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的宪法草案,是中国共产党推动实施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文件。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体与政体:宣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国家机构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
2.土地革命与生产关系:宪法大纲规定实行土地革命,实现土
地从地主集团中归农民所有,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制与城市资本主义企业私有制,并提倡合作经济。
3.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定实行包括8小时工作制、福利保障、
社会救济等一系列保护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4.人民民主与权利保障:规定实行无条件普选和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权利,规定实行妇女的平等权利。
5.教育与文化:提出普及教育、扫除文盲、发展文化教育等文
化建设的目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第一次以宪法形式
明确提出实现土地革命、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人民民主等基本原则,为后来的中国共产党制定国家宪法奠定了基础。
2.宪法大纲中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工人和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劳动者保护工作,并对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产生了影响。
3.宪法大纲中提出了普及教育、发展文化的目标,这为中国共产党后来进行意识形态斗争和文化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体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国共产党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背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历史背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通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农红军领导下建立的第一个革命政权所制定的宪法。
它是一份具有强烈革命精神的宪法,展示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共同抗日而给予全民权利与利益的情态。
历史背景:1.国民党政府对于工农红军的镇压1927年蒋介石发动了四一二政变,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的合作关系瞬间破裂。
接下来一段时间间,国民党政府展开了针对共产党和工农阶级的镇压。
可是工农红军却越战越勇。
后来,“长征”粉碎了敌人的围攻。
1931年在江西瑞金,共产党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
2. 苏联革命的影响苏联建国后,成为了许多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灵感之源,包括了当时的中国共产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起草既反映了斯大林领导下的苏联革命的经验,也表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实际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将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反映了当时中国工农红军的革命实践和经验的结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
3. 抗日战争的开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抗日战争的开端,中国共产党在工农红军的基础上领导全国共产党,民族资产阶级等团结抗日,进行了长达8年的艰苦卓绝的斗争。
最终,中共在中国革命中取得胜利。
总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逐渐成长为中国近代史上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并最终赢得了中国人民的支持和尊重。
同时,它也为中国共产党今后制订和实践伟大的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重要经验。
中国革命历史上的第一部根本大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民民主的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性。
它与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所谓“宪法”、“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大纲》,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保证革命在全中国胜利的纲领。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这次大会,庄严地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共17条。
《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宣布中华苏维埃要在全中国实现的基本任务。
”这部《宪法大纲》是在革命战争日益剧烈和扩大、苏维埃政权还没有在全中国普遍建立的时候制定的。
因此,它在第一条中,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上述基本任务和目的,这个大纲确定了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的各项革命纲领和政策、方针。
在消灭封建剥削方面,规定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在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方面,宣布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
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商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回国有。
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要建成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在《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诞生

回望HUIWANG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诞生◎朱万红1931年11月,在瑞金叶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纲》(简称《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劳苦大众制定的第一部红色宪法。
上起草、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它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革命形势喜人,各根据地纷纷建立起苏维埃政权。
根据新的革命形势,共产国际多次指示中共中央要筹备"一苏大会”,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统一各红色区域的领导。
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从1930年3月起,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就开始了包括政策、法令等各项文件的准备工作。
1930年5月20H.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讨论并通过了由筹委会起草的《暂行土地法》《苏维埃组织法》和《劳动法》。
1930年9月12日,在上海又召开了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中准会”)。
在“中准会”上,讨论通过了由中共中央提出的重要文件一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
这份文件共九条,主要阐述了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的若干重要原则问题。
对于起草“一苏大会”宪法文件这一重要工作,共产国际远东局也非常重视,曾代为起草了一份由100多个条文组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在“一苏大会”召开前夕,上述文件大多通过秘密渠道,陆续从上海传送到赣南的苏区中央局。
然而,令人着急的是苏区中央局一直都未曾收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及远东局起草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
1931年10月11H,苏区中央局电告中央:“全苏大会在十一月七日开……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电告或寄来。
"10月中旬末期,苏区中央局再次电告中央:"中央全苏大会••一月七日开,闽西赣东南代表可按期到会……苏维埃组织法及宪法大纲,请中央起草电拍。
”1931年11月5日,中共临时中央给苏区中央局发出第七号电报,郑重电告了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的《宪法大纲》原则要点,一共17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目录
01 历史沿革
02 文献保护
基本信息
《中华苏维埃共和Biblioteka 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根本法。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原载1934年3月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2011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大纲》 再次重申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布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共十七项,进一步明确了宪法大纲的任务、苏 维埃政权的性质、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工农劳苦大众应有的各项权利等。
文献保护
文献保护
2023年1月,入选第五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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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
《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
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
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一) 《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
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什么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A. 国民参议院制度B. 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C. 国民参政会制度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案】B【解析】在1931年的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二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第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的大会”。
【拓展链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简介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主席毛泽东,定都于瑞京(中央苏区瑞金县),以中国工农红军作为国家的武装力量。
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人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宝贵探索与尝试。
作为当时全国苏维埃革命的中枢,对统一领导与加强全国苏区和红军部队的斗争及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在革命战争中建立的,这就决定了它的职能首先是组织武装斗争。
正如毛泽东所:"边界的斗争,完全是军事的斗争,党和群众不得不一齐军事化。
怎样对付敌人,怎样作战,成为日常生活的中心问题。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57页)因此,"苏维埃的第一个任务就是武装民众,组织坚强的铁的红军,组织地方部队与游击队,组织关于进行战争的给养与运输"(《毛泽东军事文集》第1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37页)。
而组织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建设的管理职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辅助职能,即便是辅助职能,它也是围绕革命战争这个中心任务来行使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的成立,是中共中央根据当时革命斗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性作出的重大决策。
具体来说: 一是统一领导全国各根据地和红军斗争的迫切需要。
从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秋收起义部队开始创建井冈山根据地,到1931年秋短短的4年时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建了10多块"工农武装割据"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掀起了土地革命的高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20年8月份,苏联领导人列宁、斯大林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共产党而出台的宪法宣言。
宪法大纲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结构、制度和具体制度实施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将中国的改革进程的方向、性质以及发展状况清晰地表达出来,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成果,为发展中国共产党和实行社会主义政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宣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民主共和之政体”,表明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其次,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必须建立在工人联盟的基础之上,同时要有制度保障;三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以共产党作为政权的核心,以共产主义为总原则;四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把国家财富收入作为分配水平的基础,进行实行社会主义的重组;五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行法治精神,保护并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六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精神,支持各民族积极争取自由和独立;七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社会文化建设,推行自我教育制度,推进新生活的建立;八是,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必须加强国内和国际的和平努力。
此次宣言的全面性和详尽性,为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理论支持,使中国共产党在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下能够坚持和发展。
此后,中国共产党在宣言的指导下,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建设,为社会主义的实现立下了持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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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九三一年十一月七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仅〔谨〕向全世界与全中国的劳动群众,宣布它在全中国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
这些任务,在现在的苏维埃区域内已经开始实现。
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这些任务的完成,只有在打倒帝国主义国民党在全中国的统治,在全中国建立苏维埃共和国的统冶之后。
而且在那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大纲才更能具体化,而成为详细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
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谨号召全中国的工农劳动群众,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的指导之下,为这些基本任务在全中国的实现而斗争。
一、中国〔华〕苏维埃共和国家根本法(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
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的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国家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的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
二、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
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只有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四、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这种基本单位选出的地方苏维埃代表有一定的任期,参加城市或乡村苏维埃各种组织和委员会中工作,这种代表须按期的向其选举人做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实行新选举的权利。
为着只有无产阶级才能领导广大的农民与劳苦群众走向社会主义,中国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多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
五、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改善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
六、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澈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
七,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行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严厉的镇压一切中外资本家的怠工和破坏的阴谋,采取一切有利于工农群众并为工农群众了解的走向社会主义去的经济政策。
八、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澈底的将中国从帝国主义榨压之下解放出来为目的。
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主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
宣布一切与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乎等条约无效,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
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的收回,帝国主义手中的银行,海关,铁路,航业,矿山,工厂等一律收归国有,在目前,可允许外国企业重新订立租借条约继续生产,但必须遵守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
九、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既和保障工农革命在全中国胜利为目的,宣告拥护和参加革命的阶级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过渡到征兵制度。
惟手执武器,参加阶级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
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和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阶级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并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十三、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的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内,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
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十五、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众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井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国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国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它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苏联是它的巩固的联盟。
根据中央档案原油印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