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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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

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

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婪和妄求。它受公意的指导时,社会公约在政治体的支配权力下被称为主权,并且每个人必须履行。“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在为他人效力同时也是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证明权利平等和他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这也证明了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这就回答了社会契约存在的必要性、目的和本质。

其次,文中对公意的确定做专门论述,公意是全体公众所形成的合意,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利益的分配确定一个能够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方案,应当保证公民对此充分了解和讨论,那么结果总是好的。如果存在小集团其意志影响到或者已经代替了公意,那么个别意志就会上升而国家意志只能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公民无法充分讨论,公共利益就无法体现和保障,那么结果就会难以预料。为了控制这种破坏自由平等的巨大力量,防止公意确定的偏离,文章提出两种方案:一、不允许小集团存在,消灭小集团,让每

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他自己的意见。二、出现了小集团,那么就使之数目增加,数目越多,相互之间的争论越是广泛和充分,以此来防止小集团之间不平等。这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

最后,基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和社会秩序的构建,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保障,怎样面对试图摧毁它的力量?毕竟不是所有的权力和财富拥有者都会自律约束自己不贪婪,尤其是当国家两极出现,国中的豪富和赤贫,这两个等级是天然不可分的,对公共的幸福是有大危害的,前者将产生保证的拥护者,后者将产生暴君;他们之间一直是拿公众的自由做交易,一个买,一个卖。“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护平等。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够真正稳固和持久,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是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个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事物之所以美好和符合秩序,是由于它们的性质使然,而不是由于人类的约定。”一切正义的源泉来自上帝,如果人人按此正义行事的话,那就不需要政府,不需要法律。事实上,这种完全出自理性普遍性的正义,要在我们之间得到认同,就应当是相互的。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之达到正义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法律是什么呢?“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规定时,他们考虑的是他们自

己,虽然形成了一种对比关系,那也只是从某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对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全体并未因之而分裂。这是,由于作出规定的行为者是公意,它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带普遍性的。正是这种带普遍性的规定,我称之为法律。”法律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普遍性的,因此,凡是按法律治理的国家,不论它的政府是什么形式的政府,我都称之为“共和国”。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这是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在第三卷中,作者开始展示政府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建制形式,以及对这些政府组织形式进行优劣的比较。提到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政府,最后发现,没有任何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后续讲到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政府是如何滥用职权以及蜕化的,直到一个政治体死亡,死亡之后主权权威的保持是怎样的,政府的创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些论题,直接全面的剖析了政治共同体运行的问题。也是解决核心问题的部分。

首先,就民主制来说,很少有真正的民主制,多数人去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秩序的。人民若是无休止的开大会,因此建立起来各种机构来,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只要政府的只能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

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的方便,他们自然而然就大权在握。尤其是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那么距离越远,自由民主就越无法保障。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更容易发生内乱和内战,倾向于不断地改变自己的形式,政府更需要勇气和警觉来维持自己的形式,公民就应该以恒心和力量武装自己,同时会说:“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只有神明的人民才能用民主制的治理,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用于人类的。

其次,在实践中,根本就不存在单一的政府,也不存在一种政府形式适合于一切国家。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是什么?从政治结合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而衡量的最确切的标志就是他们的数目和人口了。假定一切情况都相等,那么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殖民地的政府,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是最多的,就确实无疑的是好政府了。

最后,政治体的死亡,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但是心脏停跳了,则任何动物马上死掉。国家的生存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因为主权者的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人们愿意相信,唯有古代的意志的优越性才能把那些法律保存的如此悠久,正是主权者不断

承认这些法律的有益,才使得在体制良好的国家里法律没有被削弱反而获得新生力量,古代的前例使得这些法律日益受人尊敬。反之,凡是法律愈古老愈削弱的地方,就证明这里不再有立法权,国家也不再有生命力了。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 导读:本文是关于社会契约论经典句子,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我们可以说野蛮人并不是邪恶的,正因为他们不知道什么是善;因为防止他们作恶的既不是知识的发达,也不是法律的限制,而只是感情的平静与对罪恶的无知。 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3、**的自由要远远优越于自然的自由;因此,产生了**自由的**状态,乃是人类一切状态中最完美的状态,而且确切地说,还是人类最自然的状态。 4、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5、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6、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7、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

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8、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9、我之所以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是因为法律考虑的是臣民的共同体和抽象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和个别的行为。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各种特权,但是却不能把这种特权明确赋予任何一个人;法律可以把公民划分为若干等级,甚至规定各个等级的资格和权利,但是却不能规定个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法律可以确立一种王朝**和一种世袭的继承制,但是却不能选定国王和王室。总之,立法权利中没有与个别对象有关的职能。 10、如果说强大的统治者造就了最初的奴隶,而奴隶自己的怯懦永远使他们当奴隶。 11、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由此就出现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 12、我说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与权的界限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民约论》)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与马基亚维利的《君主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以及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并誉为西方四大政治名著,成为世界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古典文献之一。若要更好的研读、理解《社会契约论》这一西方经典著作,便不得不事先对本书的创作背景有所了解。 一.《社会契约论》创作的社会历史背景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一个特殊的时代,可以说,当时的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不仅是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平等,还包括劳动与财富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阶级的不平等性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作为启蒙运动中心的法国,同样涌现出一大批学者及有识之士激励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和宗教的愚昧无知,大力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意欲将法国人民引向新的光明。 而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对法国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最为严厉、也最为激烈,其政治理念与思想精华在这本《社会契约论》中得到了很好的展现。或者说,正是由于当时这一大的社会历史背景,激发了卢梭的自由、民主意识,促使他创作了这部永世流芳的《社会契约论》。 二.《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在这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以“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P5-6)为其前提假设,认为人们有权享有天赋的自由,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也就没有人生来便是僧侣或贵族,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只是当人们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然而与其说成是“转让”,倒不如说是人们做了“一桩有利的交易”(P41),其最终的结果并不是使自己成为奴隶,而是通过达成一致意见、制定社会公约,结成了一个由公意所指导的人民共同体,即主权者。它使人的“自然的自由”转变为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P2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卢梭认为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由于本人以前从未涉及过《社会契约论》有关的内容,所以此次读书中,特意在图书馆借了两本相关的书籍,一本是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全译彩图版进行入门学习,这本书图文并茂,不仅提高我对社会契约论的学习兴趣,而且一幅幅彩图加深我对当时那段历史的了解和记忆;第二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卢梭与<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是纯文字版的,里面观点的阐述比彩图版的更加详细,可以加深我对社会契约论相关理论点的理解。下面的内容我是围绕彩图版的进行展开。 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彩图版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确立了政治体的概念,意即主权在人民;第二卷探讨立法和公意的问题,解释主权的理论,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论;第三卷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第四卷探讨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指出国家的内聚力以公意的表达、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体建立为前提条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虽然没有读到卢梭的原著,但是通过读译本的了解,我发现这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信奉的启蒙思想的哲学起点就是人被假定为天生自由的,但人类社会的现实是,人们生活在国家这一特别的社会组织中,人们服从着国家的权力、听从着政府的管理,所以,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处处受到约束、束缚的。而我认为卢梭要探讨的真理源出于此:人为什么要接受国家的约束?或者,反过来说,国家凭什么可以约束个人?国家的权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而他书中的中心论点就很好的阐述了这些问题:即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我认为卢梭之所以有这样的思考,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也是分不开的,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于是,1762年《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政治哲学思想比较 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 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导读 1974年,吉尔默抛出了耸人听闻的《契约的死亡》一书,从此以合意为核心的契约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契约在现实生活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在现代法律中是否还应为契约法独立地保留一席之地?面对这些问题,苏格兰血统的美国学者麦克尼尔并没有如其他学者般依然在古典契约概念的基础上进行争论,而是直接把矛头指向了契约概念本身,主张将契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中予以分析,从而独树一帜地把超出合意之外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引入到了契约中,麦克尼尔的这些观点集中于其在契约法学界颇有代表性的著作《新社会契约论》一书。 麦克尼尔现已移居英国爱丁堡,过着平淡悠闲的生活,但仍然关注着契约法的发展走向,并不时发出令人瞩目的言论。他曾先后担任弗吉尼亚大学、康乃尔大学、西北大学的契约法教授,并经常受各界人士邀请去作关于契约法律的讲座。《新社会契约论》一书就源于麦克尼尔在西北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罗森塔尔讲座上的演说,后由其本人整理出版。对于该书的书名,麦克尼尔一再声称只是一种隐喻,而并非卢梭所称的把社会联合起来的基本契约。但是麦克尼尔同样强调这个书名也并非一种为引人注目而耍的花招,“新社会契约”其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实证主义法学的契约概念,其社会性一方面在于其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工具。这在书中对契约的分析中可见其详。 麦克尼尔在该书开篇就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产生,将来也不会产生。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以此为出发点,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据此,他把契约定义为: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在麦克尼尔的契约概念中,“交换”不再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性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进入这种交换的因素也不仅只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及感受 《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主要是讲契约论,第二卷主要讲的是主权论。我对这两部分的主要内容进行一下介绍。 第一卷 在这一部分,主要谈到约定和契约。 在第一卷的开头部分,卢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p4)其实,就是说,人虽然是自由的,但也要受到约束。在第一卷中,卢梭主要是为这种约束寻找一种依据。卢梭的观点就是,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所以,卢梭首先谈到了约定。 首先,他从家庭的角度来谈约定。家庭是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当孩子依赖父亲养育时,才依附于父亲。当这种需要停止,双方都恢复到独立状态。这时候,如果他们继续在一起,就需要靠约定来维系。卢梭进而将家庭放大到政治社会,将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放大到首领和人民的关系。 之后谈到,社会秩序也不可能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只剩下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至此,卢梭为这种约束找到了依据——约定。同时,卢梭指出,在约定的情况下,并不能规定一方的绝对权威,另一方无限的服从,否者,这是无效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在约定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约定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卢梭提出一种假设,当人类达到这样一种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使得依靠个人的力量难以生存的时候,如果人们不改变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就“需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互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p19)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订立契约产生国家,并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即共同体。 第二卷 这一部分主要谈到主权、公意、立法三个问题。 首先,卢梭指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不可转让性,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依据。首先,主权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无法转让的,转让意志意味着出卖人的本质属性——自由。其次,所谓主权,实质上是全体公民公意的体现,不同于狭隘的个别意志,是一种集体生命,只能在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中表现出来,因而无法转让。关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 导读:本文是关于卢梭社会契约论名言,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1、人生来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2、强力并不意味着权利,而只有合法的权力才能产生义务。 3、奴隶们在锁链中失去了每一样东西,包括摆脱锁链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就像牲畜爱他们所处的环境一样。…… 4、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的。 5、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6、为了防止社会公约变成一纸空文,它就自然地含有这样一种规定--只有这个规定才得以使其它规定具有效力--任何拒不服从公共意识的人,社会就要折合他服从公章。 7、一种不以**而能约束人、不以论证而能说服人的权威”指宗教。 8、财产是**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契约的真正保障。 9、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常困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的主人,反比其他一切人更是奴隶。 10、法律是**体的唯一动力,**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遁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 11、如果主权者对一个臣民的要求比另一个臣民多的话,事情就变成个别的,他的权力也就不再凑效了。 12、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 13、**绝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在**之中,个人与个人绝不是以人的资格,甚至于也不是以公民的资格,而只是以兵士的资格,才偶然成为仇敌的;一个国家就只能以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以人为敌。 14、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的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的更对。 15、**学的大问题,是找到一种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形式,这个问题之难,可以与几何学中将圆变方的问题相媲美。 16、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17、赋予了**体以生命和生存的权力,现在我们需要让立法来赋予它行动和意志。因为**体得以形成与结合的行为,并不能决定**体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还应该做的事情。 18、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国际关系学院1002 国政经外 走向自由的基石——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201055030 王缇萦 2011/4/30

走向自由的基石 ——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关键词:社会契约自然状态人身自由公民社会公民自由 文章摘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宝库中的得要经典之一,是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阐述了社会形成以前的人们所拥有的人身自由和社会形成后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而拥有的公民自由,并指出公民自由由于有公民社会制度保障以及其自身的理性和道德性而优于人生自由。然而,这种理想化的自由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而未能真正为人们找到谋求政治权利和公益的正确出路。 一.重要内容 1. 人民主权说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论述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主权并非自然产物,而是源自于人们自愿缔结的、使人们结合为一个共同体的 契约;主权的本质是人民的共同意志。 主权具有限制性和合理性。所谓限制性指的是主权只能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主权,其所干涉的内容和个人自由存在着分界;而主权的合理性有三条原 则:主权来自于社会公约的约定授权;主权者服从对社会公约的约定义务;义 务约束平等以致公正。

主权的主体是主权者——集体行动的所有公民。主权者的意志称为公意,其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形成途径是投票。。主权者不能是政府,不能是议会,更不能是君主或其他任何国家机构。主权的本质是公意,意志是无法转让的,所以主权不可转让,其仅属于人民。同时,意志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只有政府的执行权才是可以分割的。 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执行权是由立法权派生的权力,对立法权具有从属性。人民不宜直接行使执行权,但必须直接行使立法权。主权的行使方式是人民集会。人民只能以集会的方式成为实在的主权者,并且也只能在集会中行使主权——立法权,阻止人民集会就是阻止或篡夺人民主权。保障人民主权的关键点就是保障人民定期集会。 至此,人类民主政治理论至于成熟。 2. 人民直接立法 自由是人的本质,而人的自由除了为利益而转让外是不可放弃的。这就与要人们接受国家的约束并放弃之前的自由存在矛盾。能够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当人们受到约束的规则不是他律而是自律,人们就是自由的。 国家建立之后,有可能从整体上剥夺人民自由、把人民变成奴隶的就是政府,尤其是专制君主形式的政府。政府作用只能被严格限定为执行法律,相应地,授予其执行法律权。人民保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卢梭认为,当议员或代表代替人们集会的时候,就是人民丧失主权与自由的时候,因此其强烈反对代议立法,积极倡导人民直接立法。 法律的实质是人民的普遍意志,而主权的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小国因时空资源条件的限制而无法付诸实践,实际上是制定法律规则的正义追求与法律供给的效率的矛盾。人们长期得不到立法供给、长期享受不到这种“正义”的法律利益,以致人们实际上仍然是在没有法律的不正义中生活,这种立法方式所追求的正义法律就没有社会意义和价值。

《社会契约论》选章读后感

法学孙妍1203601100 《社会契约论》读书感悟 ——浅谈奴隶制与农民 奴隶,存在于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封建时期,奴隶制度是必然存在的社会结果。不仅奴隶被视为历史的长久不能遗忘的人们,农民这个居位最底层的群体也是历史长久不能忽视的。今天,我就谈谈在阅读《社会契约论》中有关章节—奴隶制时引发的思考与有关奴隶制和农民的大胆联想。 一、通过卢梭了解“奴隶制” 在古代,弱肉强食是社会现象,“成者为王,败者为寇”,是不恒久不变的社会规则。败者不为寇便为奴,耗尽一生为败之代价,以求安稳生活在世界上,奉出自由,只求拥有一定供给。我想中国古代的奴隶制便是由此转换的。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奴隶不再仅限于败者,越来越多的人因为生活的穷苦沦为奴隶,由此得到暖饱。 卢梭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论奴隶制度”中谈奴隶制时提到,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权威,强力自身无法产生权利,人们之间的任何具有合法性的权威都需要建立在约定的基础之上。“既然一个单独的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主人的奴隶;那么为什么整个人类就不能够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一个国王的臣民呢?”相对于卢梭对奴隶制的解释,格劳秀斯发表过这样的观点。卢

梭在书中认为,格劳秀斯所说的转让,实际上是涵盖奉送和出卖这两种意义。对于转让的奉送和出卖这两种含义,我认为奴隶更倾向于出卖。在我看来,奉送是有情原的,或者说有一定的回报更加贴切,回报并非只有物质,也可能是更友好的关系。出卖则可能是无回报的,是一味的付出以换取某种需求,带有强烈的交易性质。如果两个人之间成立了奴隶关系,那么身为奴隶的这个人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我们知道,奴隶是失去自由的交易,奴隶出卖自由求得至少生存权作为回报。但是如果全人类都在出卖自己,那么他们是为了什么呢?拉伯雷说,国王如果没有供养也是不能生存的。可见,身为奴隶的主人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给予自己的奴隶以供养,所谓生存权,也就成了被供养的代词。那么,奴隶制,是生存于君主制下的奴隶制,人们相信君主会带给自己安定的生活便甘愿成为君主的奴隶,为了得到君主的供养,细心地给予君主极大的供养。 卢梭认为放弃自由是一个人的权利,但不代表这个人拥有着放弃他的下一代自由的权利,然而,在下一代未成年时,父辈可暂时对孩子的权利进行监管与运用,这就造成了父亲权利的滥用,在未能为孩子带来福利与保护的情况下。他还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其条件是每一个新一辈的人都能自由地选择承认它或者放弃它;但是,如果这样的话,这样的政府就不再是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了。”那么也就是说,一个专制独裁的政府如果想要合法,就必然是失败的,如果一个政府要实行绝对的专制独裁,那么它必然要不合法,违反人们的意愿,如果这样,那么这样一个独裁政府也势必失去民心,最终毁灭。

试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 我认为霍布斯和洛克关于社会契约的异同可以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一.社会契约订立原因的比较 (一)霍布斯认为永久战争状态是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霍布斯说,人的欲望是无穷的;因此,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人类的本性,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的相对匮乏和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自由地追逐其欲求时必然与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彼此就会成为仇敌,故而,为了保持秩序的稳定,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二)洛克的自然和平状态;洛克认为,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们在拥有各种自然权利的同时,并不构成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平友爱自由和平等的关系,但是,自然状态仍然存在诸多不便,首先,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从而缺少一个辨别是非的标准和裁判纠纷的尺度,由于个人的偏见和对自然法的片面理解,导致纠纷不断其次,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而且公正的裁判者。再次,缺少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以确保作出的正确裁决得到执行。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本着理性和平等的原则,结成公民社会并置于政府之下. 二社会契约订立方式的比较

(一)霍布斯:拥护开明君主;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主张人民应该把所有权力全部让渡,并且权力一经让渡就不再属于人民,由国家统一行使,不可收回,因为国家只有掌握全部权力才能获得足够的威信来组织大家对内谋求和平,对外抵抗外敌入侵。(二)洛克:反对君主专制,倡导权力分立;在洛克看来,生命,财产和自由这些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是断不可让渡的,否则人就不称其人了,而且,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这些所有物,特别是财产权,至于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道路或生活方式则由公民自己说了算,政府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是受限的,所以政府权力必然是有限的;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同时又是最危险的侵害者,所以必须对政府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 三社会契约订立结果的比较 (一)霍布斯:推崇绝对君主,民众不可反抗;霍布斯认为,国家的主权应交给君主,君主能够全心全意为公众谋利益,因为他自己的全部利益都来源于公众利益;而在民主制中,有多少议员就有多少派阀,他们常常为了一己私利互相争斗,容易忽视公众的利益。(二)洛克: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洛克反对专制制度,认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因此,人洛克主张保留君主制度,但为了防止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让国家拥有多重权力,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

社会契约论 论文

读懂卢梭读懂社会契约论 认识作者——卢梭(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空、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父亲离家出走,母亲早丧,从小失去家人的关爱。没有受过传统、正规的教育,六岁的时候就阅读许多古希腊、古罗马的文学、小说,开发了心灵的沃土,获得丰富知识。十六岁那年遇上德.华伦夫人,在其帮助下,卢梭平静地自学了八年各门学科,积累了广博的知识,后来结识启蒙思想家狄德罗,渐渐产生其启蒙思想。卢梭一生中论著甚丰,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1749)、《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755)、《新爱洛漪丝》(1761)、《社会契约论》(1762)、《爱弥儿》(1762)、《山中书简》(1763)和死后出版《忏悔录》(1788)。卢梭多次也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过着漂泊的生活。但卢梭这些论著对近代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批判,震撼了西方的社会,推动历史进步。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似乎很简单,但读了几天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该书的结构十分简单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但是一旦读懂之后,对卢梭的感觉又回到开始的状态,他的观点十分鲜明,简单,逻辑性极强。与他人连篇累牍的政治学论文相比,他的文字不算多,写作的时间也不算长,仅有短短的两个月时间。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我整理其中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 1.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 3.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4.由全体人民组成的整体是一个政治集体。在政治上,从对外的关系上,它是主权者,也就是国家。主权者可以是人的集合,国家则是现在政治学上集地域、政治关系等的复杂体。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_读书笔记 在第一卷,作者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看似矛盾的命题开篇,试图探求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下,构建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将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结合在一起,使得正义和功利不致有分歧。对于自由,人人渴望,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人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句话令人费解。面对强力人们服从是正确的,人们打破强力重获自由,更加正确,那么社会秩序的建立靠的什么?他们这样做的基础是什么?作者引出了答案:约定。 论最强者的权利,最强者的权力即强力,即使这样,他不可能永远做主人。唯一保证是通过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这一形式,使之合法化。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具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巧妙地转化,使得强力之间的冲突不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中间冲突的解决通过中间机制或许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这可谓是人类理性的伟大胜利! 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利,甚至放弃自己的义务。在这里的自由应该是怎样的?“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的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以个人体力为

界限的天然的自由和受公意限制的社会的自由加以区别,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除此之外,应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这段论述有三个问题,第一,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有社会契约?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第二,公意如何确定?第三,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从这三个问题出发,审视全卷内容。 首先,社会契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一、社会公约是使政治体对自己的成员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权力。社会契约的目的是旨在保全缔约者。谁要达到目的,谁就需要有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是同某些风险分不开的,甚至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他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谁也应当为了保全他人而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生命。其内容应该天然的包含自由与平等,自由是人类共同的追求,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前文已经论述过依社会契约自由存在的形态。平等则是自由的保障,非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照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不合法的、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否则他不会甘愿放弃自己的自由,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同时他批驳了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所主张的主权可以转让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认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所以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除了阐述主权,卢梭还在第二卷中提及了法律、立法者与人民。社会公约赋予了人民生存和生命,而法律则赋予人民以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是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的一种行为。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是关于人民,在现在看来,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和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2011—11文艺生活LITERATURELIFE学术沙龙 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周建茹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霍布斯是着名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他从人性论出发,以一个虚构的自然状 态为起点,提出了自然法,自 然权利的基本原则,进而通过社会契约论,建立了他的国家学说.虽然,他的国家学 说的结论是君主专制主义的 是极其保守的,但我们还要认识其理论中的进步因素,对其社会契约论进行全面的 分析和科学的评价.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D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273—02 社会契约论在l618世纪是主导西方世界的基本政治 价值观.托马斯?霍布斯,是十七世纪英国着名的政治思想家 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被西方学术界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 者.霍布斯是在近代第一个全面阐述社会契约论的人.他"已 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 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研究他的政治学说,对于深入 理解西欧近代哲学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发展,对于正确评价他的 思想都是大有裨益的. 一 ,霍布斯社会契约论订立的原因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从人性的原则出发研究国 家的起源,通过逻辑推论探求国家的本质,进而推演出主权,主 权者和人民在国家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是他的"永久战争"状态.人们为何要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进入一种文明的政 治社会?在霍布斯看来,这源于人们对"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 争"的自然状态的恐惧.那么自然状态为何会沦为人人为战的 战争状态?这又是基于霍布斯对人类本性的假设,即利己主义 的人性论而得出的推论.霍布斯认为,人的好恶都是以是否有 利于自我保存为转移的,这是人的活动的基本规律.也就是说 人的本性是自利的或者说是自私的.他说,人类做出一切活动 皆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两种最为基本的激情:欲望和嫌恶. 霍布斯认为,人生的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 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 道路.基于这种人生幸福的观念,霍布斯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 论:"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 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 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 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 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在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都保 不住."这样,"永无休止的权势欲"就成了一种普遍的人类本 性.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

《社会契约论》阅读摘录作者:杨明喆 最近读完了这本书,不愧是启蒙时期的经典之作。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与现实差异比较大的观点,且某些理论本身的缺陷也比较明显,但毕竟这本书写在两百多年前,而且在人类思想进步的过程中,也不免会有曲折,所以,在那个时代和当时的环境中能产生这样伟大的思想,其中展现的人性光辉足以值得我们学习和钦佩。 前言: 《社会契约论》(又名《民约论》、《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经典巨著。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本书讨论了国家与人民、国家与法律、自由与平等、国家与社会等问题。对于当时的各国资产阶级来说,卢梭独特的见解是最有号召力的旗帜,也是强有力的武器。他们据此反对封建主义和宗教封锁,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并在革命胜利后参照其理论建立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卢梭有一句广为人知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既是他人生经历、独特性格的写照,同时也是理解其政治思想的一把钥匙。简单地说,《社会契约论》谈的就是“自由”与“枷锁”之间的关系。他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正因为如此,这部学术性很强的著作,才处处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正因为如此,这部书才既是深刻的,又是亲切的,既关注“大我”,也关怀“小我”。 下面随机摘录其中的一些句子,难免会断章取义,具体涵义请参考原文: 1、在这本论文里,我谈的是政治,人们因此会以为我是一位君主或是一位立法者。我当然不是,正因为我不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才要谈政治;假如我是的话,我就不会写这些东西了,我会直接把这些想法变为行动,不然的话,我就什么也不会说。(第一卷前言) 2、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第一卷的宗旨) 3、亚里士多德说:“一些人天生是做奴隶的”,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因为这句话是有前提的。有一个事实:在奴隶社会,人生下来就只能做奴隶。奴隶们的自由被奴隶主剥夺了,他们的一切都是属于奴隶主的。慢慢地,奴隶们习惯了自己被奴役的生活,甚至丧失了摆脱这种枷锁的愿望;不仅如此,他们还开始爱他们的奴隶主了,就像尤利西斯的同伴们爱自己的畜生一样。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生下来就是奴隶的话,那一定是因为他甘愿做奴隶。当然,一开始是没人愿意做奴隶的,实力还是使有些人成了第一批奴隶,这些奴隶之所以永远当奴隶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怯懦。(第一卷第2章,论原始社会) 4、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第一卷第3章,最强者的权利) 5、格劳修斯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可以出卖自己的自由,去做了某个主人的奴隶;那全体人民为什么就不能出卖自由,去做某个国王的臣民呢?假如为了自己的生活,一个人让自己成为一个奴隶,他虽然出卖了自己,但也无可厚非。可是全体人民呢?他们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国王总是养活不了自己的臣民,而且他只是不断地从臣民那里索取自己的生活需要。臣民为国王已经奉献了个人自由,难道国王还想掠取他们的财产吗?我看不出他们究竟还剩下什么。(第一卷第4章,论奴隶制) 6、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第一卷第5章,最初始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社会契约论 读书笔记什么的,在网上一找就是一摞,也可以不痛不痒的说一些“天赋人权”的主流观点。但是,如果只是将书中的观点概括、归纳、分类、列诉显然是件枯燥的活计。所以还是就某些观点进行论述,而不对全文进行结构理顺了。 首先是政治的由来。 关于政治,我们首先要理解国家的由来。 国家不是根据民族而产生的,虽然民族我们说是国家产生的重要基础,但是世界上存在着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国家不是根据地域产生的,虽然地形地域对国家的产生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不是根据经济划分的,存在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个国家;国家也不是根据文化划分的,一个国家的内部可以存在多种文化,甚至是多种语言。那么,国家产生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呢? 国家是由强力所主导的,在侵略与反侵略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一个强力团体依靠武力跨越地域将经济上独立或者不独立的同一或不同民族的团体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并且维持有效的统治管理,是新居民在心理上认同其统治管理。强力团体的入侵和统治必须都是成功的。当然,国家形成后也会因为种种变数而分裂,其原因是统治后期的乏力与失败。国家形成的另一个来源在于面对入侵威胁下,某两个或多个团体的结盟且防御成功,最终演变成为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建立通常是需要以相似的经济文化为基础的。 广义上经济的核心问题在于资源的获取。而最初的资源获取手段无疑是暴力手段。直到大航海时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可以宣称将新发现的大陆作为自己的殖民地。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和军事的关系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军事是政治的一部分,战争是政治的一种延续,是一国或者集团用暴力手段达到自己目标和目的的方式,而目标和目的往往与利益有关。恰恰相反,军事先于政治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当然经济是军事、政治的基础是无可争议的。但军事最先与经济挂钩,成为早期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手段。而随着时间的发展,军事的破坏性力量得到了承认,以及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使人们开始寻求更加缓和的方法来显现经济目标。军事力量由实战作用转变为威慑作用,从而产生了政治。人们以经济目标为根本,依据自身的军事实力提出具体的目标和实现方案,诉诸于谈判与结盟方式理顺各方关系。在早期社会,与其说军事是政治的延伸,不如说政治是军事的延伸。直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完善,政治手段逐渐取代军事手段成为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途径。但是,政治和军事以及文化应该处于并列位置,没有理由说政治就高于军事和文化。 弱国无外交。前面的政治主要是对外而言的,对内的政治也是一样的。枪杆子里出政权。政治就一定以为着一方对另一方的统治,统治的基础就在于暴力机关的存在:军人、人民警察、监狱等等。即使是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国家,它建立的根本也在于拥有强力机关保证契约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综上,政治依旧是以军事为基础而出现的。 关于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首先,我们要引入公意和众意的概念。 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综上有很大差别;公意指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边意志的综合。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综合仍然是公意。------------------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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