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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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豫政办〔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鼓励、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业创新1.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以家庭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开展流动经营。

准许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类自然人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级政府。

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负责,不再列出)2.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农业农村厅、人行河南省分行、河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3.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5•【字号】通政办发〔2018〕60号•【施行日期】201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南通市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5日南通市关于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工商企业转型,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一定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工商企业,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促进全市小微型市场主体健康、快速成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注重引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践行服务宗旨,注重市场引导和政策激励相结合,主动积极作为,优化审批服务,努力实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的工作目标。

(二)分类指导。

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有顾虑的主体,要加强宣传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予以关注和培育。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发文字号】嘉政发[2012]103号【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1.23【实施日期】2012.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2〕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全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三城一市”、“两富”现代化建设,以服务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要目标,以夯实经济转型的微观基础为主要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创优管理服务,加强政策扶持,统筹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加快中小微型企业数量壮大、活力增强、质量提升上走在前列,进一步拓宽嘉兴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空间,更好地打牢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富民经济的发展根基,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转中求好”。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分步推进。

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精心设计,突出我市产业优势和专业市场优势,排查筛选转企对象,分类按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主体自愿,良性互动。

坚持政府引导、互动推进的工作方法,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同时,主动打破条框束缚,完善政策导向体系,合力构建主体自发、主动转型的长效机制,实现良性互动、持续推动。

(三)扶优汰劣,公平公正。

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严格对照和遵循全市产业发展目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和措施,优劣有别、分类处置,有保有压、依法规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杭政办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主体自愿。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

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

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

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

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办发〔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8〕17号),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每年全市推动“个转企”不低于400户(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为设立登记时间1年以上且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引导符合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市政府将“个转企”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二、转型标准(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三、扶持政策(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以及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关于个转企实施方案

关于个转企实施方案

关于个转企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政策支持。

政府将出台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个转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同时,还将提供更加便利的创业服务,包括注册资本减免、注册流程简化等,鼓励更多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二、创业指导。

为了帮助个体工商户更好地转型为企业,政府将加大对创业指导服务的投入。

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咨询等方式,帮助个体工商户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制定经营计划、提升管理水平,从而顺利转型为企业。

三、融资支持。

为了解决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的融资难题,政府将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通过设立专门的信贷政策、推出贴息贷款等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

四、市场拓展。

政府将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市场拓展支持力度,通过举办展览会、推介会等方式,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寻找更多的商机。

同时,还将加强对企业品牌建设的支持,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人才培养。

政府将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人才培养支持力度,通过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人才招聘补贴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更多的人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监督检查。

政府将建立健全个转企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个转企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还将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个体工商户了解到政府的支持政策,鼓励他们积极转型为企业。

综上所述,个转企实施方案将通过政策支持、创业指导、融资支持、市场拓展、人才培养和监督检查等多方面的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顺利转型为企业,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积极落实这一方案,为个转企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汕府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9日汕尾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支持和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工商〔2017〕32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委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大力发展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形成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指导,科学推进。

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升级一批的工作思路,分类指导,转扶并举,积极、有序推进“个转企”。

对法律法规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依法依规督促转型;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对“个转企”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扶持其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培育。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浙工商企〔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意见浙工商企〔2012〕3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经省局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个转企”的现实意义占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七成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受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等先天因素制约,相对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既是其提升业态、增强竞争力的自身需要,也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容扩张和培育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的现实需要。

推进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转型升级是推动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省桐乡、安吉、龙湾、鹿城等地的探索实践也证明,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是新形势下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的一项有效举措。

为此,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省委“两创两富”总战略的高度,立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个转企”的现实意义,高度重视并积极稳妥地推动此项工作。

二、积极构建推动“个转企”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政府推动。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形成客观准确的分析材料的基础上,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争取将“个转企”纳入政府工作,由政府出台有关意见,明确“个转企”工作的总体部署、主要做法和具体政策举措。

(二)部门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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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武夷山市委、市政府2010年主要工作部署,培育武夷山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做大做强全市经济总量,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条件,方便转型登记。

第一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条件。

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其原名称登记;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拟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名称保留期内,允许申请人申请调整出资数额及比例、住所和经营场所。

拟升级企业预先核准名称到期后,有原因无法办理开业登记的,依申请,可多次延长名称预先核准的保留期限。

第二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住所登记条件。

拟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场地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拟升级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行业
外)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允许使用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替代。

拟升级企业(除涉及前置审批、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行业外)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允许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

第三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经营范围的核定。

升级企业可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在原个体主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经营范围。

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

申请从事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行业,如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登记前置许可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第四条放宽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出资条件和出资期限。

升级企业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林权等可评估作价的财产出资。

升级为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实行分期出资的公司,升级企业确有困难的,在法定2年到资的基础上可延期1年缴足,但首期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和章程约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允许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实行筹建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在升级登记后不
变更许可经营项目的,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登记为企业的证明》,到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证件的变更,暂时无法取得前置审批的,允许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待取得前置审批文件后,再予核定具体的经营范围。

二、拓宽登记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申请人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建立快捷高效的登记途径。

第七条对农村偏远地区的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的,只要符合条件,登记机关可上门提供登记服务。

第八条对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和全程跟踪服务,依法可以简化的程序一律简化,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当场进行登记。

第九条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代理员的作用,通过代理加强对升级为不同类型企业的分类指导,协调、帮助解决登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拓展部门服务意识,构建协作服务体系。

第十条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在设立登记过程中减半收取工商登记费和工本费,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当减半收取评估费、验资费、过户费、许可证(件)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十一条原个体户负责人与升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同一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占有企业
51%以上份额的,可凭升级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市工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向房地产、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税收级次不变。

个体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权限不变。

个体户转型为企业,按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在同等经营规模条件下,税收定额标准保持升级前水平不变。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企业可继续按《社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为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对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驰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升级后可延续保留,并优先帮助升级企业延续办理驰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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