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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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经典语录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经典语录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经典语录政治哲学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经典的政治著作,被誉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

其中第三卷是关于政治制度的讨论,以下是其中的经典语录。

关于政治制度的本质:“政治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分配方式。

”“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自由和财产。

”关于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因为它最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民主制度的本质在于,人民有权利参与政治决策。

”关于君主制度:“君主制度是最差的政治制度,因为它最容易导致专制和暴政。

”“君主制度的本质在于,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

”关于立宪制度:“立宪制度是一种既能保障人民自由,又能限制政府权力的政治制度。

”“立宪制度的本质在于,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和宪法的限制。

”关于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因为它保障了人民的参与和监督。

”“选举制度的本质在于,人民通过选举来选择代表,参与政治决策。

”关于政治权力的来源:“政治权力的来源在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必须得到人民的授权才能行使权力。

”以上是《社会契约论》第三卷中的经典语录,它们揭示了政治制度的本质和目的,以及不同政治制度的优缺点。

这些语录对于我们理解政治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世界,民主制度已经成为主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选举制度和立宪制度,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民主制度并不是完美的,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选举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立宪制度也可能会受到政治力量的干扰和破坏。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政治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公民教育和参与,以保障政治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自由、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

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

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

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优秀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一)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

第一卷在他的确立的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主要讨论的是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则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对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

下面读者将沿着作者的思想脉络,从上述四个角度对这部伟大的著作作一简单的总结与归纳。

一,契约论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在这一卷的第一章卢梭开宗明义的提出了全书所要研究的问题“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一晦涩难懂而又无不含深意的论断带给我们太多所要思考的东西,而在这一卷中卢梭也将逐渐为我们揭开谜底。

卢梭从人性论和自然状态论出发,认为人都是自私的,每个人都只会关心他个人,只是关住个人的生存与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写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一样。

然而在恶劣的自然条件下,个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无法冲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碍,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个要求共同协作的声音叫响,这就是公意。

然而,到底如何协作这个问题困扰着要求协作的柔弱的人们,即“(协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而同时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对自己所应有的关怀呢?”,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读摘与思考1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中,从⼈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确切的政权规则。

在这⼀研究中,我将努⼒把权⼒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者不致有所分歧。

正义=功利?第⼀章2⽣为⼀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

3⼈是⽣⽽⾃由的,但却⽆往不在枷锁之中。

⾃以为是其他⼀切的主⼈的⼈,反⽽⽐其他⼀切更是奴⾪。

3当⼈民被迫服从⽽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旦⼈民可以打破⾝上的桎梏⽽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因为⼈民正是根据别⼈剥夺他们的⾃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的⾃由的,所以⼈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由,否则别⼈当初剥夺他们的⾃由就是毫⽆理由的。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项神圣权利,然⽽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然,⽽是建⽴在约定之上。

第⼆章论原始社会1⼈性的⾸要法则,就是要维护⾃⾝的⽣存,⼈性的⾸要关怀,是对于其⾃⾝所有的关怀。

⽽且,⼀个⼈⼀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判断维护⾃⼰⽣存的适当⽅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的主⼈。

亚⾥⼠多德霍布斯格劳修斯卡⾥古拉皇帝正如牧⽺⼈的品质⾼于⽺群的品质,作为⼈民⾸领的⼈类牧⼈,其品质也就同样的⾼于⼈民的品质。

君王都是神明,⼈民都是畜⽣。

2 奴⾪们在枷锁之下丧失⼀切,甚⾄丧失了摆脱加锁的愿望。

因⽽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

强⼒造出了最初的奴⾪,他们的怯懦使他们永远当奴⾪。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的⾜以永远做主⼈,除⾮他把⾃⼰的强⼒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对强⼒形成权利的反驳:a强⼒变化,则权利也变化。

若A⽐B强,则A就接替了B的权利。

强⼒终⽌,权利便告消灭,算不上什么权利?b如果必须要⽤强⼒使⼈服从,⼈们就⽆须根据义务⽽服从,因⽽,只要⼈们不再是被迫服从时,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卢梭社会契约论 金句

卢梭社会契约论 金句

卢梭社会契约论金句
以下是《社会契约论》中的五个金句及赏析:
-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赏析:这句话指出人生来自由,却受到了各种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

人们往往认为自己可以掌控一切,但实际上却被各种事物所束缚。

这句话呼吁人们要认识到自己的局限性,并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

-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赏析:这句话强调了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性和自然性。

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也是人类情感和道德的源泉。

这句话提醒人们要重视家庭的价值和作用。

-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赏析:这句话指出强力并不能带来权利,只有合法的权力才值得人们服从。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和权利的重要性,提醒人们要尊重法律和权利,同时也呼吁人们要抵制非法的强力和权力。

- 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

赏析:这句话指出权力是可以被转移和让渡的,但是意志却不能被转移。

这句话强调了个人意志的重要性,提醒人们要坚持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不要轻易被外界的权力和利益所左右。

-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

赏析:这句话指出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缔约者的利益。

这句话提醒人们在签订社会条约或参与社会活动时,要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要兼顾他人的利益,实现共赢。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通用16篇)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通用16篇)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通用16篇)看完一本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何不静下心来写写读书笔记呢?怎样写读书笔记才能避免写成“流水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篇1虽然卢梭一直谦虚地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自己在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的摘要,是一篇简短的论文。

但是我认为《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近代史上的一本伟大的思想著作,因为卢梭的这本书最早提出了现代政治的核心问题——即政治权威与法制、民主。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饱受摧残的书籍。

在1762年,卢梭这本著作一出版就遭到禁毁,并且在日内瓦和巴黎被当众焚烧,官方和教会人士也对这本书大加指责,甚至连同一时期的大哲学家、文豪伏尔泰也对这本书持有偏见。

但是随着欧洲近代史上的反对君主独裁的民主政治革命的暴发,人们开始承认了这本书的地位和正确性。

卢梭可以说是当时唯一一个敢说不让国王掌握主权的政论家,有人去这样评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问世,在政治理论上实现了一个大的突破,它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振聋发聩,令人耳目一新,使备受压迫的人民开始觉醒,知道自己才是国家的主人。

”对于一本受到这样高评价的著作,我在一个暑假里只能说自己是粗浅的阅读了几遍,我不敢说自己读懂了这本书的精髓,我只能说说自己浅薄的见解。

卢梭的这本书可以说是从两方面写起的,一是民主,二是法制。

而通过这两方面的深入论证也提出了这本书的核心问题,即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否存在。

谈到这里,我要说一下自己对于卢梭书中政治权威的理解,卢梭书中的政治权威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为政治的权威,而是要引申理解为政治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

因而在自然状态下是不可能存在政治权威的,根据卢梭书中的理论解释,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一个理想的,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存在的。

卢梭在这个问题上参考了另一位思想家、法学家格劳修斯的理论,在书中对于合法的政治权威是如何产生的,作了如下一种阐述:政治权威是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的过程中形成的。

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

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

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社会契约论经典语录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社会契约论》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的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矗——《社会契约论》社会公约可以简化为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社会契约论》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论》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

……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他的生命也才不再单纯地只是一种自然的恩赐,而是国家的一种有条件的赠礼。

——《社会契约论》在坏的政体之下,这个平等仅仅是表面上的、虚幻的东西;它只是为了让永远赤贫,而以富人攫取的`果实保证富人的。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我只依照一般意见,把政治组织的建立视为人民和他们所选出的首领之间的一种真正的契约。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寻求这样的协会或社会联合的形式,这种形式能够用一切公共力量来捍卫和保护人身和每个成员的财富。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要寻求一种组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参加者的人身和财富,通过这一组织与全体联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应当记住,社会契约的基础是财产,而它的第一条件是每个人应有稳定地保持他所有一切的权利。

——《论政治经济学》在政治方面正像在道德方面一样,任何好事都不做就是一桩大罪过,因而一个无用的公民也就可以认为是一个有害的人。

卢梭《社会契约论》 共40页共42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 共40页共42页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卢梭《社会契约论》 共 40页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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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

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

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

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

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

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

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

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

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

(第一卷前言)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第一卷的宗旨)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

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

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

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

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

(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

(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

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

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

(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

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

(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7、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

(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8、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体被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以前被称为城邦;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掌权者;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而把它和同类相比时,则称之为政权。

这些一个个结合者就被称为人民,个别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叫做臣民。

(第一卷第6章,论社会公约)9、假如,有一群人组成了一个共同体,那就不能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因为这等于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

如果这样做的话,其他的成员就会愤怒和不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缔约者在义务和利害关系下,就得彼此相互帮助。

同时,在这种义务与利害关系之下,这些人还应该尽其所能把一切有益于这种关系的努力都结合在一起。

(第一卷第7章,掌权者)10、社会契约的形成使人类丧失了天然的自由,还有人类那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欲望;失去的同时,他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他拥有固定的所有权。

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两种不同的自由:一种是自然的自由,另一种是社会的自由,我们要加以区分开来,自然的自由和个人的拳头有关,当他看到一样东西时,他就拥有了它,要是有人敢和他争抢,那就要靠个人实力说话,谁能打东西就是谁的;而社会的自由则不同,它被社会的机制制约着,根据正式的制度分配不同的所有权。

(第一卷第8章,论社会状态)11、我还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基本公约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身体上的不平等,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因此,在力量和才智上,人们虽然是不同的,但由于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人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

(第一卷第9章,关于财产所有权)12、由此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主权永远不能转让,因为它只是公意的行使。

不仅如此,主权体只能由它自己来代表自己,因为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存在。

权力和意志是不同的,前者可以转移的,但后者不能。

(第二卷第1章,主权不可转让)13、如果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串通,人民在充分了解的时候进行讨论的话,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

也许会有大量的小分歧在讨论时出现,但最后总可以产生公意,达成一致的意见。

但是,当出现一个小集团成为派别的时候,而且这个小集团还有了不同的意见。

那从这个集团的角度来说,这个集团的每个人的意志都是公意;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说,这只是个别意志。

如果出现几个这样不同的集团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时候投票者减少了,不是成千上万的了,而就是那几个集团的代表;意见也少了,就那几个集团代表的声音,讨论的结果是不可信的,完全代表不了公意。

假如那几个集团中有一个迅速壮大,并超过了同类的几个集团,那么在开会时,就只能听到这个集团的声音了,再也不会和你们产生分歧了。

这占优势的意见也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而已,仍然代表不了公意。

因此,在一国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很好地表达公意。

伟大的莱格古斯的独特而高明的制度就是这样的。

但是,如果有了派系的存在怎么办呢?就要像梭伦、努马和塞尔维乌斯所做的那样,再增加一个派系,让两个派系之间的势力保持平衡。

要使公意可以永远发扬光大,而且人民也绝不会犯错误,这种防范是唯一的好办法。

(第二卷第3章,公意也有对错)14、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以外就不能再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臣民在遵守这个约定的时候,只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

(第二卷第4章,论主权的范围)15、对罪犯处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相同的观点来论述: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

在这一社会条约里,人们所想的只是保障自己的生命,而远不是要了结了自己的生命,决不能设想缔约者的任何一个人,当初就预想着自己要被绞死的。

(第二卷第5章,生与死的权利)16、在我看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我的意思是指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它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因此,法律虽然可以规定有各种特权,但它绝不能指名把特权赋予某一个人,法律可以确立一个政府和一种世袭继承制,但是它却不能指定一家王室,也不能选定一个国王,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等级,甚至规定取得不同等级需要什么样的资格,但是它却不能指名把某个人列入某个等级之中。

总结起来就是——立法权力不是以个别对象为职责的。

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所以我们不必再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所以不必再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所以不必再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

(第二卷第6章,论法律)17、如果说治人者不该立法的话,那立法者也就更不应该治人。

不然的话,立法者的法律就会受到自己感情的左右,那他制定的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他也永远无法避免自己个人的意见会破坏自己神圣的事业。

(第二卷第7章,立法者)18、国家应被赋予一个坚固的基础,使它能够经受住种种震荡。

如果国家没有这样的基础,使大家能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使压力在各方面都接近于相等,那弱者随时会有被吞并的危险,到最后谁也难以幸存。

(第二卷第9章,论人民(续一))19、应该说,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使社会上的全体人民能够获得最大的幸福。

(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20、有人说这种平等只是想象出来的,在现实中是绝不可能存在的。

但如果滥用权力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不是就应该一点也不去纠正它了呢?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第二卷第11章,立法体系的多样性)21、除了上述这三种法律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种法律。

这种法律没有被放进宪法里成为铅字,也没有被刻在大理石或铜表上,它已经被人民装在了心里。

国家的体制和结构就好似是以它为基础而形成的,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过时或失效的时候,它可以使它们复活或代替它们。

我说的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民风、习俗,尤其是舆论,但这一方面的因素是其他一切方面成功的原因。

所有伟大的立法家们,尽管表面上好像把自己局限于指定个别的规章,但他一有时间久会专心致力于这个方面。

其实,这些规章都只相当于法律的支架,而唯有慢慢形成的民风才是法律最顶端、最耀眼的地方。

(第二卷第12章,各种类型的法律)22、因此,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公共力量结合在一起,并使它在公意的指挥下。

而这个代理人就是政府。

一般情况下,我们总是不清楚政府和掌权者(人民)的区别,其实政府只不过是掌权者的执行人。

(第三卷第1章,政府总论)23、那么,在整体之中,以什么方式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使它能够分清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政府)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的区别,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绝不会变更总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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