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其方法论反思

陈金钊(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人为本”作为一个宏观的理论性命题,可以影响到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甚至思想的各个层面。
现在,随着中共中央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使得各个行业、各个学科都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反思各自业务与学科的内容。
以人为本的思想来自于以人作为目的的人本主义。
在人本主义的形成过程中,无须论证的具有最终说服力的“神”的光环被揭破,一些空洞的大词被解构,个人被放置到了重要的位置。
人不再是手段或工具,而成了万物之中心和目的,并形成了主体性哲学。
在大写的“人”字下面,“一切都是为了人”成了响亮的口号,并最终完成了人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其方法论反思[1]胡锦涛.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局面[N ].文汇报,2007-03-25.[2]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胡锦涛.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N ].人民日报,2007-12-26.[4]详解“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八个四[N ].人民法院报,2009-04-17.参考文献务。
忠于法律是法官的首要义务,这在任何正常的国家是没有例外的,即使在中国古代正常的王朝亦然。
中国古代甚至要处罚违背常法、以皇帝特旨办案的法官,旨在维护安定。
能动主义司法并不适用当代中国,因为美国的能动主义司法是建立在法官的司法审查权之上的,中国不承认司法审查,因而法官的“能动性”便没有法律依据。
四、以人为本的司法调解当适度这是法官的行为方式问题:法官的行为重在判决还是调解?调解是任何国家事实上都存在的、主要发生在诉前的纠纷解决方式,能调解则调解解决,官民两利,这本无可非议。
但问题是,司法过程中的调解过度甚或“强制调解”就有违以人为本的司法。
这些年来有些地方提出“零判决”的目标,调解结案率直线飙升,甚至有的法院一个庭一年没有判决,全部调解结案;有的地方死刑案也出现了调解,并且将一个案件76次调解作为榜样来宣传这就违背了诉讼法规定的调解“自愿、合法”两大原则。
关于人本主义刑法观之探析

人 本 主义 作为 一种价 值观 和方法 论 ,对 近世 以来 的
各种 社会科 学都 产生 了极 为深远 的影 响 ,其 中无不 渗透 、 蕴涵着 人文精 神 。 而作 为当代社会 科学 重要范 畴 的法 学也概 莫能外 , 深受其 影响 。 观当今世 界绝 综 大多 数 国家 的法 律 , 精神 、 其 原则及 法律 制 度 的构 建 无 不 以人 的 需求和 幸福 为本位 和 出发点 ,无 不 昭示
20 0 9年 7月 第 4期 总第 1 2期 3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OUR NAL 0F JAN I GXI U I S CUR T P BLC E I Y C L E 0L EG
J l 2 0 uy 0 9
No4 S r o 1 2 . e . . 3 N
、
人本 主义刑 法观的现 实基础
收 藕 日期 :0 9 0 — 6 20—3 2
作 者 简介 : 李永 升 (9 4 , , 1 6-) 男 安徽 怀 宁人 , 南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究 方 向 : 法 学 ; 荣飞 (9 8 , , 西 博 研 刑 陈 17 -) 男 江 西遂 川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讲 师 , 学博 士 , 究 方 向 : 法 学。 西 法 研 刑
人 本 主义 的精 神 , 如我 国有学 者指 出 的那样 , 诚 在法
治 主 义 看 来 , 律 之 所 以对 人 有 意 义 。 因 为 首 先 它 法 是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人本主义刑法观
近年来,我国宪法秉承“法治文明、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改革和社会发展、法治
建设上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在必行,人本主义刑法观作为政法社会生态
文明的指引,正备受重视甚至热捧。
首先,从理论上讲,人本主义刑法观从“即人”的角度探寻犯罪中存在的仁慈、怜悯
与包容;以“以人”的思路解读精神的崇高,强调人的尊严和自由;以“立人”呼唤和谐、美好的社会。
它明确提出:人是主体,法律是道德的实现,以“人”为本、“慈悲”为刑,消除了不公、残忍、排外,推动法治健康发展。
其次,从实践中看,在设立人本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我国实施普惠性刑罚技术以及
刑事从宽配合和担保险抗抗犯等政策,减轻刑罚力度,实现相对宽松的刑事惩罚政策。
人
本主义刑法观的思考使我国的实践化认罪认罚技术更加完善,有效地推动了司法工作的专
业化水平的提高,使我国法律社会更加完善和充实。
此外,人本主义刑法观还为公民宪法法律保护提供了依据。
不管实施刑罚技术,还是
实践司法配合,宪法法规都需要依赖人本主义刑法观,使公民权利得到坚实的保护,而这
一进程正确的宣传更是关键,也是保障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
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观不仅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理念,也是中国人道德修养
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旦日。
承蒙党和政府重视,人本主义刑法观正助力我国实施 rul-
off-the-gray-hair 养老政策,在补充法律法规、更新法律文化形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也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论在行刑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精神——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

监狱作为刑罚执行 机关 , 是维护社会 稳定 , 构建 和谐 社 会 的重要力量 在强调坚 持 “ 打” 针 的同时 , 严 方 实施 宽严
相济 的刑事政策 , 当从 人本 、 应 人性 、 人道 角度 出发 , 既有 力 地打击和惩 罚改造各类犯 罪罪犯 , 维护法律 的权威 和尊严 , 又充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 , 最大限度地化消极 因素 为积极 因素。例如 , 对初犯 、 偶犯 、 成年人 犯罪罪犯 , 未 主观恶性较 小、 社会危害不大的 , 应区分不同情况 , 在行刑 当中予 以分别 收押、 分级管理 、 分级处遇 , 在减刑 、 假释等方面依法从 宽 ; 对
于法律 、 策严厉打击 的暴力 、 政 团伙 、 黑、 毒等严重 刑事 涉 涉 犯 罪罪犯 , 依法严格监管 、 严格教育 , 减刑 、 释等方 面从 在 假 严掌握 , 以示严惩 。这样 既有利于集 中力量打击惩治严重犯
罪, 有利于挽救失足者 , 也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 冲突 , 化
解社会矛盾 , 实现行 刑效果和社会 效果 的有 机统一 , 最终 为 和谐社会 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监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弘扬 民主法 是 治、 实现公平正义 、 提倡诚 信友爱 、 强社会 活力 、 增 协调人 与 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 , 也是监狱行刑活 动践 行 科学发展观和实现监狱工作“ 首要标准” 的必然要求 。 ( ) 一 贯彻 以人为本 精神 , 是构 建和 谐社会 主义 社会 的
第8 卷
第1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n nJ dca l eVo ain olg o ra fHe a u iilPoi c t a C l e c ol e
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刘铭以人为本,是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
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通过近几年的一系列改革,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诉讼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法制进步的表现。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司法制度在更加注重赋予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各种诉讼权利的同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也日益受到了关注和重视。
只有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合法权益的保障达到均衡,才能有效地实现程序的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通常来讲,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迫切要求获得的权益有两方面,一是犯罪人是否能得到公正的处罚;二是因犯罪人的行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赔偿。
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都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其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愿望及对其实施侵害人的犯罪受到法律上的谴责和制裁的要求自然是极其强烈的。
在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之下,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如何呢?(一)刑事被害人在侦查环节的诉讼权利过小,合法权益面临侵犯的风险较大,并易引发警群矛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无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更无权介入侦查活动。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承担着寻找犯罪证据,拘捕犯罪嫌疑人等任务,客观上需要被害人的配合和协助,同时,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直接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方面受到严重侵犯,处于弱者的地位,对于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手足无措,却又急切地盼望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无助又急切的心情交织之下,不少被害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既充满祈盼又会存有一些疑虑与担忧,特别是侦查机关的侦查结果如果因某些客观因素而达不到他所想得到的结果,或者因其法律认知水平的限制,会有一些不同的想法,却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就达不到通过惩治犯罪人抚慰被害人的目的,相反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警群矛盾。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
浅析人本主义刑法观摘要: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表征,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刑法尤其应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要在刑事立法中体现人本主义精神,遵循人道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法的精神底蕴即必不可少的包含“人本主义”的精神。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是法的存在基础。
人本主义刑法观对于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和刑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本主义刑法观一、人本主义的概念人本主义,也称为人文主义,泛指一种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尺度或以人性、人的有限性和人的利益为主题的哲学思潮,其基本价值蕴涵就是以人为本,肯定和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和意义。
简单来说:(1)强调人的自主性、实践性和能动性,主张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占有主导地位。
(2)强调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主张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强调哲学重建的根本途径是人的回归。
人本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方法论,对近世以来的各种社会科学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中无不渗透、蕴涵着人文精神。
而作为当代社会科学重要范畴的法学也概莫能外,深受其影响。
故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本主义是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蕴涵。
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调整对象(公民个人与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秩序之间的关系)和调整方式(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剥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应尤其具备人文关怀的实质底蕴。
二、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适用从理论上看,人本主义倡导“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这种价值取向同样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从现实看,社会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体与类的关系以及群体与群体的关系问题。
因此,人本主义精神就是主体精神,而主体精神的核心就是把人视为评判一切的标准,把人视为价值的中心和价值的创造者,强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
就刑法解释而言,人本主义的基本内涵包括:(1)人是刑法解释的价值主体,即人的一切行动包括制定、解释和适用刑法的活动,最终都是为了人的幸福。
浅析“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
位” 的刑法理念 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因此 ,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和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1
刑 法 理 念 作 为 一 个 主 观 范 畴 的概 念 , 有 深 层 性 的 特 点 。 刑 法 具 在 文化 结构体系中, 刑法理念总是居于深层或潜隐 的地位 , 它不一定与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保持一致 , 却控制和影响居于表层的刑法规则和 刑法操作 系统的状态与功效 不同 的时代 , 同的社会政治 、 不 经济 、 文 化和法律制度 , 会形成不同的刑法理念 , 这种理念也会 随着时代的变 化而变化 。随着世 界人权 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以及我 国物质文明、 精 神 文 明 和 法 制 文 明 的 高速 发 展 , 国 传 统 的 以“ 我 国家 为 本 位 ” 刑法 理 的 念 已经不适 应社会 的发展 ,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刑法理念 已成 为时代的 要 求 和 我 国法 治现 代 化 的 迫 切 需 要 。 以人 为 本 ” 刑 法 理 念 认 为 , “ 的 为 稳定社会治安或国家统治秩序而适用刑法 , 只是为了达到“ 以人为本” 的 刑 事 法 治 的 手段 , 护 和 确 保 每 一 公 民 的合 法 权 益 才 是刑 事 法 治 的 维 终 极 目标 , 体 而 言 , 内容 包 括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 具 其 市 民刑法 的刑法性质理 念 刑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 植于一定社会 的物质生活条件, 根 并在 此 基 础 上 发 挥 其 应 有 的功 能 。 此 , 法 的 价值 取 决 于 一 定 的 社 会 结 因 刑 构 , 会 结 构 对 刑 法 的价 值 取 向 具有 决 定性 的 作用 。 会 结 构 根 据 市 社 社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是 否 分 化 , 以 区分 为一 元 结构 和 二元 结 构 。 市 可 当 民 社 会 与 政 治 国家 高 度 重 合 , 二 为 一 , 市 民 社 会 被 政 治 国 家 完 全 合 即 淹 没 时 , 个 社 会 就 被 称 为一 元 社会 结 构 的社 会 ; 当 市 民 社会 从政 这 而 治国家中彻底分化出来, 存在着 与政治 国家相对的且独立的市民社会 时 , 一 社 会 就 是 二 元 社 会 结 构 的社 会 。在 不 同 的社 会 结 构 形态 中 , 这 刑法 具有不同的使命 。 在一元社会 结构 的社会里 , 刑法 以保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秩序为 己任 , 以将人权保障作为价值导 向, 时的刑法是 难 这 种 政治刑法, 是单纯推行国家意志的工具 , 以残暴 、 专制为特征 。 在 二元 社会 结构里, 刑法不再是单纯推行 国家意志 、 镇压犯罪 的一种法 律 工 具 , 是 限 制 国 家权 力 滥 用 、 护 公 民 个 人权 利 与 自 由的 宪章 , 而 保 以 民主 、 道 为 其 基 本特 征 。 一 时 期 的 刑 法 称 之 为 市 民刑 法 。 民刑 人 这 市 法 的价值取 向曲社会本位主义 的偏差逐步向个人本位的方向转变 , 将 人权保 障放在 首位 , 即倡导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理念 。因此 , 民刑 市 法从本质上 说就是法治国家的刑法。 ( ) 法是 用来限制国家刑罚权, 一 刑 而非限制国民 自由的 长期 以来 , 力至上心理在我国根深蒂固 , 权 刑法被看作是用来限 制 国 民行 为 的 , 百姓 往 往 把 刑 法 看 作 是 自己 的对 立 面 而 不 是维 护 自 己 权 利 的 宪 章 。 市 民 刑 法 的 理 念 要 求 刑 法 限 定 国 家 权 力 的 范 围 。 因 为 国 家 权 力 具 有 扩 张 性 , 公 民 个 人 权 利 相 对 于 强 大 的 国 家 权 力 是 弱 小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4 . 1 1 0 .5 22 0 ) 53 1 0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
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引言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刑事辩护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包括公正、平等、人权、法治等方面。
公正与平等1. 公正的定义公正是指在刑事辩护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2. 公正的实践公正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体现。
首先,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不偏袒控方或被告方。
其次,检察官应当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充分听取其意见,并且在提供证据时保持公正。
最后,辩护律师应当在案件中充分发挥辩护权利,为被告提供公正的辩护。
3. 平等的原则平等是指在刑事辩护中,各方应当平等对待,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等因素而偏袒或歧视。
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之一。
4. 平等的实践平等原则需要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得到保障。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不因被告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
检察官应当平等对待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不因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偏袒或歧视。
辩护律师应当为所有被告提供平等的辩护,不因被告的社会地位或财富状况而偏袒或歧视。
人权与法治1. 人权的保护人权是指个体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在刑事辩护中,保护被告的人权是至关重要的。
被告有权获得有效的辩护和公正的审判,同时也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权。
2. 人权的实践在新时代刑事辩护的理念中,人权的保护需要得到充分的实践。
法官应当保护被告的人权,确保其享有公正的审判和有效的辩护。
检察官应当尊重被告的人权,不侵犯其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应当为被告争取人权的保护,确保其享有辩护的权利。
3.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各方遵循法律规定,维护法律权威和法律秩序的原则。
在刑事辩护中,法治是保证公正审判和有效辩护的基础。
刑事和解的人本法律理念分析
后起诉前 由和解 中介机构进 行调解 ; ) 3 替代模 式 , 即通常 由
司法官员在量刑和执行 中适用 , 替代监禁刑 ; ) 4 司法模式 , 即
重视被害人利益 , 把刑事 和解作 为提高犯罪人责任的一种 手
段, 适用 于一切犯罪 , 作为 一种 已在西方 国家普 遍推 行 的司
第2 8卷 第 5期 21 0 1年 1 0月
江汉大 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raoJnhlU i rt Scl c ne d i ) o nlfi ga n e i (oi i c Eio u a l v sy aS e tn
V 1 2 No 5 o. 8 . 0c. 0 1 t2 1
和被害人 以及 国家 和侵 害人之 间 的关 系。 这段话 说 明了刑 ”
的人权人宪 , 中国政府 的人权行 动计 划 (0 9 2 1 ) 凸显 20- 00 , “ 以人为本 ” 的宪法 价值 观 , 也为 以人 为本 的司 法观 奠定 了 宪法及法律地位 。当今世界全球化成为 主要潮流 之一 , 我们 有必要对一些 已具有普 世性 的现代化 民主和 法制 的价值观 念和法制制度进行必要 的借鉴和移植 。就这一意义 而言 , 我 们再也 不能忽视刑事和解 制度折 射 出来 的现代 性 民主和法
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 , 刑罚 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 于好处 的恶果 中应该包 括 的, 一是刑 罚 的坚 定性 , 二是 犯罪
既得利 益的丧失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 的, 因而也就是
蛮横 的。 资本 主义社会 时期 , 的生命 价值 、 ” 人 自由价值得
到 了一 定 的 尊 重 。
刑事 和解 是 2 0世纪 7 0年代 西方 国家 建立起 来 的一项 新 型刑事 司法制度。学界 普遍 认为 , 刑事和解肇始 于上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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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本主义刑事司法理念哲学上关于人本主义的学理和概念源远流长、学派众多,但就本源而言,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它强调人的价值,尊重个人的独立人格和正当利益,并且以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作为追求的理想。
在世界法治的发展史上,以人本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的人本主义司法观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尽管中间有过曲折,但人的主体性地位仍然随着时代的变迀获得了不断的提升。
同样,在刑事司法中,人本主义含有这样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平等人格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反对将其工具化。
黑格尔在其著名的《法哲学原理》中曾经指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
可以说,司法制度中的所有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都在于关注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研宄人本主义精神的法律意蕴对于探求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其未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藴在探讨人本主义的法律意蕴之前,需要对人本主义做一简单的表述,但本文并不想将人本主义学说的源流加以展开,而是就其共同的精神加以评述,以明晰本文相关问题将要讨论的语境。
在西文中与人本主义相对应的英文词汇有两个,分别是humanism和anthropology,译成中文有人本主义、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人类学等,如果统一采用人本主义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不同的流派仍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实质。
然而,从现代意义上说,当前西方的人本主义观念主要得益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
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致力于个人的得救,提倡“所有的人都同样是上帝的子孙,每个人都具有他自己的独特意志”这一教派原则。
②这一观念为西方人本主义奠定了宗教基础,意指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种族、身份、地位,都拥有内在的尊严,即使是最卑微的受难者甚至最残忍的暴徒,其人的资格同样无法剥夺。
后来,哲学家康德在其研宄中提出: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③正是在这种理性的存在中,人获得了应有的尊严。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重要的法律文件,均将尊重人的尊严等人本主义精神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来对待。
中国现代意境中的人本主义则源于五四运动对儒学三纲伦理之说的批判,意在反封建和宣扬人的独立人格。
尽管在中西方语境中的人本主义精神有一定的区别,西方强调的是个人的发展和自由;中国关注的是人在社会大环境下的受尊重。
但是,中西方人本主义仍然有一个共同的世界观,那就是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强调社会上任何一个人的尊严的至高无上性。
人本主义精神影响着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英国哲学家卢克斯指出,宪政理论秉承“人的尊严”的价值原则,“在确认相同的基本价值观之后,则采取了一种道德客观主义或者道德现实主义的形式。
这种理论假设人类尊严的本质是客观实在的和可以发现的。
(④也就是说,宪政制度生存的正当基础在于承认人们有自主选择和行动,有参与私人关系的能力。
在人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由于人的尊严与生倶来,所以它优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法治国家事实上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以保障人的尊严,这也是人本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内容,即人的至上性和人生而自由。
自由、人权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需要通过努力去争取的事物,它们是先在的,是人固有的性质和特征。
民主法治也就是人自我做主、自我统治的政治制度。
法国法哲学家维莱认为,这种思想奠基于一种生存态度,即世界的实体不是人之外的“自然”,而是人本身,是个人。
因此,研宄者的注意力不再投向外部的自然,而是转向人的内在本质,人的理性、意志,认为从这种本质中可以演绎出全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⑤。
这一看法与黑格尔关于法的理念是自由的观点也是一致的(⑥。
同样,美国学者路易斯。
亨金对宪政的解释,也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从法和宪政的角度理解人本主义精神: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
它还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
宪政还意指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个人权利的保留。
另外,宪政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的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正是重视个人权利、尊严和价值的人本主义精神创造了凝聚人类政治智慧的现代宪政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中,权力与权利是处于对峙地位的,且后者对于前者具有优先适用性。
所以,民主国家的权力设施应以保障权利、保障人的尊严为第一要务,人权体系也应由人的尊严作为指导原则来加以厘定。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正当性与法律对人的重视是紧密联系的,只要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背离了人的尊严的要求,就可以不被认为是一种正义之法、善法。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的尊严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自然人的尊严,它并非组织的尊严,因此,不能以所谓人类的尊严来架空个人应有的神圣地位。
这正如我们常以所谓“公共”、“人民”、“大众”来架空生活中的具体个人一样。
⑧司法程序中的人权向来不是一个集体概念,人权就是或主要是指个人的人权,所有的法律价值和自然权利都是针对具有自主和自决能力的个人的。
人权理念研宄中曾有过集体人权的概念,并认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认为集体人权具有优先性,保障了集体人权就实现了人权保障。
其实,集体人权能够涵盖或代表个人人权的命题难以成立,其理由并不周全,不但没有历史上和理论上的根据,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
这不仅是因为集体人权抽象性决定很难有明了的主体,尽管它的范围覆盖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主体却不可能是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因而只能由国家和政府充当主体,而国家和政府作为人权的维护者同时享有人权并自我维护,在逻辑上显得很牵强;更是因为权利、人权的重要意义在于对抗国家权力,国家不可能反过来自己对抗自己。
所以,法律意蕴中的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仅仅及于个人更为妥当。
人本主义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主体性要求人本主义道德观及其内在的法律意蕴可以直接推演出现代刑事司法中的程序主体性要求。
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证明,孟德斯鸠和黑格尔都曾有过完整的表述,孟德斯鸠认为: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黑格尔主张不是把罪犯看成单纯的客体,即司法的奴隶,而是把罪犯提高到一个自由的、自我决定的人的地位。
”?以人本主义作为理论依据,诉讼主体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以产生。
刑讯逼供被取消,公开的酷刑被废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获得无罪推定的待遇、辩护权被重新确立,刑事司法权力也从专制滥用发展到受法律的制约。
马克思后来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本主义哲学中的合理因素,在谈到国家对于诉讼当事人人格的尊重时,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i论〉一文阐述道:国家对于被告享有某种权利,因为国家对于这个人是以国家的身份出现的。
因此,就直接产生了国家的义务,即以国家的身份并按照国家的方式来对待罪犯。
国家不仅有按照既符合自己的理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也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和财产的方式来行事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就是拥有这些手段并加以运用。
1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其身份使其拥有惩治犯罪的权力与手段。
然而,国家的权力也同时就是国家的职责。
如何对待罪犯是衡量国家精神的一个标尺。
对待罪犯,国家既要考虑自己的“理性”、“普遍性”、“尊严”,同时又要为公民的‘权利”、“生活条件”、“财产的方式”留下空间,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它就是选择了“用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被告”?。
刑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人类有国家以来,运用刑事司法权认定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司法活动成为国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种权力既要完成对公民行为性质的评价和判断,又可能在此基础上对公民处以刑罚,如果缺乏制约,极易造成对公民自由、生命和尊严等最可珍视之价值的严重侵害。
因此,刑事司法的主体性理论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行使司法权的权力机关履行尊重和保障被追宄者人权,使其免受司法权侵害的义务,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以及禁止刑讯逼供规则等内容在法律上的确立和强调并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便是最重要的体现。
二是赋予作为诉讼主体的公民相应的诉讼权利,使其通过积极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中己经很难发现公然否定被追宄者程序主体性地位的内容,但作为一种理念却并没有,对被追宄者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尚未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得以充分体现,“重打击、轻保护’的理念还占有主导性的地位。
举例而言,我国《刑事诉讼结》〉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不难看出,惩罚犯罪最终是为了保护人民,而保护人民并不能自然涵盖保障被追宄者的人权和诉讼权利的内容。
强调保护人民的至上性和终极意义而不提保障被追宄者的人权与诉讼权利,实践中就完全可能以牺牲被追宄者的人权或诉讼权利去实现保护人民的目的。
其实,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中,保障被追宄者的人权与诉讼权利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规范刑事司法行为,保障被追宄者的人权和诉讼权利,才具有了存在的价值。
单纯为了保护作为集合概念的人民,并不构成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必要性理由,1979年以前我们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法。
建立在人本主义理性精神基础上的司法程序主体性理念,其宗旨是增加诉讼当事人,包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份量,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程序主体。
这在一定意义上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实现从控制到服务的转型,逐渐将刑事司法过程视为一种服务,将当事人视为司法服务的对象。
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服务提供者必须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才能吸引消费者。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指出: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此举的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其顾客——诉讼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务。
法院若忽视其向当事人提供合乎需求的服务而自我地从形式上去限定案件处理,则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1罗斯科?庞德在其著名的《普通法的精神》中也强调了司法的公共服务角色,他认为:若不过分偏执并全面地理解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我们可以发现法律至上原则完全符合这样一个观念,即公共服务理论。
公共服务,无论它是来自铁路公司、市政公司或是国家,它都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将司法视为一种服务,将公民视为消费者,实际上满足的正是公民在司法程序上的主体性要求^对刑事司法权实行有效的制约,需要借助两条互相联系的途径。
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对于刑事司法权力的制约权只能来自于刑事司法权力体系内部,不应当来自其他权九例如政党的领导权或政府的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