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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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最终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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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中级或同等能力,5年及以上生态环境监测 工作经历; ➢ 授权签字人: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背景,中级或同等能力,3年及以上生态 环境监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 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3. 对开展多领域检测活动的机构而言,质量负责人不能只是熟悉一般管理体系和质量管
理要求的QA,需要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特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如HJ 630、HJ168等),
以及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中的质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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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6~10条:人员
➢ 环境监测人员应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 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的安全防护知识; 经过必要的能力确认(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 【条文解释】 1. 监测人员的定义:指参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审核、报告 编制与审核等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2. 能力确认方式:包括理论考试、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盲样测试三个部分;应定期 (最多6年为一个周期)评价人员的持续能力;能力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条文解释】
1. 电子介质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服务器、云存储等
2. 与取得CMA/CNAS资质的能力范围相关的外来文件,含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技术规范、方法标准(含修改单)等应受控管理。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首先,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应包括对土壤侵蚀、水土流失、植被覆盖、土壤质量、水质等指标的监测。

这些指标可以通过实地
调查、遥感技术、实验室分析等方法来获取数据,并据此评价水土
保持工作的效果和影响。

其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应考虑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类
活动对水土资源的影响。

不同地区的水土保持问题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监测与评价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土壤类型、植被
覆盖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和优化。

此外,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还应考虑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
需求和意见。

水土保持工作可能涉及到多方利益,包括农民、政府
部门、环保组织等,因此监测与评价标准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
和利益,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和信息
共享机制,以便及时获取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分析,并将结果反馈
给相关利益相关者,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总之,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水土资源的状况,评估水土保持工作的效果,为未来的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土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解读
进行使用前后的性能核查并做好记录,保证设备使用期间状态良好。注意与期 间核查的概念有区别!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13条: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 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 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 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条文解释】 1. 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体系; 2. 管理体系应覆盖全部工作场所,将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 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监 测活动纳入管理体系,并以适当的方式传达有关人员,开展有效培训,使其能 够“获取、理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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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0条:人员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人员 总数的15%; 【条文解释】
1. 中级及以上专技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数与该机构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人数之比 ≥15%,人员总数=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样品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编制与 审批等技术人员的总和; 2. 同等能力:以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工作经历计——博士1年及以上;硕士3年 及以上;本科5年及以上;大专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是累计,但从取得 对应学历之后开始计算。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
第21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 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 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 定各项(质控)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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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202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202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最新版】目录1.2023 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重要性2.监测资质的申请和审核流程3.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有效期和相关规定4.资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5.结束语正文2023 年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重要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是单位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的准入门槛,也是对单位从事监测业务的能力和水平的认可。

在我国,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申请、审核、管理和监管,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可以为社会提供专业的水土保持监测服务,协助政府和相关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

监测资质的申请和审核流程申请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实验室设备清单、监测业绩证明等。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后,单位将获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

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有效期和相关规定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有效期为 5 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资质有效期满后,单位如需继续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资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获得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从事水土保持监测业务;2.使用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活动;3.获得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政府政策支持和社会认可;4.对其监测数据和成果享有知识产权。

同时,资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水土保持监测规程;2.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3.承担水土保持监测业务风险和法律责任;4.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结束语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申请、审核、管理和监管,对于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市场的秩序,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土保持星级资质

水土保持星级资质

水土保持星级资质1. 水土保持的重要性水土保持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和水资源的一种综合性工程。

它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可以减少水土流失,防止土壤贫瘠化和水体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农田和林地资源:水土保持可以减少农田和林地的损失,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量,保证粮食和木材的供应。

•防止自然灾害:水土保持可以减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可持续发展:水土保持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意义水土保持星级资质是指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经过评定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所获得的资质认定。

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意义在于:•增强公信力: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可以证明单位或个人在水土保持方面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强了其在行业内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提升形象: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可以提升单位或个人的形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有助于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获得政策支持: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有助于推动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

•推动行业发展: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认定标准通常较高,获得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3. 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条件和程序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评定和认定。

一般来说,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如下:条件:•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水土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备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经验积累。

•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获得水土保持星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条件,能够完成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
【学员问题】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
【解答】1、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2、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3、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

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

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4、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5、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6、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7、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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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 水利治理
一、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7项;
(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四)《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审批和颁发甲、乙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2、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3)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4)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5)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五、审批时限
水利部应当自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六、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提供有效代码证书(附件)和法人证书(附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主要指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毕业院校、专业(含后续学习情况)以及参加工作后主要从事的工作和业绩,特别是从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作和业绩,该简历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四)在职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承担过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1、所报业绩成果,必须是本单位独立完成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本单位职工个人参与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不能算作本单位业绩成果。

2、填写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的业绩成果清单(附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前),并在业绩成果封面(复印件)加盖本单位或合作单位公章。

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有:成果封面、目录、正文(前3页)。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设施、设备证明。

1、工作场所的证明
(1)有自主产权的:出具本单位证明,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上级单位分配的:出具上级单位证明,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和房管部门章。

(3)租用办公场所的:出具租房合约,并附房产证件(复印件),如:房产证(含相关图件)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专业设施和设备的证明
将专业设施、设备分类列表,表格中要反映:品名、型号、数量、购置日期、原值、用途、备注等,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1、事业法人单位要提供:(1)工作制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等),加盖本单位公章;(2)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制度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2、企业法人单位要提供:(1)章程(规范文本),封面加盖本单位公章;(2)财务制度(现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报销制度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机构的下属单位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由流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水利部从2006年起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

六月份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初步审查集中受理时间。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

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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