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特点和规模大小,可以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般而言,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高层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策略,确定安全生产投入和计划,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培训、监督和评估等,确保组织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开展。
3.专业化安全管理机构:针对特定行业或生产工艺的特点,设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相关领域进行专业化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持,例如化工企业可以设立化工安全专家组织。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1.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中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要求。
2.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岗位操作技能的考核。
3.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4.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正常运行和落实。
5.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组织事故应急工作的开展,保障在突发事件中的人员安全和财产保障。
6.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为以后的安全生产管理提供参考。
7.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备案,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6•【字号】同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办发[2009]5号二00九年一月六日)为了全面落实省委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提出的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去年我省、我市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市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2009年为安全生产整治年,从2009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在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十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步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各成员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一是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二是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三是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四是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有关事故预防控制,发生重特大事故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参与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五是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一票否决”等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5年8月2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一、总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3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现代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一个重要部门,其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能否得到有效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效果。
下面将针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而定。
一般来说,包括下列层级的机构:1. 企业安全委员会:企业安全委员会是企业最高级别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企业高层领导成员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
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审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告和资金预算,提出促进安全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是直接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程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3.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各个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他们主要的职责是监督和指导作业现场的安全操作,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等。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安全员和安全巡查员:安全员和安全巡查员是企业中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基层管理人员。
他们主要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安全工作,宣传安全知识,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参与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明确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要达到的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相一致,并经过适当的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员工能够理解和接受。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安委[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发展改革委(一)安排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能源局(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煤层气开发、煤矿瓦斯利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三)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四)负责核电管理,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承担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什么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具体如下:1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教育部。
3 、科技部。
4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公安部。
6 、监察部。
7 、司法部。
8 、财政部。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0 、安全监管总局。
11 、国土资源部。
12 、环境保护部。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
14 、交通运输部。
15 、水利部。
16 、农业部。
17 、商务部。
18 、文化部。
19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 、国务院国资委。
21 、工商总局。
22 、质检总局。
23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4 国家林业局。
25 国家旅游局。
26 国务院法制办。
27 、中国气象局。
28 、国家能源局。
29 、国家国防科工局。
30 、国家海洋局。
31 、国家铁路局。
32 、中国民航局。
33 、国家邮政局。
34 、全国总工会。
35 、国家煤矿安监局。
36 、中国铁路总公司。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部门职责有: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各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部门(子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
2、拟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负责组织拟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其他部门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四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严禁漠视和隐瞒安全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报告和紧急救援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安全生产相关问题,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对于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权益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一、目的为了加强实业发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青海省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业发展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5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是现代化工业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职责和职能。
本文将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行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定义和类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
根据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制度安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级机构: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监总局等。
2.地方级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地方安监局等。
3.行业级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特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各类行业协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心等。
4.企事业单位级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职能1.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需求,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促进安全文化的普及。
3.制定和推行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确保各类生产活动符合安全要求。
4.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5.处理安全事故和应急事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应急事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及时妥善处置事故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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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市安委会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综合治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对申请从事煤矿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3.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市场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市场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市场局凭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卫生监管。
1.安监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
组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
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校车安全管理。
1.教育局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交通运输局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公安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