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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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社会契约论1762版《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要思想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第一卷《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

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讲解

人民 主权者 政府
人民根据个 人意志投票 产生公共意志
人民
政府
主权者的执行 人,按照公意 的指示而活动
政府与人民
决定和变更
遵从
推翻
经典语录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 幸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 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 欺骗,而且唯有在这时候,人民才好像会愿意要不 断却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 好的东西 。 使意志得以公意化的与其说是投票的数目,倒 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不如说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共同利益。
订立社会契约须遵守的原则:
第一,“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 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第二,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 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 “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 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
个人固有 的意志 全体行政 官的共同 意志 人民的意 志或主权 的意志
L/O/G/O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 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沈苏莉 2012.11.2
主要探讨内容
1
逻辑基础 契约 公意
2
3
4
主权与主权者
逻辑基础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 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 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 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自由
平等
定义
自由
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
平等
没有人有权奴役别人,也没有义务受别人奴役
主权与政府:
1.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是一种行动的 力量。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政府是臣 民与主权者之间的一个中间体。 2.政府的权力由主权派生,政府是主权者为 了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 机构。 3.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仆从, 人们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 力。要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蜕化。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

试分析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社会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卢梭,并且这三位社会思想家的观点都各有独特的特点,导致社会契约论有三种版本,但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因为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

现就以上这三位社会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各自观点作如下分析:一、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观点是“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

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简单说是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具有专制的特点。

二、洛克:代表作《政府论》;观点是“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

三、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观点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因此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

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论述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他们以社会契约理论为出发点阐述其国家和社会理论,对西方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位思想家的理论有共通之处,也存在差异。

本文简要阐述了社会契约论的特征,并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浅析三位思想家关于社会契约理论的异同之处。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比较目录引言 3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 3(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 3(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 3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相同之处 4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不同之处 4(一)对于 “自然状态”下人性善恶的观点不同 4(二)对于国家与政府的构想不同 5(三)对于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不同观点(社会契约订立的方式) 6(四)契约缔结目的不同 6(五)对人民夺回主权方式的观点不同 7结语 8参考文献 9引言霍布斯、洛克与卢梭三位思想家,都从社会契约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

但对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又对自然状态描述、对国家与政府的构想、国家权力的来源、契约缔结目的以及人民的反抗等方面存在分歧。

一、关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一)“社会契约论”思想的简述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提出的一套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沦,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奠基,由卢梭发展到极致。

大体涵义是讲,一方面人们可以经过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公平的社会,也即个人利益要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全体公民自由自觉接受契约,才能达到自由意志与社会约束的统一;另一方面,人生而平等,自由平等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统治阶级不能剥夺人民的自由,人民有权夺回自己的人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理解1.社会契约论将“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前提,为人民主权思想寻找到理论根据,并证明了其自然性与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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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

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

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1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

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假说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与财产。

自然状态受自然法调整: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与独立的。

另一方面,人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不过,自然状态的缺陷是明显的。

首先,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

其次,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容易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

根据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

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

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

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基于这一观点,洛克再次与霍布斯相左,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

②卢梭(JeanJacqueRousseau,1712—1778)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

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放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2]在卢梭看来,人类处于蒙昧的自然状态下可以享受为所欲为的自由,但文明的出现却使人们带上来永远的枷锁。

国家、社会、财产、知识以及技术等使人们变成了人和物的奴隶。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3]卢梭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

不过,卢梭并不要求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现有文明发展的水平上,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方式在保持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享受自由。

他说,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

[4]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

二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

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

但通过对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分析,我们却不难发现二者貌似迥异的政治思想蕴含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消极自由观。

2消极自由(negative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freedom)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提出。

③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

消极自由涉及一个人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自由程度。

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

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

“按照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地自由。

”[6]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过一种已经规设好的生活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

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7]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

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

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8]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

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

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

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

”[9]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

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3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10]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实在是消极自由观的基本精神。

消极自由观有其哲学前提。

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

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法发现谬误。

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

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

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社会第一份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

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否证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

④也正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没有根本区别。

二者都主张无论是自然状态下还是社会状态下自由都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

只不过,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比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范围要宽广一些。

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政府不仅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成为“利维坦”。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应当承担保护私有财产的职责)。

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

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

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

英国渐渐成长为自由主义的故乡。

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发表关于宗教宽容的信念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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