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保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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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教育环境中常见的两种权利,也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知情权是指学校或教育管理者了解学生的信息和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教育管理和决策。

而隐私权则是学生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权利。

这两个权利在教育环境中常常发生冲突,需要协调处理。

首先,我们来看看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学校知情权要求学校了解学生的各种信息,如学生的学习情况、家庭背景、心理健康等。

这些信息对于学校决策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校更好地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然而,学生隐私权却要求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让学校随意获取学生的信息。

学生有权决定是否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提供给学校,可以选择保护自己的隐私。

冲突的根源在于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核心价值观的不同。

学校知情权强调学校的管理和决策需要信息的支持,而学生隐私权则更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和尊重。

在一些情况下,学校可能会借助知情权过度侵犯学生的隐私。

学校在获取学生信息时,应遵循合理、必要和合法的原则,同时要保护学生的权益。

为了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实践:一是加强教育机构的自律与规范。

教育机构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信息收集和使用制度,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学校可制定明确的目的和原则,只收集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并合理限制信息的使用范围。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校知情权的行使不逾越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二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学校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自主权。

学校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学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告知学生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学校可以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等方式,增强学生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认识,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素养教育。

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与协调

权 利 , 们 一 方 面要 求 知 道 自己应 当知 悉 的 一切 , 人 另一 方 面 又 不 愿 公 开 自己 的 私 人 信 息 , 是 隐 私 权 与 于
知 情 权 之 间 的 冲 突就 不 可避 免 地 产 生 了 , 因此 , 何 协 调 二 者 之 问 的 冲 突 , 在 理 论 和 实 践 中都 应 该 探 如 是 索 的 问题 。
[ 收稿 日期 ] 0 5—1 2 20 O一 8
[ 作者 简 介 ] 刘春 荣 ( 9 6一) 女 , 17 , 黑龙 江 绥 化人 ,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讲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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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哈 尔 滨学 院 学 报
20 0 6正
权 利 。 隐私 权 的 主体 只能 是 公 民 , 然 企 业 法 虽 人 的商 业 秘 密 也 具 有 隐 蔽性 , 它 不具 有 隐私 但 所 具 有 的与 公 共 利 益 、 体 利益 无 关 的本 质 属 群 性 , 以法 人 不 能 成 为 隐私 权 主体 。 隐 私权 的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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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
第 6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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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 7 1 2 NO 6 .
20 0 6年 6月
Jn 0 6 u .2 0
[ 文章 编 号 ] 0 4 5 5 (0 6 O — 0 3 — 0 10 - 8 6 2 0 )6 O 9 4
对 隐私 权 的 定 义 就 是 一 句 话 : 就 是 让 我 独 处 “
具有法律 意义上 的隐 私权最 初 源 于美 国, 由
范 围 , 于隐 私 的界定 , 国法学界 可 谓仁 者见 对 我 仁, 智者 见智 , 众说 纷 纭 , 大致 有 以下几 种 观点 :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协调原则作者:侯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互联网络的爆炸式发展,隐私权与知情权这两项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人们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隐私权与知情权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在对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进行协调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宽容协调原则”以及“人格尊严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一词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公开等的一项人格权利。

具体而言,隐私权的主体对是否公开隐私、公开的内容及程度等拥有决定权。

而知情权这一概念是在隐私权被提出之后提出的,是与隐私权相对应的概念。

《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这是生而为人的自由。

知情权是实现表达自由的基础,为媒体报道新闻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所谓“公众人物”,即拥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自然人,如歌星、模特、科学家等。

普通人希望知晓公众人物的相关信息属于正常的精神需求,而且公众人物通过披露个人信息,可以以此谋取利益或者获取大量社会关注度,因此,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二)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他们的一言一行与其执行的公共事务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他们予以监督,对他们的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

而这种知情权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发生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侧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政权,限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个人信息知情权与他人隐私权的冲突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浅谈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是当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数码设备日益普及,学生隐私数据容易泄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存在矛盾,给教育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本文将从两者的定义、特征、冲突与协调四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旨在为教育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先了解一下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的定义和特征。

学校知情权指的是学校管理者必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成绩、日常行为等)有所了解,以便进行教育、管理和评估工作。

比如,学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等。

这些信息的获取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学习和成长,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学生隐私权是指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

学生隐私权的特点主要有:自主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法律保障性。

这些特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被尊重。

两者的特点决定了学校知情权和学生隐私权不仅有关联性,更存在矛盾性。

二、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表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学校要获取不同的学生信息,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行为记录等。

如果学校对这些信息的获取、使用、披露不当,将会对学生隐私权构成威胁。

在具体的实践中,学校知情权与学生隐私权常常较难协调。

1.教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权衡的问题学生个人信息、成绩等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学校管理者只能在有必要的情况下获取,并且只能用于教务管理和学生服务。

但是,在一些学校或一些特定情况下,却存在过度依赖和滥用的现象。

比如,有些学校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将学生信息披露给了抄袭检测公司、家长和社会人士,这些人就会根据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干涉。

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有悖于学生隐私权的原则,而且可能给一些学生带来不必要的压力,甚至导致学生的抵触心理。

2.教育科技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在数字化时代,带有监管意味的科技产品服务也越来越普及,许多教育科技产品被用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简答题、案例分析)个人隐私权
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的含义 隐私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预的私人生活。 二、隐私的基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
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

1、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
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
“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
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
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在现行的法
律规定下,这一类侵权行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或以营利为目的,对他人
肖像权进行了侵犯,可以适用于民法规定对侵权 行为其加以处罚。
2、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 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 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 (hacker),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 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 现或知道黑客身份,这就需要一支高技术的网络 警察部队提供保护。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 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 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 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其 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252条规定,构成侵犯 通信自由罪。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 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 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 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 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 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 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 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 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 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 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为了进一步保护公众的隐私权,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对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

而与此相对,公众人物作为活在媒体闪光灯下的群体,点滴的隐私都会被无限的放大,更有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传媒为了刺激公众的眼球,扭曲事件真相,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混淆是非黑白的报道,严重影响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

标签: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冲突与协调一、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案例在如今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传媒的力量越来越大,不仅娱乐明星的八卦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在人肉搜索盛行之下,连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也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一夜成名。

如“杨丽娟事件”,当时的报道铺天盖地的席卷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南方周末》首当其冲,因相关报道涉及杨丽娟及其家人的隐私而被告上法庭,这一诉讼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这一组对立矛盾的思考。

从表面字义来看,知情权即为知道自己应该知道的关乎自己或别人的事情,而隐私权即为隐瞒自己不想被别人知道的事情,简单来看二者似乎是一组对立的矛盾概念,但是,作为社会中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身份地位决定了他们的高曝光率,这种高曝光率的背后就是对隐私空间的限制,因此,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公众人物要比普通群众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就得赤裸裸的接受大众眼光对其隐私生活的窥视与探究。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大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分析(一)经济条件:传媒经济的激烈竞争21世纪是一个信息膨胀的年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总是充斥着这样那样的资讯信息,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大众传媒背后所隐藏的巨大利益更成为众多商家追逐的对象。

在这样诱人的利益刺激之下,个别明星和娱乐媒体联合起来上演了一出又一出的头版头条,明星偶像需要的是高曝光率带来的演出机会及广告代言,娱乐传媒需要的是高销量带来的利益资金。

二者的合作看起来默契十足,可是利益的天平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当作为社会行业团体的娱乐传媒内部竞争加剧时,一些不良媒体便开始了不正当的职业操作,无所不用其极的跟踪、偷拍,严重影响了对方的正常生活。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解决_唐其华

到极大的尊重与提高。公民个人私生活越来越得到重视 与尊重。个人隐私应当得到允许与保护的观念逐步深入 人心, 并在实际生活中得到重视与维护。 二、 新闻报道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侵害隐私权也是新闻侵权的一种重要类型,新 闻以公开为要旨, 而隐私则要求保守秘密, 两者性质截然 相反, 因此隐私是新闻极容易触及的内容, 尤其在对一些 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报道中,稍有不慎就会构成对隐 私权的侵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 公众人物总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各种新闻媒体追踪 报道的目标,他们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明显高于常 人。例如一些名人传记类的文章本来是为了让人们更好 渲染一些已 地了解这位名人, 但作者为了更加6 吸引人 6 , “初恋 ” “黄昏恋 ” “三角恋 ” 经故去的名人所谓的 、 、 等, 造 成了不良影响, 引起他们后人的不满, 照样会引发诉讼。 英国伦敦高院的法官宣布: 英国《镜 !//! 年 7 月 !8 日, 报》 的一篇文章违背新闻诚信原则, 侵犯了英国超级名模 内奥米・坎贝尔的个人隐私,故判决该报向内奥米赔偿 这 73// 英镑 9 约合 3/// 美元 : 。英国媒体纷纷刊文认为, “里程碑 ” 是英国涉及名人隐私权的 式判决, 它将向英国 媒体敲响警钟, 不能再捕风捉影, 大肆炒作名人的隐私以 牟取暴利了!该报编辑皮尔斯・莫根在一篇他编发的文 “内奥米曾频频参加毒品瘾君子的聚会。 ” 章中称: 这下子 《镜报 》 非同小可, 因为 毕竟是英国有影响的大报, 它刊登 的消息应该被认为具有可靠性和权威性。内奥米认为这 篇文章严重损害了她的个人名誉,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 权, 且违背了新闻诚信的原则。为此, 她一纸状书将英国 《镜报 》 的编辑皮尔斯・莫根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 《镜报 》 后认为, 这篇文章有失新闻的真实性, 没有可靠的 出处, 因此客观上给内奥米的名誉造成了侵害。 我们知道,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并不享有同样的隐私 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 国家利 益及公众知情权, 凡是涉及到这个范围的, 公众人物就没 有隐私可言。 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自己的新闻自由权时, 为 “星 ” 了公众的知情权, 会拼命去探访一些 们的隐私, 明星 因此可能认为, 媒体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 实际上 这时是一个权利和另一个权利的碰撞,两个权利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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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8条 以 及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保 守 国 家 第 中 秘 密 法 实 施 办 法 》 4条 中 的 某 些 规 定 . 是 “ 会 稳 定 ” 第 但 社 一 词 却 已 经 远 远 超 出 了保 密 法 规 定 的范 围 实 践 中经 常 有 个 别 地 方 的 官 员 因 害 怕 曝 光 , 截 断 邮 路 、 缴 报 纸 以及 查 禁 宣 而 收 传 材 料 的 事 件 . 是 当 地 政 府 打 着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旗 号 大 张 都 旗 鼓 地 实 施 的 。 此 , 会 稳 定 会 成 为 一 个 巨 大 的 1袋 . 有 因 社 2 1 所 政 府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认 为 不 方 便 公 开 又 找 不 到 合 适 理 由 的 信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行 ) ( 下 简 称 《 法 》 的 相 继 颁 布 , 志 试 》以 办 ) 标
着 我 国 环 境 知 情 权 的法 治 进 程 迈 上 了 新 台 阶 。 一 般 认 为 《 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中保密 方面 的规 定是 第 l 第 4款 , 4条 即
“ 政 机 关 不 得 公 开 涉 及 国家 秘 密 、 业 秘 密 、 人 隐 私 的 政 行 商 个
者 之 间 的 冲 突 已成 为 一 个 不 可 回避 的 f题 , 情 权 义 务 主 体 因 不 公 开 信 息 界 定 不 明 , 政 机 关 以 保 密 为 由 不 予 公 开 . 重 阻 " l 知 行 严 碍 了公 众 获 知 环 境 信 息 的 知 情 权 的 实现 。通 过 对 专 门信 息 法 规 范 中环 境 信 息公 开 的 现 状 与 不 足 的 分 析 . 析 知 情 权 与 保 密权 分
的 冲 突原 因 . 协 调 知 情 权 与 保 密权 的 利 益 以
关 键 词 政 府 信 息 环 境 信 息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密 权
中图分类 号 : 6 1 D 3. 3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6 2 9 6 ( 1 ) — 0 0 O 1 7 — 0 42 00 0 2 一 3 0 3
中 . 密 部 分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作 用 . 它 是 这 个 权 利 立 法 或 保 说
法 规 的 核 心 与 灵 魂 也 许 并 不 过 分 。2 0 0 7条例 》 以下简称 《 ( 条例 》 和 国家环 保总 局颁 布 的《 境 )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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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漫公舁巾 爝 傈 权灼冲突与 知—权与 协调
李 岩
( 江 林 学 院人 文 学 院 浙 江 临安 3 0 ) 浙 13 0 1
摘要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障 的任 务 之 一 在 于 明确 界 定 不 公 开 信 息 , 以 知 情 权 与 保 密 权 之 间 的 界 定 显 得 至 关 重 要 实 践 中 2 所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有 关 主 管 部 门或 者 同 级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大 。 是 . 是 一 种 错 误 的 认 识 , 确 的做 法 是 尽 可 能 详 尽 地 但 这 正
家 秘 密 方 面 的 法 律 为 准 。关 于商 业 秘 密 、 人 隐 私 等 保 密 权 个 也 有 类 似 缺 陷 。再 次 ,条 例 》 《 《 与 办法 》 于 知 情 权 例 外 的 内 对 容 规 定 得 不 够 全 面 在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的法 律 法 规 中规 定 的 不
部 门认为 不公 开可能 对公 共利 益造成 重大 影响 的涉及 商业
多 规 定 已 经 不 能 适 应 信 息 社 会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的 需 要 . 毕 竟 但
有 法 可 依 .且 保 守 国家 秘 密 方 面 的 法 律 在 法 律 位 阶 上 高 于
《 例》 办法 》 在推行环境 信息知情权 时必须 要 以保 守国 条 和《 ,
息 都 可 以 以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理 由 不 予 公 开 至 于 公 共 安 全 、
环 境 知 情 权 保 障 的 任 务 之 一 就 在 于 明 确 界 定 不 公 开 信 息 , 给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留有 过 多 的 自由 裁 量 的空 间 . 免 其 不 以 利 用 种 种 借 E限 制 公 众 获 取 信 息 。 所 以 , 环 境 知 情 权 立 法 l 在
经 济安全 , 同样存在类 似的 问题 。 也 其次 ,条 例》 办法》 《 与《 关
于 知 情 权 例 外 的 规 定 对 于 政 府 机 关 实 施 信 息 不 公 开 不 具 有
操 作 性 。 于 国 家 秘 密 . 国有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 然 其 中 很 对 我 虽
府 信 息 ” 《 境 信 息 公 开 办 法 ( 行 )第 1 规 定 :环 保 部 ;环 试 》 2条 “ 门 应 当健 全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发 布 保 密 审查 机 制 . 明确 审 查 的程 序 和 责任 。 保 部 门 在 公 开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前 , 当依 照 《 环 应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守 国家 秘 密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和 国 家 有 以 法 关规定进 行审查 。环保部 门不得公 开涉及 国家秘密 、 业秘 商 密 、 人 隐私 的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 是 . 权 利 人 同 意 或 者 环保 个 但 经
公 开 信 息 视 乎 应 该 越 少 越 好 .这 样 才 能 显 示 出 公 开 范 围 之
秘 密 、 人 隐 私 的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 以 予 以公 开 。 保 部 门 对 个 可 环 政 府 环 境 信 息 不 能 确 定 是 否 可 以公 开 时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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