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也是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通过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提出了一种新颖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组织、权力与公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指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中时,通过一种特殊形式的协议和约定来确立合理的组织方式和规则,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个体权利的原则。
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平等而自由的,没有任何政治或社会上的束缚和规则。
然而,他同时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不稳定和不公平性,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支配他人。
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人们进入了社会状态,并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种新的公正秩序。
社会契约与政府根据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更是一种具体的行动。
人们通过互相让步和合意,将权力交给一个集体体制来行使,即政府。
政府在这里既不是统治者的工具,也不是统治者本身,而是公共意志和民意的集中体现。
现代政府与卢梭的观点尽管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理想化或理论构想,并且与现实世界中复杂多变的政治现状存在差距,但他对于现代政府体制及其合法性问题提供了重要思考。
现代政府普遍认为自己以人民意志为基础,需要为人民的福祉和利益服务,并通过选举或其他形式来确保代表性和责任性。
卢梭对权力分配的观点卢梭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在其中每个成年市民都有权决定立法、执法和判决。
他强调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并强调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应该达到平衡。
社会契约与社会公正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公正基于每个人都同意遵守社会规则和承担相应义务。
卢梭提出了无数重要观点,如个人自由、民主原则等,并对社会正义提供了深入思考。
他认为真正的公正应该追求最大程度上最大多数人受益。
卢梭影响与争议卢梭提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广泛影响,尤其在19世纪及20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引起重要讨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 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名词解释
社会契约论是指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旨在解释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起源。
该理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洛克提出,后来由许多其他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进一步发展和探讨。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是,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同意,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利,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政府的保护。
根据社会契约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即没有政府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财产。
然而,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的混乱和冲突,人们自愿同意组成政府,放弃一部分自由和权利,以换取社会秩序和政府的保护。
这种自愿同意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履行了保护人民权利的责任。
社会契约论对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它成为了许多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然而,对于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人们如何达成契约以及契约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和理论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现实社会中的不平等和权力关系,以及政府如何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
社会契约论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理论,但它为人们思考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人民与政府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范式。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洛克是英国17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其最著名的著作就是《人类理解论》和《论政府》,其中《论政府》中的社会契约论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思想。
本文将对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探讨。
一、社会契约的概念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主张人们在自然状态(即没有政府的情况下)下自愿达成一种协议,以建立政府来维护其权利和利益。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政治权利保障等。
因此需要建立政府,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来达成共识,并将一部分自由交由政府管理,以换取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政治权利。
二、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洛克认为社会契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政治权利、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
首先,政治权利是人类天生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安全等。
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这些权利。
其次,私有财产是一个人劳动的结果,建立在他的自由和劳动权益之上,政府不应该侵犯其财产权。
最后,安全保障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政府应该建立起一份正义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安全和权益。
三、社会契约的意义社会契约是一种理论,在现实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契约。
然而,社会契约提出的一些观点对我们理解政治和社会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首先,社会契约强调了政治权利的重要性,政治权利是人类基本的自然权利,没有政治权利,人类就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其次,社会契约强调了私有财产和安全保障的重要性,只有政府保障了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人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四、社会契约的不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社会契约只是理论,而没有实际的例子来证明其可行性。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的缺陷在于,它不考虑社会革命和变局的影响。
例如,如果一个政府不再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利益,并变成一个专制政府,那么社会契约理论的理论将失去意义。
最后,社会契约理论忽略了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一些利益集团可能不会接受社会契约的核心原则。
名词解释社会契约论

名词解释社会契约论
1、社会契约论是流行于启蒙时代的一种社会构建理论,现代亦有“新社会契约论”作为后继的发展。
2、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是,人在历史上,或至少是在理论上是独立且自由的存在,进而由彼此自由的人因为各种原因组成了社会和政府。
社会契约论的几个重要概念有:自然状态,即社会建立前的原始状态。
立约,即人们互相订立契约,彼此交出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以组成政府。
政府权力。
3、在启蒙运动中,几个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对于社会契约各个概念的观点是不一样的。
其中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对人是狼,彼此互相伤害;人们为了和平而建立政府,政府具有人民的一切权力,不可废除。
4、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人和人自由平等,人们为了处理财产分歧而建立政府,政府只有财产的仲裁权即行政权,可以废除。
为了防止政府危害人民,又必须对政府分权,后来孟德斯鸠则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
5、卢梭的观点是,自由状态中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但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剥削,进而建立了压迫政府;为了重新实现平等,人们订立契约,使人民当家做主。
新的政府集结了人民的“公意”是一切人把一切权力委托给一切人,因而能为一切人服务,也就不需要洛克的分权。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契约的观点和理论。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主要是指人们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社会政
治秩序和组织。
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论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契约是资产阶级的一种欺骗手段。
马克思认为,资
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私有制和阶级斗争使得社会契约无法真正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只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资产阶级借助社会契约的名义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实际上加剧了社会阶级的分化和不平等,使工人阶级成为被剥削和压迫的对象。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契约应当是以社会共产主义为目标的。
马克思主义
强调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建立一个没有私有制和阶级分化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中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每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为社会贡献。
在这个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社会契约将不再是为了维护任何特定阶级的统治地位,而是为了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幸福。
第三,马克思主义强调社会契约的本质是历史的产物和发展的结果。
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状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阶级矛盾的加剧,社会契约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因此,马克思主义反对把社会契约看作是永恒不变的法则,而应当把它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来理解。
总的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契约应当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和幸福而服务的,而不是为了某个特定阶级的私利。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契约观点在探讨和解决当代社会问题和发展方向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社会契约论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相互约定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理论探讨,也是对人类社会组织形式的一种探索。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在社会契约论中,个体和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个体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约定的关系,个体在社会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相互约定的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次,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社会契约论中,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建立在人们的自愿参与和共识基础之上的。
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需要建立在人们的自愿参与和共识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社会组织才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再次,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在社会契约论中,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
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只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的稳定和繁荣。
最后,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
在社会契约论中,社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组织形式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总之,社会契约论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理论探讨,它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发展和组织形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参考。
社会契约论 卢梭

社会契约论卢梭1. 引言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8世纪提出的一种政治理论,是他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思考与探索。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自愿缔结的一种协议,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大受欢迎,对后来的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社会契约的起源与目的卢梭认为人类最初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社会的出现导致了财产不平等和社会不公。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人们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了社会,将自己的权利和权力转让给一个普遍意愿的代表体系,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正和平等的机会。
社会契约不仅存在于国家和政府之间的合约中,也存在于每个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中。
3. 社会契约的原则和内容社会契约的原则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和社会正义。
卢梭主张每个人在契约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无论贫富、地位和出生,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社会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社会成员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表达权等,并且对社会也有一定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参与公共事务等。
4. 政府和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论中,政府是社会契约的一部分,它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政府的合法性,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只有在人民的授权下才是合法的。
人民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并有权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卢梭主张民主制度和代议制度,即政府应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意愿来行使权力。
5. 社会契约的意义与影响社会契约论对现代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它强调了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地位和权力,并对各种形式的专制政权提出了批评。
社会契约论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普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公平。
社会契约论也激发了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关注,促使社会成员对贫困和不平等等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解决。
6. 结论社会契约论是卢梭对社会和政府组织方式的理论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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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把我的一生献给真理”——卢梭与《社会契约论》在18世纪的法国政治思想领域里,存在着三种改革国家政治制度的学说:孟德斯鸠主张立宪君主制,伏尔泰主张开明的君主制,而卢梭主张民主共和制。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选择了卢梭的主张,实行民主共和制。
(引自《译者前言》)卢梭逝世于1778年,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当然不是由他和他的《社会契约论》直接发动或煽动起来的;大革命的爆发自有它内在的和外在的原因,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它的爆发和发展起到了催化和推动作用,则是世所公认的。
……正如梁启超在《论学术之势力之左右世界》一文中所说的:卢梭的《民约论》(即《社会契约论》)在“欧洲学界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
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
《民约论》,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也;十九世纪全世界之原动力也”。
(引自《译者前言》)《社会契约论》出版于1762年4月,一个月以后,即1762年5月,《爱弥儿》出版。
这两本书一问世,便遭到日内瓦和巴黎当局的查禁,书被当众焚毁,作者的人身受到威胁;6月9日,巴黎高等法院发出逮捕令,捉拿卢梭。
……直到1778年7月2日他在埃默农维尔逝世时,对他的逮捕令还没有撤消,他的身份依然是一个负案在逃的犯人。
然而,历史是公正的,人民对这位为传播真理而著书立说的作者是怀着钦敬和感激之情的。
1794年10月,法国国民公会重置棺木,将卢梭从埃默农维尔移葬首都“供奉不朽的人的殿堂”——巴黎先贤祠邦德翁,供世人永久瞻仰。
(引自《译者前言》)二、“人生来是自由的”——关于自由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政治社会的首领就好比一个家庭中的父亲,人民好比家中的子女;大家生来都是平等的和自由的,每个人都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
全部区别在于,在家庭中,父亲对子女的爱表现在他对子女的关心,从对子女的关心中得到乐趣;而在国家中,首领对人民没有这种父爱;他所关心的是如何统治人民,他以统治人民为乐。
如果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是因为先有了违反天然的奴隶。
强力造出了早先的奴隶,他们的懦弱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我们的结论是,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既然任何一个人对他的同胞都不拥有天然的权威,既然任何强力都不可能产生权利,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只有用约定来作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一切的人来说,是无须给予什么补偿的。
一个人可以任意处置他拥有的东西,然而上天给我们的主要礼物,就不能让别人任意处理了,例如生命和自由就是如此。
三、“人人都是平等的”——关于社会公约“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和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
”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就是这个根本问题。
如果我们把社会公约中非本质的东西都排除掉,社会公约就可简化成如下的词句:我们每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的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样一个由全体个人联合起来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则称它为“主权者”;把它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总起来就称为“人民”;作为主权的参与者,则每个人都称为“公民”;作为国家的法律的服从者,则称为“臣民”。
人们一旦结合成了一个共同体,则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伤害整个共同体;而且,只要稍微对政治体有一点侵犯,就更不能不使它的成员感到这一侵犯行为对他们的影响,因此,义务和利益使缔约的双方都要互相帮助,要想方设法在这种双重关系下把所有一切从这种关系中产生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为了使这项社会契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它就不言而喻地包含有这样一个约定,即:只有它才能使其他约定具有效力;谁拒不服从公意,整个共同体就要强迫他服从公意,这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因为这是保证每个公民只依附于祖国而不依附其他人的条件。
人类从自然状态一进入社会状态,他们便发生了一种巨大的变化: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具有了他们此前所没有的道德性;只是在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和权利代替了贪欲的时候,此前只关心他自己的人才发现他今后不能不按照其他的原则行事,即:在听从他的天性驱使前先要问一问他的理性。
……正是从这个时刻起,他从一个愚昧的和能力有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聪明的生物,变成了一个人。
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损失的,是他们的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们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还应当在收获中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真正成为他自己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
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的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
在坏政府治理下,这种平等只是表面的和徒具形式的,只能使穷人永远陷于贫困,使富人不断夺取财富。
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拥有财富的人而不利于一无所有的人。
由此可见,只有在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大多的东西的时候,社会状态才对大家有利。
由于社会契约的结果,个人的处境的确比以前的处境好得多。
他们这样做,并不是真的转让了什么,而是一种有利的交易;以一种不稳定的和不可靠的生活方式去换取一种更美好的和更可靠的生活方式,以天然的独立去换取社会的自由,以放弃损害他人的强力去换取自身的安全,以自己可被他人战胜的力量去换取由于社会的结合而拥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四、“以公共福祉为宗旨”——关于公意(主权者)既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那它永远是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既然是一个集体的存在,那就只有它自己能代表它自己。
权力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意志不能听任他人支配。
如果人民只一味诺诺连声服从,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从而丧失其人民的品质;只要主权者之上出现了一个主人,主权者就不再存在,这个政治体就被完全摧毁了。
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的福祉为宗旨,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人民的意见也永远是公正的。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幸福,但总是不知道如何得到幸福,人民永远不会被败坏,但人民往往会受到欺骗。
众意与公意之间往往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公意只考虑共同的利益,而众意考虑的则是个人的利益;它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从众意中除去互相抵消的最多数和最少数以后,,则剩下的差数仍然是公意。
只要这些小集团中有一个是强大到胜过所有的其他小集团,则你得到的结果就不是小分歧的总和,而是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样一来,公意没有了,占上风的意见,是个别意见。
因此,为了使公意能更好地得到表达,就不能允许国家之中存在小集团,并让每个公民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意见。
……如果已经出现了小集团,那就使小集团的数目得到增加,以防止他们之间不平等;……这些防范的措施,是使公意能够永远充分展示并使人民不犯错误的唯一好办法。
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当在它的目的和本质上是公正的;它必须来自全体,才能适用于全体。
如果它倾向于某个个别的和特定的目的的话,它就会永远失去它天然的公正性。
正如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公意一有了个别目的,它就会改变它的性质,就不能再作为公意对某个人或某件事情做出判决。
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将奠定这样一种平等,使他们每个人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从而享受同样的权利。
……只要臣民们都只服从这样一个约定,他们就不是在服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
五、立法的目标是自由与平等——关于法律有了社会公约,我们便使政治共同体得以存在并有了生命;现在要做的事情是,通过法律使它运作起来并表达其意志。
如果一个正直的人对大家都遵守正义的法则,而别人对他却不遵守,则正义的法则就只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正直的人。
因此,为了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使正义达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
法律是政治共同体唯一的动力;政治共同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人们所建立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因为每个人都服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产生了法律的必要性。
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如果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
如果获得的力量等于或大于所有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这时候,我们可以说立法工作就达到了它能达到的最完美的程度。
起草法律的人是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任何立法的权利的,而人民本身即使是愿意,也是不能自己剥夺自己的这个不可转让的权利的。
因为,按照基本公约,只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个别意志是否符合公意,是只有在人民举行的自由投票之后才能被确定。
要使一个新生的民族能领会健全的政治准则,并按照符合国家利益的基本规律行事,就需要倒果为因,就需要使本该是制度的产物的社会精神转而超越在制度之上,使人民在法律出现之前就成为他们在有了法律之后才能成为的那种样子。
因此,立法者既不能用强力也不能用说理的方法,而必须采用另外一种不用暴力也能约束人,不讲一番大道理也能说服人的权威。
如同人一样,每个民族也是有一个成熟期的;只有等她到了这个时期,才能使之服从法律。
不过,一个国家的人民什么时候才到成熟期,那是很不容易识别的。
如果想把它提早的话,那是一定会遭到失败的。
立法工作之难,不难在它必须建立的东西,而更多的是难在它必须摧毁的东西。
如果我们努力探索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这是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们将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
至于平等,我们不能从这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为是指一切人的权力和财富是绝对相等的,它的意思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等级和法律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
这就要求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和权势,小人物必须克服贪欲与妄求。
……正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才需要立法的力量倾向于维持平等。
要使一个国家的体制能真正稳固和持久,就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行事,使自然关系和法律永远在每一点上都协同一致,而且可以这样说:法律只不过是在保障、伴随和矫正自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