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确保他们顺利完成研究生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综合素质的高级专门人才。
以下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1. 学历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要求是本科学历,学科专业对口。
学生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翻译件(如有)。
2. 成绩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入学成绩要求是优秀,通常要求本科成绩在同专业中处于前50%以上。
3. 推荐信要求:学生需提交两封推荐信。
推荐人应为本科毕业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荐信需详细介绍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
二、研究生培养计划1. 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研究生必须按学制要求学习,并完成各门课程的学分。
2. 课程设置: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其中,专业课程为硕士研究生必修,选修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3. 研究任务: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完成科研任务。
任务可以是论文研究、实验研究、学术调研等,目的是培养研究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申请和学位论文1. 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2. 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的重要要求。
学生需选择合适的课题,完成一篇具有一定科研价值和创新性的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格式需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
四、学术道德和纪律约束1. 学术规范: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严谨认真,不造假,不作弊。
2. 纪律要求: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的纪律。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试纪律、学术不端等。
五、学籍管理和评定1. 学籍管理:硕士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负责,包括入学、学业进度、培养计划、学位申请等工作。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重邮8号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邮〔2015〕8号关于印发《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各相关单位:现将《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邮电大学2015年1月8日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点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研究生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完成《重庆邮电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答辩前研究成果满足学校要求。
第五条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完成《重庆邮电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五)预答辩前研究成果满足学校要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一)超过研究生修业年限者;(二)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和要求者;(三)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够,学位申请人用于学位论文内容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硕士少于12个月,博士少于18个月;(四)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五)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六)有犯罪等其他不得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行为者。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管理办法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管理办法为规范日校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二、三年级研究生因培养需要到校外学习,实习,三个月以上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外出学习,实习,。
第二条:外出学习,实习,研究生需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登记表》~依次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培养意见~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同时研究生本人需提供接收学习,实习,单位的接收函件。
第三条:外出研究生需将《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登记表》和接收单位的接收函件交学院备案~同时与学院签订《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安全协议》~完成以上手续后方能离校外出学习,实习,。
违反规定将视作擅自外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申请外出学习,实习,时限到期后~研究生需到学院办理返校或延期手续。
因故变更学习,实习,单位或地点~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期间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接收单位的相关规定~主动接收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定期向学院和导师汇报学习情况。
研究生部和学院定期对外出学习,实习,研究生的学习,实习,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学院每学期末汇总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并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统计表》报研究生部。
第七条:研究生办理完成外出学习,实习,手续后~如需暂退学生宿舍需填写《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暂退宿舍申请表》交学院审核后到公寓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研管200405,同时废止。
其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附件一:《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统计表》附件二:《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情况登记表》附件三:《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安全协议》附件四:《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暂退宿舍申请表》相关表格在附件中下载。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注册、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统计、学籍废止、学籍保管等工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原则上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同时各学院应配备专职人员协助完成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毕业等全部环节,学校教务处及各学院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研究生注册与入学第五条研究生注册是指学生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正式成为学校研究生的学籍。
研究生注册一般在每年的秋季学期进行。
第六条研究生注册的条件包括:符合学校招生要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经考试合格,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通过面试等环节,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注册的程序包括: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报到注册。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公示应在公示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留出相应的申诉期限。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资格审查由学校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负责审查研究生入学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条研究生报到注册包括对新生身份的核实、办理入学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环节。
第三章研究生学籍变更第十一条研究生学籍变更包括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等。
第十二条学生基本信息的变更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业情况的变更包括学习方向、导师变更、学习方式变更、学制延长、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四条学生基本信息和学业情况的变更必须以相关证明文件为依据,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查询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查询系统,提供学生学籍查询服务。
学生可通过网络、电话、柜台等方式进行学籍查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4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是指高校对研究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登记:研究生入学后,需要进行学籍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计划、导师选择等内容。
2. 学费管理:规定研究生学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和金额,以及退费政策。
3. 学籍变动管理:研究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如转导师、休学、退学等),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4. 学术诚信管理:确定研究生学术行为的规范,如防止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发生,并规定相应的惩处措施。
5. 成绩管理:规定研究生的学业成绩评定方式和标准,包括考试、论文、实验报告等,以及不及格或重修的处理办法。
6. 毕业管理:规定研究生毕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论文答辩、学位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籍档案管理:确定研究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存和利用方式,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培养计划、成绩单、毕业证书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发展权益,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和科学性。
具体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方面制定的规定和政策。
一般来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学条件:包括对研究生入学的专业要求、学历要求、考试要求等。
一般来说,研究生入学需要本科学历或相关学位,并且需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如考研等。
2. 学习计划: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通常规定了研究生的学习计划,包括课程安排、学习进度要求等。
研究生需要按照学习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
3. 学术指导:学籍管理规定一般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制度,即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指导关系。
研究生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研究方向的指导教师,并与其进行密切的学术交流和指导。
4. 学术标准和考核: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规定了研究生的学术标准和考核规定。
研究生需要按照一定的学术标准完成研究工作,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
5. 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学籍管理规定一般也包括对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申请手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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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00五年十二月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重庆邮电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研究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研究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
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七条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学习或需暂停学业的,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停学。
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停学)不超过6年。
第八条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三)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条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研究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导师、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二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四条研究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停学1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导师和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1至2年参加社会实践。
第十六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研究生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最好是开学前)向二级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收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
(三)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章退学第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所在学院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处理退学研究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学院转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退学研究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重庆市教委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相关退学证明。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学籍和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章程》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结业、毕业与学位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硕士研究生在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的基础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1、以重庆邮电大学署名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或有学术论文被SCI或EI或ISTP三大检索工具检索者。
2、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名)者;或获得国家级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3、参加全国性的科技竞赛获得奖励者。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于每年十月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查批准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即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或达到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二条结业的研究生,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重做学位论文,论文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年内不答辩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三十三条凡按规定回校办理手续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第三十四条未达到培养要求,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学年(含一学年)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二)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三)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四)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三十七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重庆市教委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中未尽事宜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本规定如有与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不一致之处,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授权研究生部对本规定进行解释。