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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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一、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股份行为需符合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的细则。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转让或者质押减持的行为。

二、减持的目的:减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司高级人员的融资需求,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流通性,增强董监高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三、减持的限制和要求:(一)实施时间限制1.限制减持期间: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触及减持限制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

2.减持计划公告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前的6个月内,在深交所指定的媒体上至少连续3日刊登减持公告。

3.减持实施期限:减持方自公告期满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深交所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交易。

(二)减持规模限制1.单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

2.累计减持限制: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减持期限内累计减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5%。

3.减持后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完成后,其所持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规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三)减持计划的内容要求1.减持价格:减持方需对减持股份在上市公司发行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查,并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价格。

2.减持期限: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减持方法: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股份的方式,如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

4.减持用途: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明确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

5.风险提示:减持方需在减持计划中提示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减持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6•【文号】深证上〔2023〕924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二级市场减持,是指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四、本通知所称破发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收盘价以首次公开发行日为基准向后复权计算。

破发情形下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要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前款所述主体在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身份或者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继续遵守本通知相关规定。

五、本通知所称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净资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实施细则》)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具体细则,以保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减持实施细则》中提出,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公开发行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规定实施挂牌公司减持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减持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解除禁止性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解除禁止实
施细则》)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公开披露以下内容:(1)减持原因;(2)减持股份数量;(3)减持期限;(4)减持方式;(5)减持价格;(6)减持条件。

《解除禁止实施细则》规定,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行为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发行人减持股份前应
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公告发行人解除禁令。

发行人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企业减持股份管理办法》。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

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通用3篇)沪深交易所减持新规实施细则解读篇1《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

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

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

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

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

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

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

《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

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

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根据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规”),上市公司减持股份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以下是对于这一新规的解读:
1.减持计划需提前披露:根据新规,上市公司减持计划需提前
十五个交易日进行公告披露,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

这一举措旨在增加透明度,让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减持的计划。

2.减持数量限制:根据新规,减持数量对于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存在限制。


体限制规定的是,个人或者机构在六个月内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股份的1%。

3.减持方式限制: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减持的方式限制。

对于同
一公司股东而言,单次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股份的1%。

4.违规减持的处理:新规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情况也做出了相
应处理。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违规减持,将会受到相应的监管处罚,并且可能会面临市场违规处理。

总体来说,新规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减持股份的监管和限制,意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同时,这也要求上市公司
在减持时要更加规范和透明,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数量进行减持。

根据市场分析,这一新规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减持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投资基金长期健康发展,规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若干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一)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不满三十六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三)截至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投资期限已满四十八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任意连续三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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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橙子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
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
称特定股东)。

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需强调的是,除对上述“关键少数”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外,细则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并未改变现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规则。

针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有何特殊安排?答:受《实施细则》规范的股东,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除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比例限制外,还可按照《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二的股份。

针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行为,本所将采取人工受理方式予以处理,具体业务流程可参见本所同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三关于大宗交易的受让方有何具体要求?
答:为进一步防范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减持数量、比例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除前述对出让方的合理限制外,相关受让方还需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在受让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应如何办理?答: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的,与正常办理大宗交易方式基本相同,需与受让方分别向各自托管券商提出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按照《业务指南》相关要求,股份转让双方还需配合托管券商,填报相关交易前后股份变动情况,减持方需填报其开立的所有证券账户减持同一证券的相关信息。

券商如何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业务?答:《业务指南》对会员为其客户办理以大宗交易人工受理方式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

与办理现有大宗交易业务相同,会员需对客户提交的大宗交易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就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账户、交易价格、交易股数、交易金额、减持股份数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账户准确有效,确保大宗交易申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大宗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减持股份数量符合《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有关减持比例限制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是人工受理,会员应当实时对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申报的股份数量或资金金额予以相应处理,确保人工申报数据及时纳入交易管理系统,严防清算交收违约风险。

具体办理流程方面,一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应当就同一笔交易,完整准确了解买卖双方资料、申报指令要素、减持股东类别和股份来源等信息,分别填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减持大宗交易人工受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会员单位、分支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二是交易双方所涉会员必须于交易日下午13:00前,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至本所市场监察部,并电话予以确认;三是本所依据相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处理,大宗交易具体成交结果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当日确认并发送的清算交收数据为准,本所不再发送成交回报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将不予受理,并电话告知会员业务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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