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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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

水利工程评标办法一、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水利工程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评标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利工程评标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评标的目的、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的程序和评标的标准等。

二、评标的目的水利工程评标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择出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承包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和管理具备高质量、高效率以及安全可靠性。

评标的目的还在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验证性。

三、评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评标工作应当公开和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平等地了解评标过程,并有权提出有效的异议或申诉。

2. 公正竞争原则:评标过程应当保障所有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益,不得对某一特定投标人提供特殊待遇或歧视其他投标人。

3. 诚实守信原则:评标过程中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

4. 经济效益原则:评标应当注重工程的经济效益,确保选中的承包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投资回报。

四、评标的程序1. 投标文件的准备: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2. 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的密封口,并核实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对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安全管理计划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4. 综合评分和排名:评标委员会根据每个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经济方案、安全管理计划等方面的评审结果,综合评分并排名。

5. 中标确定:根据排名结果,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五、评标的标准1. 技术方案:评价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包括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以及对施工方法、材料选用等方面的评审。

2. 经济方案:评价投标人的经济方案,包括对投标报价的评估,要求承包商能够提供合理的价格,确保工程的经济效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行业内部制定的评审标准。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条件: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备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8周岁及以上;3.身体健康,符合岗位需求;4.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为水利工程;5.具备取得较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师资格或第三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6.在水利工程领域取得卓越的成果或者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力;7.具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素质: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敬业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3.在水利工程技术领域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4.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不断追求进步的意识。

三、学术造诣和科研成果:1.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对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具有独立掌握和应用能力;2.在水利工程领域具有相关的科研项目经验,在项目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较好的成果和经济效益;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并对同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4.获得过科技奖励、专利等相关的学术、技术成果。

四、业务能力:1.具备水利工程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2.具备设计、施工、管理、调研、教学等相关水利工程工作的能力;3.能够独立承担或参与相关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4.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解决实际工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难题。

五、业绩表现:1.在水利工程领域取得过突出成绩,并获得相应的表彰或荣誉;2.在工作中取得过较为明显的经济效益;3.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意识,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系列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包括基本条件、个人素质、学术造诣和科研成果、业务能力以及业绩表现五个方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2024-2025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构建生态保护大格局,打造绿色生态宝地,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现就做好2024-2025年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谋划,高质量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各市、县(区)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准确把握水土流失系统性、综合性治理内涵,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结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学谋划水土保持项目,充分发挥水土保持治理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把我区打造成绿色生态宝地,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水土保持力量。

二、扎实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各市、县(区)要根据自治区水利、发改等部门编制印发的《宁夏2024—2025年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宁夏淤地坝建设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十四五”实施方案》以及《黄土高原地区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工程实施方案(2024-2028年)》,结合全区小流域划分成果,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各类工程规模、数量、投资标准、报告编写及设计资质条件等,均依据水利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宁水保发〔2021〕16号)、宁夏“十四五”淤地坝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了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水利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概述1.评审范围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科研、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2.评审等级水利系列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3.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能力、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4.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批准五个阶段。

三、评审条件具体要求1.初级职称(1)学历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2)专业要求:水利相关专业;(3)工作经验:1年以上;(4)业绩要求:具备一定的水利工程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5)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2.中级职称(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2)专业要求:水利相关专业;(3)工作经验:5年以上;(4)业绩要求:具备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实践经验,能独立负责水利工程项目的技术工作;(5)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3.高级职称(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2)专业要求:水利相关专业;(3)工作经验:10年以上;(4)业绩要求: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取得较显著的成果;(5)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四、附录本评审条件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评审条件同时废止。

注意:本文为范例,实际应用时需根据具体政策和要求进行调整。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合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三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人以上(含人)单数组成,其中经济和技术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多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熟悉招标项目特点,具备与评标专家类似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密。

因招标工程技术、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特殊指定专家的,需招标人书面报请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指定专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授权,可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评标方法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任何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八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普通合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应重点审查投标人资格,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十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份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水投集团、水发集团、银川中铁水务集团:为切实做好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等工程安全度汛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堤防水闸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运管函2024〔123〕号)要求和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汛前检查部署,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颠覆传统认知的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面临重大考验。

堤防、水闸、水库工程是防洪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和堤防、水闸、水库大坝安全度汛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度汛准备,抓细抓实堤防水闸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坚决守住工程安全底线。

确保实现“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的目标。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堤防、水闸、水库运行管理要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于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管护主体责任不落实或不明确的,尽快落实有关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确保工程运行有人管、管护责任有人负,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加强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从责任落实、监测预警、工程调度、巡查防守、险情处置、转移避险等环节,全过程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为在建水利工程,堤防、水闸、水库大坝安全度汛提供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1998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制定和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一)招标文件;(二)开标前会议纪要;(三)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四)标底;(五)投标文件。

第六条自治区、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的主管机关,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查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审定标底;(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五)签发中标通知书;(六)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第七条评标定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

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一)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二)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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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三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7人以上(含7人)单数组成,其中经济和技术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多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熟悉招标项目特点,具备与评标专家类似的业务能力。

第五条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密。

因招标工程技术、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特别指定专家的,需招标人书面报请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

指定专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授权,可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评标方法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任何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八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九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应重点审查投标人资格,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第十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技术标部分不作为中标与否的决定因素,但须有满足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相应措施,必须通过技术性评审,方可作为最低投标价法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二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或推荐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招标工程概算投资。

投标限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重要单价低于评标价15%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做书面澄清说明,不能充分说明低价理由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处理,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

第十五条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十六条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各评审要素所占的分值,由评标专家分别对投标文件各项评审要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进行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项目投资相对较大、施工技术相对复杂或者难度较高时,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以选择编制标底或者不编制标底两种方式。

招标项目设标底的,标底编制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与具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完成,标底必须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方为有效,所有参与标底编制活动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设臵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

投标限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此时评标价为所有在最高限价的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即:C=(N1+N2+N3+…Nn)/n式中:C为评标价;N为在最高限价的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报价;n为在最高限价的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采用编制招标人标底的方式招标时,评标价的确定采用复合标底的形式。

评标价计算式为:C=K×A+(1-K)×B式中:C为评标价;A为招标人标底;B为投标报价在招标人标底的85%(含85%)到110%(含110%)之间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不在该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复合标底的计算,当该范围内的投标单位为零家时,复合评标价为招标人标底,即C=A;K值为权重系数,权重值K为0.3、0.4、0.5、0.6、0.7中的任意一个数,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各项评价指标分值设臵如下:(1)投标报价分值在40-50之间设臵。

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议取小值,相对简单的工程建议取大值。

投标报价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总报价。

以评标价为基准,投标总报价在-2%(含-2)到-3%(含-3)范围内的报价,得满分;每低于评标价-3%一个百分点扣0.3-0.5分;每高于评标价-2%一个百分点扣0.5-1.0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

扣完不得负分。

②投标报价的完整性。

③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④主要单价分析的合理性。

⑤各项单价的均衡性。

(2)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应在35-45之间设臵。

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议取大值,相对简单的工程建议取小值。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②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③施工进度和工期安排的可靠性和合理性④施工设备的数量和主要机具⑤劳动力及主要材料等资源配臵⑥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措施⑧拟投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3)施工企业信用本项设定为15分。

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积分大于 4000分(信用等级AAA)得15分。

信用积分在1000~4000分之间(信用等级B至AA)的,按照内插法计算信用评标得分,计算式为:C=(B-1000)*3‰+5式中:C为企业信用评标得分;B为企业信用积分。

第四章评标组织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

主任委员由评委成员推选产生。

主任委员与评委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必须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标;(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初评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只有初评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以进入详评。

评标委员会按照标准认真审查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函。

第二十四条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评委应当根据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审查情况和对澄清函的回复情况,评议形成商务组意见和技术组意见,分别向评标委员会汇报。

各评委在评审投标文件及听取专业组汇报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分值范围内对每一个投标文件独立赋分。

统计汇总评分结果时,应当去除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各一个后进行汇总,按照汇总后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报告应当经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名。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说明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负责将评标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不限于此):(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章定标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媒体上对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无异议的,招标人应按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监督部门可以对各评委的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在监督部门对评委进行询问时,评委有义务回答相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监督报告。

当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反评标纪律问题时,监督部门应当据实在监督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导则发布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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