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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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5篇篇1甲方(区域合作牵头方):乙方(区域合作参与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为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背景与目的泛珠三角区域具有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有助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共同打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二、合作内容与范围1. 知识产权合作信息的共享与交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及运用信息。

2.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合作,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4. 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运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科技等融合,支持创新创业。

5. 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共同申报国家或地方重大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三、合作机制与措施1.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商解决合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经费,保障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建立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库,推动项目对接与合作。

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共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 开展知识产权联合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合作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

2.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订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XX份。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五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五篇)

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范本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____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_____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_____,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_____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第1篇示例: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泛珠三角地区由中国的广东、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及中国南部的福建省组成。

这一地区拥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是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和发展,我们特制定了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泛珠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此协议。

1. 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

各方应共同尊重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合作,促进技术交流。

各方应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3. 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发展。

各方应提升专业水平,共同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的长远发展。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各方应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促进知识产权交易。

各方应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推动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效益。

3. 开展合作项目。

各方可以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项目,共同研发、生产和推广创新产品,提升企业竞争力。

1. 建立合作机制。

各方应建立知识产权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举行会议和研讨,共同制定和落实知识产权合作计划。

2. 设立合作基金。

各方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合作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研发项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发展。

3. 成立合作机构。

各方可以成立知识产权合作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合作的具体工作,协调各方合作关系,推动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

1. 加强监督。

各方应加强对知识产权合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知识产权合作的顺利进行。

2. 定期评估。

各方应定期对知识产权合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知识产权合作事业的持续发展。

1. 权利。

各方有权享有知识产权合作的成果,并分享合作的利益。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8篇篇1一、协议目的与原则为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二、合作范围与形式1. 知识产权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保护、管理与运用。

2. 合作形式:各方通过定期交流、联合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研究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合作。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机制建设(1)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知识产权合作事宜。

(2)设立知识产权合作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合作项目。

2. 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合作(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提高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益人合法权益。

(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与仲裁机制,解决各方知识产权争议。

3. 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合作(1)共享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推动信息互通共享。

(2)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转化。

(3)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许可转让等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四、资源分享与保障措施1. 各方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向合作平台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持。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救助机制,为合法权益人提供法律援助与支持。

3. 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知识产权合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合作期限与终止方式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年。

协议到期前,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若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X个月书面通知其他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X个月后终止。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24标准版)一、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强泛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合作协议。

二、合作原则1. 坚持平等互利。

充分发挥区域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2. 坚持协同创新。

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3. 坚持严格保护。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4. 坚持开放共享。

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三、合作内容1. 知识产权政策协同(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沟通与协调,推动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2)共同研究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2. 知识产权保护协作(1)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行为。

(2)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合行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3. 知识产权服务创新(1)推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服务质量和水平。

(2)建立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3)支持区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提升服务能力。

4.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与交流(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素质。

(2)开展区域知识产权人才交流,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合理流动。

(3)共同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人才水平。

5. 知识产权国际合作(1)加强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事业融入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2)共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提高区域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

四、组织实施1. 成立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合作协议的实施。

2. 各方应建立健全本合作协议的实施机制,确保合作协议的落实。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加强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协议参与方本协议参与方为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相关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各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泛珠三角区域内有关国家/地区。

三、协议内容1. 信息共享与交流各方将积极共享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案例研究等。

各方互通有无、交流心得,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方面推进合作,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2. 专利合作与审查各方将建立专利合作机制,促进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的便利化。

各方鼓励相互的专利申请和互利的技术转让,加强专利审查合作,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

同时,各方将不断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保护水平,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3. 商标保护与管理各方将加强商标保护和管理合作,共同打击侵犯商标权益的行为。

各方将加强商标注册的便利化措施,推动商标国际注册和互认。

各方还将加强对商标权的监督和执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4. 著作权保护与推广各方将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共同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各方将加强著作权登记和维权机制的建设,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各方还将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著作权的创作、传播和推广,提升泛珠三角地区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5. 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各方将加强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提升各方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能力。

各方将组织知识产权培训交流活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普及。

各方还将共享培训资源,促进人才的交流与培养。

6. 公共服务与合作平台各方将建立公共服务与合作平台,提供在线查询、咨询和举报等便利服务。

各方将共享信息资源、提供政策宣传、组织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各方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协议执行1. 协议执行机构本协议的执行机构为泛珠三角知识产权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组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精选3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精选3篇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学问产权爱护和管理部门打算加强合作,乐观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进展,为增加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学问产权爱护和管理部门协商全都,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学问产权领域加强沟通与合作,提高学问产权制造、爱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爱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进展。

其次条合作原则(一)自愿参加。

各方自愿合作,参加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正。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进展的公平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卑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乐观性、主动性和制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学问产权爱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一)各方应主动制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学问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气,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学问产权爱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沟通与合作,实时讨论政府学问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究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学问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扬与培训。

加大学问产权宣扬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育满意区域进展要求的学问产权人才,提高区域学问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退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学问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沟通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富强进展;开展学问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2023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格式版(三篇)

2023年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格式版(三篇)

泛珠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格式版卡拉OK制作大奖赛知识产权协议甲方:_____乙方:_____以上双方就双方有关_____卡拉ok制作大奖赛参赛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责任1.1_____卡拉ok制作大奖赛,由_____主办,_____承办,规则制定及解释权属于_____。

1.2甲方负责提供其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工具及使用说明,并在预先通知的时间地点向乙方提供集中培训。

乙方可自愿到场接受培训。

1.3乙方自愿参加本次_____卡拉ok制作大奖赛,并服从大赛规则。

1.4乙方自行解决其他有关素材,包括声音文件,歌词和_____。

乙方保证素材的选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1.5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工具制作的所有作品属于甲方所有,其中包括乙方提交了的参赛作品和没有提交的作废作品。

2.保密条款2.1本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况:乙方以各种形式(原始或经修改的形式)或方式(例如书面文件、口头讨论、录音或其他电子记录媒介、或直接观看方式)向其关联人(包括同学,朋友,老师,校系办公人员,家人等)透露甲方尚未以非保密方式公布的信息(例如产品、设计和规格、研究成果、发明、公式、硬件config、过程、软件、数据、程序和专有知识),乙方代表本方及其相应的关联人对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以上信息及其基础上的分析,编排,研究及其他演生材料),同意根据本条款规定,对有关方在本协议签定前后的行为承担保密义务。

2.2乙方对于甲方在合作过程中向其透露的技术和商务等方面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均应承担保密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3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将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甲方要求归还甲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3.其他3.1本意向书的订立、执行、解释及_____均应适用_____法律。

3.2本意向书以中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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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
合作协议》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协议编号:YH-FS-478838
《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协议》
说明:本服务协议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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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决定加强合作,积极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全面合作与发展,为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服务。

现经各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

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

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

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

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
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

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

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

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
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

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

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

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
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

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各成员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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