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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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按语:《社会契约论》是一部让我颇感难以理解的著作:因为《论科学与艺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对文明的贬低和对近乎伊甸园的自然状态的赞美,不仅使得《社会契约论》中对政治社会的推重和赞美颇为突兀,而且更要命的是:《社会契约论》中含混其词的自然状态里的自由的内容是什么并且与政治社会中的自由是什么关系都变得扑朔迷离。

撇弃这一根本困难,并假设自然的自由与政治的自由类似(犹如洛克的理解方式),则《社会契约论》是优雅简明的:卷1(社会公约)说,自由而平等的个体缔结原初契约,成立了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被称为主权者或国家,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卷2(主权者或立法)说,主权者的意志即公意的体现完全是普遍的,是法律和立法权。

而这样的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创制需要立法者和合适的人民;卷3(政治法或政府形式)论述行政权即政府,这里卢梭将传统的政制分类(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贬低为一种行政分类,归属在共和制这唯一正当的共同体之下,虽然卢梭也不无向传统的分类法让步之处;政府具有试图篡夺主权权威的倾向,国家也不会永恒,但卢梭还是建议定期召集人民会议作为维系主权权威的方法,却坚决反对了代议制,虽然在注解中则提供了联邦制的出路。

卷4是对卷3的补充,论及投票和选举,以及罗马的一系列政治法方案。

最后还提供了一种温和的公民宗教作为一种捍卫共和国的措施。

《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与基础》的献词,以及《忏悔录》中的自白表明,《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1762)》是为他的祖国(日内瓦共和国)那样的小国家而写的。

因而卢梭拥有一种强烈的共和主义情节,而近代的共和主义或许是一种褪掉了神学内容的整全的道德生活模式。

所以我们从现代大规模民主社会的观念予以审视时颇为陌生:虽然有人民主权的概念,但卢梭或许并没有为现代大型民主国提供政治方案(那必须要代议制以及一点点的政治道德激情的消退)。

虽然有些不可捉摸,但《社会契约论》最具有普世价值的因素或许仍然是他对自由和平等的呼吁:“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

社会契约论的简介社会契约论1762版《社会契约论》(法文:Du Contrat Social,又译《民约论》,或称政治权利原理)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

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主要思想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定义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来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虽然卢梭喜爱仁君胜过其它的政府形式,他对此表达得含糊其辞。

他确实明确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

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

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

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内容概要第一卷《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

什么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通过以理性和自由来探究人们如何共同生活的理论。

它是一种政治哲学学说,强调通过社会合同来建立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协议。

现在,让我们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深入探讨社会契约论并更好地理解它。

1. 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社会契约论的起点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然状态,人们具有天赋自然权利,政治权利是通过自愿的合同转让的。

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们的天性是自利的和自我保护的,他们会很自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没有政治权力,因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人们赞同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治上的秩序,以便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和发展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他们在理论上的主要贡献是将基于天然和人工条件的社会契约理论转化为一个现代社会的共识。

实际上,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是围绕它的三个主要话题展开的:第一个是和平、安全和关联;第二个是权力的正当化、限制和分配;第三个是在个体和集体之间的关系方面找到平衡。

3.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可以在宗教和传统的启示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符合现实程序和符合社会合理性的基础。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重新审视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如国家权力、个人自由、公正与不公正、分配正义、权力与自由的关系、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关系、特殊利益集团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等等。

人们通过对社会契约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将会更好地理解政治和社会结构,并且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

总结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基础,使人们可以从假设自然状态无序排列中出发,推导出共同维护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考现实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更清晰的框架和助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政治哲学理论,主 张人类社会的存在和运作是基于一种 契约关系,即社会成员之间为了共同 利益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特点
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主张政 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应为 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社会契约论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得到了广泛的发 展和应用,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卢梭等。
具体内容
社会契约论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主张政府应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人民履行相应的义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一种契约关系,政府的行为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
PART 02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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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的形成
卢梭在第三卷中提出了法律制定的原则,认为法律应该基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而不 是少数人的利益,为现代民主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启示。
深化了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三卷中深化了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认为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是基于社会契约的,为现代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在实践中,社会契约的应用需要注重公平、正义、民 主等价值观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促进社
会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契约的实践与应用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 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PART 03
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的理论 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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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治哲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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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挑战
03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

读书心得——浅谈《社会契约论》卢梭(1712-1778年)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

1762年他创作的《社会契约论》发表,反对封建统治,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认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财产的私有,但不主张废除私有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

这些思想主张为近代的民主思潮和民主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础。

一、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演变社会契约思想,并不是卢梭首创,在西方近代出现了许多社会契约思想的代表人物,如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他们的思想观点都不尽相同,这里简单的对他们三人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第一次系统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

他认为,在订立契约时,人们自己的生命权不能放弃、不可转让,其他一切权利皆可放弃或者转让。

他把契约看作是“权利的相互转让”,认为人们交出自己的权利是为了自身的安全,这也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和宗旨所在。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绝对权利的“利维坦”,即专制国家,这样就产生了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人们除了要保全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不能放弃、不可转让。

他认为人们交出权利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而不是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有限权力的政府,国家即政府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地专断的”,而是保护人民的。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在订立契约时,主张“一切人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最大限度的保证了每一个人的自由权。

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果是集强制的权利与自由的权利于一身的“公意”,他说:“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

”认为统治者要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最民主的一种。

二、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核心思想(一)人民主权论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人民主权学说,他坚持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_权力观的三种维度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权利/ 权力观的三种维度包利民 滕 琪 提要:社会契约论的不同范式往往取决于它们背后的不同权利观;而不同的权利观又依托其背后的不同“权力”或“力量”(Power)的理解。

我们撷取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三个主要类型———卢梭、洛克、斯宾诺莎———进行分析与比较,以阐明这一看法,指出他们各自对于人性力量的深层看法决定了他们的社会契约的不同逻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权利 权力 卢梭 洛克 斯宾诺莎作者包利民,男,1958年生,浙江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滕琪,男,1973年生,浙江大学哲学系博士。

(杭州 310028) 熟悉当代最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代表罗尔斯的思路的人都会注意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作为一种思想机制设计出来保护平等的权利的,但是,这种社会契约论的基础本身,却依托于罗尔斯所理解的“公民能力”:理性与合理性。

这是否说明,所有社会契约论都依靠这种或那种“能力”(Pow2 er,权力,力量)?它们具体又是什么呢?本文沿着这个思路分析一些近代个案,以期揭示一个道理:不同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不同的权利观,不同的权利观又可以进一步追溯到不同的人性力量的信念。

我们首先讨论“权力”与“权利”概念的关系,然后分别讨论“权利”背后的三种可能权力观:(I)财力———洛克,(II)神权化道德———卢梭,以及(III )个体信仰自由———斯宾诺莎。

一、从权力到权利?一般而言,社会契约论总要从“权利”的设立与保护开始。

哪一种权利是如此“神圣”以致需要加以尊重和保护?它由什么力量支持?在这些问题上,社会契约论者们意见纷纭。

但是他们似乎都承认一个“公理”:“权利”(rights )不等于“权力”(power ),只有权利才是公民政治的真正基础。

自由意志的平等共识而非强力的逼迫,是在社会生活中引入“社会契约”模式的根本目的之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着力澄清权利与权力的本质性区分:人的权利是内在的、位格性的存在,而不是一种随着外部力量而消长的外在变量;而权力的存在方式则是一种可变量,也即状态性的存在。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主要内容引言社会契约论是一部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其对于人类社会组织和政府形式的思考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进行探讨。

1.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概念1.1 社会契约的概念解析社会契约是指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和安全,在进入社会组织之前达成的一种无形的协议。

它强调个体以自愿的方式参与社会组织,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1.2 社会契约的起源和发展社会契约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但真正系统地提出和探讨社会契约的是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契约的理论来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的权利。

2.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和内容2.1 社会契约的三个阶段社会契约的形成可以分为状态自然、社会契约和政府成立三个阶段。

在状态自然中,人们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但也存在安全和秩序的问题;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由权利,组成政治团体;政府的成立则是社会契约的最后一步。

2.2 社会契约的内容社会契约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人们保留了个人的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而在义务方面,人们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同时为社会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做出贡献。

3. 社会契约的理论家及其观点3.1 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是为了解决人类状态自然中的战争、竞争和混乱现象。

他主张个体必须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君主来维持社会秩序和个体安全。

3.2 约翰·洛克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依赖于人们的同意。

他提出了个体的自由、财产和生命权利,并主张政府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

3.3 让-雅克·卢梭卢梭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主张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整体意志。

他关注个体与整体的利益平衡,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4.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和批评4.1 社会契约论的现实意义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观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对社会和政治哲学的重要贡献之一,主要观点如下:
1. 自然状态与社会合约: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孤立和无组织的状态中,具有平等和自由的本性。

然而,由于自然状态下存在竞争、不确定性和不公正等问题,人们开始考虑通过社会合约来创造社会秩序和政府。

2. 社会合约的意义和目的:卢梭认为,社会合约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和自由的社会。

人们自愿放弃了一部分个人自由和权力,以换取社会和平、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保障。

社会合约旨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将权力归还给人民。

3. 民主的政府形式:卢梭主张建立一种民主的政府形式,即人民主权。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来自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的利益服务。

他反对专制主义和君主制,主张人民通过普选代表来行使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

4. 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卢梭认为,社会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

公共意志是指那些符合整个社会的
最大利益和正义的决策和政策。

政府的决策应该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不仅仅是少数特权阶级的利益。

5. 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和解决办法:卢梭认为,社会不平等是由私有财产制度和财富积累引起的。

他主张建立一种自由平等的经济体制,通过适当的红istributive justice(重分配正义)来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

他提出了共有财产的理念,认为财产应该为整个社会所拥有,以确保人们平等地分享社会资源和财富。

总体来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主权、公共意志和普遍利益的重要性,主张建立一个公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

他的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政治和社会正义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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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三种——霍布斯、洛克与卢梭政治哲学思想比较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段。

第一时段代表人物是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作为“开明专制政体”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秩序与安全。

面对政府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不断侵犯,第二时段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保护天赋人权。

英国思想家洛克是其代表人物。

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第三时段,作为代表人物,法国思想家卢梭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

对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考察,我们能够从中发现他们政治哲学思想的若干共通性与差异性。

一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

霍布斯曾说,他的母亲实际上是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他自己以及恐惧。

事实上,对战争和秩序失范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

如斯人性导致每个人都一直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

不过霍布斯指出,人们具有某种能够促使他们在战争与和平之间更倾向于后者的激情。

这种激情可以被归结为乐生惧死。

于是,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霍布斯称之为“自然法则”。

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那么上述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

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

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

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权力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①)应当努力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

霍布斯认为,为使主权者充分地履行职责,主权应当是至高无上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这种观点其实是他对人性抱有悲观主义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绝对强大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逊的人群中维持和平与秩序。

显然,霍布斯所设计的社会契约具有单向性的特点,即它在很大程度上只对订立契约而成为被统治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此,霍布斯作了下述解释:“人们在这一点上也许会提出反对说:臣民的景况太可怜了,他们只能听任具有无限权力的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摆布。

一般说来,在君主之下生活的人认为这是君主制的毛病,而在民主国家的政府或其他主权集体之下生活的人则认为这一切流弊都是由于他们那种国家形式产生的。

其实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权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样的。

人类的事情决不可能没有一点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者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状态比起来,简直就是小巫见大巫了。

”[1]也就是说,霍布斯的逻辑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一方面是自由但充满危险,另一方面虽不自由但可以享受安全与和平。

在天生没有安全感的霍布斯看来,后者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与霍布斯过分关注安全相反,在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

洛克假说道: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能够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与财产。

自然状态受自然法调整:一方面,人人都是平等与独立的。

另一方面,人人都有权执行自然法,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不过,自然状态的缺陷是明显的。

首先,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

其次,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容易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

根据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

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

洛克指出: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

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基于这一观点,洛克再次与霍布斯相左,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并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

②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最关注的是人的自由。

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放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

”[2]在卢梭看来,人类处于蒙昧的自然状态下可以享受为所欲为的自由,但文明的出现却使人们带上来永远的枷锁。

国家、社会、财产、知识以及技术等使人们变成了人和物的奴隶。

卢梭有一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3]卢梭为自己确立的使命就是使人们恢复自由状态。

不过,卢梭并不要求人类社会回归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现有文明发展的水平上,人们能够找到某种方式在保持文明成果的同时又享受自由。

他说,政治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

[4]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人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

二霍布斯与洛克的政治思想存在极大差异。

如前所述,前者过分关注秩序和安全,后者则极为重视自由的价值。

但通过对他们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分析,我们却不难发现二者貌似迥异的政治思想蕴含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消极自由观。

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和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概念由英国思想家伯林(Isaiah Berlin,1909—1997)首先提出。

③所谓消极自由,又称为“逃离政治的自由”,指的是人们对于在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情况下从事活动的自由。

消极自由涉及一个人在摆脱外界注视或关注情况下处理各种事务的自由程度。

伯林认为人们必须维持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

既然人类无法享有绝对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无论这个不准干涉的范围,是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定的,无论它是根据自然法、自然权利、功利原则、康德所谓的无上命令、社会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或是人类用来厘清并支持他们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来订立的,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由都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即在变动不居但是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

”[5]在此意义上,正义就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

作为消极自由的对立物,积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按照特定方式行事并主动参与事务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积极自由的要求产生于每个人都想成为自己的主人,产生于个体自治和自主的愿望。

“按照自由概念,只有当某个按照自己的本性合理性、按照某一宗教、某一部落或集团的本性合理性而行事的个人有意识地使用自由时,这种自由才被确定为真正地自由。

”[6]积极自由观认为自由是“去做……的自由”(be free to)——即去过一种已经规设好的生活的自由。

洛克式的自由主义显然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

一方面,洛克主张在签订契约时人们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出让的仅仅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

他指出:“在任何地方,不论多少人这样地结合成一个社会,从而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在那里、也只有在那里才有一个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7]通过保留前政治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为消极自由观确定了不受干涉的范围。

另一方面,洛克更是直接用消极自由观来定义他所理解的自由。

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

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8]强调自由在任何情况下(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这便揭示了消极自由观的本质所在。

尽管霍布斯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服膺者,但人们也不难从其社会契约理论中发现一些明显的消极自由因素。

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消极自由观。

他说,“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者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力持续存在的时候。

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自己时,人们的天赋自卫权力是不能根据信约放弃的。

”[9]在霍布斯看来,人们是为了确保和平与安全才同意服从主权者的命令并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

如果主权者未能完成上述使命,那么被统治者便可自行恢复自己的自然权利。

其次,霍布斯还明确为臣民们的消极自由作出可能的规定,他表示:“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

”[10]这种认为法律未禁止便是自由的观念实在是消极自由观的基本精神。

消极自由观有其哲学前提。

世界是否存有客观真理人们无从知晓。

既然没有真理的指引,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

不过,虽然不能发现真理,但是人们却可以通过证伪法发现谬误。

证伪法告诉人们必须舍弃一些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的使用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

于是,我们的行为就有了碰不得的“高压线”与戒律。

反过来看,我们便有了社会第一份契约的基本内容:每个人都不能行使已经被证伪的权利。

显然,消极自由观的“免于……是自由的”可以作这样解释:理论上,人生而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为所欲为),但回归文明状态意味着有些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必须放弃(因为这些权利已经被否证并写进了社会契约);除此以外,人依旧享有不受干涉的自由。

④也正从这个角度观之,霍布斯与洛克的思想没有根本区别。

二者都主张无论是自然状态下还是社会状态下自由都意味着人可以“为所欲为”。

只不过,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比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范围要宽广一些。

霍布斯不同于洛克的地方在于,他以牺牲消极自由作为筹码换取他所渴望的和平和安全;政府不仅成为“必要的恶”而且还成为“利维坦”。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正是由于英国的消极自由传统使得国王不能随心所欲地剥夺臣民财产(相反,国家应当承担保护私有财产的职责)。

这无疑是落后很久的英国能够后来居上并成为现代世界领头人的重要原因。

同样,由于消极自由传统的存在,当王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时,势必遭到顽强抵抗。

16世纪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的清教革命,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

英国渐渐成长为自由主义的故乡。

总而言之,当霍布斯、洛克(主要是后者)论述以消极自由为中心的天赋人权,强调政府权力的约定性质及其限度,发表关于宗教宽容的信念时,我们所看到的是英国即将到来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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