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研究(汪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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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显著性与商标权的保护
笔者认为 ,简单地说 ,商标的 著性就是指 ,商标所使用 的标记能够使消 费者区别此产品与彼产 品。不论学者和 立法对商标功能的概括如何相异 ,也不论 对娃著性的定义方式有何种区别,但有 一点是共识 ,即商标首先必须具有显 著性,这是它与其它商标 区别开来 ,从而发挥产品来源识别功能的物理基础 。
作者系中共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法学博士。信箱 :ellendu@sohu.corn,邮编 :100091。本 文的完 成受中国马克思 主义研 究基金 会“中央党校教学科研专项基金 ”的支持。
[I] 笔者认为 ,严格意义上来说 ,distinctiveness一 词,应该直接对 泽为7Jt. ̄il性 ,而不是 屁著性 ,显著件只是它内在 含义中的一个。因为在英 美商标法中,该词不仅仅指的是相对于某种产品来说 ,商标 本身具有 的区别 于其它 产品的标识功能 ;它还指消费者通过商标来识别不同的生产 者、制造地或制造商 的功能。在 1967年,加拿大财政法 院通过 Wilkinson Sword(Canada)Ltd V.Juda一案判定 ,商标不可 以在 产品产地的认 知方面造成混淆 或欺骗公众。冈此 ,在 该案中 ,即使英国的母公司已经向加 拿大的子公 司转 让了商标 。但 是,如果 公众仍然会误认 为产品是 由 英国的母公司生产 制造的 ,则该 商标的转让是无 效 的。See W.Charles Kent,Trademarks:Validity of Assign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Re—
知识产权研究 l 20ຫໍສະໝຸດ 6.3 l [二二二二睫 —玎 维普资讯
技 与 法
一 、 商标 显著性的来源
那么 ,商标显著性 是如何产生 的呢?商标 的显著性 可以通过两种 方式取得 :固有显 著性 和通过使 用获得 显著 性 。【7]望文生义 ,同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产生 的,而通 过使用获得 显著性 则是商标本 身通过不 断的实 际应用 获得 的。因此 ,固有显著性和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种分类实际上是和商标使用 的语汇密切 相关 的;固有显 著性 实际上 来源于商标使用的标记的第一含义 ,而使用获得显著性往往 是在“第二含义”上使用商标标记 。1976年 ,美 国第二巡 回法 院的 Henry Friendly法官在 Abercrombie&Fitch Co.v.Hunting w0rl(i,Inc.一案中,把标识分 为四类 ,并依据标识 内在 著性 的排列顺序确定 了相应 的保护层次 。他的分类确定 了美 国商标法关 于商标 保护范 围与商标 显著性关系 的经典原则。根据商标与所标识的商 品的关系,商标 因是否为“属名的”(generic)、“叙述的”(descr iptive)、“暗示 的” (suggestive)、“任意的(arbitrary)”或者“臆造的”(fancifu1),而有不 同的内在显著性层次 ,并据此分为 四种 。同时 ,这 几种语汇之间,可以相互转化 。[8]没有 自身含义的臆造词汇 、具有 自身含义但与指定 的商 品没有任何 内在联 系的任 意词汇 ,自动获得商标保护,因为它们具有识别特定产 品来源 的固有功能 D【9]暗示性词 汇要求 消费者通过想象 、思 考或者感觉 ,来猜测商标和产 品之间的联系 ,得 出一种联 系结论 o[10]而叙述性词汇不具有 内在 显著性 ,因为它 直接 描述 了商品或者服务 的颜色 、气味 、成分 、功能等特征。叙述性词汇仅在其 已经通过销售 、市场营销 、使用 或者时间的 经过 而在消费大众那里获得第二含义 ,从而使消费者把商标与特定的来 源联系起来 时 ,才会 获得 保护。[11]而属 名则 是某特定种类 (species)产 品的属(genus)o[12]美国法院明确提 出,即使再充分 的证据证 明,属 名 已经获得 了与 某特 定生产者联系在一起 的第二含义,也不能使属名转化为一种注册商标o[13 3

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检讨与制度分析

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检讨与制度分析
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检讨与制度分析
01 引言
目录
02
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 检讨
03
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 势
04 商标显著性制度分析
05 参考内容
引言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重要概念,是指商标所具有的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 力。在商标注册和保护过程中,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次演示旨在深入探讨商标显著性研究理论的成果与不足,并分析现行商标显 著性制度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期为商标显著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建议。
(1)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不统一,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 (2)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缺乏客观依据,过于依赖审查人员的专业判断; (3)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缺乏对商标显著性的有力保护措施。
3、商标显著性制度的有效性和 完整性分析
通过对现行商标显著性制度的评估,可以发现该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 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对于那些具有独特显著性的商标,给予 其较高等级的保护,有利于鼓励商家的创新和诚信经营。然而,制度本身仍需 不断完善,以解决审查标准不统一、认定过程主观性强等问题。
四、商标显著性之未来展望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变化,商标显著性的研究和实践 将面临更多挑战。未来,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商标的设计、传播和维护,以满足 消费者的需求,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标的权益。同时,学者们应进一步深入 研究商标显著性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其他商业要素的关系,为企业的商标战略提 供更加科学的指导。
然而,这些理论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使用必要原则”无法涵盖所有类 型的商标,尤其是那些未实际使用但具有潜在市场价值的商标。“消费者认知 原则”则过于依赖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且难以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定量评估。

商标显著性研究

商标显著性研究

三、商标显著性的隐含功能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商标所针对的商品和服务的直接相对人就是消费者,因此保护消费 者的合法权益是《商标法》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商标显著性就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含保障。商标所有权人在使用其商标的过 程中必然运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得商标能更广泛地深入人心,以加强 其商标标识的产品或服务在相关市场的影响力,商标与其所代表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关系也在这个扩张自己商标影响力的过程中不断加 强,同时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印象也在不断加强,一些“驰名商标” 就在商标所有权人的这种不断加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断加强宣 传和推销的力度中油然而生。如果有人恶意利用这种他人企业的信 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就会使他人的商业信誉受损,使消费 者发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获得的利益构成不 当得利。商标显著性在此处的功能就在于制止这种对知名商标不应 该发生的联系,防止消费者的联想,使消费者能够看清产品的“庐 山真面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审查标准》对法律规定的几类不具备商标显著性的情形进 行了详细地说明,并对兜底性条款进行了列举性解释,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种类型:
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比如一条线段);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比如字母A用于标识服装);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 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单一颜色;
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显著性‛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具有非常丰富 的内涵,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用词也可能根据各地 的文化差异而有所不同,更何况放眼全球,实际上, 虽然在国际上和各国对商标显著性的用词和描述有 所不同,但是基本含义大体一致,即都要求商标要 具有 和 的特征。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

沙龙总结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写在前面参考案例:据媒体报道,猴姑饼干是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集团)于2013年推出的一款由猴头菇制成的饼干,也是市场上第一款主打“养胃”功效的饼干。

由于差异化的定位与大规模的市场宣传推广,产品一经上市便赚足眼球,销售额一度占据饼干市场的首位。

短短几年时间,由其他大大小小食品厂生产的“猴菇饼干”、“猴头菇饼干”、“猴菇风味饼干”纷纷出炉。

“猴头菇”是一种食物名称或者是食品原料,百度查询显示“猴头菇”简称为“猴菇”。

“猴姑”是已注册商标,与“猴菇”只有一字只差,“猴姑”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猴头菇饼干”、“猴菇饼干”会因与“猴姑”商标近似而侵权吗?带着以上疑问,本期沙龙主题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以‘猴姑’商标为例”,特邀嘉宾黄阳阳(律师)、朱立新(律师)、王金华(律师)、薛永谦(律师)与主持人赵虎律师以及虎知商标法沙龙群群友,围绕以下三个话题展开讨论:一. 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二.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什么叫“主要原料”,如何理解“质量、功能、用途等”,“猴姑”商标是否应该被注册?三. 体现“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同时有显著性的商标被注册后,在侵权在认定中有哪些特殊性?”与大家一起讨论“疑似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册及侵权问题研究”。

一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及其认定?01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的情形黄阳阳律师表示,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制度中显著性标准研究综述

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制度中显著性标准研究综述
在认定显著性要件方面,我国应作出更加细致的 规定,例如增加法律中对于内在显著性声音商标的认 定,与此同时也应该承认那些经长期使用后为公众所 知悉的声音商标; 法律也可以适当增加对功能性、通用 性声音的列举数量,明确对功能性声音与通用性声音 的定义。
另外现行《商标法》规定,排除性的商标经过长期 ( 下转第 180 页)
观察上述观点,各学者都从商标具备的功能的角 度对显著性进行界定。从这个角度来看,显著性作为 商标的固有属性,能够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
( 二) 显著性标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声音商标相关法律制定时间尚短,国内 出现较多针对声音商标法律研究的成果,指出了我国 声音商标注册制度中显著性标准现存的很多问题。
第一,法律规定模糊。杨总琴与李鹏专门研究认 定了声音商标的实质性要件规定。杨总琴提出商标法 有关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并不清晰,也没有出台任何 相应的司法解释。提出相似问题的还有蒋汝岱。王晓 珮则更直接的提出,即使我国的审查及审理标准过于 笼统,不足以解决在审查声音商标显著性实践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
另外还有个别学者提出的一些涉及细节的问题。 比如隋晶提出声音商标审查中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还不够。针 对 具 体 审 查 审 理 过 程,王 莲 峰 还 对“长 期 使用”的审 理 效 果 提 出 了 质 疑,认 为 企 业 虽 然 很 容 易 证明声音商标被“长期使用”,但这并不能有效地说明 商标的功能得到了有效的体现。我国声音商标相关规 定出台的 时 间 尚 短,故 在 适 用 中 难 免 会 出 现 各 种“水 土不服”的问题,这些学者通过法理、实际等多角度出 发,确实会对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奉献出巨大的力量。
许多学者都对商标显著性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界 定。曾陈明汝教授认为: “商标之显著性乃为商标表 彰自己商 品 以 与 他 人 商 品 相 甄 别 之 固 有 属 性。”黄 晖 教授认为: “商标的显著性也叫做商标的识别性或区 别性,具体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 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 定出处有关。”彭学龙教授将显著性界定为: 商标标示 商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属性。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试题1(含答案)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法考试试题1(含答案)

A.自动取得制度B.注册取得制度C.作品必须以有形物固定下来才能取得著作权的制度D.以著作权标记取得著作权的制度1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报社、杂志社对投稿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 )。

A.无须征得作者同意B.必须征得作者同意C.可以征得作者同意D.是否要征得作者同意应视情况而定12、著作人身权又称为( )。

A.作者权B.著作权C.精神权利D.版权13、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了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 )。

A.专有出版权B.版式设计权C.装帧设计权D.获得报酬权14、下列关于表演者权的论断正确的是( )。

A.表演者权就是表演权,由著作权人享有B.如果著作权人自己表演其作品,则不存在表演者权C.即使是表演者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也应该明确区分表演权与表演者权D.表演者从事的是一种机械的表演活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5、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 )。

A.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B.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C.保护邻接权人人的合法权益D.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16、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1624年的( )。

A.美国《专利法》B.法国《专利法》C.英国《垄断法规》D.日本《专利法》17、我国专利法对权利要求最根本的分类为( )。

A.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B.主要权利要求与次要权利要求C.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D.引用权利要求与限定权利要求18、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不必具备的条件或者不必履行的手续是( )。

A.签定书面合同B.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C、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D.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9、在判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时,我国专利法采取( )。

A.周边限定原则B.中心限定原则C.折衷原则D.周边限定原则(对发明专利而言)和中心限定原则(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20、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 )。

A.初步审查制度B.不审查制度C.“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D.知识产权局自主决定的制度2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 )。

知识产权法论文(商标显著性探索与研究)

知识产权法论文(商标显著性探索与研究)

商标显著性理论与实践关键词:显著性/商标/获得/实际/潜在内容提要:商标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

本文试商标的显著性理论进行分析与指导实践。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本文试对商标显著性简单理论进行梳理,做简单的分析。

显著性作为一个商标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纽带”,所以商标的显著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讨论的话题,也是社会上争论的一个敏感词语。

因为我在这里根据自己搜索的一些资料上面了解到关于商标显著性重要性的看法,与如何提升一个商标的显著性。

如何利用某些方式使得自己商标获得其显著性。

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

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一个商标具备的显著性是区分其他产品的属性的标志,一个企业的产品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往往决定了这个企业经营的成功与否。

然而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将面临几个问题:1、不能获得注册。

缺乏显著性商标一般不能获得注册,即使获得也可能被撤消,张裕集团有限公司在葡萄酒类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就因“解百纳”为制造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名称而被撤销注册。

2、商标得不到保护。

我国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且未规定全面规范的措施保护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受到侵害,几乎得不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很多“个性化”商标被争相仿效,由于不能得到保护,厂家只好忍痛放弃很多有发展前途的“个性化”商标,而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广告语。

企业喜欢使用缺乏显著性商标,根据商标法理论,商标与它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越是没有联系,便越是具有显著性。

商标有广告信息载体作用,厂商都期望尽量利用商标地向消费者传递相关信息。

企业选择商标时总是有一些模棱两可的标记,希望能够通过商标暗示出商品的一定特点、用途等,不但能起到标识商品的作用,而且具有一定的暗示性,使得消费者印象深刻,增强了商品或服务的吸引力。

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汪 泽)

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汪  泽)

商标权共有制度研究汪泽上传时间:2004-2-20“盖权利固应有其主体,但其主体为单数或复数,自无限制之必要,不独物权如此,债权亦然,故各国民法莫不承认共有之制度。

”[1]我国台湾学者通常认为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的范畴。

[2]我国《民法通则》早已创立了共有制度[3],商标立法对商标权是否可以共有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多年来禁止商标权的共有。

所幸的是,这一状况将随着新商标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得到改善。

我国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据此可以认为,所谓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

本文拟就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商标权共有的性质、共有商标权的分割、共有商标权行使的特殊性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商标权共有制度的实施提供建议。

一、共有商标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

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

[4]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

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继受取得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转让取得。

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

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

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

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

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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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研究汪泽上传时间:2003-12-3商标的显著性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举其要者有三种:第一,我国修改前《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此处的显著特征即显著性,是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即“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此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应是他人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或者他人申请在先并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权。

因此,从整体上理解本条规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第三,“一个商标越知名就越显著”。

换言之,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显著性越强。

此处的显著性为知名度所吸收,商标的显著性通过使用取得,即因商标知名度的提高使商标显著性获得提升。

本文主要探讨商标的识别性、区别性及区分商标显著性强弱的意义。

一、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识别性商标具备识别性是其获得注册保护的前提条件,如果“商标”缺乏识别性,就不能承担其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达到与他人商品相区别的效果。

换言之,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只是符号,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商标。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首先就是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

国际公约和世界多数国家商标法都规定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

如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B款规定,商标缺乏显著特征,或者仅由商业中用以表示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或者生产时间的符号或标记组成,或者仅由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现代语言或者善意的商业实践中惯用的符号或者标记组成的,各成员国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可以拒绝注册或者宣告注册无效。

《日本商标法》第3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获得注册:(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2)仅由其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惯用标记组成的商标;(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使用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效能、用途、数量、形状(含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时间的标志,或其使用服务的提供场所、质量、提供服务使用的物品、效能、用途、数量、方式、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和方式的标志组成的商标;(4)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的常见姓氏或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5)仅由过于简单和常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6)其他消费者不能区分出与某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我国《商标法》在第9条规定“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基础上,以第1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商标由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构成的;商标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但显著性是一个抽象的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商标法不可能穷尽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因此,我国商标局在商标审查实践的基础上,制订了商标显著性审查标准,如《商标审查标准》(1994年12月)、《外文商标审查标准》(2001年12月)。

关于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外观构成说,认为显著性是指商标本身的构成而言,即构成商标的符号便于识别,能够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该符号就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至于该符号作为商标能使消费者识别该商品的来源,即所谓自他商品识别力,只是显著性的结果而已。

二是自他商品识别力说,认为显著性乃商标借以识别自己与他人商品之能力,是一相对的概念,须考虑该商标使用的商品、商品的消费者等因素,故只能在个案中决定。

凡是符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能力者,即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如果符号本身在外观上欠缺商标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期实际,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承认该符号具有了商标的显著性。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之通说及实务见解均采自他商品识别力说。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外观构成说全然不考虑使用商品、消费者等因素,显然有失妥当。

例如,“花好月圆”作为一个符号,一般而言,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但我国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因其是人们在喜庆(特别是婚庆)活动中常用的吉祥语之一,而酒类商品与此类喜庆活动密切相关,因而该符号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直接表达了人们的美好祝福,因此缺乏商标的显著性[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0)商标异字第2463号《关于第1317000号“花好月圆”商标异议的裁定》] 。

自他商品识别力说不仅要求符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还要求其作为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区分,即商标不仅要有识别力,还要具有区别力。

本文认为,识别力是符号作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力则是指一商标区别与他商标的能力。

一个符号是否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性,是指符号本身是否具有识别力,强调的是符号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缺乏显著特征的符号不具有可注册性。

二、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区别性识别性要求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区别性则要求一商标具备区别与他商标的能力。

商标具备识别性是其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但最终能否获准注册,还取决于是否具有区别性。

我国《商标法》第9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在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不仅审查其识别性,还审查其区别性。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缺乏区别性,即与他人在先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具备识别性的,则予以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有关商标不具备区别性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有关商标具别区别性的判断不服的,可以依照《商标法》第30条、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4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及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往往集中于在后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区别性。

如果不具备区别性,就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或者撤销。

在侵权案件中,在后使用商标缺乏区别于在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就会被认定为对他人商标权构成侵害。

此处需要说明者有二:第一,商标的区别性也可以通过实际使用取得商标区别性的审查虽然要遵循一定的审查标准和原则,但应当考虑实际使用情况和市场状况。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商标局有关商标区别性和混淆性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难以顾及实际使用情况。

但在异议、评审、侵权案件查处等行政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尤其应根据被异议人、被申请人和被告一方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商标构成及实际使用情况,从而就其是否通过使用已取得区别性做出判断。

例如,在“周大生CHOWTAISENG”商标异议案中[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3)商标异字第00298号《“周大生CHOWTAISENG”商标异议裁定书》],异议人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周大生CHOWTAISENG”与其在先注册的“周大福”商标为仅一字之差的人名类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很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由提出异议。

异议人周生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周生生”、“周生生CHOW SANG SANG”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

依照一般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周大生”与“周大福”两商标虽然均包含“周大”二字,但尾字“生”与“福”在字形、发音上明显有别,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局在裁定中明确认定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但是,“周大生”与“周生生”两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且首尾相同,含义上又无明显区分,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

因此,商标局在裁定中只是认定双方因中间文字不同而有所区别,并未做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

在本案的裁定中,商标局充分考虑到“被异议人已经大量使用被异议商标,而该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且“被异议人生产的‘周大生牌珠宝首饰’曾于2002年6月入选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世界名优名牌产品推荐中心主办的《中国名优产品》”,并认定“通过被异议人的实际使用,已经使被异议商标产生区别于该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

第二,注册商标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

对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实质审查(含识别性和区别性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任何人包括利害关系人认为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缺乏识别性或者区别性的,都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公告期满没有异议,就可以推定社会公众包括利害关系人承认初步审定商标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虽有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应当履行和服从裁定,承认初步审定的商标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

因此,注册商标具有识别性和区别性,使用注册商标无需再经在先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当然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是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之一。

例如,《英国商标法》第11条之(1)明确规定,在核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一个注册商标不构成对其他商标的侵害。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后使用商标不应包括在后使用的注册商标,在实践中也应承认使用注册商标是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三、商标显著性之强弱及其区分意义商标显著性强弱的区分理论源自美国。

该理论根据商标固有显著性(识别性)的不同,将商标做强商标(strong mark)和弱商标(weak mark)的区分[Richard Stim: Trademark Law, West Legal Studies 2000, p21-26。

]。

只有强商标才能获得联邦注册,即只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或者商标所有人证明其商标已取得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该商标才可能获得在主注册簿(Principal Register)上的注册。

强商标包括三种即臆造性商标(fanciful marks)、任意性商标(arbitrary marks)和暗示性商标(suggestive marks)。

以文字商标为例,所谓臆造性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

例如,“Exxon”(标准石油公司的商标)本身没有描述任何事物,且没有任何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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