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
法学理论的发展历程

近代国际法学发展
国际公法
近代国际法学的形成与发展,推 动了国际公法的体系化,确立了 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
本原则。
国际私法
随着国际贸易和交流的增多,国 际私法逐渐发展起来,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保障跨国交易和
人员的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 济法成为重要分支,调整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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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交 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和问题。
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
人类共同价值追求
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 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治建设
积极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 威性和有效性。
全球法律治理
推动全球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为构建人类命 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关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完善
0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 互动
加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推 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 动。
02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03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 设,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 合理的方向发展。
理性主义
人权观念
启蒙运动强调理性与科学,对法学产 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以理性为基础 的法律体系的建设。
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观念, 主张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政府应 保护人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观念
自然法思想在启蒙运动中占据重要地 位,认为人类社会存在普遍适用的自 然法则,是评判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

卢梭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探究【摘要】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强调个体自由和平等的重要性。
本文首先概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探讨其与现代政治理论的联系。
随后分析了该理论的意义和影响,并对其进行了批评与反驳。
最后探讨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在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应用,总结了其对现代政治的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通过对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现代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为政治决策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现代政治合法性,核心理念,联系,意义,影响,批评, 反驳, 应用, 结论总结, 展望未来研究, 启示。
1. 引言1.1 卢梭社会契约论概述卢梭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
该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平等、自由和独立的权利,但为了互相保护、维护秩序和享受更多权利,他们必须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通过签订契约来建立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的自愿同意,而政府的权力应该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存在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现代政治哲学的重要基石之一。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与现代政治理论的联系、意义和影响,以及在现代政治合法性中的应用和可能的批评与反驳。
2. 正文2.1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理念是建立在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深刻思考之上的。
卢梭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由于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了不平等和社会矛盾的产生。
为了摆脱这种不平等和冲突,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达成共识,建立起了一个合法的政治体系。
这个政治体系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实现人民的统治,维护人民的利益。
卢梭强调人民的主权和民主参与,倡导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来自人民的授权。
在卢梭看来,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共同意志,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利益。
中国历史语境下关于契约自由的几点思考

3
契约自由在中国历史中的意义
契约自由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推动了社会的 发展和进步。
对未来契约自由的展望与建议
01
02
03
04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保障契约自由的合法性和公正
性。
推进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 市场经济的自由化和规范化。
契约自由的内涵
包括缔约自由、内容自由和方式 自由。
中国历史语境下的契约自由
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强调诚信 、道义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对 契约自由的理解和运用受到一定
影响。
法律制度的规定
中国法律制度对契约自由有明确的 规定,保障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契 约时的合法权益。
社会实践的体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在 中国社会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成 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了契约自由的发展。
03
契约自由在中国近现代社会的 演变
近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契约制度的引入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契约制度逐渐传入中国。
契约制度的初步建立
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建立现代契约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 要。
契约制度的完善
新中国成立后,契约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契约自由的局限性
法律限制
古代的契约制度受到法律的严格 限制,许多契约行为需要经过官 府批准或公证,否则可能被认为
是无效的。
社会观念限制
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重义轻利 ”的观念,对于追求利益的行为 往往持批评态度,这也限制了契
约自由的发展。
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

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前言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法律意识是人们依据法律对现实事物进行认知的能力,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而契约精神则是指在履行契约时要讲究的诚实、信用等信念言行。
本文将探讨当代社会对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的要求以及对其重视的意义。
当代契约精神定义契约精神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精神品质,指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应当互相信任、公平合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的精神。
契约精神的意义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精神,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因素。
契约精神的实践,有助于促进公司形象、增加市场信任、减少法律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等多个方面的作用。
当代契约精神的要求当代社会对契约精神的要求不断提高,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诚实守信建立了合作关系之后,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公平合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制定过程中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采取合理、公正的价格机制,保持交易平衡。
约定明确合同内容应表达清晰,目的明确,条款详细,不留隐瞒、欺诈的空子。
契约精神的实践案例上海迪士尼乐园对游客许下诺言“一旦排队超过30分钟,将为游客提供快速通道”,这个承诺被认为是契约精神的最新实践典范,因为它对游客承诺了可信和公平,实际上为很多游客带来了福利。
当代法律意识定义法律意识是指强烈的尊重法制、遵守法律、乐于维护法律的一种社会心理素质。
这种心理素质不仅表现为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尊重,同时还需要有实际行动,即遵守法律。
当代法律意识的要求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理体系的核心和灵魂。
当代社会对于法律意识的要求可以从以下三个要素来阐述:遵守法律法规人们应保持一种严谨的法律思维,要有意识地实践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任何冒犯法律的行为。
维护法律尊严人们应尊重法律,并在实践中卫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帮助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激发各界积极性,致力于更具体化法治建设。
浅论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及影响

浅论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及影响摘要:罗马法中契约制度的发展经历过四个不同的阶段,最终以诺成合同为载体形成了契约自由精神,后世不同国家的契约立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罗马契约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契约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实体法上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罗马法;契约自由;诺成契约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其中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
这一原则在实体法上得以确认,最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但其理论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更确切地说,契约自由的思想早在罗马古典法时期,大约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形成,并在东罗马皇帝编纂的《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
契约制度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而最终形成了契约自由的精神。
这一思想虽然在其后的数千年中随着历史进程而在各国的实体法上不断受到扩张、限制和修改,但其思想精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罗马法诺成契约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契约制度在罗马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罗马社会发展、市场交换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变化并完善的。
罗马社会早期“契约”的概念表述是简单原始的,且没有“契约自由”的观念,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名词为“耐克逊(NEXUM)”。
它的本意是指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非常追求形式,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好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还需要有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秤到场作证,交易才能有效。
“耐克逊”的有效成立,只是从形式上需要交易当事人到场并彼此达成言辞上的一致,但这种形式下的一致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意思的一致,套语表达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是法律会加以过问的。
诉讼契约的历史处遇及其在当代的发展

河 北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哲
J u n f He e ie st Ph lsph n ca ce c ) o r al b iUn v riy( ioo ya d So ilS in e o
中图分类号 :951 D 1 .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O 5 6 7 ( 0 O 0 ~ O 3 一 O 1O — 3 8 2 1) 5 O 9 8 收 稿 日期 :O O O ~ 2 2 1— 4 8
早 在古 罗 马法 时 期 就存 在 一定 种 类 的诉 讼 契
期 引发 中 国理 论 界对 诉 讼 契 约 问题 的进 一 步 思 考 和深 层 次研究 。
诉 讼 契 约发 展 的 理 论 桎 梏 与 突 破
之 。E5 国学者 B lw进 一 步 阐释 道 , 于诉 讼 ,4o ,3 德 Oo 由
法 为公 法 , 而具 有不 可 处 分性 , 因此 除 法 律 上 明 文 承认 者 ( 管 辖 合 意 及 仲 裁 协 议 ) , 如 外 当事 人 就 其
权 利保 护说 4思想 影 响 下 , 诉 讼 法 领 域 出现 全 ] 在 部 否定 法无 明文规 定 诉 讼 契 约合 法 性 之 思 潮 [4。 4 ] 归 纳起 来 , 否定 的理 由主要 有 :
1 明示 其 一 , 斥 其 他 。法 谚 云 : 省 略 规 定 . 排 “ 之事 项 , 应认 为 有 意省 略” 明示 规 定 其 一 者 , 认 “ 应
何 不 同 ?诉 讼 契约 的历 史 发 展 与 演 进 又遭 遇 了 什 么样 的态度 与艰 难 处 遇 ? 现 今 两 大 法 系诉 讼 契 约
2024年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
2024年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引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时代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公意学说成为了现代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之一。
公意学说旨在阐述社会成员在契约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合法、公正的政治权力。
本文将从公意学说的定义出发,探讨其与众意的区别、特点、实践应用以及与现代民主的关系,并对公意学说进行批判与反思,最后阐述其历史影响和当代启示。
一、公意学说的定义在卢梭的理论中,公意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意志表达。
这种意志超越了个体利益,代表了社会的普遍利益。
公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将公意描述为“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二、公意与众意的区别众意则是指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集合,它可能包含私利和偏见。
与公意相比,众意是分散的、多样的,并且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公意与众意的区别在于,公意是社会成员在理性、公正和普遍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而众意则是社会成员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三、公意学说的特点公意学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普遍性:公意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而非个别或少数人的利益。
至高无上性:公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
理性与公正性:公意是在理性思考和公正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受个人私利的干扰。
不可转让性:公意是不可转让的,任何个体或团体都不能代表或转让公意。
四、公意学说的实践应用公意学说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代议制民主中,议员被选为代表人民的意志,他们在议会中通过讨论和投票来表达公意。
此外,公意学说也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法律被认为是公意的体现,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五、公意学说与现代民主公意学说对现代民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强调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为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
社会契约论对当代中国政府权力管理的借鉴意义
社会契约论对当代中国政府权力管理的借鉴意义作者:王超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8期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最著名的政治思想之一,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不仅在18世纪,对法国政治制度建设产生引导作用,而且对当代许多国家在进行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也有深远影响。
當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社会事务也纷繁多样,由于管理对象的变化和发展,政府权力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种类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政府权力的运行和使用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还强调强调人民主权和体现公意的法律,要求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一系列进步思想与我国政治建设中对政府权力的管理要求和发展方向不谋而和。
本文针对卢梭在社会契约论提出的关于政府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解析与研究,希望现代中国在进行政府权力管理时得以借鉴。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民主政府权力法制建设一、基本知识梳理1.简述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是西方社会最重要的政治思想之一,它一般指通过一个或数个契约来界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论述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以及双方的政治义务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论具有三个核心概念:自然状态、公民社会、自然法和自然权利。
2.政府与政府权力的涵义。
政府从词源角度讲有指导、引导的意思,从现代词义上讲有统治、治理、管理的意思。
从政治学角度看,政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政府作为秩序化统治的一种条件而言,是国家权威性的表现形式,统揽立法、司法和行政功能,包括制定法律、执行和贯彻法律,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
狭义上的政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
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政府多用广义角度解释,即涵盖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权。
政府权力,即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
“权力”在最低限度上讲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契约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在哲学和政治学领域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契约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随后由许多其他思想家发展和丰富。
本文将对契约论展开解释,探讨其核心概念和相关理论,突显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起源和概念契约论的起源可追溯至17世纪社会政治环境的需求。
当时,人们对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源存在种种争议,洛克通过提出契约论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契约论假设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和政府形成时主动选择与同意的行为,通过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
因此,契约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合法性基于其自愿参与契约的意愿。
契约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类型的契约:自然状态下的契约和政策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契约指的是从无政府状态中达成的契约,用以解释人们进入社会组织和制定政府规则的原因。
而政策契约则是指人们达成的具体政府契约,旨在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体的权益。
二、理论要点1. 社会契约与政府合法性契约论关注政府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来源。
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应建立在人们自愿参与契约的基础上,而非来自君权神授或神圣血统等传统观念。
只有通过个体的自愿选择和共同意愿,政府才能获得合法权力。
这种观念对政治思考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民主政治理念奠定了基础。
2. 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契约论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个体的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应为人民服务,而非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违反契约规定,侵犯人民的权益,人民有权反抗和推翻不当政府。
因此,契约论为个体提供了一种人民起义和革命的理论基础。
3. 社会合作和公正分配契约论讲述了人们在社会契约框架内的理性和合作行为。
通过契约,个体同意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准则,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契约论探讨了公平分配资源的问题,主张财产权和劳动与收入的合理关联。
契约论的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公平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
论当代契约精神与法律意识内容提要:当我们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来时,有必要看到在这个经济休制中内涵的契约精神,它是现实生活中契约关来的反映并对中国的社会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本文试图说明当代契约关系及契约精神存在和发展的客观根据,揭示法律意识发展的一般过程及契约精神中的法律意识及特征。
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正催发着我国新生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生成,其中突出的就是契约关系在经济生活及其他社会生活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们可以先从下面的一些变化说明这个问题。
其一,合同、契约在经济和非经济生活中覆盖面的扩大。
我们在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行政调控经济的方式还比较强,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和发展,契约关系从原来的萌芽状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契约观念是对客观存在的契约关系的反映,这样,契约观念也得到迅速的发展。
这突出的表现,就是经济合同总量增长并对国民经济覆盖的扩张。
不论是个别的产购销活动,还是承揽工程、不动产租赁、企业联营、科技攻关协作、技术转让等广义交易活动,都映现出我国经济契约化的进程。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1983年全国经济合同总量大约4亿份,1985年约6亿份,1987年约占10亿份,1991年达到20亿份,呈逐年递进的过程。
合同种类也不断增加,其中也涉及到大量非经济类的合同。
有资料表明,至1990年6月底,国有企业合同制职工已达1210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12%;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同制职工达370万人,占集体所有制企业总数10%.这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契约发展的关系。
其二,信守合同或契约的履约率呈上升的趋势。
目前在我国契约运行中的违约现象可谓纷繁复杂,违约行为更是犬牙交错,人们谈论到这个问题总是摇头,表示一种无奈,但至少人们都不满意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即重视对契约的信守问题,不信守是不正常的。
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合同履行率正在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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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古往今来,无数睿智圣哲对法律到底从何而来,有多种解说。
如神源论、圣贤论、强者论、国家意志论、契约论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升,现在绝对相信神源论和圣贤论的思想家已经罕见了,公开主张强者论的学者也已经不多了。
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是从意志论和契约论的角度解析法律。
然而,细究起来,这两种妙论,背后隐含的价值取向是存在相当差距的。
本文在详细研究了法律契约论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和论证:
在遵循与时俱进精神的前提下,以中国社会发展大势和不可逆转的法治进程为导向,以法律契约论代法律意志论乃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契约论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契约论/法律意志论/当代意义
一、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
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
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
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
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
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可见,在格劳孔那里,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
法律契约论萌芽以后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希腊化时期伊壁鸠鲁功利主义国家契约思想的出现。
马克思曾经谈到:
“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socl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页。
)
的确,伊壁鸠鲁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点是将契约论与国家法律正义联系起来。
他认为,国家正义或公正是相对于契约而言的,如果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正义或公正可言。
他说:
“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互相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互相约定,公正就成立了。
”(注:
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
《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47页,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
)又说: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注:
[前苏]涅尔谢相茨:
《古希腊政治学说》,第2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在伊壁鸠鲁看来,国家原本就是一个“自然的公正物”,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起源于契约。
同样,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国家通过约定宣布正义。
伊壁鸠鲁不但认为法律起源于契约是正义的体现,而且,他还把人们之间的这种契约正义行为同功利的利益联系起来。
换言之,伊壁鸠鲁不再像苏格拉底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人的一种道德或道义自觉,也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利他,而是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互利。
他说:
“习惯法中那些在相互交往产生的需要中证明是有利的做法本质是公正的,而不论其是否对所有人都同样如此,如果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证明是不适合于相互交往的利益时,这项法律便不再是公正的。
”(注:
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伊壁鸠鲁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契约论为后世思想家思考法律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要想从本源上探讨法律契约论,就不可能绕开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法。
梅因曾经指出:
“罗马法尤其是‘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科学滤过的。
”(注:
[英]梅因:
《古代法》,第191~1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
的确,罗马法尤其是以契约形式(包括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承诺契约等)表现的罗马私法对西方法律文明乃至世界法律文明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但是,尽管罗马早期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实践意义上的、市民间的契约法律关系作了相当详细和深入的研究,阐明了与民事债权相关的契约的各种形式及其内容,并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起了定向作用,但在古罗马人的法哲学和国家理念中,作为阐述法律来源及其性质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地位。
换句话说,人所共知,古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直接继承于古希腊,但是,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律思想家主要吸收的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由于罗马帝国的政体所决定,他们对伊壁鸠鲁等倡导的国家法律契约论开始并没有表现出任何热情。
西塞罗就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而契约并不是法律正义的根据,国家或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或是来自于契约,它也未必是正义的。
对此,西塞罗曾经明确指出:
如果人们以契约形式通过有害的决定,“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
”(注:
[古罗马]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第2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
思想历史的逻辑往往是复杂的。
古罗马人的确没有从国家、正义角度理解法律契约论,但他们强烈的契约意识和契约法律实践,特别是后期五大法学家
对契约的精湛研究,对后来的国家乃至社会法律契约论仍然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这种情况在罗马帝国后期,当罗马契约观念与源自犹太教的上帝与人立约的观念相互结合以后,随着基督教和上帝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神国”与世俗领域的“俗国”影响的加强,法律契约论的思想迅即向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倾斜。
服从契约,即是服从法律,因而亦是服从上帝,进而也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但是,我们这里也不能不强调,基督教神学对法律契约论的促进是有局限性的。
中世纪的法律契约观念远远不同于希腊人所主张的人类相互间的理性契约观念。
无论是《新约》圣经还是《旧约》圣经中的“约”,都不是人类相互间协议的“约”,而是上帝与人的“约”,在这种契约当中,上帝与人并不是平等的立约主体。
此时,即使有较强契约意识的神学法律思想家如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也只是强调作为立约一方的教徒对立约另一方的上帝应当绝对服从和信仰,因此,中世纪以《圣经》为标志的神学契约观念,它只是通过上帝或神强化了人们对遵守契约的认同和信仰,至于这种契约是否是平等主体在理性基础上自愿订立,并没有得到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