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解读

第一节准则概述一、修订背景1.吸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内容,完善我国准则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曾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对此,我国已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并且在实务中实施良好。
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2006年30号准则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因此,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2.保持与2011年新修订的国际列报准则持续趋同2011年6月1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于2012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国际列报准则的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二是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针对国际列报准则的这些新变化,为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开展了30号准则的修订工作,并广泛征求部分中央国有企业、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之后,2012年5月17日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二、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企业会计准则 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指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由此导致的数据口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第七条资产负债表列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一)资产;(二)负债;(三)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
对于以一年为报告期的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分类标准和顺序进行列报。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金额。
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金融资产、存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顺序列示;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顺序列示。
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金额。
流动负债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等顺序列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顺序列示。
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以及盈余公积等。
第十条资产负债表上有关项目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前后各期一致性原则予以设计。
201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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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 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评价企业自报告期 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 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 策的意向等因素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在附注中披露相关因素 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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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财务报表表头 企业名称 资产负债表日或涵盖的会计期间 金额单位 合并财务报表应予标明 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在附注中披露年 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不可比的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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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资产负债表 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按流动性顺序列示 多种经营企业,可混合列报 同时包含一年内和一年后项目的,分别披露 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借款、递延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等一年内偿付(摊销)部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3
主要准则内容
正常营业周期 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的期间。 通常短于一年;长于一年的,相关资产仍划分为流动资产, 如房地产企业、造船企业等 不确定的,以一年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 条款与流动性划分无关,如可转换工具负债 超过一年清偿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划分为流动负债,包括 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
1
一、主要准则内容
二、主要修订变化
三、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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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准则内容
修订背景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7年9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 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正式引入“综合收益” 的概念。我国于2009年6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 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的列报》,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划分为“满足特定条件 时后续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 的项目”两类区别列报。 •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亟待规范。
2014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05)

2014 年八项企业会计准则大修订简介2014年1月至3月,财政部陆续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七项企业会计准则,虽然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之后,财政部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五个年报通知及若干会计处理规定和复函,但如此大规模的准则修订和增补尚属首次。
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另外,财政部还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可看作是准则中规定的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区分原则在具体业务中的运用指南。
一、修订或新增的八项准则与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注:参考视野贴-最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与对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二、修订的五项会计准则(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2014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 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本准则要求调整比较数据。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共八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以及衔接规定和附则。
新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补充纳入准则正文,还对我国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解释、讲解中相应的规范性条款内容进行了整合。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 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 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项目。
详见 2014《CAS 30 —财务报表列报》VS 2006 《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
2014财务报表列报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的变化

2014财务报表列报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的变化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对应原准则(财会[2006]3号)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对比如下(注:新准则红色字体为新增内容,旧准则绿色字体为删除内容):。
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政策条文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修订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2014-10-16 作者:佚名评论:0阅读:9517•[文库]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讲义•[文库]《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文库]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新旧变化对比•查看更多相关文章>>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
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
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
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
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
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讲解
二、修订的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资产负债表
所有者权益类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设臵“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变动
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 107 180 21 200 744 360 1 196 900 34 820 13 160 679 040 1 091 700 620 000 11 060 15 080 620 000 11 060
5.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6.综合收益总额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二、修订的内容
一、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横向)
增加“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项(纵向)
列示“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综合收益的具体组成部分在利润表中列报,而不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中列报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等企业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 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和一年之后预 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
二、修订的内容
二、其他变动:资产负债表
正常营业周期(第十七条) 定义: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 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 持有待售的列报(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 臵组中的资产、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臵组中的负债归类 为流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版本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 1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2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续)
• 重要性(续)
2014年修订版 2006年版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 重要性应 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 当根据企 有重要性。 业所处环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 境,从项 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 目的性质 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 和金额大 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 小两方面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 予以判断。 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 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 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主要修订内容(续)
• 综合收益(续)
2014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 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 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 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 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 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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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版
注:《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3号》第七 条:“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反映企 业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未在损益中 确认的各项利得和 损失扣除所得税影 响后的净额。“综 合收益总额”项目, 反映企业净利润与 其他综合收益的合 计金额。
主要修订内容(续)
• 财务报表附注
增加“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 限的信息”的要求(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5目)。 增加“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 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 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准则三十九条第(六) 项)。
主要修订内容(续)
• 重要性
此次修订将原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P501)提及的判断重要性的具体考虑 因素增加在准则正文中(第十条),并强调“对各项目重 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 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如,对某些制造 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 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但对该企业而言,应 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报表和附注的若干参考格式(续)
•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原项目 净利润(横向) 无 现项目 变化 取消单独披露,与“其他综合收 益”一行合并为“综合收益总额” 一并披露 在本年金额和上年金额中单列
无(纵向)
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对于发行归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优先股等工具的企业,其所 有者权益的列报格式应同时遵循《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有关规定。
主要修订内容(续)
• 综合收益(续)
2014年修订版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 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 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 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 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 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 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 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 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项目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合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报表和附注的若干参考格式(续)
附注(新增披露的内容)(续)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比较信息的列报
通常情况下,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附注 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时,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 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及相关附注 提示:由于在2014年年报中涉及根据本年新发布或新修 订的各项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因此对于涉及 追溯调整事项的公司,2014年年报中的资产负债表需列 报三期数据:2014.12.31、2013.12.31、2013.1.1(其 中后两列按追溯调整后的金额列报)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划分
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列 报”中的相关内容上升至准则正文层面,如“正常营业 周期”的概念和确定等。 新增加了混合列报和一些披露的内容(准则第十六条)。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划分(续)
2014年修订版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006年版 第十二条 资产和 负债应当分别流 动资产和非流动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 资产、流动负债 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 和非流动负债列 示。 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从事多 种经营的企业,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 金融企业的各项 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 资产或负债,按 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方式。 照流动性列示能 够提供可靠且更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 相关信息的,可 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 以按照其流动性 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顺序列示。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 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 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 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无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持续经营(续)
主要修订内容(续)
• 财务报表附注(续)
2014年修订版 准则三十九条第(六)项 2006年版 无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 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 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主要修订内容(续)
• 财务报表附注(续)
增加“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 政策及程序的信息”(准则三十九条第(八)项)。 增加 “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披露信息:其他综合收 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其他综 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增加了“终止经营”的相关披露信息,包括终止经营的 概念以及在附注中的披露要求(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 二条)。
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 现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 变化
交易性金融负债
无 无 无 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名称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 递延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权益工具 增设 增设 增设 需要时可增设 *
报表和附注的若干参考格式(续)
• 利润表
原项目 无 现项目 营业外收入下增设“其中: 增设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细化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按以后是否能重分类进损 益区分为两类) 变化
报表和附注的若干参考格式(续)
• 附注(新增披露的内容)
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
项目 耗用的原材料 产成品及在产品存货变动
职工薪酬费用 折旧费和摊销费用 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 支付的租金 财务费用 其他费用 合计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报表和附注的若干参考格式(续)
• 附注(新增披露的内容)(续)
按功能分类的利润表项目
如果企业过去有多年亏损的记录等情况,需要通过 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 资的潜在来源等相关因素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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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订内容(续)
• 持续经营(续)
2014年修订版 2006年版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 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 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续)
• 重要性(续)
2014年修订版 2006年版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 重要性应 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 当根据企 有重要性。 业所处环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 境,从项 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 目的性质 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 和金额大 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 小两方面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 予以判断。 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 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 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 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划分
示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长于1年, 其中已经开发完工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存货在资产 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列示,企业对于该存货还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的金额。
主要修订内容(续)
• 流动性和非流动性的划分(续)
2014年修订版
主要修订内容(续)
• 综合收益
主要是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财会[2009]16 号文的相关规定纳入,并充实其内容,例如引入了“以 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区分(准则第三十三条)。 在新修订的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指南中所附的资产负 债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中,“其他综合收益”成为 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大类下的一 个单列项目,而不再是“资本公积”的一个明细项目。 同时增设“其他综合收益”一级科目。
2014年修订版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 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 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 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 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 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 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 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 的编制基础。 2006年版 以持续经营 为基础编制 财务报表不 再合理的, 企业应当采 用其他基础 编制财务报 表,并在附 注中披露这 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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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主要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