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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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第一篇: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意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自愿达成的协议。

这种契约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社会契约被违背,权力被滥用,公民权利被剥夺。

这让我意识到,社会契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不断地完善和调整。

我们应该时刻关注社会契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真正发挥作用,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

第二篇:政治权力的来源与限制卢梭认为,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政治权力被滥用,导致腐败、专制等问题。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政治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

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政治权力的监督,确保其始终服务于人民,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工具。

第三篇:公民自由的保障与实现第四篇:社会契约与个人道德的关系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实现需要人们的道德自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人们为了个人利益而背弃社会契约,甚至损害他人利益。

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个人道德对于社会契约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使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契约,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第五篇:社会契约的未来展望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考社会问题的全新视角。

然而,在当今社会,我们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这让我意识到,社会契约需要不断地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我们应该在继承和发扬卢梭思想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和完善社会契约,为构建一个更加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社会契约论》这部作品让我受益匪浅。

它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以及政治权力、公民自由、个人道德等方面的关系。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契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800字《社会契约论》读书心得五篇第一篇:社会契约的本质与意义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自愿达成的协议。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在于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

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而平等的,但也相互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冲突。

为了避免人们陷入永无止境的竞争和冲突之中,人们通过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利委托给政府,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也日益增多。

社会契约论倡导的以法律和秩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的维护,对于当今社会的社会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在于其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能力。

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通过契约放弃一部分个人权利,将权利委托给政府,以换取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共利益的保障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保障等问题的出现,都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公共利益。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应当注重公共利益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尽管社会契约论理念对当今社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在现实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社会契约论强调人们通过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利委托给政府,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在权力的运用和行使中可能会滥用职权,损害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一些国家的政府在打压异见人士、限制言论自由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社会契约论提出的人们通过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由,将权利委托给政府,以换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的社会治理中,政府可能会在追求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忽视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实施安全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可能会对人们的个人自由和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社会契约论》浅评

《社会契约论》浅评

《社会契约论》浅评《社会契约论》浅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曾经将其作为福音书。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

对于《社会契约论》一书的评价,我们应当从优点和缺点两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

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进行论述和评价。

关键词:社会契约主权在民集权主义一、《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意义(一)社会契约思想的提出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学说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重要观点,卢梭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

所不同的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以其作为维护君主制的根据,而卢梭则以其作为反对君主制的理论基点。

卢梭确信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状态,人们在这一社会状态中,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的威胁及个人利益受到他人强力损害的危险。

于是,本质上自私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私利不受别人同样私利的侵害,为了使人类这一整体都能获得公共安全和幸福,相互之间便达成了妥协,采取一套尊重别人的权利以使自己的权利同样免受侵害的方案,即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财富让渡给一个集体,由这一集体保障人们的幸福和利益,国家和法律就这样作为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交往的契约而产生了。

卢梭对此作出了如下定义:"这一纵使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国或政治体"由此便解释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人们虽然失去了自由,但获得的却是比自由更宝贵的幸福。

(二) 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容。

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

浅谈社会契约论理念的适用度【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以自由和平等相处,通过达成契约建立社会和政府。

这一理念在近代以来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背景和在不同国家的应用情况,分析其适用性和争议点,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社会契约论的启示在于推动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和民主原则的发展,但也存在局限性,如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和实现的难度。

未来社会契约论可能需要不断进行修正和更新,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和挑战,其思想将继续对政治哲学和社会制度产生影响。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理念、历史背景、不同国家、争议、适用性、发展、启示、局限性、未来。

1. 引言1.1 社会契约论简介社会契约论是西方哲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体系,它由众多哲学家在不同时期提出和发展。

简单来说,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状态自然与社会状态之间达成了某种形式的契约或协议,以此来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

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而近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洛克。

他在其著作《论政府论》中详细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理念,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人们自愿和契约的基础上。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哲学史上占据了重要位置,对当代政治理论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旨在探讨人类社会组织和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是政治哲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1.2 社会契约论的理念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是指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获得生存和平安而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权利,与其他人建立一种法律的关系。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念,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遵守某种规则和法律,以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社会契约论强调了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平衡和互相尊重,认为个人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利益得到保障。

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应当在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中生活,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在当代中国《社会契约论》是卢梭的一部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政治著作,但它对当代中国的政治思想又有什么影响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的“直接民主”,在中国语境中对应的词组应该是“人民当家做主”,但历史对此能否真正的实现?答案是否定的。

这种直接民主在中国无法真正实现的原因有以下几个:首先,是这种“直接民主”本身的局限性,卢梭所说的这种“直接民主”只能存在于日内瓦式的小国,只能存在于雅典的城邦,而不可能存在于像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国土广袤的国家之中。

这是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无法在中国实现的最根本的原因。

其次,是中国人本身的妥协性。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之中,农民起义的事件频频发生。

从陈胜、吴广、项羽、刘邦到近代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也取得了不少的胜利。

但千千万万的农民在起义时总是信誓旦旦,他们与领袖穿一样的衣服,住同样的房子,吃同样的饭菜。

可当起义取得胜利之后,他们的首领就成为了下一个剥夺他们权力及自由的人。

而他们在起义时所付出的一切,又使得这个社会恢复到了他们起义前的社会状态。

对于他们来说只是更换了一个统治者,或者只是他们的处境有了一点改善而已。

他们甚至理所应当的认为,统治者拥有统治他们的一切权利。

在他们的脑海中,他们有着这样的观念:在出生时,他们自由、平等的权利就已经不属于自己了,甚至愚昧的认为别人对他的统治是合法的。

而在当今社会中,这种麻木的中国人我们随处可见。

但一个国家想要走上民主,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做主,就不能让这种妥协性存在,而是需要一种具有反抗精神的人,妥协只会助长独裁与专权。

再者,是制度本身就不能给到人民真正的当家做主。

或许有人会这样说:在乡、县两级实行的直接选举,不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吗?那好我问你,在现实中有几个人真正参加过直接选举的投票?你有过吗?(反正我是从来没有)就算你有过,你投出去了一票,行使了自己的权利。

但你的权利只是转让给了别人而已,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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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契约论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权、自然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而财产权是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上帝给与人类的最基本的权利。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缺少成文法、执法官和固定的惩罚办法等缺陷,人们在理性即自然法的指示下不得不脱离自然状态而建立政治社会,以寻求对个人自然权利的切实保障。

于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把这些权利交个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按照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洛克认为,“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但是在洛克看来,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这些是不可以转让和剥夺的。

每个人的同意是政府存在的基础。

任何时候,政府合法与否都取决于公民的同意与否,并且每个公民在任何时候都有同意与否的表达权。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化和集大成者。

他会等同契约论同霍布斯、洛克等的思想有同样的逻辑起点,即从论述人的自然状态开始,而且他的自然状态是以其独特的自由、平等观和人性论为基础的。

卢梭和霍布斯、洛克的人性论不同,他坚持“性善论”,认为人生而具有对他人的同情心,他认为自然状态平和的生活是源自人的天性而不是别的东西。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生活是清苦的,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过上更富足的生活,人们就不断地从事生产和劳动。

但是生产的发展导致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

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使自然状态发生变化,人们互相仇恨、残害,自然法不能发挥它的功能,人们无法在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于是全体人民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这种结合是一个“公共的大我”,是一个整体,只有“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人类才能保持自己的生存。

在共同体中,人们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交给整个集体,因为他们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在共同体中,人民是主权者,就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

在社会契约的缔约过程中,需要权力的让渡,卢梭主张公民的权力是让渡给人民全体,由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实上也就无所谓让渡与不让渡。

在交付权利多少问题上,卢梭和霍布斯的想法一致,主张彻底的交付,包括公民自己。

公民自身就是主权者,所以,当公民权利全部交付之时,也是公民获得自由之时。

这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说。

四、以上三种典型社会契约论的比较分析
1.不同点
第一,人性论基础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人性论基础是“性恶论”,这通过“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等言论中就可以看出。

而洛克认为,人性本无善恶,人类性的本质是趋利避害,他把个人的自由视为最大的利,把对个人自由的侵犯视为最大的害。

而卢梭的全部著作都是在强调性善论。

第二,契约产生的结果不同。

霍布斯认为应该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转
让给国家元首,其所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具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

而洛克认为应该把财产的仲裁权转让给国家,他的社会契约论所产生的结果是只有有限权力的政府。

卢梭则要求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它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力和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

第三,契约的向度不同。

霍布斯认为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他不受契约的制约,推翻他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

这是一种单方面、单向度的契约。

洛克则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统治者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

这种契约是双方面的、双向度的。

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特点是全民参与性,每一个人都受到约束。

他的契约向度是全方面的、全向度的,也是最理想的。

2.相同点
三者同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所以其理论本质都是相通的。

它们都是关注人民自由权的理论,因为生命、财产和自由是无法分开的;它们的理论前提都是虚设的、无法证明的;它们的理论构成都是沿着“自然状态- 社会状态- 理想状态”这种思路而进行的;它们都是解释国家起源的理论,而其实质也都是对国家建构的设想方案。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6.
[2] 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
[3] 卢梭.社会契约论附1.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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