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通过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提出了一种新颖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组织、权力与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中时,通过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和约定来确立合理的组织方式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原则。
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而自由的,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上的束缚和规则。
然而,他同时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公平性,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支配他人。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进入了社会状态,并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种新的公正秩序。
社会契约与政府根据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更是一种具体的行动。
人们通过互相让步和合意,将权力交给一个集体体制来行使,即政府。
政府在这里既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统治者本身,而是公共意志和民意的集中体现。
现代政府与卢梭的观点尽管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化或理论构想,并且与现实世界中复杂多变的政治现状存在差距,但他对于现代政府体制及其合法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考。
现代政府普遍认为自己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需要为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服务,并通过选举或其他形式来确保代表性和责任性。
卢梭对权力分配的观点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在其中每个成年市民都有权决定立法、执法和判决。
他强调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应该达到平衡。
社会契约与社会公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公正基于每个人都同意遵守社会规则和承担相应义务。
卢梭提出了无数重要观点,如个人自由、民主原则等,并对社会正义提供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真正的公正应该追求最大程度上最大多数人受益。
卢梭影响与争议卢梭提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影响,尤其在19世纪及20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引起重要讨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 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是指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旨在解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起源。
该理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洛克提出,后来由许多其他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进一步发展和探讨。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利,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政府的保护。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即没有政府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然而,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和冲突,人们自愿同意组成政府,放弃一部分自由和权利,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政府的保护。
这种自愿同意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履行了保护人民权利的责任。
社会契约论对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成为了许多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然而,对于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人们如何达成契约以及契约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论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权力关系,以及政府如何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
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理论,但它为人们思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人民与政府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范式。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其中《论政府》中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思想。
本文将对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即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下自愿达成一种协议,以建立政府来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权利保障等。
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达成共识,并将一部分自由交由政府管理,以换取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
二、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
首先,政治权利是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等。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是一个人劳动的结果,建立在他的自由和劳动权益之上,政府不应该侵犯其财产权。
最后,安全保障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份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三、社会契约的意义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契约。
然而,社会契约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社会契约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政治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人类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其次,社会契约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只有政府保障了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契约的不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会契约只是理论,而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证明其可行性。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它不考虑社会革命和变局的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政府不再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并变成一个专制政府,那么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不会接受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
名词解释社会契约论

名词解释社会契约论
1、社会契约论是流行于启蒙时代的一种社会构建理论,现代亦有“新社会契约论”作为后继的发展。
2、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是,人在历史上,或至少是在理论上是独立且自由的存在,进而由彼此自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组成了社会和政府。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概念有:自然状态,即社会建立前的原始状态。
立约,即人们互相订立契约,彼此交出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组成政府。
政府权力。
3、在启蒙运动中,几个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于社会契约各个概念的观点是不一样的。
其中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彼此互相伤害;人们为了和平而建立政府,政府具有人民的一切权力,不可废除。
4、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和人自由平等,人们为了处理财产分歧而建立政府,政府只有财产的仲裁权即行政权,可以废除。
为了防止政府危害人民,又必须对政府分权,后来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
5、卢梭的观点是,自由状态中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但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剥削,进而建立了压迫政府;为了重新实现平等,人们订立契约,使人民当家做主。
新的政府集结了人民的“公意”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力委托给一切人,因而能为一切人服务,也就不需要洛克的分权。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和理论。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主要是指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社会政
治秩序和组织。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契约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欺骗手段。
马克思认为,资
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私有制和阶级斗争使得社会契约无法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只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资产阶级借助社会契约的名义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实际上加剧了社会阶级的分化和不平等,使工人阶级成为被剥削和压迫的对象。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契约应当是以社会共产主义为目标的。
马克思主义
强调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和阶级分化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中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贡献。
在这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契约将不再是为了维护任何特定阶级的统治地位,而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幸福。
第三,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契约的本质是历史的产物和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状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矛盾的加剧,社会契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马克思主义反对把社会契约看作是永恒不变的法则,而应当把它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来理解。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契约应当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和幸福而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某个特定阶级的私利。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观点在探讨和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和发展方向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
作者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家。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
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
卢梭在其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
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它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
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
卢梭认为,“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
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
”《社会契约论》全面反映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的重要思想:(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是指一种政治哲学理论,它认为社会和政府的存在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人们自愿放弃个别自由和权利,将其转让给政府,以换取对自己和他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7世纪欧洲的启蒙思想运动。
托马斯·洛克和让-雅克·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人类原本处于一种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状态,然而,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和秩序,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社会陷入混乱。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达成共识,选择放弃一部分个别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社会契约的形式可以是明确的协议,也可以是默许的共识。
它可以是个别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也可以是成员之间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强调,政府的权利和权力是来自社会成员的授权和委托,政府的合法性和合法权力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建立一种公正和合理的政治秩序。
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执行者,负责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有限的,并且应受到人民监督和限制。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违背社会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强调人民的主权和权利,政府的责任和合法性,为现代民主制度
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社会契约论也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用以解释政府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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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2)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劳修斯的理 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 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 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 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 人可以转让自己,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是自 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都无权加以处置。格 老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 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
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 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 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 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 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 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第一卷(3)Biblioteka 1762年第一次出版的《社会契约论》
主要观点一
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 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 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 (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 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 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 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 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 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 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 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 “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 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 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 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 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 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 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 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 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 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 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 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 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 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 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 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第二卷
• 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以转让 ,不可分割。主权由共同利益所 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 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 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 ,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 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 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 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 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 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 权设立法律。
主要观点二
•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 糊其辞。他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 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 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 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 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第三卷(1)
对于政府而言,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 必要。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 。它需要一个介于主权体和国民之间的中介者,在公意的 指示下实施法律。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权者的执 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政府中的执政者只是受委托来行 使行政权力;他们是主权者的官吏,他们的职能不是契约 的结果,而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被托付的权力。他们从 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第一卷(1)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 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 。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 ,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 必要用一系列约定来维系。
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 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 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 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 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 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 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 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 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 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 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 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 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 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各卷内容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第三卷:阐述政府及其运作形式 第四卷:讨论几种社会组织
社会契约论
目录
简介 主要观点 各卷内容 评价
简介
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 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 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 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 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 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 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 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 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 《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 《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