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 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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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217013-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第四条下述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采购方式:

(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的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

(三)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涉及招标投标法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上述第(二)、(三)规定的情形中,属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9号令)规定范围的,应事先经项目审批政府部门核准。

第五条对单批且同类的常规物资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物资按照零星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供应商,包括物资供应商、工程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七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第八条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是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有关非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重要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各单位的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招标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公司物资部在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的管理程序;

(二)组织实施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公司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在本单位非招标采购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需求,负责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部门或法律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监察部门或监察归口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受理非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非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第十五条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

待遇。

第二节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一般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订采购方案。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属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二)编制谈判文件。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供应商须知;

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和商务要求;

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10、谈判日程安排;

11、合同条款和格式;

12、其他有关事项。

(三)成立谈判工作组。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属于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四)确定谈判对象。谈判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一般应在三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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