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五:城中村改造”拆迁户”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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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十大案例经典

拆迁十大案例经典

拆迁十大案例经典在中国城乡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拆迁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不同的拆迁案例中,有些是成功的经典案例,有些则是失败的反面案例。

接下来,介绍拆迁的十大经典案例。

1. 草桥村拆迁案:这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案例,涉及北京市西城区草桥村。

通过尊重村民利益、政企合同拆迁等方式,让草桥村得以安置拆迁,中心区域也被深度整治改造。

2. 三角地商权拆迁案:上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深圳市罗湖区三角地区进行商权拆迁,最终在政府出售土地、释放土地供应等方式下,解决了拆迁问题,实现了当地的城市发展。

3. 街亭村拆迁案:浙江省街亭村的拆迁案,通过打造旅游景点、支持产业发展等方式,确保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4. 王红梅拆迁案:发生在2007年的深圳市王红梅拆迁案是一起亚裔身份认证和拆迁之间的复杂事件,也是深圳市政府拆迁过程中的教训,启示了政府必须更加慎重地处理家庭拆迁事件。

5.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南大街拆迁案:这是针对老城区的拆迁案例,通过细致的规划、有偿安置、政府担保等方式,确保了原住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城市的改造和发展。

6. 广州市芳村狮岭拆迁案:在广州市芳村区发生的狮岭拆迁案,通过公开透明、严格依法、尊重民意等方式,解决了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了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

7. 上海外滩拆迁案:上海外滩拆迁案发生在2011年,整个过程取得了高度公正性和规范性,杜绝了强制拆迁,保证了原住民的权益,确保了沿江地区的市容环境改善。

8. 成都春熙路拆迁案:在成都市天府广场改造时,通过协商、创新、权益保障等方式,顺利推进了春熙路拆迁工作,并尽可能保证了原居民的合法利益。

9. 厦门市集美区万丰村拆迁案:这是一起涉及5万村民的拆迁案例,通过政府购房、优化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了拆迁问题,并推动了当地的城市更新和新川大开发区建设。

10. 陆家嘴世纪艺术中心拆迁案: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的世纪艺术中心拆迁案,通过规范拆迁程序、依法保护安置等方式,成功推进了城市更新和保护文化遗产工作。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民事案例分析:城中村改造常见房产纠纷及处理

[案情介绍]某城中村改造拆迁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老人留下的一处院子,弟兄们做了分割,但其中有一间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就由老大进行了翻盖,虽然弟兄几个均各自批到了宅基地,各自盖起了房屋,且在老二盖房时,老大对其给予了实物补偿,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结果,在2008年拆迁中,老大整个院子获得150多万元的补偿款,老二提出异议,对这一间房屋的补偿主张权利,双方协调不成,老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老大作为被告,在答辩时称:我被拆迁的院子四至清楚,产权明确。

根据1987年的宅基地清查登记表可见,该院是两户并一户发证,属于这两户所有,并没有其他人的份额。

后在1990年因为施工管道通过该院,拆掉另一人的房产并已得到补偿。

至此,该院也没有了另一户的财产。

也就是说,院子被管道通过后,已将另一户的房屋全部拆掉了,全院归我一户所有,任何人没有提出过异议。

在1994年,我将该院平房全部拆除,翻盖成浇筑房,在我94年盖房时,原告也并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或者主张权利。

2008年拆迁时,我被拆掉的房子是砖混结构,整个院子盖为一体的小二楼,原告主张的是一间砖木结构的平房,该房根本不存在,原来院子里的平房早在94年就全部拆除重建了。

按照原土地使用证清查登记底薄,原房子深5米,原告主张以7米计算,也与事实不否。

在2000年,原告另批到宅基地一处,他盖房时我出资帮他盖房,我资助他2万余元的材料,弟兄们的财产已不存在纠纷。

因此,老大认为,既然房屋已经翻盖,并没有其他人的产权,多少年也没有争议。

在该房被拆迁之后,原告突然提出有其两间房,要求分割补偿款毫无事实依据,没有被拆掉的房子,那来对其补偿一说查清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主张是否有合理依据?即被拆掉的房屋哪间是属于原告的产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房屋拆迁补偿金16万多元,依据的是一份“分家协议”。

通过法庭调查已查明,该分房协议虽产生于2003年,但它所表述的内容是以往房屋的处理情况及分割情况,并不存在2003年重新分割的事实。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政府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该小区共有居民1000户,其中80%的居民同意拆迁,20%的居民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拆迁。

不同意拆迁的居民中有部分居民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部分居民因个人原因拒绝拆迁。

以下是其中一个典型拆迁案例及法律分析。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居民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拥有该小区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

张先生因房屋面积、安置补偿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拒绝拆迁。

经多次协商未果,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是否符合拆迁政策规定?2.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一)房屋面积问题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面积应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张先生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符合拆迁政策规定。

因此,张先生的房屋面积问题不属于争议焦点。

(二)安置补偿问题1. 安置方式: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安置住房,张先生对此无异议。

2. 补偿标准: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三)赔偿问题1. 开发商是否应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值,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的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2)被拆迁人的实际损失:包括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拆迁强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居民小区因城市规划需要,需要进行拆迁改造。

该小区共有居民200户,其中大部分居民对拆迁方案表示满意,但仍有部分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导致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

二、案件经过1. 拆迁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2. 被拆迁方:某居民小区居民200户3. 案件时间:2019年某月某日凌晨4.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居民小区5. 案件事实:(1)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某日凌晨对该小区进行强拆。

(2)强拆过程中,部分居民财产损失严重,包括房屋、家具、电器等。

(3)被拆迁居民不服,向当地政府提出投诉。

(4)当地政府介入调查,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文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按照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

”可知,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小区进行强拆,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2. 被拆迁居民的权益如何保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

”可知,被拆迁居民有权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可知,被拆迁居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开发商不得侵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知,被拆迁居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中村问题探究 -以郑州市为例

城中村问题探究 -以郑州市为例

城中村问题探究一、概况:城中村又名都市村庄,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由于急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到城市用地范围的农村,大部分耕地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要形成的社区称为都市村庄,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城中村。

传统的农村是农舍加周围的田园,充满宜人的乡土气息和田园风光。

而城中村却是农舍加周围的水泥高楼,充满了城乡间的不协调。

“只见新屋不见新村,只见新房不见新街”是对城中村的真实写照。

这里没有农村的清新,也没有城市的整洁。

城中村内部看不到多少城市功能的痕迹,农村的气息在这里窒息了,城市的气息在这里全然不见。

目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已经将近二十多年的时间了,在城中村发展过程中,不同城市、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状况。

目前,在城中村的治理中主要讲其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早已没有农民户口和农业用地,早已改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撤销了乡、村行政建制,已经没有农民集体财产和宅基地产权的地区。

第二种:村内已没有耕地,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征用,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村内已无农民集体财产。

虽然一些村已将农村村委会改为城市型居民委员会,农民也已农转非,成为城镇人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宅基地和房屋产权还是农民产权。

第三种:“城中村”现有土地产权还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以非农收入为主。

土地已经全部或大部份被国家征用,虽然村中农民已全部转为城市户口,但农民宅基地还未被征为国有,其土地本质仍未发生变化,这部分“村”至今仍然还是“村建制”,实行村的管理方式。

甚至还有不少农民集体财产和村办企业经济实体。

第四种:还有部分耕地,仍是乡政府、村委会建制,还有不少人是农民户口,农牧种植业仍占一定比重的村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品位的不断提升,以及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城中村就像现代都市的一块块伤疤。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1. 北京“拆迁大王”案。

200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拆迁大王”案,该案涉及的拆迁面积达到了5000亩,涉及的拆迁户数达到了5000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

2. 上海“七宝老街”拆迁案。

上海七宝老街是上海的一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七宝老街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广州“天河村”拆迁案。

广州天河村是一处城中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中,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成都“拆迁血案”。

2010年,成都发生了一起“拆迁血案”,一名农民因为反对拆迁被当地政府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震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中的一起重大事件。

5. 武汉“拆迁强拆”案。

武汉市发生了一起“拆迁强拆”案,一家老人因为反对拆迁而被强行拆迁。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 深圳“城中村”拆迁案。

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中村的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一案例中,涉及的拆迁户数众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 南京“拆迁违法”案。

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违法”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 杭州“拆迁抗议”案。

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拆迁抗议”案,一些拆迁户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政策而发起了抗议活动。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9. 长沙“强制拆迁”案。

长沙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 重庆“拆迁腐败”案。

重庆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腐败”案,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嫌腐败行为而受到了调查。

范奉杰、莒南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奉杰、莒南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奉杰、莒南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资源土地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8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林灿王云阁许琳【审理法官】曹林灿王云阁许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奉杰;莒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范奉杰莒南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范奉杰【当事人-公司】莒南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新亮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朱正顺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新亮朱正顺【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范奉杰【被告】莒南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涉案房屋的土地面积、房屋面积问题,涉及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莒南县人民政府赔偿决定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主要涉及到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及各项具体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该证明所载明的儒辰城建学府花园小区房屋销售均价可以客观反映上诉人被安置地段的现时商品房市场交易价格情况。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反证举证责任质证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莒南县人民政府赔偿决定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主要涉及到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及各项具体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赔偿原则的确定 1.关于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就违法强拆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故被拆迁人的损失不仅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以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

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

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

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篇2]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我村计划进行楼房化改造工程,让村民全部住上楼房。

我村已列入09年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2017年市政府38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旧村拆迁改造工作,成立拆迁安置委员会,一切由拆迁安置委员会组织实施。

依照有关拆迁法规、政策和办法,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拆迁改造目的:为改善村民的居住环境,实现居住楼房化,发展城市经济,本期拆迁后的区域主要用来发展商业,为村民扩大就业机会,提高村民的经济收入。

二、拆迁概况:1.拆迁人:日照街道大香店村民委员会2、拆迁范围:我村800余户村民的房屋(不包括二层楼区,详见拆迁红线图),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拆迁,用10年的时间完成楼房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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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案例五:城中村改造”拆迁户”被除名?
一、案件事实概要
城中村改造,不啻为一种自城市向农村渗透的方式,或是一条由农村到城市衍变的途径。

因为此因,大举城中村改造活动在短短几年内开始按照一线城市——二线城市——三线城市之潜在规律快速扩散开来。

浸没于这一无法阻却的形势之下,有那么一批人,“拆迁户”将是其抹不掉的宿命命名。

不过,祸兮?福兮?
2008年的秋冬季节,家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的苏静安(化名)与李牧(化名)等村民被郝庄村村委会告知:由于旧村改造,该村集体土地将由村委会与保定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联合开发,所有原住村民会被给予“拆一还一”的房屋置换。

未见有任何法律程序,置换房屋均位于僻壤之地,而拒绝搬迁者,一律被停水停电,以及不时地被黑社会进村骚扰……这一拆迁到底是通往康庄大道的城中村改造,还是权与利进行寻租的圈地运动?2008年12月伊始,苏静安与李牧带着如此的无边迷惘,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其扑朔迷离的拆迁法律事务。

二、办案掠影
1、写给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08年12月中旬与2009年1月中旬,律师分别以苏静安与李牧的名义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其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保定市具体实施办法书面公开保定市新市区郝庄村旧村改造过程中土地是否依法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土地开发是否合法等相关法律手续的有关信息以及保定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郝庄村土地的土地使用证等法律文件与使用权面积红线图。

然而,直至2009年2月中旬,保定市国土资源局采取了地方行政机关惯用的“不作为”战术:既不给予信息公开答复,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浑沌的迷雾似乎并未因此而被拨开,代理律师又将何以为继?
2、呈给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
明人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第十一回写到刘备与曹操之间的先礼后兵之典,拆迁律师则在苏静安与李牧的维权过程之中应用了这一精髓,继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的消极不作为之后,律师一纸诉状将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诉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较之先礼的作壁上观之态,遭遇“后兵”后的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一反常态,于接到法院传票后的第二天即向二委托人分别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答复中称: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2008)保市府75号文之规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视为国有”,郝庄村土地性质因村中村改造而自然由集体土地演变为国有土地。

此外,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还提供了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城中村改造的系列文件。

2009年3月中旬,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保定市信息公开第一案就此诞生,并以原告方的胜诉而载入这一方燕赵古地的现代司法史记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苏静安与李牧的拆迁维权因此而挣脱了无头无序的桎梏,所获得的相关政府信息也为后续维权铺平了道路。

三、律师说法
法律不外乎人情,现实离不开历史——这十四个字是对本案一番案情梳理后的思绪升华……
什么叫法律不外乎人情?承办本案的律师从律师作用角度来对这个问题加以阐释,认为
律师的使命不在于教条地搬弄法律条文,而在于运用高超的技巧灵活运用法律,实现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以法理诠释人间的正义。

笔者不禁引以为然。

现实因各项利益因素错综复杂,而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利益分配的强弱失衡,间接的结果则是非正当利益分配的矫正过程举步维艰,分不清事实真相,辨不明法律依据,把不准救济措施。

此时,法律的应然正义与现实人情的实然不正义之间若隐若现的鸿沟如何跨过?答案即在于前一阐释。

什么叫现实离不开历史?此为中国特色背景使然。

自伏羲画卦以来六千五百年的时光隧道中,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孟子等一脉相承的无数古圣先贤,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等推崇礼乐刑政之道的多个学派,《诗》、《书》、《礼》、《乐》、《易》、《春秋》等多部惊世伟鸿,构架起追寻“天道”、“天德”、“天理”的普世价值观,奠定了博大精深的东方文化传统之基础。

在这一基础之上,法律与法治是一个鲜嫩得弱不禁风的舶来品,立法者未必能够一眼百年地立出超然于现实发展变更的法律制度,执法者未必能够做到独立于人情方圆而一丝不苟地严于执法,而普通的立法、执法之受众也未必能够自发地去知法、守法,相反不乏人群推开本不该逾越的利益诱惑之门而知法犯法。

此景,在每一个矛盾、纠纷之中均有迹可循。

那么,这七个字的无可奈何又当如何化解?答案也凝结在前七个字的圆润无碍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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