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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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深化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管理,促进矿山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我局决定对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进一步深化。

具体内容如下:一、加强矿山环境保护1.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违规排放污染物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

2. 加强对矿山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矿山周边环境空气、水质和土壤的保护达标。

3. 推动矿山企业实施绿色矿山开采和循环利用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1. 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的矿山要责令停产整顿,并督促整改。

2. 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矿山生产安全。

3. 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矿山资源合理利用1. 促进矿山企业实施合理开采和资源综合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2. 推动矿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的再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效率。

3. 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规划的审核和管理,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不合理利用。

四、加强矿山综合整治督导1. 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整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的矿山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启动问责程序。

2. 加强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引导广大矿山企业和矿工积极配合整治工作。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推进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以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确保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对于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推动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告。

本通告解释权归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在进一步深化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其中面临的一些挑战和困难。

矿山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工作需要与矿山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协调。

因为在一些地方,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压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08]10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08.04.21【实施日期】2008.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阅。

现将《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认真分析本地区尾矿库立项核准、用地审批情况,以及安全、环保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研究部署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将工作抓细抓实,强化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要深入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和环境隐患整改工作,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重大安全、环境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一[2009]95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05.11【实施日期】2009.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9〕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报告。

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基本完成了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9年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工作,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2008年工作总结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落实“隐患治理年”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局(厅)、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今后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中,必须切实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几十年来,风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

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庆科资源开发中搞好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地矿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最近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深入地宣传《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和广大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到突出的地位,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效统一。

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商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做到有章可循、管理到位。

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有效地调控矿业活动及其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加强矿山开采中的土地复垦工作。

在建设项目尤其是露天采矿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必须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并作相应的资金预算。

对不符合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也不得办理新的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97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 197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2010-01-18 | 作者: | 来源:地质环境司 | 【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土资发[2009] 19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受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逐年增加,带动各级地方财政投入逐步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保证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加强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批准进行治理的项目,要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一)明确项目任务,抓好项目设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的任务、主要实物工作量、工期时限等。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规范招投标管理,接受公众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从2009年12月份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项目起,治理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开始施工前,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名称、批准部门、资金数额、承担单位、施工期限、项目区现状与治理效果对比图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项目基本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严格项目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任务书;2.经批准的项目设计;3.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4. 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5. 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施工总结;6. 工程监理报告;7. 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8.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9. 项目成果数据库(包括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10. 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11. 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12. 其他必须提供的有关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能源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电力部门、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作为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纳入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

否则,擅自施工的一律按非法建设论处,取消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

二、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由原颁证(照)机关依法吊(注)销或变更相关证(照)。

整合主体煤矿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建设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

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集中精力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发改环资〔2024〕226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4〕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近年来,我国矿井水保护和利用能力不断提升,利用量持续增长,但仍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统计底数不清晰、政策标准不完善、技术装备不完备、保护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矿井水保护和利用,缓解水资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支撑能源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煤矿矿井水,非煤矿矿井水保护和利用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处理能力和加强管网建设为基础,以完善政策标准为支撑,推进矿井水源头保护、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束激励,有效缓解矿区煤水矛盾,促进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矿井水利用量持续提高,利用率不断提升,其中黄河流域力争达到68%以上,矿井水保护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0年,矿井水管理制度体系、市场调节机制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矿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沟通联系。

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15年8月3日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

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

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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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署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 土 资 源 厅( 国 土 环 境 资 源 厅 、国 土 资 源 局 、国 土 资 源 和 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 地 资 源 管 理 局)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安 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 依据财力, 区分主次, 逐步落实。
附件: 1. 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 2. 废弃矿井调查表 3.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矿 井 关 闭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的 通 知》(中 央 编 办 发〔2008〕 4号)(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7月15日
三是提高了粮食生产能力, 促进了 农民增收。根据对 如 皋 市 搬 经 、海 安 县 雅 周 等29个 已 竣 工 省 以 上 投 资 项 目 进 行统计, 这些项目共整理土地面积23.63 万 亩 , 新 增 耕 地 面 积 达2.3万 亩 , 为 项 目 区粮食增产提供了保障, 以每亩产粮 800公斤计 算 , 增 加 粮 食 产 量1840万 公 斤, 增加粮食 产 值 超 过3000万 元 。 在 项 目实施过程中, 通过进行土地平整和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耕地面积明显增加, 同时改造了一批中低产田, 提高了耕地 质量, 建成了一批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 要求的高标准农田, 使农业产量和农产 品质量大大提高, 促进了农民增收。
二、认真部署, 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国 土 资 源 、 发 展 改 革 、环 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 周 密部署, 落实责任, 采取有力措施, 切实 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全面调查。地方各级国 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 革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立 即 组 织开展本地区废弃矿井调查工作, 并按 照统一格式填写调 查 表(见 附 件1、2), 要 全面掌握废弃矿井基本情况, 建立废弃 矿井基本情况数据库, 并实行动态信息 跟踪管理, 为做好废弃矿井治理和监管 工作打好基础 。2008年10月 底 前 , 各 省 (区 、市)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调 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并抄报发展改 革 委 、环 境 保 护 部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 ——加 强 后 期 管 护 , 促 进 长 效 管 理。南通市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 地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田 间 道 路 、林 带 等 , 制定了具体的移交管护方案, 项目验收 后, 及时向项目所在乡镇办理项目移交 手续, 并签订项目后期管理责任书, 同 时要求项目所在乡镇制定后期管护制 度, 落实管护经费, 明确管护责任, 提高 新增耕地的肥力, 加强各种配套设施的 维护保养, 利用数字化技术, 确保管护 措施的落实。同时, 对新增耕地进行土 壤质量检测, 这一做法得到了江苏省国 土厅的肯定, 海门麒麟项目获得了江苏 省土地整治项目一等奖。另外, 落实好 承包合同, 明确责任, 保证新增耕地和 设施的持久和高效利用, 对新增耕地建 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 把开发整理出的 耕 地 入 库 、上 账 , 只 要 有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耕地, 就从耕地储备中拿出与所占耕地
附件1:
废弃矿井调查汇总表
废弃矿
所属企
存在的主要安 威胁到 有无安全
治理总投资 拟治理起
编号
矿种
企业性质
危害程度
井名称
业名称

全、环保问题 的对象 处置措施
估算(万元) 止时间
填报人:
附件2:
废弃矿井名称 废弃矿井地址 所属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建井时间
废弃矿井存在的主 要 安 全 、环 保 问 题 拟治理主要内容 治理总投资估算
(三 )编 制 治 理 规 划 。 各 省 (区 、市 )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 环境保护、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依 据 调 查 成 果, 组织开展废弃矿井治理规划编制工 作。2009年3月底以前, 各省(区、市)要将 编制的废弃矿井治理规划报国土资源 部、发展改革委、环 境 保 护 部 、安 全 监 管 总局。
二是强化了农业基础设施, 改善了 农村环境。过去, 一些农村因地处偏僻, 田块零散, 农业基础设施不配套, 道路 桥梁年久失修, 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 力十分脆弱。近年来, 通过开展土地开 发整理, 有效改善了农村陈旧的基础设 施, 当地老百姓算了一笔账, 项目区争 取 到 上 级 的 资 金 等 于 项 目 区 内 30年 公 积金和劳动积累的总和, 如果由村民出 资建设, 需要项目区内每个农民出资 3000元 。通 过 充 分 利 用 这 些 资 金 对 项 目
其他 省级国土资 源部门意见 填报人:
26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废弃矿井调查表
联系电话 废弃时间
矿种 井 口 坐 标 (经 纬 度 )
企业性质 危害程度评价
关闭原因 威胁到的对象 有无安全处置措施
万元
拟治理起止时间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单 位 盖 章 )






(下转第43页)
国土资源通讯 ·2008年第15期
(四 )推 进 治 理 工 作 。 各 省 (区 、市 )国 土资源主管部 门 要 会 同 发 展 改 革 、环 境 保护、安全监 管 等 部 门 认 真 组 织 开 展 废 弃 矿 井 治 理 规 划 实 施 工 作 。按 照 轻 重 缓 急, 合理安排废弃矿井治理工程。建立 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 推广应用成熟 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 强化治理效果, 确保工程质量。
四是改善了生态环境, 推进了新农 村建设。南通市通过土地开发整理, 因 地 制 宜 , 对 田 、水 、路 、林 、村 综 合 整 治 , 桥 、涵 、闸 全 面 配 套 , 实 现 了 农 田 方 格 化、农田林网化、渠道 防 渗 化 、灌 溉 科 学 化 、道 路 硬 质 化 的 标 准 , 结 束 了 农 村 原 来 水 利 设 施 不 配 套 、道 路 不 通 达 、田 块 零星破碎、土地产出率低下的历史, 通 过改造旧村庄, 改善了农民出行和居住 条件, 改变了农村面貌, 提高了农民居 住 水 平 和 生 活 质 量 , 实 现 了 “ 民 富 、村 美 、风 气 好 ”的 新 农 村 建 设 目 标 。
一、明确职责, 密切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地区 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 应加强 对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 消除安全隐 患, 防止发生事故。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 级 发 展 改 革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监 管 等 相关部门, 指导和监督检查废弃矿井治 理, 组织开展本地区废弃矿井治理规划 的编制和实施。
经验交流
完全全解决问题, 南通市改变以往的做 法, 在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基础上, 本 着“谁用地、谁筹资”的原 则 , 实 行 企 业 、 个人集资等多元化筹资, 弥补了政府投 资的不足的问题。同时, 通过吸收企业、 民间多方参与投资, 确保项目管理水平 的 不 断 提 高 。市 政 府 还 出 台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 下自主进行土地开发整理, 对整理后新 增的耕地给予长期的承包权, 并给予一 定的经济补贴和奖励, 提高了民间参与 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另外, 发动广 大农民“以工代劳 ”, 有 效 地 节 约 了 项 目 投入的实际成本。
同量同质的耕地进行补充。 几年来, 南通市通过实施土地开发
整理, 增加了耕地面积, 改善了农业基 础设施, 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 改变了 农民居住环境, 促进了农民增收, 有力 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促进 全 市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协 调 、和 谐 发 展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补充了有效耕地面积, 实现了 占补平衡。南通市地处长江中下游, 地势 和地貌较为复杂, 辖区内有西南的高沙 土、西北的里下河低洼地和东部的盐碱 地, 一些地方农田分布不规整, 废沟废塘 分布散乱, 道路河流纵横交错, 土地产出 率不高, 老百姓戏 称 为“ 龟 背 田 ”、“ 花 渔 荡”。通过土地开发整理, 对60万亩基本 农田进行了综合整治, 新增耕地面积达 30余万亩, 建成了田块平整化、作业机械 化的高产出、高效益的农业区, 连续16年 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缓解了全市日益 紧张的人地矛盾, 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支撑。
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 形成了 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 有些存在着严重 的安全和环境隐患 。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高 度重视废弃矿 井 监 管 工 作 , 2008年1月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 了《关于进一步明 确 矿 井 关 闭 监 管 职 责 分工的通知》(中 央 编 办 发 〔2008〕4号), 进一步明确了矿山 企 业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在 废 弃 矿 井 监 管 方 面 的 责 任 。为 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 切实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加强废弃矿井治理 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改革、财政、环境保护 、安 全 监 管 等 部 门 应抓紧建立健全并落实好矿山环境治 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积极推进矿山 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为废弃矿井 治理提供资金保障, 避免造成新的遗留 问 题 。 对 财 建〔2006〕215号 文 发 布 前 的 废弃矿井治理, 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 担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 对于历史原因 造成的不属于企业职责或者无法落实 责任人的废弃矿井治理, 以地方政府为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废弃矿井 治理工程的立项, 对治理工程是否符合 规划进行监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废弃矿井的 生态环境保护、污 染 防 治 等 方 面 进 行 监 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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