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
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
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
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
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
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
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
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
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
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
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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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研究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研究论文【内容提要】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执行。
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特色进行了论述,总结了其四个鲜明特色,一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二是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三是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四是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文章着重论述了归责责任的违法原则及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存在的特点,基于国家赔偿法是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国情提出了一些立法的笔者观点。
【关键词】违法归责原则司法赔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
赔偿是国家赔偿,国家支付费用,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的途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具体实行。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了世界各国已有的国家赔偿制度,吸取了国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也充分注意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体现出不少我们自己的特色。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一)、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态度,应当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最后做出符合国情的选择。
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
由于法律传统及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归责原则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

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法律应该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工具。
然而,1995年1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12年来,非但未能有效遏制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相反,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很多时候,大部分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政府应有的赔偿依然是步履维艰,案件确认少、受害人索赔难、赔偿数额低的状况司空见惯。
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存在着诸多严重的缺陷,根本无法实现立法的初衷,所以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法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应有的作用,应在该法本身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探求其根源,并在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意见。
下面本人就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支付等方面的缺陷及改进方向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求见教于大家。
一、国家赔偿法概念、功能、类型(一)国家赔偿法概念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它确立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国国家赔偿无法可依的状态,使得宪法有关国家赔偿原则得以落实,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1(二)国家赔偿法功能功能表现在六方面:权利救济、制约预防、公务保护、侨民保护、1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6 第6页。
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志法治。
(三)国家赔偿法类型国家赔偿可以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三大类型。
在我国并不存在国家立法赔偿。
2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由于当时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广泛的关注。
下面本人就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赔偿支付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论文内容: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外文摘要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目录前言··························································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的概念制度的确立及意义··························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归责原则················································(二)构成要件················································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一)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二)行政赔偿的范围及方式····································(三)行政赔偿程序············································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关于与职务相关行为的界定································(二)关于受害人民事求偿和国家赔偿求偿权的竞合问题············(三)关于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四)关于赔偿的具体计算······································参考文献······················································前言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优质】

刑事赔偿论文司法赔偿论文-浅论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摘要: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它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国家免责刑事赔偿,又称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国家给予其经济赔偿的制度。
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联合国人权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所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国家免责的情形。
该部法律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以来,对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行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上不合理,执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正逐渐显露出其滞后性,改革完善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提高刑事赔偿的标准,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 重构我国刑事赔偿制度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笔者就此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我国刑事赔偿法律现行规定(一)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没有对刑事赔偿作单独的立法,而是与行政赔偿统一规定于《国家赔偿法》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课程论文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案,从1995年到2010年,经过十五年的艰辛历程,新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修改使得国家赔偿法不再是形同虚设,而是成为真正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使得国家机关更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法律。
关键词:国家赔偿、实施现状、缺陷、修改、意义2010年4月29日,新的《国家赔偿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闪亮的一笔,但同时我们应当了解的是,作为一部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又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它之所以被修改的前因后果,这对一个法律人是至关重要的。
一、国家赔偿法概述(一)国家赔偿1、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2、国家赔偿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它也可以说是一种责任,也就是国家赔偿责任。
它应属于公法责任,即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公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从责任前提看,它所违反的是公法的规定;从责任发生领域看,这种责任并非发生在民事活动、国际活动等私法领域,而是发生在公法领域;从责任主体看,它是由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引起的,而这种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它又是一种国家自己责任。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的行为通过广义上的政府来实施,而政府通过公务员来行使公权力。
这就形成了国家--政府--公务员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虽然国家自己不直接行使权力,但代为行使者代表的是国家,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所以说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责任。
【1】3、特征:(1)赔偿主体的特定性: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主题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实行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熟悉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背严格意义的法律,详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等。
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行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实行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实行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的确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详细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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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内容摘要:我国立法时行政行为有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之分,由于受立法时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目前,对私权利的全面保护成为了国家赔偿的一个趋势,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加快我国构架法治社会具有中重要意义。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主体、损害赔偿、权力监督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第一,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①。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
①王敬波《国家赔偿法教程》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第75页
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二、立法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考量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
其原因主要有:⑴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⑵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⑶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⑷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②。
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这种做法不仅与国际发展趋势不相吻合,而且在工作中带来一定的弊端,既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行政机关行政质量、效率的提高。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已势在必行。
首先,按照现代法治原则的要求,无诉讼即无法律。
特别是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诉或者检举的权利。
”可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受案范围并不与我国的根本法相违背,是符合宪法要求的。
而且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并不排斥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③。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虽不会直接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具有反复性、范围
②孟鸿志《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6页
③江必新《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