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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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奥林匹克俱乐部管理制度

青少年奥林匹克俱乐部管理制度

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活动章程总则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创建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目的是为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更好的课外体育活动场所,为国家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苗子。

第一章会员第一条年龄在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外青少年,自愿参加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执行俱乐部制度的,并按期交纳会费的,都可以申请加入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

第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热爱中国共产党,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体育事业,能发扬体育拼搏精神和为国争光精神。

(三)自觉维护俱乐部章程,遵守俱乐部纪律,服从俱乐部管理。

(四)能团结会员,互相帮助。

第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可以申报参加俱乐部的任何项目和培训。

(二)会员可以提出更好的训练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条会员应尊重教练,服从指导。

第六条对不执行章程,违反纪律,或拒交会费的,可清退除名。

第二章场馆、器材第七条会员应自觉爱护场馆和器材,如人为损坏或遗失器材,按价赔偿。

第八条会员可要求修理或更换不安全器材、陈旧器材。

第三章其它第九条每年评选八名优秀会员,会费减半。

第十条会员可充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交流和培训活动。

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日常管理制度一、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五点至十一点,下午三点至六点对外开放。

周六、周日每天上午五点至下午八点对外开放。

二、会员的招集、训练安排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会员必须遵守纪律、遵守秩序,服从管理人员和教练员指挥。

四、会员必须按项目要求着装参加训练。

五、讲文明,讲礼貌,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六、尊重教练,团结会员,爱护公物。

七、每天值班人员按时检查设备、器材的安全。

射阳县少年体育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体育俱乐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项活动的正常而有序的开展,使俱乐部的管理正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俱乐部会员的管理1、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会员证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青少年俱乐部各管理制度

青少年俱乐部各管理制度

青少年俱乐部各管理制度目标和宗旨青少年俱乐部致力于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全面发展的机会,以下是俱乐部的各个管理制度。

会员管理制度1. 会员资格:俱乐部会员必须年满13岁及以上,并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

2. 会员注册:青少年可以通过俱乐部官方网站或办公处完成会员注册过程。

3. 会员权益:俱乐部会员享有参加各类俱乐部活动的权益,并可以获得俱乐部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服务。

活动管理制度1. 活动策划:俱乐部将定期组织各种有益的活动,以促进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和兴趣培养。

2. 参与要求:会员需要按时报名参加活动,按照俱乐部的要求参与活动,并保持活跃度。

3. 监督与评估:俱乐部将对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质量和效果。

行为规范制度1. 尊重他人:俱乐部要求会员在俱乐部内外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并尊重他人的权益和个人隐私。

2. 禁止违法行为:会员不得从事任何非法活动或参与违法行为,包括暴力、欺凌、赌博等。

3. 团队合作:俱乐部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活动,并培养良好的合作与沟通能力。

管理机构制度1. 俱乐部理事会:由俱乐部成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俱乐部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理事会成员负责制定和执行俱乐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维护俱乐部的正常运作。

3. 沟通渠道:俱乐部成员可通过会员大会、投诉反馈和线上平台等渠道与理事会进行沟通和交流。

资源利用制度1. 俱乐部资源:俱乐部将合理利用俱乐部资源,为会员提供研究、锻炼、休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2. 资源管理:俱乐部将建立资源管理制度,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3. 外部合作:俱乐部将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为会员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以上是青少年俱乐部的各个管理制度,希望能为会员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平台,并引导他们健康积极地参与俱乐部活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 管理服务方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 管理服务方案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管理服务方案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营管理服务方案1. 人员管理:- 设立专业的管理团队,包括俱乐部经理、教练、助教等。

- 高品质的招聘和培训计划,确保教练和助教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经验。

- 设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2. 培训课程:- 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兴趣爱好设计多样化的体育培训课程,满足青少年学员的需求。

- 引入专业的培训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材料,提高培训质量。

- 定期组织培训课程的评估和调整,根据学员的反馈和需求来优化课程设置。

3. 活动组织:- 定期安排体育比赛和友谊赛,提供比赛机会和展示平台。

- 组织丰富多样的户外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户外运动,提升团队合作能力和个人技巧。

- 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和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培训和讲解,提供学术交流的机会。

4. 器材设备:- 提供现代化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确保学员在安全环境下进行训练。

- 定期检查和维护器材设备,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 引进新的器材和设备,与时俱进,提高培训质量和体验。

5. 客户服务:- 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团队,负责接听和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

- 提供个性化的课程咨询和建议,根据学员的需求和水平提供合适的培训方案。

- 定期进行学员和家长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总结: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运营管理服务方案应重视人员管理、培训课程、活动组织、器材设备和客户服务等方面。

通过专业的团队、优质的课程、丰富多样的活动、先进的器材和优质的客户服务,提供优质的体育培训服务,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制度

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青少年体育特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的组织、管理、活动等方面。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是:普及体育知识,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培养体育特长,增强团队精神,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俱乐部设立理事会,负责俱乐部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由校长、体育教师、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俱乐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俱乐部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长会员。

第八条普通会员:凡我校在校生均可免费加入俱乐部,享受俱乐部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九条特长会员:具有体育特长,经选拔和考核合格的学生,可成为俱乐部特长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2)免费使用俱乐部提供的体育设施;(3)优先参加俱乐部举办的各类比赛和培训;(4)对俱乐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2)积极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3)爱护俱乐部设施,保持活动场所的卫生;(4)服从俱乐部管理,接受教练和工作人员的指导。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二条俱乐部活动分为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

第十三条常规活动:包括体育课、课后训练、周末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特色活动:包括体育竞赛、夏令营、冬令营、体育文化节等。

第十五条俱乐部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活动过程中学生的人身安全;(2)科学训练,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3)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体育竞赛氛围;(4)创新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对在俱乐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俱乐部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理事会负责解释。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队管理制度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运动队管理制度

一、总则二、队伍组建与管理1.运动队组建(1)运动队根据不同项目和年龄段进行组建,确保队员年龄相近且能够形成合理的队伍。

(2)运动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定限制,以便于队伍管理与教练指导。

2.运动队管理(1)设立运动队管理委员会,由俱乐部负责人、教练员及家长代表组成,共同讨论决策队伍管理事宜。

(2)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制定运动队每月的训练计划、比赛安排和其他事项。

三、队伍训练与指导1.训练计划(1)制定科学合理的训练计划,根据队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训练内容和强度。

(2)训练计划应涵盖基本功训练、体能训练和技战术训练等内容,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比赛能力。

2.教练指导(1)教练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能够合理安排训练内容和方法,指导队员的技术动作和战术应用。

(2)教练员应注重培养队员的团队合作精神、自律意识和良好的竞技道德,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3.训练时间和场地(1)制定固定的训练时间,保证队员的日常训练,同时兼顾学业负担。

(2)确保运动队有稳定的训练场地,为队员提供良好的训练环境。

四、比赛与竞技1.参赛安排(1)根据比赛日程和队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参赛队员,确保队员的技术水平和身体状况符合比赛要求。

(2)运动队谨慎选择参加的比赛,确保比赛质量和参赛队员的身体健康。

2.比赛纪律(1)队员应遵守比赛纪律和竞技规则,在比赛中严格遵守裁判的指示和判决。

(2)队员应尊重对手,维护比赛的公平性和友好竞争的原则。

3.比赛成绩管理(1)运动队应建立完善的比赛成绩管理和统计制度,及时记录和统计队员的比赛成绩和个人表现。

(2)鼓励队员参与各项比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竞技欲望。

五、保障措施1.团队经费(1)俱乐部应为运动队设立专门的经费,用于队伍的日常训练、比赛和队员的装备购置。

2.队员保险(1)俱乐部应为运动队队员购买相关的运动保险,以应对比赛中的意外情况。

(2)队员须签署相关保险责任约定,确保俱乐部和家长对比赛中的意外事件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黑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建设黑龙江省奥运项目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并加强黑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是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充分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体育资源建立起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一种新型体育组织。

第三条俱乐部的任务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和体育技能培训,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发现、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俱乐部原则上依托于中小学校,俱乐部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第五条俱乐部重点发展乒乓球、速度滑冰、游泳、跆拳道、足球、篮球、羽毛球等项目。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代表资格、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以及单独账户的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至少有3名专(兼)职的管理干部(不含会计人员)和3名以上从事青少年体育教育、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教练员。

(二)申报单位应高度重视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工作,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已开展俱乐部运营工作一年以上。

俱乐部管理人员应具有广泛组织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体育活动和体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三)俱乐部申报项目不少于30人(含30人)的青少年、儿童体育训练队伍。

(四)俱乐部每周不得少于3次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五)俱乐部的教练员,应具备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良好的体育职业道德和管理队伍的能力。

(六)俱乐部应当服从各级各类体育部门选派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和培训。

(七)俱乐部年举办活动不得少于3次,每次参加活动的青少年不得低于100人次。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命名第七条俱乐部的申报时间及程序:(一)申报时间:每年的3月为俱乐部申报时间。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暂行管理办法为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促进我市青少年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推动和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的开展和管理规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一、俱乐部的任务与性质开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任务是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探索创建新型的青少年社会体育组织,吸引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依托体育设施、各类学校、体育健身场所等,以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和培养体育人才为目标的社会体育组织。

二、俱乐部条件1.组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位应为我市各类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学校等,创建单位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普及工作,具有满足众多(1000人以上)青少年的体育活动需求的体育场馆和设施。

2.具有必要的专职教练员或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体育健身活动。

3.俱乐部自觉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下,通过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费等资金来源,自我运行和生存发展。

三、俱乐部活动要求1.俱乐部吸纳周边青少年学生作为本俱乐部会员,组织进行丰富多彩、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会员每周能在俱乐部参加体育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

2.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所在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长沙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长沙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长沙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长沙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理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帮助青少年增强身体素质、掌握运动技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为主要目标的体育组织。

第三条长沙市体育局及各区县(市)文体新局是俱乐部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俱乐部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俱乐部,适应本办法。

第一章注册登记第五条长沙市体育局负责在长沙市民政局登记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登记审查工作;各区县(市)文体新局负责本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设立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俱乐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清算、年度检查、资金使用等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俱乐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机制。

跨区开展业务、规模较大或特色项目俱乐部,由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俱乐部由所在地区县(市)体育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奖惩第八条俱乐部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置于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醒目位置。

第九条俱乐部所聘请的教练员执教必须具有本项目国家认可的教练员证。

教练员必须凭证上岗。

聘用不具备资质的教练员执教或未将教练员资格证明置于业务开展地点显著位置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中止在该地点开展业务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体育局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第十条俱乐部应保证场地设施安全、充足,合理安排会员活动,满足会员开展活动的需要;应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执行体育总局有关青少年训练大纲,严禁为了追求比赛成绩,违背青少年科学训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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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纳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河南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俱乐部的性质是:创建单位利用自己拥有的体育场馆、人才等社会资源,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国家倡导并引导发展的社会化青少年体育组织。

是青少年体育抓“三边”(抓身边的组织、建身边的场地、开展身边的活动)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俱乐部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爱好和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增强青少年体质,并向其传授体育运动技能,发现培养体育人材。

第四条俱乐部的管理
(一)河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二)省辖市和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管理;
(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依托单位负责该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俱乐部是在体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申请单位负责创建,并接受教育、民政、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创办俱乐部的条件及申办程序
第六条创办俱乐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办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有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和较好的体育场馆设施,有一定数量符合各运动项目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
(三)有管理人员和持有《体育教练员证书》、《教师资
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体育指导员;
(四)有俱乐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各类体校、体育场馆、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大、中、小学校以及城镇社区均可创办俱乐部。

第八条凡拟创办俱乐部的单位应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订组建俱乐部事宜的协议书,经省市体育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方可开办。

第九条俱乐部要依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发政字〔2000〕055号文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合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

团体和个人会员的收费标准,要合理定价,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章俱乐部活动
第十条俱乐部的规模:综合性俱乐部会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20万人次。

单项或小型俱乐部人数不少于500人,活动规模不少于每年10万人次。

要保证会员每周参加俱乐部活动2-3次,每次活动在1小时以上,节假日、双休日积极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竞赛或交流、培训活动,吸引周边更多的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及项目设置:俱乐部开展活动的重点是全民健身,但也从中发现培养体育后备人材,二者可以包容,不能相互替代。

工作的着眼点是青少年广泛参与,以最大容量组织青少年开展活动,形成规模效益。

活动项目设置,可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96个体育项目开设,亦可结合各俱乐部的具体条件,广开竞技的、非竞技的以及青少年喜爱的民族传统项目。

第十二条俱乐部的活动要有别于传统的业余训练和体育教学模式,在活动的内容、形式、方法上进行创新和改进,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用力,贯彻“双主体育人”思路,创造新型的俱乐部体育活动模式,培养青少年的兴趣和爱好,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第十三条俱乐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

第四章体育指导员(教练、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体育指导员应热爱青少年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修养,掌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的方法。

体育行政部门和俱乐部要对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俱乐部对体育指导员实行聘任制,在任聘期间每年度予以考评,并结合工作量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俱乐部提倡聘任志愿工作者,为社会体育事业作出贡献。

第五章会员
第十七条青少年入会时应向俱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会;无法定责任能力的少年入会时,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方可入会。

第十八条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会员证由省体育局统一印制。

要保证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六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俱乐部的管理机构,加强对俱乐部工作的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俱乐部创建单位有一名分管体育的负责人主管俱乐部工作,把俱乐部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要通过结构调整建立相应的俱乐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和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分等级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场地器材、经费、标志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应给会员提供充足的活动场地以及安全、符合规定的运动器材设备。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应制订器材供应计划,保障开展活动需求,并制订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俱乐部的场地、器材、设备。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的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通过国家扶持,适当收取体育活动培训成本费等资金来源,建立自我运行的良性机制,增加自身“造血功能”。

因此,俱乐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资金:
(一)国家、省、市三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二)团体和个人会员会费、培训成本费;
(三)接受捐赠、资助;
(四)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五)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俱乐部的经费主要用于场馆设施的维修;器材添置;形象宣传;开展培训、训练、比赛、业务交流;俱乐部工作人员、体育指导员补贴;办公活动费及其他开支等。

第二十六条俱乐部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要求俱乐部资金独立核算,建立银行帐号,资金使用要有明细表,单独建立帐目等以备主管部门审核检查。

第二十七条标志。

按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每个俱乐部统一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试点单位--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

俱乐部会员服装按统一要求,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标志。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在俱乐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俱乐部,体育行政部门可给予暂停资助,限期整顿,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级直至撤消称号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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