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最新文章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57b13a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d9.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析

及产品准⼊应由汽⻋⾏业主管部⻔实施。
希望明晰了职责的《办法》,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沉疴。
⼆、⿎励技术创新,推动有质增⻓。
《办法》规定,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与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集团化管理的意愿和能⼒有多强,对于因产品同质化严重、集团化管理强度不够,⾃⾝企业成员间尚处于竞争状态而导致集团化管理意愿不强的企业集团来说,恐怕要与此次改⾰的红利失之交臂了。
在⽣产企业、种类、轴数、最⼤设计总质量这⼏⽅⾯加以限制,其余均可纳⼊同⼀型式。
希望此次改⾰能挣脱藩篱,制定出能够切实可⾏、落实到位的⻋辆系族判定原则。
五、优化普通运输类专⽤⻋⽣产管理,专⽤⻋⽣产更专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管理,提高《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经研究,我委对《公告》管理流程进行适当调整,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
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下简称《检验方案表》,见附件二)。
申报产品勘误,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上报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对于《公告》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一)只允许勘误一次。
在申报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或产品勘误时,同一型号的车辆产品在审查周期(指从申报到《公告》公布周期)内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申报。
(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
(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 )审查,出具VIN 审查报告。
第376批公告

第376批公告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如下: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7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十五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1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
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31个,其中汽车产品1432个、摩托车产品398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
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55户企业的39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2户企业3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户企业2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8户企业30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2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9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
以
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6296个,其中汽车产品5879个、摩托车产品410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
本批有17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9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工信部汽车准入标准

工信部汽车准入标准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工信部是道路机动车辆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工信部“企业及产品准入”主要是针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中的“批量生产及上市销售”进行监管。
工信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进行技术审查,实施分类准入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公告。
自从2015年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出台《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就有了审核标准,2019年6月1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更新了相关规定,通过不断更新迭代,目前最新规定为2020年7月24日工信部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作出了如下主要监管规定: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②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③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④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
2、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②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相关标准。
③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④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收藏本文分享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因此,下面将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理流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申报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得到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
工作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
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确定试验方案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一、《公告》产品管理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定工作。
起,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的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产品(本文共计3页)......[继续阅读本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中央 企 业 : 了 贯 彻 落 实 《 务院 办 公 厅 产 准 入 管 理 工作 为 国
装 类 客 车 企 业 申 请客 车 底 盘 生 产 资 格 的
转发全国道路交通 安全 工作部际联席会
《 辆 生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 以 下 通 知 》 发 改 产 业 [0 6 10 号 , 车 ( ( 2 0 ]4 5 以下 简
赔 偿 责 任 第 九+ 二 条 劳 务派 遣 单 位 违 反本 法 规
组 织 与个 人 承 包 经 营 者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第九 + 五条
第九+七条
本法 施 行 前 已依 法 订 立 且
劳动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在 本 法 施 行 之 日存 续 的劳 动 合 同 . 继续 履 行 :
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部际联 席会议 精神 . 车 辆 产 品 的设 计 开 发 能 力 :应 当 具 备 相
从 20 年 1 月1 0 7 0 日起 . 已经 具 有 客 车
做 好 道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加 强车 辆 生 产 应车 辆 产 品 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所 生 底盘 生产 资格 的企 业 基 本 情况 ( 括 企 包 环 节 的管 理 . 不断 提 高 车 辆 产 品 的 安 全 、 产 的车 辆 产 品应 当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有 关 业 重 组 、 名 、 更 股 权 或 股 东 、 更 法 更 变 变 环保 、 能性 能 。 防 和 减 少 道路 交通 事 规定 和 车 辆 产 品 定 型 检 验 规 程 的 要 求 : 人 、 址 、 加 生 产 地 或 产 品 类 别 、 种 节 预 迁 增 品 故 . 护 人 民群 众 的根 本 利 益 . 家发 展 应 当具 备 相 应 车 辆 产 品 的 生 产 一 致 性 保 等 ) 生 变 化 。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申请 变 维 国 发 向 改革 委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车 辆 生 产 企 业及 产 证 能力 。 品 管理 工 作 . 顿 和 规 范 车 辆 生 产 秩 序 . 整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
国家工信部汽车公告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
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xx]1532号文的要求,从20xx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
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申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xx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
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请流程
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请流程一、项目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行政许可法》(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4)《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5)《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7)《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9)《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1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13)《关于办理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14)《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五、许可条件(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企业准入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2)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4)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5)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6)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产品准入基本条件:(1)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2)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3)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3)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4)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5)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6)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7)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二)申请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2)产品情况简介(3)《公告》参数(4)《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5)《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6)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7)关于产品其他证明文件(三)已获准入的企业,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2)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4)企业变化涉及项目建设时的申请及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5)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6)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8)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9)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七、程序和期限一、申请程序:(一)企业准入许可(包括变更事项)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附件: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汽车产业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准入管理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车辆企业)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施的生产和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其车辆产品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取得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由国家主管部门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方式发布。 第五条 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不得转让。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工作由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七条 车辆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产业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具备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三)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四)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六)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第八条 车辆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方面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对于有特定用途,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在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其他项目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超限车进行管理。 第九条 车辆企业分为汽车、专用汽车及挂车、低速货车及三轮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四类企业。 第十条 国家主管部门按照车辆产品类型及品种对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进行分类管理。各产品类型及品种的准入管理规则由国家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以下称中介机构)承担准入管理的技术审查工作;授权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承担车辆产品的检测工作。中介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车辆企业存在资产、管理 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车辆企业基本情况; (二)车辆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三)车辆企业具备的车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相应车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说明; (四)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性说明,包括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说明,试验数据材料等; (六)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车辆企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车辆产品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企业的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臵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新能源车辆的,还应当提供产品技术和结构原理说明、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检验规范,新能源车辆的运行区域和范围、售后服务承诺、运行管理和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 车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产品。 第十四条 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申请。如不予受理,应当将原因及时告知有关 车辆企业。 第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受理准入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中介机构评审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审查,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或)现场审查。拟准予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经审查,准予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以《公告》的方式发布,并在国家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不予准入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将原因及时告知有关车辆企业。 第十六条 车辆企业发生下列变化时,应当在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许可后,及时办理准入许可变更手续。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当先行办理相关手续。 (一)企业的控股股东、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与外资合资合作的; (三)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生产厂点的; (五)个别产品的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指产品从一个生产地转到另一生产地生产); (六)产品商标发生变化的; (七)企业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被兼并、重组的车辆企业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的售后服务应当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且应当在兼并、重组时予以明确。 依法破产或解散的企业,除由国家主管部门撤销其准入许可外,还须对规定年限内车辆产品的售后服务及备品、配件供应等 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取得准入许可的车辆企业,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定,申请和使用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九条 车辆企业申报跨类型车辆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并须符合有关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 车辆企业申报出口车辆产品的,应当具有在国内生产该类产品的准入许可。 第二十条 车辆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以使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参数、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及上传合格证的参数与被许可的车型参数、用于检测的车辆样品参数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准入许可规定了有效期的车辆产品,车辆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组织生产和销售,并有责任告知销售商和用户,保证用户能在有效期内正常完成该车辆产品的注册登记。 对于准入许可规定了销售范围或使用范围(要求)的车辆产品,车辆企业应当告知销售商及用户,要求其按规定的范围(要求)销售及使用该车辆产品。 第二十二条 车辆企业应当增强品牌意识,及时注册本企业自有商标。应当加强产品合格证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车辆企业可自行选择检测机构,进行车辆产品的检测。车辆企业送检的车辆样品应当是本企业制造的,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其参数与申报资料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按照核准的实验能力和实验室认可范围,依法、公正地开展检测工作;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以分包或转包的方式将检验任务转给非授权检测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主管部门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车辆企业、中介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组织被许可车辆产品的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当发现已出厂车辆产品(包括被撤销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存在缺陷时,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车辆企业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 国家主管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及检测机构,采取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等方式,对许可的车辆企业及产品进行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周期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根据车辆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和产品一致性状况的不同,可延长或缩短监督检查周期。当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举报问题时,国家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可随时对有关车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下属的子公司、分厂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连带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被许可的车辆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撤销该产品的准入许可: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变化,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满足新要求的; (二)不能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的; (三)经法律程序确认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 (四)在安全、环保、节能或防盗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检测机构违规检验的; (六)中介机构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不当审查结论的; (七)其他违反车辆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 被撤销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不得以同一车型型号再次申请准入许可。 第三十条 被许可的车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产品、责令召回产品、暂停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车辆企业准入许可等处罚: (一)不能满足车辆企业准入条件的; (二)假冒许可产品的名义,生产未经许可的车辆产品的; (三)转让准入许可、买卖产品合格证的; (四)擅自异地生产车辆产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