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安全利用方案(提纲)

附件22017年三明市梅列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方案为落实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闽林〔2015〕15号)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防止由于疫木流失而造成松材线虫病的扩散蔓延,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结合我区2017年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以便执行实施。
1 概况1.1 方案名称:梅列区2017年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方案。
1.2 实施时间:2016年10月~2017年9月。
1.3 疫木数量:2017年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设计出材量2770立方米(附表1)。
1.4 疫木安全利用企业:三明市碧湖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三明市添兴建材有限公司。
2 基本情况2.1社会情况梅列区地处三明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下辖陈大镇、洋溪镇、列东街道、列西街道、徐碧街道等2镇3街;铁路、公路贯穿全境,交通十分便利,为闽中商贸中心和商品集散地。
电力和通讯设备、电梯和其它大宗商品等木质包装材料首先进入梅列区,而后才分散至各县(市、区)使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入、扩散的几率逐年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
2.2林业情况全区有林地面积42.8万亩,松林面积8.8万亩,占有林地面积的20.44%。
自2004年初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以来,疫情发生点分布在全区2镇3街,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加大防除力度,疫情蔓延、扩散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3 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自2004年检测出松材线虫以来,经过几年的林分改造和综合治理,目前松材线虫病主要分布在陈大镇。
2016年秋季普查,松树枯死木122 株(其中:不明原因24 株),枯死木分布面积5467亩,分布在陈大镇、洋溪镇、列西街道、徐碧街道、台江场。
对不明原因的24株枯死木取样检测,发现3株有松材线虫,疫情发生面积415 亩,分布在陈大镇砂蕉村14林班4大班1小班和渔溪村3林班4大班3小班、15林班4大班4小班。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程序划定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的松科植物。
疫木的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过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特批的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三条疫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除治,要实行检疫封锁,控制疫情扩散,逐步缩小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率。
第四条疫木要严格管理,依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
要严格检疫执法,防止疫木流失。
第五条疫木安全利用要必须坚持既积极又稳妥原则,除害处理必须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六条所有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都必须划定为疫区。
疫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不按要求划定疫区的,由国家林业局划定。
新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县级行政区,当年不能基本拔除的,要在第二年划定为疫区。
第七条疫区经综合治理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撤消疫区的申请,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予以公布撤销。
撤销疫区的标准是:疫区内无松材线虫病死树,连续3年对活立木进行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3年期间使用引诱剂采集的传播媒介昆虫体上没有检测到松材线虫。
经过除治和林分改造,疫区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八条疫区所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松材线虫病除治计划,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除治工作。
第九条当年新发现的疫点,必须当年拔除;孤立疫点、危险性大和区域位置险要的疫点,要在3年内基本拔除。
疫点拔除后,要继续实施跟踪监测、纯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预防松材线虫病,巩固除治成果。
第十条发生面积较大,难以在短期内拔除的疫区,要组织专业队按照防治计划由边缘向内开展除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压缩发生面积,降低病死树数量。
疫木无害化处置管理 制度

疫木无害化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因疫木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疫木疫木是指因病虫害、自然灾害等原因倒伏、枯死、受损或发生病变的树木及其残余部分。
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疫木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加强疫木无害化处置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疫木无害化处理顺利进行;促进疫木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1、科学、可行、经济、实际、节能和环保。
2、分类处理,鼓励有害疫木资源化利用。
3、最大限度地实现疫木无害化减量化。
4、采取集中处置措施,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1、焚烧处置将疫木经过初级加工后,用专业设备进行焚烧处理。
2、化学处理采用化学方法将疫木进行处理。
3、物理处理1、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制定操作规程,明确人员、设备、工艺要求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在处置过程中要进行防火、防爆、防毒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3、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技能。
4、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对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疫木资源化利用1、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疫木资源化利用体系,利用疫木进行生物质能源、木材制品、建材等方面的加工利用。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开展科技研发,提高疫木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产品质量。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疫木资源化利用业务,创造更多的社会经济效益。
2、疫木无害化处置单位未能按照有关要求保障安全,导致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24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24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为切实加强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4月18日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基层畜牧兽医站示范站房建设、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畜禽标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省级配套以及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控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动物疫病监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动物疫病样品的采集和监测。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各地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中强制免疫、应急处置等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林造发[2014]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a58d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8a.png)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严防疫源扩大、疫情扩散,我局对《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1月27日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防止疫情传播扩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采伐、疫木安全利用等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称为疫点)。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
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林业厅

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 福建省林业厅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批。
福建森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森林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效益;(三)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森林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在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七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与森林生态环境相关的其他资源。
第八条严禁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二)擅自砍伐、毁坏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擅自采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四)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五)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六)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森林资源保护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资源补偿制度,对因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要求,坚持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的原则。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的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造发〔20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条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发生县级行政区内所有松科植物。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是指疫木在全程监管下,按照严格的处理要求,由待批的木材加工企业加工造纸、制作各类人造板或板材。
第条采伐者是指实施松枯死木择伐、除治性和商品性采伐的防治专业队或承包者(包括林权业主)。
第二章疫木采伐与运输
第条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商品材采伐;未发生疫情的乡镇需进行商品材采伐的,要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条除治性采伐应纳入当地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预案),根据处理能力决定其采伐量,并凭《林木采伐
许可证》采伐。
第条采伐者采伐疫木时,对枯死木要做到当日采伐当日除害处理;对枯死木数量多确实无法当日除害处理的,以及除治性和预防性采伐的松活立木,应集中堆放,派专人看管堆场,确保疫木不流失。
第条采伐的疫木确需利用的,运输前,采伐者须在疫木两头断面喷上红色油漆作标记,捆紧扎牢;运输中,采伐者须指定专人负责随车押运。
第条运输疫木除按照木材运输管理规定须凭《木材运输证》(或木材运输码单)运输外,还必须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证》)运输。
第条运输疫木须在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11月至翌年3月)内进行。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指派木材检尺员进行疫木检尺,并由其负责签发《特别通行证》,填报疫木采伐到材台帐(详见附件1)。
第三章疫木定点加工与安全利用
第条具备疫木安全利用条件的木材加工企业,可向省林业厅提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质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疫木安全利用。
临时切片点可参照以上办法提出申请,由省林业厅审
批。
第条确需利用的疫木必须运至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旋切、切片或高温热处理等除害处理,确保疫木利用安全、有效。
第条疫木安全利用原则上就地就近实施。
确实没有条件就地实施,需跨县运输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须报省林业厅审批。
第条松枯死木原则上须就地就近采取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其伐桩必须采取剥皮、喷药和薄膜覆盖除害措施。
第条采伐山场所有不利用的疫木和直径1厘米以上枝桠应集中烧毁或装袋熏蒸除害处理。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应根据自身加工能力合理收购疫木,按疫木和非发生区松木分类堆放,配齐视频监控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疫木、签收《特别通行证》,做好疫木管理台帐(详见附件2)。
第条随疫木运输的《特别通行证》,经定点加工企业盖章签收后,其上联留存加工企业备查,下联(回执联)由当地森防检疫站指定专人定期回收统计。
第条鼓励在采伐山场的山脚设立疫木临时切片点,实施疫木不下山就地利用。
疫木切片前须全部经木材检尺员检尺(或过磅),专人做好疫木管理台帐。
第条严禁木材加工企业(个人)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禁止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将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作他用。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须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疫木加工利用、边角料烧毁等工作,并按照疫木管理台帐统计加工利用数量,4月10日前报县级森防检疫站。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到材台帐、疫木管理台帐和《特别通行证(下联)》(详见附件3),及时核对相关台帐,掌握疫木进出、流向和数量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
并通过疫木管理软件传输到材台帐和管理台帐,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安全利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森防检疫总站。
第四章检查与监督
第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有经验、讲信义的防治专业队,签订具有约束力的除治合同。
特别对采伐承包者或林权业主,要把疫木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等的特殊要求和关键技术,写入承包合同,签订《疫木采伐运输承诺书》,明确责权利,促其规范采伐。
第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生产、加工、销售木材的单位(个人)开展检查,加强对采伐、运输和安全利用等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产整顿,防止违规
操作造成疫情扩散。
第条定点加工企业(含临时切片点)严重违规的,将取消或报国家林业局取消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条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和安全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1.——————县(市、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到材台帐
2.—————定点加工企业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台帐
3.————《松材线虫病疫木特别通行证》核销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