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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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浙财综〔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的通知浙财综〔2022〕1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稳步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覆盖率完成程度较高,电子化监管手段也日趋成熟。

为创建更高效的财政票据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行纸质财政票据整合改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改版精简票据种类取消各类定额票据、部分专用票据、竖版医疗票据等纸质票据,将除住房类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种类精简整合为“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并改版为全国统一式样(详见附件2),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二、启用时间及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浙江省财政通用票据”(以下简称新版票据),同步替代并停止使用我省原有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旧版票据)。

新版票据为单联票据,需要通过全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开具打印,手工开具无效,同步生成财政电子票据,用于票据核销等日常管理。

新版票据在报销时,应在浙江省电子发票(票据)综合服务平台()查验真伪,并按照“电子票据名称”入账。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整合改版工作,及时对旧版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和“验旧领新”等工作,并根据当地电子票据改革推进情况,按计划申请使用新版票据,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整合改版后其他管理要求不改变,按照我省现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尚未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用票单位,应按照“验旧领新”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并尽快创造条件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浙财综〔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0〕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浙财综[2010]63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6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政策,规范和明确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的使用范围,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票据申印和印制。

自2010年6月1日起,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开始受理新版“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印审批,启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同时,不再受理“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票据”(以下简称“往来款票据”)申印审批,停印“往来款票据”。

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通知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票据印刷质量,保障票据及时供应。

二、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票样详见附件2。

考虑到我省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单位开票以及财政部正在着手统一规范财政票据种类与票样等实际情况,“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监制章和票据编码暂按《关于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33号)执行,票样规格、印色、联次等按《关于印发新版浙江省财政票据票样目录和编码等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4〕68号)执行,票据用纸和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执行。

三、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

新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往来款票据”可以延至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修改)(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日《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管理,在源头上防止和杜绝乱收费、乱开票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将财政往来款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往来款票据使用及管理主体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使用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往来款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往来款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往来款票据的主管部门,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对各类用票单位进行往来款票据的日常发放、审核、核销与监督检查。

二、财政往来款票据的适用范围1、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代收水电费、借还款、工会费、房租费、代办费及其它代收代付的款项。

2、上下级之间资金划拨:如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附属单位缴款等。

3、单位之间预收预付的往来结算款项。

4、单位收取的各类押金、定金、保证金及临时代保管各种款项。

5、银行、保险公司、邮政局、税务局等退回给单位的各种退费、退赔、退款等。

6、学会、协会、学校、幼儿园等接受个人的小额赞助费(一般在3000元以下)。

7、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使用往来款票据的款项。

三、不能用财政往来款票据代替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具体事项(一)下列事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1、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让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位出租收入、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

2、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3、主办展览、展销会收取的摊位费、展位费等。

4、信息技术咨询费、科研技术协作费、课题费(上级拨入或财政补助的除外)、技术成果转让费、技术服务收费及版面费。

5、除按规定举办的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其它培训项目收费。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单位职工食堂、招待所、停车场等对外承包取得的经营收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的管理,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接受国家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票据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政票据是指接受单位发行和使用的各种形式的记载权益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支出凭证、税款收入凭证、财政存款凭证等。

第四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财政票据的发行、使用、存储、注销、销毁等环节。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发行与使用第五条财政票据的发行应当经过接受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进行发行。

第六条接受单位应当对发行的财政票据进行登记,并做好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开户单位等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七条接受单位在使用财政票据时,应当按照票据上规定的用途,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八条接受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支付款项时,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和财政管理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财务信息。

第三章财政票据的存储与注销第九条接受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财政票据的存放位置和条件,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接受单位应当定期对存储的财政票据进行清查,核对存储数量和记录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超过使用期限或已经完成使用目的的,接受单位应当于规定时间内将其注销,并做好相关注销记录。

第十二条接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销毁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注销的财政票据进行销毁处理。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接受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受单位,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发行财政票据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部门是指负责统一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废止。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2024

引言概述:财政票据是财政部门用于资金管理和付款结算的一种特殊凭证。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门针对财政票据的规范管理和运作制定的,旨在确保财政票据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有效防范风险,保护财政资金安全。

本文将以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为基础,围绕财政票据的定义、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通过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财政票据的管理流程和原则。

正文内容:一、财政票据的定义1.财政票据的概念和特点2.财政票据的种类和用途3.财政票据的发行与流通目标二、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1.财政票据的发行主体和权限2.财政票据的发行程序和条件3.财政票据的面值、期限和利率确定4.财政票据管理的内部机制和流程5.财政票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三、财政票据的使用和核销1.财政票据的支付和接受2.财政票据的持有和贴现3.财政票据的转让和兑付4.财政票据的挂失和补发5.财政票据的核销程序和要求四、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1.财政票据监督的依据和目标2.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3.财政票据流转环节的督导和审计4.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5.财政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纠正五、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责任1.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后果和责任2.财政票据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3.财政票据管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4.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变革5.财政票据管理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理总结: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财政资金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了解到财政票据的定义和特点,掌握了财政票据的发行与管理、使用和核销的流程和原则,探讨了财政票据的监督与考核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中,合理运用财政票据,加强风险防范,不仅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还能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维护公共财政秩序的稳定。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将为财政部门提供更加规范的操作指导,为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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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条财政票据印制费由各级财政分别结算支付。

第二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
第六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及时签订“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刷合同”,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应建立财政票据印制、保管和运输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八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因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财政票据损毁、丢失等情况,印刷企业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

印刷合同期满,不再承印下一年度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及时将印制财政票据的所需用品、资料交还财政部门。

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
第十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必须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单》及规定票样印制财政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及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
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监制章专人管理制度,严格领用手续,保障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防伪标志由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规定并定期更换。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规定印制防伪标志,严格保密防伪技术。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承印企业要建立财政票据仓储管理制度,库房实行单门双人岗位负责制。

定期盘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库存信息及时上报所属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严格按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的规定包装和运输财政票据,包装封签的内容与所包装票据对应一致。

第十五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要按指定方式、时间、地点运送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送达后,应按规定与接收方办理验收、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票据承印企业的印刷合同执行情况、票据印制质量、仓库安全、票据运输、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如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财政票据质量问题或发送错误等情况,各级财政票据业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尽快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合同约定取消其财政票据承印资格:
(一)财政票据印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财政票据在包装、仓储、运输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经济损失;
(三)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经整改未有明显改善;
(四)转让财政票据印制权、转包财政票据印制业务。

财政票据印刷企业被撤销财政票据印制资格的,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应当及时收回《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监督承印企业对财政票据库存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1〕42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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