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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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迅速增多,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归属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问题也日益严重。

当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造成行人或其他人员损害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分析(一)事件频发与危害程度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发,给行人和其他人员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这些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责任认定的困难由于抛物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之上,且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因此,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责任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这不仅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也使得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与评价(一)法律法规概述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然而,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不明抛掷物的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四、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分析(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关键。

可以考虑由可能抛掷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标准的制定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方面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

以高空抛物为主题的作文

以高空抛物为主题的作文

以高空抛物为主题的作文篇一《头顶上的“炸弹”:高空抛物那些事儿》在城市里生活啊,房子是越建越高,人也住得越来越密集。

可这高楼大厦间,却藏着一个特别危险又让人讨厌的事儿,那就是高空抛物。

我就亲身经历过这么一回,那可真是吓出一身冷汗。

有一天,我正走在小区的小道上,脑袋里还盘算着晚上吃啥呢。

突然,“嗖”的一声,一个黑影就从我眼前闪过,紧接着“砰”的一声,一个东西在离我不到一米的地方炸开了。

我定睛一看,好家伙,原来是一个装满垃圾的垃圾袋啊。

这袋垃圾一散开,那场面简直了,烂菜叶、臭鸡蛋,气味瞬间弥漫开来。

我当时就懵了,半天没回过神来。

再抬头往上看,想找找是哪个缺德的家伙干的。

可这高楼这么多窗户,根本不知道是从哪层丢下来的。

我就想啊,这人得多懒,或者说是多没素质呢。

你说你走两步路,把垃圾丢到垃圾桶里,那不是很简单的事儿吗?非得这么干。

这高空抛物,就像是在大家头顶上埋了一颗颗“炸弹”。

今天掉下来的是垃圾,要是哪天下个铁桶、砖头啥的,那可不得出人命啊。

而且啊,这小区本来环境挺好的,就因为这么一丢,地面脏得不像话。

这物业的工作人员还得辛苦来打扫,真是给别人找事儿。

所以啊,真希望那些爱高空抛物的人能长点脑子,别这么干了。

要知道,这行为可不光是不文明,那是实实在在的危险啊。

篇二《高空抛物:悬在头顶的“暗器”》我住的这个小区啊,附近有个挺小的广场,大家平时都爱在那溜达溜达、晒晒太阳啥的。

可这看似平常的地方,也遭遇过高空抛物的威胁。

有一次,我陪着我家老爷子在那广场上遛弯儿。

老爷子正惬意地跟旁边的老伙计聊天呢,我就在边上玩手机。

忽然间,我就听到一阵清脆的“噼里啪啦”声。

我一抬头,就看到一些玻璃碎片从天上掉下来。

我当时那心脏都差点停跳了,大喊了一声“小心”,拉着老爷子就往旁边跑。

那些玻璃碎片就跟雨点似的,落了一地啊。

要不是我们躲得快,那后果不堪设想。

我这气就不打一处来啊,想着肯定得把这个高空抛物的揪出来。

我就找保安商量,保安也挺无奈,这楼太多了,到处去排查也困难呢。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议论文】高空抛物

【议论文】高空抛物

【议论文】高空抛物
说起高空抛物,我想大家都很厌恶这行为吧,他不仅不文明,还容易伤人。

场景一:有一天,我们班正在打扫卫生,每个人都在全力以赴。

我也不例外。

打扫完
教室后,我去合同区域捡垃圾。

正当我低头捡垃圾的时候,突然有什么东西从天上掉下来,击中了我的头。

突然,我感到头上一阵麻木的疼痛。

抬头一看,原来五楼的大哥们在玩
“恶作剧”。

他们在嘲笑我,对我做鬼脸。

原来是他们干的。

太不文明了!
第二幕:清晨,我正在甜美的梦乡里畅游,忽然一阵刺耳的吵闹声,把我从梦境里拉
回来。

仔细一听,原来是一楼的王爷爷在和楼上的大妈在对骂,原因是楼上的大妈从阳台
上倒下来一盆水,正好泼到了在楼下锻炼的身体的王爷爷身上,把王爷爷领成了"落汤鸡",王爷爷气得火冒三丈,顿时扯着嗓门开骂了……
我躺在床上时睡不着。

我认为无论是从楼上扔垃圾还是从楼上倒水都是一种不文明的
现象,对他人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有些人认为我只是扔了一个小东西,不会伤害别人。

事实上,这么想是大错特错。

根据新闻报道,一个社区的居民从十楼的窗户扔了一个鸡蛋,砸碎了停在一楼的汽车挡风玻璃。

想想看。

如果你打了人,那一定是件可怕的事。

所以我呼吁大家不要高空抛物了!。

高空抛物作文范文

高空抛物作文范文

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高空抛物指的是在公共场所从高处扔下物品,此行为不仅危害极大,而且十分危险。

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高空抛物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造成了不小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将围绕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其应对措施进行探究和分析。

高空抛物虽然看似微不足道,但其危害不可小觑。

高空抛物有可能伤害行人。

由于扔出的物品在空中运动的速度足以致人于死地,不幸者甚至可能当场身亡。

高空抛物有可能砸中车辆,造成交通事故。

许多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面对着高楼大厦中飞来的突然物体,瞬间的惊慌和恐惧会对其驾驶安全造成巨大影响。

高空抛物不仅造成物品的损坏,还对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到城市的形象。

为了消除高空抛物的危害,我们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要采用技术手段,如安装防抛网等措施,限制高层建筑外的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遗弃者应当依法严加打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市民知道高空抛物的危害,自觉发扬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

有关部门需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防范,发挥社区宣传、监管等特殊作用,加强社区监管的力度,协调社区力量做好意识形态和文化干预工作,切实维护高楼大厦外持好治安局面。

同时,通过工地投诉电话、举报邮箱、我行我素等平台,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市民的联系,及时处置高空抛物等治安问题,提高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容忽视,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共同解决。

唯有把预防高空抛物问题纳入整个社会治理框架,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法律惩戒等手段的联动作用,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从而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和安全感。

高空抛物作文议论文350字

高空抛物作文议论文350字

高空抛物作文议论文350字
高空抛物的行为既违反了道德,又违反了法律。

从道德的角度上看,高空抛物是没有做到行己有耻的表现。

人生在世,总有一些基本规则不能违反,一些基本界限不能逾越。

高空抛物对他人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是错误的行为,我们应该拒绝这一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相关法律对这一行为有着相关规定,所以高空抛物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的,高空抛物不利于公民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秩序,我们要拒绝这一行为。

从公民利益的角度上看,高空抛物容易伤到他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拒绝高空抛物的行为。

1、公民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拒绝高空抛物。

2、家长应言传身教,教育自己的孩子不往楼下扔东西。

3、公民之间应互相监督和提醒。

4、少在阳台边缘放置物件,以防高空坠物等意外。

我们应一起行动,拒绝高空抛物。

征文关于高空抛物的作文

征文关于高空抛物的作文

征文关于高空抛物的作文
《高空抛物太可怕啦》
嘿,大家知道吗?高空抛物这事儿真的太吓人啦!
就说前段时间吧,我在小区楼下慢悠悠地走着。

那天阳光还不错,我心情也挺好的,哼着小曲儿呢。

突然,“啪”的一声,把我给吓了一跳。

我定睛一看,好家伙,一个烂苹果就掉在了我脚边不远的地方,那汁水溅得到处都是。

我当时就愣在那儿了,这要是再偏那么一点点,不就砸我脑袋上啦?后怕呀,真的是后怕!我抬头往上瞅,也不知道是哪家扔下来的,想发火都找不到人。

你说这丢苹果的人咋就这么缺德呢?这要是砸着人了,那得多疼啊,万一砸出个好歹来怎么办哟!好好的一个苹果,你不想吃了就丢垃圾桶嘛,为啥要从楼上往下扔呢?这就算没伤人,也把人吓个半死呀!这以后走在楼下都得提心吊胆的,时不时就得抬头看看,就怕又有啥东西掉下来。

所以啊,大家都长点心吧,别再高空抛物啦。

咱住在楼上的,多为楼下的人想想。

一个小小的举动,也许就能避免一场大祸呀。

咱可别因为自己图
方便,就给别人带来危险。

让我们一起杜绝高空抛物,还大家一个安全安心的生活环境吧!别让这种可怕的事情再发生啦,哎哟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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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侵权立法模式的分析与重构摘要: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由于其真正侵权主体的确定有难度,因此成为各界关注的话题。

尤其是在法制社会从法律层面上提出的解决方式必然应当具有合理性、公平性。

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87条的研究分析,并参照民法一般权利义务设计原理,提出了由不负责任的大楼管理员承担不利后果的解决纠纷的模式。

关键词:高空抛物大楼管理员一、对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问题的界定(一)侵权责任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概念的界定“高空抛物”,字面意义上,即行为人从建筑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物品往往只能确定其是由高处落下,却难以确定其究系人力抑或其他自然力所致。

有人力作用的情况下,称之为高空抛物,无可置喙。

在自然力作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对该物品至少存在管理义务人,因为任何人对自己所掌控的财产或区域都负有管理以保证他人的安全与自由的义务。

将自然力作用下的高空坠物归咎于该管理人理所应当。

这样一来,坠物或抛物,法律上的责任人都为对该物品负有管理义务之人,区分意义不大。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也并未对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作区别规定。

但“高空抛物”的叫法由来已久,本文用此词语但将高空坠物划入其讨论范围,与其字面意思有所不同,特此说明。

此外,若能确定该物品从何处落下,则可以依据普通侵权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过错原则,在理论与实践界并无争议,故而本文不予讨论。

本文着重研究无法确定侵权人的“高空抛物”侵权。

(二)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与其他相关情形的区分在实践中,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易与两种情形混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与物件脱落、坠落侵权。

我们认为“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是有明显区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归纳出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可以确定的数个加害行为及行为人2、损害后果。

3、笼统但不确定的因果关系。

我们可以看出,共同危险行为侵权情形下,我们可以找到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与侵权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侵权显然是不同的。

至于物件脱落、坠落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我们认为这一条适用的前提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可以确定的。

如果是建筑物或其附属部分脱落,比较容易追踪该物品的来源,其责任人是比较容易确定的。

但搁置物或悬挂物坠落,想要追踪器来源则并非易事,当其侵权人不确定时,就应当适用87条关于坠落物的规定。

二、对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现行立法模式的分析(一)现行立法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妥协《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种所谓的“补偿”是否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呢?我们以为,民事责任,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法律分配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即表明法律认为在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侵权情况下,不利后果要由可能加害人承担,不管侵权责任法所用词语为补偿还是赔偿,不影响它被认定为一种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通常是由于对民事义务的违背,比如合同责任即是源于对合同义务(通常是约定义务)的违反。

而侵权责任则是基于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通常是法定义务)的违反。

但也可能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比如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首先,法律规定可能加害人的这种补偿责任并非是由于其对义务的违背,因为在无法确定高空抛物侵权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可能加害人对任何义务有所违背。

部分学者用行为推定的理论来解释87条,试图通过推定有行为的途径,构建“义务违背—责任”模式,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找到依据。

《侵权责任法》显然不采纳这种观点,注意87条对责任主体所用字眼为“可能加害人”而非“侵权人”,意味着该条并不需要明确行为人。

即使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法律也不敢称之为侵权人。

事实上当多个人都无法洗脱嫌疑时,除非该侵权事实有可能为行为结合所致,否则推定其都为行为人无疑是荒谬的。

但不考虑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行为推定理论能否被用来解决侵权人不确定高空抛物的困境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因为根据行为推定理论,要使一个人承担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将其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

比如该被害人处于其严格控制之下,或该侵权之物原本处于其监管之下等,此类情况下,假若其不能证明自己并无任何违背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则推定其有行为是合理的。

在本文讨论情况下,有何理由将建筑物使用人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将建筑物使用人与侵权事实联系起来的理由仅仅在于:物理上该物有可能来自建筑物使用人所管理区域。

这一理由显然是需要进一步被强化的。

既然无法通过“违反义务—责任”模式解释这种责任,显然可以说这种“补偿责任”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基于此,一些学者也试图用公平责任来解释87条,这与“行为推定说”所犯错误一致。

虽然侵权责任法87条在制定时有考虑到公平原则,但这与侵权责任法之公平责任原则是大相径庭的。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行为无过错,是法律对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利益的平衡,而87条显然不是在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做利益衡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87条所规定的“补偿责任”,并非基于一般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则,而是法律所为之例外规定,是基于特殊的理由而为的妥协。

这种妥协想要被认可,至少应当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但这存在种种疑问。

(二)现行立法模式的不足及其理由侵权责任立法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救济,而且在于通过划分责任实现正义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87条的立法者相信都考虑到了这一些。

受害者的损失的救济无非存在自己承担和转嫁两条途径。

87条转嫁了受害人的损失,就救济受害人这一目标来说显然是达成了。

但这种转嫁应当遵循正义的原则和实现引导人们行为的目的,87条考虑到这些,但却没能做到合情合理。

1、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缺乏正义性,这一点是为许多学者所大肆批评的。

的确,让一个人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如何都难以自圆其说。

即使法律是从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也不合适。

因为:首先,每个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不一样,建筑物使用人对这种损失并非往往能够承受,即使经过分摊。

在这些情况下,强制让其承担部分损失就可能对其造成严重的困难。

对整个社会来说,就只达到了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效果。

其次,即使这种损失是建筑物使用人所能承受得了,但法律强加给一个无辜的主体一定的责任,不能给出强有力的理由,会引起这一主体的愤怒,尤其是当主体为多数时,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更大的冲击。

2、87条引导建筑物使用人行为,以发现真正的侵权人的做法不合适也难以达到效果。

87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建筑物使用人当然可以通过发现真正侵权人而免责。

这意味着该条试图将发现真相的职责部分转嫁给建筑物使用人。

但这是有问题的。

首先,高空抛物侵权已经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应当被纳入刑事或行政领域,调查事实的职责应当由公权力部门来承担。

对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侵权人以外的公民通常只应有协助的职责,不应因此而承担额外的损失,况且建筑物使用人也并无能力对其邻居的行为进行调查或监控。

法律如果引导其这样做的话,难免会出现侵犯他人自由的情况。

3、87条的预防作用不明显。

在我看来,87条让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是考虑到建筑物使用人最有可能造成此类损害,也最有可能避免此类损害,通过施加责任,让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

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此类事件仍然频发。

这固然有《侵权责任法》实施时间尚短的理由,但在我看来,这个思路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假如一个建筑物使用人要完全避免由于举证不能的风险,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使自己的区域的外露部分处于时刻的监控之下,但由于这是一种风险,意味着他很可能一辈子也不遇到这种事,即使出现这种事也可能恰好能够摆脱嫌疑,基于这种考量他就很可能不会采取任何措施,毕竟采取这种措施也需要相当的经济成本,不是每个人所能承受得起的。

但我们知道对于一栋大楼来说,存在众多的住户,这种危险发生而无法确定来源的几率因此就大大的提高了。

这种指望每个人自律的思路并不可取。

再说,即使每个建筑物使用人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也并非能够找到真正侵权人,因为建筑物往往还有许多公共部分,不属于个人负责的区域。

这些区域可能会有他人的进入,或有杂物因自然力落下。

况且,这种每个人都采取措施的结果还很有可能是一种浪费。

总而言之,让无辜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在现实情况下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不公平。

并且这种靠个人自律来预防此类危险的发生的模式会陷入两难境地—或者难以达到其效果,或者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新模式的探讨高空抛物侵权的常发性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此种危险是高层建筑物存在的必然后果,作为每一个可能发生此类侵权的建筑物使用人,对此种危险都有控制义务,这需要一种监控或防护措施或设施的建立。

在高空抛物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没有复杂的多方关系或含有多层次多阶层的关系,仅仅是一对一的民事侵权关系,本文作者观点与同意通说观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仅就如何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进行详细阐述。

一项权利被侵犯必定有一个侵权主体的存在,因此我们所设想保护高空抛物事件的主体权利救济模式路径是违反先前法律义务而承担责任。

总之,建立一种新的“违反义务—责任”模式,使之具备合理性和预防功能。

(一)理论依据当一个主体取得了某栋大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后,他就获得了因楼墙的封闭所构成的一部分相独立的空间所有权或使用权。

他应当承担以封闭空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基础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不仅仅要保证该空间不受存在于外界空间的行为的非法侵犯,也必须保证外界空间不受由存在于内部空间的行为引起的非法侵害。

1拥有大楼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本文称为大楼的管理者。

大楼管理者所肩负的安全保障责任在权利义务公式中表现为安全保障义务。

高空抛物就是典型的由存在于内部空间引发侵害外部空间合法权力,是大楼管理者违反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而真正侵权人更是存在违法行为,他两人的责任承担都是基1此行为不应进行合法性的考量,即合法行为与违法性均涵盖在此处“行为”的含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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