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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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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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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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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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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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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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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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物权法律制度汇编PPT实用课件(共54页)

自物权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他物权
权利人在他人所有标 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 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 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1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目的不同 性质不同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③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7种,具体如下表所示。
类型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含义 不动产物权首次产生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发生权利转移时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物权消灭时进行的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申变更登记;不动产登 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6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否则权利无法确定。自己或他人的 身体,以及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前,都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 债权的标的一般直接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7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的占有关系。
(1)物权与债券的联系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但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并在不同主体 间交换时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4 一、物权的特征、原则与种类
第三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①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是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 和侵害权利人所享物权的义务。 ✓ 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发生在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
经济基础(65)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29章物权法律制度法律部分平均分值为23分,分值比例为16.43%。
法律部分知识结构: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三十一章公司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二章其他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二十九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为2009年教材新增内容,非常重要。
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物权第五节占有本章具体内容: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学习要求:1、掌握物权的构成2、掌握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有关规定3、熟悉物权的保护途径具体内容: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注: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生效时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
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
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
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
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级经济师基础-法律

第31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五部分法律---共5章第三十一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新增)第三十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简化)第三十五章其他法律制度(简化并增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掌握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我国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种类,并能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正确处理经济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本章教材结构:第一节调整经济的法律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考试内容:法学中的"经济"概念,调整经济的法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学中的“经济”概念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的三个阶段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1.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最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
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其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概念1.“经济法”“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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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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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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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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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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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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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中级经济师 经济基础第32、33章 重点
第32章政府会计第32章内容较少,掌握下面内容即可。
1、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2、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3、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
4、政府会计应当编制政府决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
5、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6、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33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第33-37章是经济基础-法律部分的内容,第33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内容比较少,1-2分容易得,不能丢。
1、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整经济的法”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
2、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民商法、经济法,只记教材原文明确的,不进行扩展。
3、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公平竞争、权益保护、质量管理)、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做两道试题就可以了,第33章不用花太长时间。
1、下列关于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有()A.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B.在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C.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D.物权法律制度为各种财货与服务交易提供法律保障E.在当代社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2、关于经济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B.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的法C.经济法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物权法律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内容E.市场管理关系包括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答案】ABCE【答案】AE。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
物权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二、物权变动第二部分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二、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的类型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四、合同的履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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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特征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法律特征取得与消灭共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物权法律概述(1)他物权自物权物权概述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念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具体内容例如一物一权原则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种类法定化法律规定动产质权必须移转占有, 当事人不得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内容法定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具体的内容直接由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随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效力法定化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过户变更登记方可实现,否则即使交易双方已经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导致所有权的转移。
【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当物权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法律未加以规定的救济措施,即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得采用。
二、物权概述(2)(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特征(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1.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概述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2)物权属于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化内容分类标志类别概念物权种类自物权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①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②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③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④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①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抵押权;②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
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质权;③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留置权④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物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
有期限物权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三、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典权等担保物权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他物权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用益物权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物权有无从属性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1、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①请求返还原物。
②请求排除妨害。
③消除危险。
2、债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
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1)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2)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1)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
在保护物权时,采用损害赔偿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
(1)物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权利,从而使物权的内容得到实现。
(2)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区分标准物权分为两种保护方法概念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法律不限制各项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一般而言,财产所有权一经合法获得,就可以永久存续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约定的方式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
所有人可在其物之上设定他物权,这虽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但他物权亦只是对物享有部分的利益,当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的限制也予以解除,这样所有权就恢复其圆满状态。
所有权的弹力性规则既是由所有权的支配权表现出来的,也是一物一权制度的具体引申。
也就是说,按照一物一权规则,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保留最终支配权,而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权能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生产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其中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发现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国有化和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五、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继受取得的原因2、继受取得法律特征所有权的独占性所有权的全面性所有权的单一性所有权的存续性所有权的弹力性①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②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③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