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20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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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京建法[2013]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3]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11日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北京造价管理规定

北京造价管理规定

北京造价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和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文化、经济中心城市,建筑和土地的需求的增加也是不可避免的。

而建筑和土地引导经济的发展,也使得造价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北京也有一系列的相应规定,以保证建筑和土地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目的北京造价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1.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竞争力;2.确定建筑和土地市场的定价标准,避免价格波动过大;3.提高建筑和土地管理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定价标准根据建筑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北京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建筑和土地的定价标准。

这些定价标准是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北京市建筑和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2. 监督管理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北京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政府将加强对建筑和土地市场的监督,并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此外,还将设立监管机构,加强价格监测,及时调整定价标准,确保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3. 信息公开北京要求所有建筑和土地市场的参与者都必须公开市场信息,并且披露相关的市场数据、价格、合同等信息。

这将有助于加强市场透明度,保证市场公正、公开。

4. 价值评估北京将建立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和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市场有所依据,价格有所标准。

四、总结北京造价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保障建筑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规定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市场参与者的积极配合和政府的切实落实,才能取得实效,促进建筑和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

关于印发《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3月日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北京市造价合同受控文件201109

受控
各部门
2009-11-5
21
京建市[2009]610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9-10
22
京建市[2009]611号
受控
各部门
2009-8-19
23
京造修[2009]8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6-18
24
京造定[2009]6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5
京造定[2009]7号文
受控
各部门
2009-4-30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说明解释(第三号)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2
京造定[2006]1号
关于《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说明解释
受控
各部门
2006-2-15
53 54 55 56
京造定[2006]3号 京造定[2005]10号 京修定字[2005]第005号 京造定[2005]6号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受控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2-9-6 2002-7-12 2002-7-12 2002-7-11 2001-5-1 2001-1-1 2000-12-25 2000-6-23 2000-5-25 2000-3-20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2006-1-1 2005-11-17 2005-11-12 2005-8-22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时间: 2011-10-31京建法[2011]1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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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0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统一计价依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国家的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发布施行。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发包人组织编制并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信息、调整系数、技术经济指标、典型工程造价分析、造价指数,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主体合理计价定价。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进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调整工程价款,工程索赔, 处理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由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复核和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应当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统计报表与经营业绩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编制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负责编制、复核和审查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由执行该造价成果文件任务的造价咨询企业或有编制能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工程不同阶段的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及相关资料编制。

(三)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办法、本企业定额或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预算定额、市场价格及相关资料编制。

(四)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纸、计价办法、预算定额、工程造价信息、费用定额及相关资料编制。

(五)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以在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价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范围内容及调整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据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工程计价所使用的计价软件,应当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标准格式要求。

第十四条总承包服务费应当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在本市现行规定的幅度费率范围内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当按照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市现行费率标准计算,并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十六条规费是指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并足额上缴,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等。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时,规费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在编制技标报价时,规费应根据规定结合本企业上一年度缴费情况确定。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并在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

一项工程只设置一个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人不得故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或工程标底。

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的合价。

投标人对于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的,应在开标前五天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其电子版一份报送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的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总价(均不包括不可竞争费用):其中建筑和装饰工程低于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 该投标人应就其报价的合理性做出详细说明,评标委员会对该报价应进行详细分析及质询。

对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或过低报价又不能说明其合理性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其参与该工程的投标, 以避免因低价中标后可能带来的重大履约风险。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确定与结算第十九条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工期要求、图纸设计深度及有关规定,正确选择合同价方式。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方式。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并于订立之日起7天之内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双方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条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费用,以及该费用的支付时间、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合同对预(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支)付按以下方式办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5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该项费用的预付应不低于其总额的30% ,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承包人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及幅度的调整办法。

价格风险幅度应在士3%至+6%区间内考虑。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市的工期定额,当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额工期的,应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

但压缩工期的天数超过定额工期30%的,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自接到工程计量报告的14天之内核实完毕。

第二十五条承包人根据双方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14天之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扣回工程预付款,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未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承包人应如实记录并即时签字确认,以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依据调整工程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合同没有约定的,其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时,应当书面签收。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洽商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对单项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只审核一次,不得以审计为由进行重复审核及拖延工程价款支付。

单项工程审核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审核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的28天之内完成。

政府投资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即应当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办理竣工决算的依据。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对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办完竣工结算后的28天之内,将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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