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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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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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定的“物”的是()。

A.空气B.人体内的血液C.注册的商标D.佩戴的耳环正确答案:D参考(江南博哥)解析:空气不是有体物,且不能为人力所支配。

人体内的血液,是人体的一部分,不能作为物权客体。

商标权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但商标自身不具备物质性。

掌握“物的概念”知识点。

[单选题]2.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不包括()。

A.请求权B.绝对权C.限制物权D.从物权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

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限制物权、从物权。

【点评】限制物权,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可以支配物的权利;抵押权人仅仅对抵押物有抵押权,属于限制物权。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拥有物权的一般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所以有绝对权。

掌握“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知识点。

[单选题]5.关于物权变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登记B.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交付C.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D.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登记,选项AB错误;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选项C错误。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般是登记,选项AB错误;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选项C错误。

【点评】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

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

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案情:201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 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 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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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

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

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

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设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

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

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

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

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

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号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号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号,抵押权的设立日期为4月10号。

案例2;甲将其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月20号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在本案中:丙于4月30日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号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登记对抗。

①徒弟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两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乙1000万元。

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

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在本案中:①地役权自4月1号设立。

②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①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②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岁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1: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乙自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乙必须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

否则,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1、土地登记与房屋的登记①土地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

②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房屋管理部门。

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①土地总登记。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在初始登记之前,需作土地总登记。

对土地总登记之后,具体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或者消灭才有可能进行登记。

②初始登记。

是指首次将“具体土地”;权利登入登记薄的行为。

③变更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④注销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登记谈不上总登记。

土地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内容的变更,房屋登记则将二者拆开,分别对应转移登记(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变更登记(权利内容的变更)。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薄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场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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