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以及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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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朱珊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

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

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

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0-0086-07DOI:10.19647/ki.37-1462/f.2023.10.010一、前言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在法律层面确认,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

“五洋债”案作为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集体诉讼案件①,所涉及的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案件中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同时作为“五洋债”的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实务审判还是理论研究,鲜有人关注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

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公司和个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时常引发争议。

特别是在公司债务违约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成为热点问题。

典型案例如下:1.1 公司X因贷款逾期被银行起诉,银行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公司Y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供应商和员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Z因合同纠纷败诉,对方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控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三、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确定其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3.1 公司X案例分析在公司X案例中,如果公司X的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当程度的支配和控制权,且尽管知晓公司X的债务状况仍然未能采取措施加以履行,则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2 公司Y案例分析在公司Y案例中,如果公司Y的实际控制人存在过失或者疏忽,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公司Y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3 公司Z案例分析在公司Z案例中,如果公司Z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到了违法行为,或者滥用法人地位,导致公司Z的债务违约,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风险防范为避免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4.1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责义务,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4.2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避免债务违约情况发生。

4.3 积极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保证公司经营、融资活动合法合规。

4.4 在涉及重大合同和债务事项时,及时征询法律意见,确保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五、结论在实际控制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案例中,需要考虑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和风险防范措施。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000656金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000656金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一节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外担保的审批的审批的审批条件和条件和条件和程序程序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2010-11-09

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2010-11-09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5日第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担保类案件审理情况通报及十大典型案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

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担保的案件数量愈来愈大,司法实践中担保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通过对担保类案件的审理,从司法的角度积极规范和引导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行为,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交易秩序。

现就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纠纷的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市五中法院及辖区法院审理担保类案件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金融机构在担保类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数量占据相当比重。

案件为非自然人的当事人中,金融机构占比最高,其次是中小微民营企业。

二是相较传统商事案件,担保类案件涉案标的额更高、案情更复杂,案情审理难度也更大。

从案件当事人涉及的行业分布来看,在金融、制造、医疗、房地产、餐饮等行业均有涉及。

三是从担保的具体类型来看,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仍为主要担保方式。

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近年来也在不断出现,且有上升趋势。

二、担保类纠纷司法实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或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常见情形如下: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成立存在争议且未书面约定保证条款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非善意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借新还旧,新贷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不同且不知借新还旧的,新贷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等。

王卫东、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卫东、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欣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卫东;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卫东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卫东【当事人-公司】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童文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童文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耿贤刘露童文星【代理律所】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卫东【被告】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卫东与凯玺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因邱某与王卫东系朋友关系,且《说明》并未加盖凯玺公司公章,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该5万元为王卫东出借给凯玺公司。

款项用途与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无关,故一审法院关于王卫东与凯玺公司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的认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4 04:37:53王卫东、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2民终651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露,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凯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7号世纪大厦11层01单元之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索引号:000014349/2017-00160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银行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7年08月02日发文字号:国令第683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1日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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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公告编号:2020-02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以及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金泽置业”)未根据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署的借款协议以及调解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西藏信托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东莞金泽置业以及为该项债务提供担保的泰禾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其森先生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列为被执行人,后因借款人、担保人与西藏信托未就还款执行方案达成一致,截至2020年4月22日,该执行未履行,上述被执行人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详见公司2020-021号公告)。

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东莞金泽置业及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与西藏信托达成执行和解,东莞金泽置业已与西藏信托确认新的还款方案,并已按照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义务,经西藏信托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东莞金泽置业、泰禾集团与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其森先生的该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删除。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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