.2 维修资金结余不能私自挪作他用,必须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七、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7.1 定期审核和修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7.2 加强对物业管理处和业主委员会的培训,提高其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执行力度7.3 加强业主大会的监督和参与,保障维修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维修资金是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支撑,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维修资金的有效利用,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善。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维修经费的合理、公正、透明使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类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中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维修资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从业主所收取的维修服务费,用于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所需经费。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专业化的原则,保障业主知情权、审查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用好维修资金,不得将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在每年的管理服务协议中写明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用途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维修资金账户,维修资金应从业主的专用账户中划拨,并详细记录在维修资金账户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维修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合法使用。

并应及时公开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将收到的维修资金全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支出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必须按照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实际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合理的支出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按照资金保管制度,将维修资金投入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十三条支出维修资金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要求,保证物资采购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维修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私自挪用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对小区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系统的维修、保养等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保障。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或者委员会,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

一、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一)、工程审价条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预(决)算进行审价:1.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

2.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抢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二)审价机构选取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三)审价合同签订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机构签订工程审价合同。

(四)审价费用约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审价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审价合同中予以约定,并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五)审价结果公告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六)申请主体缺失情况处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告内容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结果明细表》、《维修工程预算审价结果公告》、《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

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决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月17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2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申请备案、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

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审核;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与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预售和网签合同等楼盘表信息和自然状况、维修资金交存状况、权属状况等不动产登记簿信息的互通共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核算、查询和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渠道,切实保障所有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成都现行房屋基金收取比例2004年03月30日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第八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 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 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 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 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 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

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