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一、总则1、为确保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矿山井巷工程(包括主、辅井、巷道等)施工验收。
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验收,应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本规范进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验收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予以整改或拒绝验收。
二、施工前验收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相关资质证书、人员及设备等。
2、施工单位应提交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3、施工单位应制定并提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计划书等文件,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
4、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购置记录等。
5、验收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6、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施工过程验收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定期向验收单位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质量检验记录、安全生产情况等。
3、验收单位应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如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验收单位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完全符合要求。
5、施工单位应配合验收单位,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对验收单位提出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6、验收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施工验收1、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
2、验收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
3、验收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GBJ213-90)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0]建标第305号).doc
![(GBJ213-90)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0]建标第305号).doc](https://img.taocdn.com/s3/m/9eb3fad7f705cc175527098f.png)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0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
第1.0.5条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第1.0.6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
“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1.0.7条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0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表士施工第三节基岩掘进第四节永久支护第五节井筒注浆第六节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第七节工程验收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冻结法施工第三节钻井法施工第四节沉井法施工第五节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护设施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第五节井筒的恢复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第三节巷道掘进第四节巷道支护第五节探、放水第六节工程验收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天井、溜井施工第三节硐室施工第四节工程验收第八章立井井筒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梁的安装第三节罐道的安装第四节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第五节工程验收第九章辅助工作第一节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第二节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第三节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第四节通风第五节排水第六节压风第七节信号与通讯第八节供电第十章工业卫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热害的防治第三节井下粉尘的防治第四节井下嗓声的防治第五节井下照明附录一水文地质条件分类附录二围岩分类附录三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附录四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附录五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附录六名词解释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0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表士施工第三节基岩掘进第四节永久支护第五节井筒注浆第六节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第七节工程验收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冻结法施工第三节钻井法施工第四节沉井法施工第五节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护设施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第五节井筒的恢复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第三节巷道掘进第四节巷道支护第五节探、放水第六节工程验收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天井、溜井施工第三节硐室施工第四节工程验收第八章立井井筒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梁的安装第三节罐道的安装第四节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第五节工程验收第九章辅助工作第一节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第二节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第三节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第四节通风第五节排水第六节压风第七节信号与通讯第八节供电第十章工业卫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热害的防治第三节井下粉尘的防治第四节井下嗓声的防治第五节井下照明附录一水文地质条件分类附录二围岩分类附录三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附录四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附录五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附录六名词解释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30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1990年6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第三节施工准备的技术原则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表士施工第三节基岩掘进第四节永久支护第五节井筒注浆第六节井筒穿过特殊地层第七节工程验收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冻结法施工第三节钻井法施工第四节沉井法施工第五节混凝土帷幕法施工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护设施第三节自上向下延深井筒第四节自下向上延深井筒第五节井筒的恢复第六章巷道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第三节巷道掘进第四节巷道支护第五节探、放水第六节工程验收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天井、溜井施工第三节硐室施工第四节工程验收第八章立井井筒装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梁的安装第三节罐道的安装第四节梯子间和管道的安装第五节工程验收第九章辅助工作第一节凿井井架及悬吊设施第二节立井的临时提升设备第三节水平及倾斜巷道的运输提升第四节通风第五节排水第六节压风第七节信号与通讯第八节供电第十章工业卫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热害的防治第三节井下粉尘的防治第四节井下嗓声的防治第五节井下照明附录一水文地质条件分类附录二围岩分类附录三井壁混凝土强度超声检测法附录四喷射混凝土试块的切割制作法附录五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强度和锚杆抗拔力的检查与验收附录六名词解释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矿山开采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矿山开采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一、矿山开采工程施工标准矿山开采工程的施工标准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实施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1. 设计合理性标准矿山开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矿山开采工程施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情况等因素,确保矿山开采工程施工的可行性。
2. 施工工艺标准矿山开采工程的施工应按照规范要求和合理工艺流程进行,遵循科学的施工方法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
3. 施工设备标准矿山开采工程所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在进行施工时,应使用适当的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二、矿山开采工程验收标准矿山开采工程的验收标准是指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包括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检查评定。
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2. 安全生产验收标准工程竣工后,应进行安全生产验收,对矿山开采工程的安全措施、施工过程等进行检查评定,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验收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对矿山开采工程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定,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环境污染。
验收应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总结:矿山开采工程的施工与验收标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工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才能保证矿山开采工程施工和验收的顺利进行,实现工程质量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施工方密切合作,共同努力,确保矿山开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达到最佳标准。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1 总则为统一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效率,加快施工速度,促进有色金属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
黑色金属、贵金属和其它非煤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可参照执行。
1.0.3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4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项目管理,重视信息交流与沟通,运用网络技术进行方案优化,合理节约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建设周期。
1.0.5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节约能源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1.0.6 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0.7 施工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工作条件,保护职工安全和职业健康,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0.8 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做好各种检验测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图纸、地质编录等文件资料的记录和签证。
工程竣工时应做好竣工验收资料。
1.0.9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项目管理proiect management 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
2.1.2 表土surface soil 系指覆盖于基岩之上的土层和强风化岩层。
2.1.3 不支护段no support section 指井筒或巷道工作面距永久支护端面之间没有支护的高度或长度。
2.1.4 临时支护preliminary suport 井巷掘进后,在易发生片帮、冒顶等现象的地段,为保证施工安全,而采取的非永久支护结构。
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是为了确保矿山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的行为,提高施工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矿山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山工程施工规范1.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施工前,施工企业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同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临时设施的搭建、施工设备的检查和调试等。
2.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应加强质量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加强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4. 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控制施工企业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量清单,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量的控制。
同时,应加强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
二、矿山工程验收规范1. 验收程序和组织矿山工程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
验收组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
2. 验收内容和标准矿山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方面。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应进行详细的检查和验收。
3. 验收结果和处理矿山工程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验收组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企业应按照验收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4. 验收文件的归档和备案矿山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应将验收文件归档,并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一)工。
第6.1.1条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m;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三、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一次铺设。
第7.1.1条硐室的掘进、支护、浇筑设备基础,应连续施工,一次完成。
1.2立井井筒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第3.1.2条立井井筒施工,当通过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时,应采取注浆堵水等治水措施。
第3.1.6条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永久支护3~5m。
第3.4.6条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除……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三、混凝土的浇筑,应分层对称进行,必须采用机械震捣。
第3.6.1条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4.2.2条井筒的冻结深度,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10m以上,当基岩下部30m 左右仍有含水层时,应延深冻结深度,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
第4.2.8条冻结管、供液管的管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冻结管必须采用无缝钢管。
每批新钢管应抽样进行压力试验,其压力应为7MPa,无渗漏现象为合格。
第4.2.10条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必须进行试压。
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2倍,经试压30min压力下降不超过0.05MPa,再延续15min压力不变为合格。
第4.2.32条冻结管路的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三、回收后的冻结孔,必须充填水泥浆,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8,充填的长度不得小于冻结孔全长的2/3。
第3.7.3条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二、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三、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四、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1.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土50mm。
第3.7.6条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第5.2.1条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以采用保护岩柱。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第5.2.4条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
第5.5.5条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第3.1.4条竖井井筒施工,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40~50m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其偏差不得超过15mm;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每隔20~30m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其允许偏差应为土5mm。
第3.1.5条与井简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不得小于5m的永久支护。
第3.2.1条井筒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井筒中心座标(X、Y)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土100mm,井口标高极限误差不得超过土50mm;二、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三、井筒实际中心线与井筒设计中心线误差,不得超过±50mm;四、竖井的掘进半径,可大于设计要求100~200mm。
1.3巷道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第6.1.2条倾斜巷道的施工,应设置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
第6.1.12条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
第6.3.2条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6.3.6条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巷道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6.4.2条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1.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号。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
4.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二、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
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2%,砂、石应为±3%。
三、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
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
五、喷射前应清洗岩面。
六、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l0min。
八、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
第6.6.3条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l00mm。
第6.6.4条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铺轨: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mm;双轨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mm;2.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1‰;3.轨道的接头应乎整,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2mm,螺栓、夹板必须齐全;4.钢轨接头的间隙,在直线部分不得超过5mm,曲线部分不得超过8mm;5.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偏差,不应大于5mm;6.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外轨超高,内轨加宽,双轨中心距加宽,均应符合规定数值;7.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应符合设计规定。
二、道岔:1.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线路的轨型一致;2.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其间隙不得超过2mm,岔尖不得高出基本轨,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2mm;3.转撤器应操作灵活。
第6.6.6条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吊挂高度,不得低于设计规定,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60mm,并应符合下列数值: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200mm,距金属管线之间不得小于300mm。
第6.6.7条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左右偏移:板式或环式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20mm;滑轮或滑块集电弓,不应大于设计规定l0mm。
第6.6.9条砌碹巷道的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
第6.6.12条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巷道净宽: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巷道净高: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
二、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90%。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第4.1.2条斜井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其倾角大于25°时,除卡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置。
第4.1.3条斜井与相连各水平交岔点处巷道,应与斜井同时掘进,其长度不应小于5m。
第4.1.4条斜井施工时,井口应设置阻车器,工作面附近应设安全门,以防跑车伤人。
第4.1.5条斜井断面较小时,在井筒内应设置施工用的临时躲避硐室,硐室间距不宜大于50m。
第4.2.3条斜坡道的支护,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喷锚支护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第4.2.9条斜坡道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
第4.3.1条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斜井的起点、终点、各交叉点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座标(X、Y)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l00mm,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土50mm。
1.4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BJ 213—90第7.1.3条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必须无渗水,其它硐室应无滴水。
第7.2.2条天井、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二、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
第7.3.7条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三、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第7.4.4条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
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l00mm。
硐室净高,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5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9条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其漏水量不得大于lm3/h。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SJ413--93第6.1.1条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必须通风,架设风筒有困难时,可利用压缩空气吹炮烟,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6.1.2条天井与溜井掘进,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当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5m时,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爆。
第6.1.5条采用吊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吊罐净高不应小于2m,吊罐顶部应设有足够强度的保护盖板,作业人员头顶与保护盖板的间距不应小于l00mm;二、吊罐中心孔的偏斜率,不应大于1.5%;三、当天井与溜井段高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辅助孔;四、吊罐的升降,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第6.1.6条采用爬罐法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导轨安装的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安装曲线导轨时,应校正导轨方向后用锚杆固定,然后向两端安装直线导轨;2.曲轨两端的第一节直轨,必须使用多托板直轨。
六、天井掘进应采用预裂爆破及光面爆破或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使岩壁面平整,便于固定导轨。
严禁在导轨旁扩散爆破。
七、爆破前必须安装气水混合器,爆破后应立即打开阀门通人压缩空气。
第6.1.7条采用深孔爆破法掘进天井与溜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凿岩爆破参数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实施,炮孔偏斜率不应大于1.2%。
第6.1.9条二、工作平台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钢制或木制框架制成,其上应铺设50mm厚木板,安装应稳定可靠。
四、井壁上应设悬挂铁梯,施工后,必须全部拆除。
第6.2.2条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l00mm,也不得大于设计要求200mm;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要求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要求l00mm。
1.5 施工安全《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第3.6.5条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