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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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

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

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

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

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人是被迫自由的。

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

读《社会契约论》内容提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在 1762 年发表的最为重要的后期著作之一。

它是卢梭原计划写的一部长篇著作的一部分,是卢梭的革命性及其思想的社会进步性的凝聚。

笔者读后对书中的法律思想感触颇多,故本文主要阐述《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当然,卢梭在这本书中阐述的法律思想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将试析存在的局限性。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律思想一、《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时代,而卢梭则开始了一个时代。

“这是浪漫主义诗人歌德对卢梭的评价。

18世纪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同时,在这一时期,专制君主利用宗教思想奴役和束缚人民,人生而不平等的观念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对传播进步思想的思想家进行疯狂的迫害,即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卢梭仍将《社会契约论》发表,也因此遭到了当局的通缉,从此开始了颠沛流离、居无定所的流亡生活。

“社会契约”一词并非卢梭首创,在此之前两个世纪就已存在,[1]但其得到发展是在18世纪,卢梭可以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思想创作,首先引申出社会契约学说的是格老秀斯,随后霍布斯全面系统的阐述了社会契约论,而后是洛克,论述了政治权力的起源、政府的作用,提出分权原则,最后是卢梭将这个理论发展到了极致。

《社会契约论》为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提供了理论纲领,在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充分的体现了卢梭的政治法律思想。

《社会契约论》中所折射出的平等、自由、民主人权等思想对后世也影响深远,其中的一些法律思想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二、《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一)法律的分类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类。

1.政治法卢梭认为,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说规定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的法律就叫做政治法,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在两个方面:一是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二是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

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

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

<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句读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

一切正义都来自于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源泉。

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无疑问,世上是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的;但是,这一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

从人类的角度来考察事物,如果没有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

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

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他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的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然则,究竟是什么法律呢?如果人们只是从这个词的形而上学的意义来探讨的话,便会愈探讨愈弄不明白;即使能解释自然法是什么,但也未必能因此就更好地解释国家法是什么。

我已经说过,公意是绝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

如果是在国家之外,则这一外来意志对他而言就不是公意;如果这个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他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候,在全体与他的这一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两个分开存在的对比关系,使他们成为:部分是一个存在,少去这一部分的全体是另一个存在。

但是全体少去了这一部分就不是全体了。

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就没有全体,就只有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因此,这一部分的意志对另一部分而言就不是公意。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这时,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

浅谈《社会契约论》的若干法治思想一、社会契约的目标:自由与平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确立的最根本目标是自由和平等,他说:“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立法体系最终目标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目标:即自由和平等。

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剥削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

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人天生是自由的,但是,也无处不在枷锁当中。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散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力: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的权利。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平等与法律密不可分,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法律保障的平等,法律的经常和根本倾向就是维护平等。

社会契约远不是破坏了自然地平等,恰恰相反,它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的身体的不平等,所以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上和智力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

二、公意公意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卢梭认为,公意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永远是公正的,同时其又是不可摧毁、稳固不变的。

“唯有公意才能够根据国家所要追求的那个目标(即公共利益)来指导国家力量。

因为,由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的话,那么,正是那些私人利益之间的协调一致之处才使得公民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

故此,社会的管理必定正是以这些共同利益为基础的。

”卢梭在该书中曾多次提及公意,并将它和众益进行了区分。

“事实上,虽然使个别意志和公意在某些点上达成一致不是不可能,但要使两者的这种一致能够频繁出现并且持久却是不可能的。

个别意志由于它的天然本性而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会倾向于平等。

”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注重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区别了公意、众意和个别意志的区别。卢梭认为公意 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 人意志的总和。他认为如果除掉个别意志中正负相抵消的部分, 剩下来的就是公意。
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由此得出主权的原则,包括 主权不可转让,主权不可分割,主权不可代表,主权是绝对的 权力等。
“法律是我们意志的记录”这句话的深意是,将法律 建立在公意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道德的共和国, 才能形成自愿遵守法律,并愿意为法律献身的公民。
6.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卢梭认为,立法权属于人民,行政权属于政府,行政 权力的行使是个别行动,和主权的行为不一样,前者是公 意的运用,后者是按照公意的指示而行动。行政权力从属 于立法权力,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行政权力是 由立法权力派生出来,是主权者委托行使的权力,主权者 保留着限制、改变和收回的权力。
5.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卢梭认为,法律不是针对个别的对象的,必须是针对 普遍的对象,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行为,而 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只有公意,即人民的 共同意志,才可能是抽象的,同时又被大家承认的。所以 卢梭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只有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 律才会是公正的,人们服从法律才会是自由的。
第七讲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什么样的政府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朗、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
目的与要求 一、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主要目的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目的与要求
本讲主要对卢梭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全 面的介绍,目的在于揭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 想,解读卢梭思想中令人晦涩不解之处。 主要需要掌握卢梭政治学法学的基本观点,以及 这些理论的出发点和目的。重点掌握卢梭的自然观、 法律观点以及人民主权学说。

契约论的法律规定(3篇)

契约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主张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法律规范应基于契约原则。

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契约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契约论的基本概念契约论源于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后经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发展,逐渐成为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学的重要理论。

契约论认为,人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战争和混乱,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交给国家或政府,从而形成契约关系。

契约论的核心观点包括:1. 自然状态:人们在没有政府和社会秩序的状态下生活,自由但缺乏安全保障。

2. 社会契约: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利和义务交给国家或政府,形成契约关系。

3. 法律: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规范。

4. 公共利益:契约论强调公共利益,认为法律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三、契约论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1. 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体现了契约论的基本原则。

2. 民法:我国民法强调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这些原则均与契约论的核心观点相契合。

3. 行政法: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

这体现了契约论中公共利益的原则。

4. 刑法: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应当与犯罪相适应,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这体现了契约论中维护社会秩序的原则。

四、契约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合同法:合同法是契约论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力的探讨 刘洪阳

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力的探讨 刘洪阳

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及其影响力的探讨刘洪阳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卢梭早年个人经历的描述以及对当时法国政治社会的分析,阐述卢梭法律思想的基础和其主要希望解决的社会问题。

再结合前述的背景,通过对其著作《社会契约论》的解析,描绘出卢梭的法律思想的内容体系,并对其影响力进行了总结与分析。

一、卢梭法律思想产生背景现如今卢梭的名字几乎是与法国大革命完全连在一起的,以至于让我们对卢梭的个人背景产生了一些偏差。

其实卢梭并非法国人,而是一个日内瓦钟表匠的儿子,由于父亲早亡,家庭贫苦,他在16岁时便离开故乡四处流浪,直至其到中年时(1742年)才搬入巴黎。

而后在巴黎完成了他的诸多著作,如《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新爱洛漪丝》、《忏悔录》等,故而他成名于法国并被奉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

除了国王的宝座他没有坐过以外,其他社会各阶层的生活,他都经历过。

[1]卢梭没有上过学,但能产生思想远比有学历重要的多,他坎坷的经历远比接受当时呆板的封建教育有价值的多。

他四处旅行,不断看到政府的腐败以及担惊受怕的人民为赋税而苦恼,我想,在到达法国之前,卢梭就已经有了足够的阅历,心里已经产生了他所要的世界的雏形。

不同于如伏尔泰、孟德斯鸠、霍尔巴赫这些思想家、政治家,不是出身贵族,就是富裕的中产阶级,完全不用为生活而烦恼。

卢梭是一个从底层社会中来的青年人,而对他来说不易的生活则成为了他独有的财富,可想而知,有过这些生活经历的人产生的思想必定是能与别人有所不同的。

每个思想家都有一个自己的思想国,也正是如此,初到法国时,卢梭受到了那些与他一样有才华有能力的思想家的欢迎,不过很快他们就由于看法不同,无一例外的反目成仇了。

这种思想的碰撞结果虽然是大家的分道扬镳,但这些思想的摩擦与交流,对卢梭之前的所见所感是一定有所启迪的。

我想,在他们的辩论摩擦中,不无可能的存在有包容吸收,使自己的观点能如他自己所说的,正义和可行。

社会契约论(印)

社会契约论(印)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编辑本段]内容概要《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保民官独裁古罗马古希腊斯巴达宗教基督教教条其他观点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其最简单的形式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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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之“论法律”篇句读
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因为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和巩固的这一原始行为,还不能决定它为了保存自己应当做些什么事情。

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

一切正义都来自于上帝,只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源泉。

不过,如果我们能够按照这种来自上天的正义行事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

毫无疑问,世上是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的;但是,这一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

从人类的角度来考察事物,如果没有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

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都是公共的;我对我不曾答应过什么的人,是没有任何义务的。

我只认为那些对我没有用处的东西是属于他人的;而在社会状态中,事情就不是这样的了,一切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然则,究竟是什么法律呢?如果人们只是从这个词的形而上学的意义来探讨的话,便会愈探讨愈弄不明白;即使能解释自然法是什么,但也未必能因此就更好地解释国家法是什么。

我已经说过,公意是绝
不针对个别的对象考虑问题的,无论这个个别的对象是在国家之内还是在国家之外。

如果是在国家之外,则这一外来意志对他而言就不是公意;如果这个对象是在国家之内,则他是国家的一部分,这时候,在全体与他的这一部分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两个分开存在的对比关系,使他们成为:部分是一个存在,少去这一部分的全体是另一个存在。

但是全体少去了这一部分就不是全体了。

只要这种关系继续存在,就没有全体,就只有两个不相等的部分,因此,这一部分的意志对另一部分而言就不是公意。

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己,这时,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

这时,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

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

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的,我得意思是说法律所考虑的是全体臣民和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某个个人或某个个别的行为。

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特权,但他绝不明确规定把这些特权给予哪一个人。

;法律可以把公民分成几个等级,甚至规定取得各个等级的权利的资格,但它绝不指明某人可以列入某个等级。

它可以确立一个王国的政府,并规定某种继承的顺序,但它并不指定某人为国王,也不指定谁是王室家族的人。

总而言之一句话,任何一种以个别对象为目的的职能,都不属于立法权的范围。

根据以上的陈述,我们就马上就可以看出:我们用不着问应当由
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也用不着问君主是不是高于法律,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一个成员;更用不着问法律是否公正,因为谁也不会对自己不公正;也用不着问人既然是自由的,为什么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是我们自己的意志的记载。

我们还可以看出:既然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那么,任何人,无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都绝对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某一个别的对象发出的号令,也不能成为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不是主权行为,而是行政行为。

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他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它为“共和国”,因为只有这样才是按公众的利益来治理国家,公共的事物才受到重视。

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我在后面将阐明政府是什么。

确切地说,法律完全是社会结合的条件。

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应当是结合成社会的人们。

但是,他们怎样进行规定呢?他们灵机一定就能制定吗?是谁给政治共同体必要的远见以事先把这些意志形成条文并加以公布呢?或者,怎样在必要的时候宣布这些条文?由于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事物因而往往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盲目的群众,怎样来担负这一如此艰巨的一系列立法工作呢?人民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他们总是不知道如何才能幸福。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引导公意的判断力并不总是明智的。

因此,必须使它不仅要看到对象当前的真实情况,有时候还要使它看到对象呈现的假象,必须向它指出它应当走的道路,使它不受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看准时间和地点,要看到未来的隐患而放
弃眼前表面上似乎是有利可图的好处。

个人知道什么是幸福,但往往把幸福轻易失去;公众希望幸福,但却不知道幸福在哪里。

这两者都需要有人去指导:告诉前者如何使他们的意志服从他们的理性,告诉后者如何了解自己需要什么。

这样,公众的智慧就能使理性与意志在社会体中结合起来,从而使各部分能完美地通力合作,使全体的力量得到最大的发挥。

要达到这些目的,就需要有一个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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