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济法考试闯关复习精讲: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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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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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24
02
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7
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02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04
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2024/3/24
4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3
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2024/3/24
26
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第04讲_第三章(3)、第四章(1)

第04讲_第三章(3)、第四章(1)

【考点19]物权重合(★★★)(P70)1.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怎抵押时的淸偿顺序(1)不动产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淸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淸偿。

(2018年案例分析题)(2)动产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淸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淸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淸偿。

【解释1]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岀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018年案例分析题)【解释2】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淸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淸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额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火,英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2.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考点20]动产质押(★★★)(P72)1.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10年案例分析题)【相关链接】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质权的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岀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 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1)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2)岀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1】权利质押(★★★)(P72)1•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立可以岀质的苴他财产权利。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46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_物权法律制度  共46页

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9.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2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题目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2020年教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2.5分3分3分7分17分合计6分 5.5分 5.5分9.5分2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41)1.物的概念《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计算机程序【答案】BC【解析】(1)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选项D: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性(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血站储存的血液C.商标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 示例(1)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②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①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经济法重点 复习资料 考试必备(三.物权法)

物权法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的分类:1、按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自己的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自物权:财务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务依法享有的物权。

(自物权人有对财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又叫做所有权。

)他物权:是物之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物之所有。

)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1、自物权是物之所有人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2、自物权是原始物权,他物权是派生物权,是自物权部分权能与自物权分离。

3、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制物权。

4、自物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进行支配;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一经创设,即脱离所有权人的控制,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排斥所有权人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行驶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担保物权的行驶除留置权、质押权依其性质必须占有标的物,其他担保物权均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担保物权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以请求担保人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不具有这一性质。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后,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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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法考试复习指导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3/7 题 7分9.5 分
2019 年
卷 2 2 题 2分 2 题 3分7/7 题 17分22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8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1/7 题 3分 5.5 分
卷 1 2 题 2分——1/7 题 2.5分 4.5 分
2017 年
卷 2 3 题 3分 1 题 1.5分—— 4.5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6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1/7 题 2分 4.5 分
卷 1 1 题 1分 1 题 1.5分1/6 题 3分 5.5 分
2015 年
卷 2 1 题 1分 1 题 1.5分3/6 题 8.5分11 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 年本章教材删除了“除另有规定外,集体土地的建设利用应先征归国有”的有关内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1单元物权法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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