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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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1. 总则1.0.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做到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序、快速、优质的完成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仅适用于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1.0.3执行的技术标准:JTJ061-99《公路勘测规程》JTJ/066-98《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测量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凡质量标准、等级、检验内容与方法等的要求,如未写明外,应按照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2 控制测量包括公路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的控制。

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亦可采用相同精度的GPS测量。

各级公路及建筑物的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1)三角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等级表1.0.2-1等级公路路线控制测量桥梁桥位控制测量一级小三角、导线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0~1000 m特大桥二级小三角、导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500 m大中桥三级导线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水准测量等级表1.0.2-2测量项目等级水准路线最大长度(km)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四等16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1000 m以下桥梁、五等10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3等级平均边长(km)测角中误差(〃)起始边长相对中误差最弱边长相对中误差三角形闭合差(〃)测回数DJ1 DJ2 DJ6二等 3.0 ±1.0 1/250000 1/120000 ±3.5 12三等 2.0 ±1.8 1/150000 1/70000 ±7.0 6 9四等 1.0 ±2.5 1/100000 1/40000 ±9.0 4 6一级小三角0.5 ±5.0 1/40000 1/20000 ±15.0 3 4 二级小三角0.3 ±10.0 1/2000 1/10000 ±30.0 1 32) 导线测量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3.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测绘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活动,包括:(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摄影测量;(三)各种工程测量;(四)地籍测绘;(五)沿海滩涂测绘;(六)各种比例尺地形测绘、各类境界线测绘;(七)各种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八)各种地图、地图集(册)的编制和出版;(九)其他测绘活动。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五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测的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时,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三章测绘规划及其实施第七条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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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范文大全文秘知识规章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从政策、资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持高速公路发展。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办法,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顺畅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适用于广西自治区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包括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

二、管理机构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高速公路管理政策和规划;2.监督和认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3.审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并监督收费工作;4.监督和管理高速公路运营企业;5.组织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建设管理3.1 高速公路建设立项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需提交完整的建设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2.高速公路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和环境保护因素,确保不影响自然生态和周边居民。

3.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

3.2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1.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高速公路收费站应采用先建后补的原则,确保车辆通行的顺畅和交通安全。

3.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明确,不得随意变动或收取额外费用。

四、运营管理4.1 高速公路运营企业1.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2.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和运营管理规范等。

3.运营企业应定期进行高速公路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路面的平整和交通设施的完好。

4.2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1.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是运营企业的重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

2.高速公路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保证驾驶员能够清晰辨认和遵守交通规则。

3.高速公路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维护管理5.1 高速公路维护责任1.高速公路的维护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应确保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东绕高速公路项目二分部测量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测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测量组织及配置 1分部设一个测量班(两个测量组)每组由5人组成并设专职工程师全过程地负责测量工作。

2一组负责K5+000~K12+000段的导线测量和控制测量(即导线和水准点的测量)另一组负责K12+000~K18+776段的导线测量和控制测量。

各作业队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施工测量和放样(即导线和水准点以外的测量)。

3测量班配备全站仪及水平仪等必备测量仪器测量仪器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校以满足测量精度要求。

4各项测量记录要清楚没有涂抹计算成果和图表应准确清楚。

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不得使用。

5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应收集整理齐全签字完善并按工程项目分类保存做到标识清晰查阅方便。

三、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1设计现场交桩分部工程部负责与设计单位的现场交接桩组织工作负责与相邻标段的搭接测量组织和协调各分部具体实施。

2中线贯通复测 a导线复测、中线贯通、水准复测由项目部工程部组织由两个项目分部负责实施经换手复测合格后形成成果报业主批准后方可使用。

如有偏差超标应与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和修正。

b中线上的有关控制点在施工前设置护桩护桩用混凝土钢筋固桩。

护桩等控制桩位应定期进行复核以消除自然变化产生的误差。

3施工过程测量和放样 a施工过程测量和放样分别由各作业队负责一、二分部定期复测。

如有疑问或错误应随时通知一、二分部复测。

b路基施工放样的边桩可据地形难易情况采用断面法或逐渐接近法等测设并应在施工范围以外设置方向控制桩。

c附属工程的施工放样应符合设计要求。

d特大桥控制测量采用平行四边形三角网交叉辐射控制桥台、桥墩。

控制测量精度按《测规》要求执行。

测量成果上报项目部工程部。

4换手复测(核)制度 a导线复测、中线贯通、水准复测、施工放样必须经换手复核计算换手复测后桩位方可使用换手在一分部与二分部之间、桥梁二队和桥梁三队之间进行也可在不同的计算者与观镜者之间进行相关人员应在测量记录签字认可没有经过换手复测的墩台不许开工。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一、前言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建设领域,它与经济、人民生活直接相关,是国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作为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做好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公路运营秩序,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为此,我们制定了《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二、法律适用范围《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其中,高速公路是指在设计车速时设计车速达到每小时80公里及以上的机动车行驶道路。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三、规划建设管理1. 高速公路建设与规划(1)高速公路建设应根据需求,遵循科学决策和规划原则,科学规划,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2)高速公路规划工作主要包括路线、断面、区间、节点、收费等内容,必须遵循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

(3)高速公路建设应具有可行性、先进性、经济性、安全性等特点,同时应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路线路的环境、生态、文化等因素。

2. 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1)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施工方案,配备专业的施工队伍,检查施工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时间进度。

(2)高速公路工程验收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评估,确保建设的高速公路达到车行道的设计标准。

3. 高速公路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是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清洁、防火、维修等各项活动进行管理的过程。

(1)高速公路的使用应按照收费站规定进行缴费,保证车辆按照规定出门入户,有效防止非法收费行为,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2)高速公路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开展日常清洁、绿化、除草、防火等工作,保证公路环境整洁、美观、安全。

同时,配备专业的维修队伍和设备,定期维修公路路面、设施设备等,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安全出行。

(3)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增强人员能力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执法手段,公正、严格、高效地维护秩序、遏制违法行为。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广
西境内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

根据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西高速公路的管理主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该条例对高速公路的管理范围、经营权的配置、收费标准、安全管理、维护和运输管
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
规律和用户需求,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听证和批准。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对于公
路路面、桥梁、隧道、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和检修,以及对于公路交通
事故的处理和应急管理措施等。

此外,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还对高速公路的运输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于超限超
载车辆的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维护等方面。

总之,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广西对于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对
于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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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做到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序、快速、优质的完成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仅适用于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1.0.3执行的技术标准:JTJ061-99《公路勘测规程》JTJ/066-98《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测量规范)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凡质量标准、等级、检验内容与方法等的要求,如未写明外,应按照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2 控制测量包括公路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的控制。

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 1.0.2-1的规定.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亦可采用相同精度的GPS测量。

各级公路及建筑物的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1)三角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等级表1.0.2-1水准测量等级表1.0.2-2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32) 导线测量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4注:表中n为测站数。

2. 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水准测量的精度表1.0.2-5注: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

N为测站数。

L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自费分别完成控制测量成果和复测成果,其成果应符合上列规定的等级及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并符合测量规范的作业技术要求。

成果交付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属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成果副本。

1.0.3. 施工测量1. 承包人应付检查所接收的全部永久性测量桩点,并将遗失的桩点在两周内通知监理工程师。

然后向监理工程师索取必要的测量资料,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自费完成复测,并将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据以定线与放样。

2. 承包人应核实合同文件(图纸)指明的中心线座标和原地面标高的正确性。

承包人经复测有异议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错误和正确的坐标、标高对照表,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确定之前,不得对原地面有任何变动。

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场地中的所有的永久性桩点迁移到安全位置,并加以固定性保护。

迁移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施工引起桩位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

业主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控制测量观测记录、工程放样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怀疑测量的正确性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直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5.承包人对上述测量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取得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及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即使经过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代表批准仍由承包人负责。

6.合同招待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测量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测量员、司仪员及助手。

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 路基工程测量2.1 施工测量与放样2.1.1 施工测量1. 承包人在开工之前,应复测平面控制导线和水准基点,并在此基础上加密施工需要的导线点、水准点和测设线路中线,测绘横断面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测量的内容按规定格式作出专业记录,并完成测量成果资料。

每阶段测量完成后,记录和成果由承包人的测量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并为业主所有。

承包人应留有记录和成果的副本。

3.在施工测量完成前不得进行施工,地表层为非适用材料,应予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前再次进行测量。

4.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核对全部或任何一部份工程的测量,在核对过程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测量备件及辅助人员。

2.2.1 开工之前承包人应现场测量放样,测设出路基边线、坡脚、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借土场、弃土场等的具体位置、标明轮廓线,提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2.2 一般路基与软土路基施工2.2.1 土方路基的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 2.2.1-1。

石方路基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2.2.1-2。

土方路基的检查要求表2.2.1-1注:①压实检查深度从路床顶面算起。

桥台、涵洞、锥坡、挡土墙等背后填土及其它关键部位应增加压实度的检查频率。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表2.2.-2注:土石混填路基可根据实际可能性进行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检验。

2.2.2 软土地基的沉降监测1. 沉降板和沉降仪应按要求设置。

承包人应承担未按要求进行沉降监测而造成的沉降期延长和任何施工延误的全部责任。

2.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应每3天观测一次。

路堤填筑完毕后,应14天进行一次定期观测,直至预压期限完成,多余的预压和超压填料卸除为止。

2.承包商应在路堤两侧坡脚处及两侧坡脚外5m处设置混凝土变位桩,其纵向间距不得超过100m,桥头引道地段不得超过50m。

承包人应对两侧变位桩按三维测量与沉降同步观测。

3.其他检测基础上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承包人应在每次观测后,及时整理汇总测量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

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原始记录或检查现场监测工作时,承包人不得拒绝。

3. 桥梁工程测量3.1 通则3.1.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桥梁控制网和水准基点以及桥轴线进行全面复测,根据桥梁长度,控制测量的等级和水准测量等级应分别符合表1.0.2-1和表1.0.2-2的规定.三角网导线网和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2-3、表 1.0.2-4、表1.0.2-5的规定。

1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乙级以上的测绘资格单位担任,5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担任承包人应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3.1.2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应符合表3.1.2-1的要求。

桥梁总体实测项目表3.1.2-13 . 2 基础开挖与沉井3.2.1基坑开挖和处理完毕,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后,方可进行基础圬工的施工。

基底平面位置、尺寸、基底标高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1的要求。

开挖基坑实测要求表3.2.1-13.2.2 沉井应连续下沉。

在下沉过程中,应正确掌握土层及其变化情况,做好下沉测量记录,随时分析土壤阻力与沉井重量关系。

沉井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2.2-1。

沉井实测项目表3.2.2-13 . 3 结构混凝土与预制构件安装3.3.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1-1。

混凝土基础实测项目表3.3.1-13.3.2承台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2-1。

承台实测项目表3.3.2-13.3.3墩台身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3-1。

墩台身实测项目表 3.3.3-13.3.4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4-1。

柱或双壁墩实测项目表3.3.4-13.3.5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5-1。

墩、台帽或盖梁实测项目表3.3.5-13.3.6 现场浇筑梁(板)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6-1就地浇筑梁(板)实测项目表3.3.6-13.3.7 现地浇筑拱圈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7-1。

就地浇筑拱圈实测项目表3.3.7-13.3.8 主拱圈安装和腹拱圈安装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3.8-1和表3.3.8-2。

主拱圈安装实测项目表3.3.8-1注:①正拱斜置时,4项为两对接头点(实际高程-设计高程)之差。

②L为跨径。

腹拱安装实测项目表3.3.8-23.4悬臂施工梁3.4.1 悬灌或悬拼块件前,必须对该桥墩根部(即0#块)的高程和轴线位复测确定,符合设计后,方可进行悬灌或悬拼。

3.4.2悬臂施工必须对称进行,在确保轴线位和挠度达到设计要求,其误差应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3.4.3 悬臂浇筑梁和悬臂拼装梁的实测项目及允许偏差如表3.4.3-1和3.4.3-2。

悬臂浇筑梁实测项目表3.4.3-1悬臂拼装梁实测项目表3.4.3-23 .5 桥面铺装3.5.1 平整度的允许偏差:用3m尺检查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时为3mm,其它等级公路为5mm;当用平整度仪检查时,上述允许偏差分别为1.8mm和2.5mm。

检查要求每100m查三处,每处用3m尺连续比量3尺,每尺取最大间隙点的值3.5.2标高允许偏差:+10mm-0mm。

每100 m用水准仪测5点。

3.5.3横坡度的允许偏差:水泥混凝土桥面为±0.15% ,沥青桥面为±0.25% ,每100 m检查3个断面。

3.5.4宽度允许偏差:±10mm,每100 m 量3处。

4.附则4.1 本办法与国家现行有效版有不相符时,按国家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执行。

4.2 承包商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所承包项目工程的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或作出指导等,供施工现场使用。

4.3 本办法从公布之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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